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几点思考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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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几点思考1
关于云南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意见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阳光交易”市场,实现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监管集约化、配置市场化、运作阳光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和省政府的总体安排部署;
在今年内启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形市场的建设。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涵义和外地模式
我们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理解,简单地说,就是为公共资源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提供统一交易平台,以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
所谓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国有资源、政府投资,或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拥有、控制或掌握的公益性、垄断性、专有性的资源,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行政资源以及相关延伸资源。
社会资源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或垃圾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自然资源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行政资源主要是指政府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所形成及衍生的资源,如户外广告设置权、和网吧经营权等。
市场化配置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电子竞价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公共资源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1、国有经营性开发自然资源;
2、市政设施;
3、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资源;
4、政府社会化服务资源;
5、使用财政资金勘查、设计劳务等服务项目资源;
6、交通资源;
7、旅游资源;
8、政府所属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
9、公共财产资源;
10、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须进行市场配置的项目资源等。
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和特定行业经营市场化运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提高政府资源的利用率,节约政府投资,体现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有效地预防和遏制暗箱操作。
目前,在全国范围比较成功的有两种典型模式:
第一种是当前应用广泛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其职能配置情况如下:
(1)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协调和效能监督。
下设办公室,成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和监察派驻纪检组组成,与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合署办公,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日常协调和效能监督工作。
(2)政府采购中心、工程招投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统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合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归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管理,提供公共交易中心和代理服务。
(3)监管部门各自履行监管职能,其中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窗口。
第二种是当前应用较广的公共资源交易模式,职能配置情况如下:
(1)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下设办公室,为政府派出常设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纪委监察派驻纪检组,中心设纪检监察办公室。
(3)组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归口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省招标采购局)。
在整合政府采购中心、工程招投标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的基础上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设3个交易业务部门和1个综合管理部门,承担各类招投标活动的交易服务。
(4)监管部门各自履行监管职能,其中发改、财政、建设、卫生、交通、水利国土等主要业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监督窗口。
二、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必要性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创新之举,是优化发展环境的必由之路,是从源头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
1、有利于塑造政府形象。
在目前分散管理的体制下,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着各自为政、互不通气等现象,既形不成合力,又影响政府形象。
改革现行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有利于创新监管机制,聚合各家力量,加大协调力度,形成统一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系。
2、有利于推进改革创新。
把原来分散于多个部门,管办不分的各类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归并起来,改变以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监管部门多、行政成本高、公开透明差等不规范问题。
切实把政府的管事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上来,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服务。
3、有利于预防腐败。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腐败的易发、多发领域。
建立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能够实现立项授予权、工程发包权和监督执法权的分离,有利于加大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实现权力运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项目建设安全和干部成长安全的廉政目标。
三、我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现状
(一)交易范围
工程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药品采购,以及按规定应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二)运行现状
(三)存在的问题
1、我省各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没有统一规划,没有明晰的市场战略定位和经营理念,基本处在谁主办、谁开发的无序状态。
2、招标投标管理分散。
一是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职能分散于发改、建设、交通、水利、财政等行政部门,缺乏集中有效的指导、协调和监管。
二是管办不分,同体监督。
存在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缺乏监督和制约。
三是监管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部门管理与监督职责“越位”、“错位”或“缺位”,造成招投标管理与监督的混乱。
3、评标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滞后,评标工作不够规范。
一是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人员偏少,专业不配套,选择面较窄。
据了解有的地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只有40余名备选专家,政府采购评标专家也缺乏。
而且专家库中项目主管或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
二是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评标专家库分散设置、重复建设,既浪费了资源,也增加了监管难度。
4、操作不规范,不利于源头治腐。
在当前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极少数部门无视法律规定,将依法应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明招暗定,弄虚作假;有的为规避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只对项目的主体部分进行招标,附属、配套或追加部分随意处置,造成项目费用一增再增,施工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有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标;有的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谋取中标;有的中标人私自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健性工程转让或分包给他人,形成一些项目高资质队伍中标,低资质或无资质队伍施工,工程质量和进度无保障;有的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法规,在交易过程上搞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监管不规范。
有的地方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出台的进场交易规则没有依据,甚至直接违法。
6、交易中心建设滞后。
场地有限,设施简陋,封闭评标系统、监控系统等“硬件”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
四、关于我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的基本构想
(一)总体目标
建成一个规范高效、协调运转的中心。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和管理办法。
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程序、交易流程、信息发布等操作规程。
坚持协调联动,对原有审批机制和操作程序进行调整,杜绝体外循环、衔接不畅等问题。
坚持效率至上,以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众办事为目标,改进交易方式,促进交易中心科学、规范、高效运行。
实现监督管理法制化、服务运作规范化、把交易中心社会化。
建成一个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中心。
把好事前公开关,按照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对进驻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程序、收费标准、承办部门和人员等公示。
加强对竞标主体的条件审核,及时向社会公开审核结果。
把好事中监督关,部门配合,加强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和资金运作等到方面监管,提高过程监管的约束力。
