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法》教材与推广案例教学法之管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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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教材与推广案例教学法之管见
关于《国际法》教材与推广案例教学法之管见
摘 要:
加入WTO后,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挑战大于机遇,国际法教学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便是其一。
《国际法》教材的科学性与系统性、教学手段与方式的逻辑合理性在实行跨越式改革,开放教学中有待商榷之处。
在教材体系的创新与教学改革的深化方面,宜整合和推广教材与案例教学法。
关键词:
国际法;案例教学;网络教学法
北京法学教材编辑部早期出版的《国际法》统编教材,由王雪崖教授主编,参编阵容强,选材内容多,体系架构大,涉及林林总总的问题,行文40余万字。
一般教学进程对它多按时空条件灵活处理。
多年来,不少院校也有各自出书,更新教材、创意教学、功在先行。
但是,各教材的体系、架构等理论与教法实践方面,包括王着1993年版,仍然超越不多。
先从统编《国际法》教材的科学性、系统性、稳定性谈起,这个三原则,是该书编者立下的游戏规则。
然而,该书各章的表现,却不尽人意,不少论述观点与材料相脱离,推理与论据匹配不足、体例与系统不够合拍等等。
现在提出我们粗浅的看法,谨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教材的科学性与系统性
理论体系是教材科学性和系统性检测的指标之一,也是释放、演绎教材和规范体例的核心及其材料结构的合理度。
作为国际法与国际法学教材的内核、虽然两者各有其联结外国法的界面,但是案例教学法,都可以作为它们的操作系统而切入。
从不同具体的要求及不同的培训目标看,一般区分为外事工作者与国际法学者两块,从而分别实施主导两种不同教材的教学模式。
单就教材编辑而论,其教材体例定位,就各有其重点,并加以细化,提高科学性和系统性。
外事工作者重在国际政经关系篇章,涉及外国法与国际法平台;法学者重在理论及未来法部分以及实体法;而司法官、仲裁员则重在程序法,如国际争端解决。
当然,提升科学性、系统性,总不外乎理论实践的统一、不同时期各大学派的论述以及当今教学应运而生的网络教学法手段。
然而《统编教材》体系颇似克隆外交学院讲义或吉林大学讲义。
如果主编者据此视作稳定性的权威,那就大可不必!
其实,六、七十年代,英美海洋法学派,德、法大陆学派及其他整合学派,早对国际法教材都有所刷新。
前者,以詹克斯的着作为例,国际法体系突破了传统;后者,以荷兰出版《国际法百科全书》为代表,都凸现新论点。
他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现代国际法新内容及其经典论点发展走向。
国际法基础、发展法、合作法、环保法、预测法、案例教学法等,从理论到实践,对于《国际法》教材的编选大有创新的闪光点,特别是在体系的科学性和系统性方面,都有较大增广。
例如詹克斯强调国际组织法优先、麦克斯首选合作法立论以及基于地区合作、区域国际法、可持续发展中区域国家和地区统一组织等,有其前瞻性观点。
遗憾的是忽视了庞德的世界国家论。
詹克斯似乎还偏爱和平法,忽视战争法,抛弃了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的初始理念。
我国周鲠生《国际法》,维护这个整体论,不幸《战争法》遗稿至今没有刊出。
这对中国学派的成长,不能说这不是一个更大遗憾。
当前,我国编写《国际法》的更新条件,有着史无前例的全球文化资源优势。
在知识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的学术环境,便于对现有教材加以扩容,兼收各家各派教学法、各种观点方法,经过磨合,建构新体系。
试看80年代,路易·汉金等人所编《国际法》,以案例为轴心,兼顾多种理论,受到拉美、澳、印等法学者青睐。
九版《奥本海国际法》,兼容了不少学者的新论,便能与大陆学派菲德洛斯《国际法》平分秋色,也为我们更新统编教材,添加一道新菜。
值得我们更为关注的《国际百科全书》,其体例则重在程序法优先,创立了教材与教学法结合的新体例。
我们大多数重视教材的可操作性。
劳特派所编的《奥本海国际法》最大成功处,是尽人皆知的,该书1905年版,不过20件案例,而在1955年修订中增至790案例。
阿库斯特在他的《现代国际法概论》一书中,也应用了一百多件案例。
参照按该书提供案例的量比,《统编教材》至少应用三、四百件案例;而按劳特派特的《奥本海国际法》一书的比例,统编教材应该应用案例,将是一千多。
这为教材更新换代,教学实践提供了大菜单。
二、教学法管见
我们之所以强调案例的补充,是因为案例是教学法最优资源。
它提供和为教学营造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也是网络远程教学及课件的整合集成,有助于学生全息地生动灵活掌握理论、原则、概念;能够用专家软件或可视电话、电视会议等方式引导学生,从而有效进行法律论证,并能突破传统教材那种政治理论多于法律论证的旧体系。
而且可以排除那种空泛论证冗长进程,引用实证材料不足所形成的那套泡沫理论。
如果在案例中就法律事实立论,自然会观点和材料无缝结合,教学效果就不大一样了。
这种反映科学性和逻辑性,必然增强说服力。
因此改编、更新中国国际法学教材,施以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教学改革不可忽视的问题。
作为国际法学需要创新理论以及编写教材运用的不同体系,然后经过实践并以国际论坛资源不断修正,而逐步提升形成创意和学说。
中国国际法学派就将在国际法实践与教研中建立。
然而这本《统编教材》和国内其他教材一样,显然局限在一种传统国际法体系。
它突出了国际法主体问题,而回避了国际法的客体界定。
这不但属于旧体系的残缺,而且理论上和实践都陷入了困境。
既然定义了国际法主体,逻辑上必须明示国际法客体。
除非像阿库斯特在《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尽现海派风格,忽视大陆学派,不顾体系结构如何以及主、客体概念之类。
但是,这些知识点在教学理论和司法实践都无法避免。
试看国际条约规范中主体一词也有相对的客体解说;教科书中也常用主体和客体匹配;也常用对象一词以代客体。
例如,周鲠生《国际法》第306页出现引渡主体、引渡对象,也可说是引渡客体。
苏联伊格纳钦科与奥斯塔平科合着《国际法》,及斯塔克《国际法导论》均保持古典国际法主体说。
我们认为,创设客体说,也是保持体系的逻辑性、科学性。
在国际刑法中,主体为国家,而个人和法人一般作为客体;跨国公司的特殊条件下,他们转化为主体,那就是法性转化、未来法的特点。
因此,我们认为,传统国际法体系中创立了客体说,确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是改编教材不可忽视的,或者以对象一词代替。
为了适应国际社会法律关系巨变,以至本来能够科学说明的问题,不应弄得比较复杂。
例如,统编教材《关于个人和法人有无国际法主体资格》要以国际法主体、客体性易位说明,问题就简单多了。
当然,违背法理的错位应该防止。
体例结构上,统编教材将《居民》一章,远