把好事后跟踪关,切实落实责行追究制度,定期开展交易评估,对交易中心的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处理。
可聘请行风监督员,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阳光操作中心建设。
建成一个优化环境、服务发展的中心。
转变工作作风抓服务,按照方便交易主体、服务交易主体的原则,抓好工作落实。
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理念,以文明的服务形象、优质的服务态度、规范的服务用语、快捷的服务效率,接待好每一位交易对象,受理好每一个交易项目。
(二)组建原则
遵循法律框架原则。
在国家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框架内,设置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管理与监督机构,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统一管理与监督,不改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资格,不会出现法律障碍。
充分整合职能原则。
撤消现有各专业招标投标委员会及办公室,将分散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划转公共资源交易统管机构,统一组织协调。
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职责,实现管理与监督分离。
按照统一整合、统一交易中心的要求,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成为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及矿产资源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四大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协调和高效原则。
按照四大交易,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属类别,在统管机构内部分设若干内设机构,做到职责明确,关系协调,效率提高。
坚持政府领导、集中管理、统一市场、公开交易、规范运作、依法监管的原则。
实行监管和执行相分离,内外监督相结合;同时,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建。
(三)主体架构
1、创新体制,确保三个分离
建立由各州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经营性土地使用交易、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医疗设备招标采购等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职能,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可与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所需工作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选派组成。
主要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协调,制定有关规则,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职能。
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全州市集中统一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活动的服务机构,隶属于州市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
原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以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相关职能一并进入中心。
通过创新管理体制,理顺公共资源综合决策层、监管层、操作层之间的关系,实现管办分离,机构分设、职责分开。
作为决策层的管委会,主要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组织协调。
作为监管层的管理办公室,职责定位为制定各种交易规则,承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议事协调机构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与监督的相关办法和配套制度,审定公共资源交易的各项规则和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监督,对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分进行协调处理;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对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考核;受理涉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作为操作层的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其职责定位为严格按照各项交易规则和办法承接交易活动,为各项交易活动提供场地、平台、服务,保证必要的鉴证服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相应招标和采购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2、机制重组,实现阳光运营
创新监控机制,坚持进场标准、交易规则和监督管理三统一。
坚持做到五个明确,明确进场范围和标准,建立统一的交易规程。
一是明确所有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交通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涉农工程等),监理项目、勘察、设计、设备供应等,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二是明确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必须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
三是明确所有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和工程以及虽未列入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但超过规定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工程都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统一采购。
四是还可以明确广告位、冠名权等市政设施资源、交通资源以及政府所属公共设施物业管理资源等的招标采购职能,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
五是明确所有区域范围内所属国有集体产权或股权的转让必须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统一交易。
根据《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中“要处理好省级与州市、县级交易中心的关系。
在管理权限、交易项目范围等方面做到不重叠、不交叉、不竞争,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合理界定进场交易项目、进场交易规模、进场交易范围,不能把属于州市一级的交易范围纳入省级交易中心。
”的要求,建议州市应特别明确进场服务范围。
建立三位一体、互为制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一是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有关部门、交易中心及交易各方的监管;二是职能监管,由有关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三是行政监察监管,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各有关部门和综合交易中心实施执纪监督。
进入交易中心的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必须接受来自纪检监察、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三个层面的统一监管、以保证公共资源交易的统一、规范和有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一是公开信息。
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发布招标交易信息的同时,还要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施工图等相关文件,供潜在投标人下载,并按要求接受网上匿名质疑和网上集中公开答疑,使投标人及时得到完整、真实、对称的招标信息。
二是公开信息过程。
就是将交易活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进行,使招投标活动在阳光下进行。
三是公开结果。
中标结果,除在国家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上发布以外,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网站公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让中标结果接受投标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创新机制,使中心软件、硬件、环境协调。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办公室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监管能力。
二是要加强硬件建设,设置电子大屏幕,公开信息发布和开标过程。
对评标专家实行电脑随机抽取,临时通知。
评标专家评标区设置成相互独立的区域,进门刷卡,一门封闭,通过视频监控对整个招投标活动全程跟踪监督,对开标、评标和拍卖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体系。
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配套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操作,实现阳光交易。
3、运用现代新技术打造基础中心
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设招投标业务电子监察系统,依靠网络和软件强化招投标监管。
招投标业务网络监管系统包括四部分:
一是运用招投标业务统一监管软件规范操作程序。
凡法律法规明确的程序、标准等,均通过网络程序自动设限,不可随意改变,消除招投标过程中的一些人为因素;网络系统对每一笔新的业务,自动分配;业务操作的各环节和岗位都实行业务办理时限承诺,系统具有自动警告显示功能,临近时限给予及时提示,提高业务操作人员办事效率;管理体系中的执法监督、日常职能监督的相关领导及监管人员都可在网上实时监督,既不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每笔业务办理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文档,同时形成纸质档案目录及时备案。
二是运用计算机自动抽取评标专家系统,杜绝幕后交易。
各类进场项目的评标专家由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录入以及调整、管理采用两人双密码登录操作。
抽取评委由招标人在计算机上随机点击,从选定评标专家到计算机自动拨号、语音通知,群发短信,密封打印等,均处于绝密状态,在评标前在封闭的评标室内拆封核对,使投标人无法与评标专家进行沟通联系。
三是运用评标专家变声询标系统防范“人情操作”。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对投标文件中有些问题提出询标。
为避免评标专家与投标人见面后影响公正评标,评标专家可以通过这套系统,改变说话的声音和风格与投标人对话,双方无法辨认身份,彻底切断评标专家与投标人的联系。
四是开评标现场视音频监控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督。
开评标室和监控室建立互联录像系统,通过采用摄像、语音对讲、同期现场录制等方法,对所有开评标、拍卖、谈判等现场进行视音频全过程同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告、纠正。
保存现场音像资料,遇到投诉可随时调阅,准确认定责任。
该系统的实施,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极大地方便了纪检监察、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真正成为公开公正、廉洁高效、阳光透明的服务中心。
拥有办公区、信息发布厅、开标厅、评标厅、监控室、询标室、报告厅、专家抽取室、专家休息室及投标人休息区、样品摆放区、会议室、资料档案室、门厅、对外报件窗口、卫生间、计算机管理系统,LED大屏幕显示系统、触摸屏查询系统、手机屏蔽系统和各种现代化的通讯、交易大厅、开标室、评标室、可住宿评标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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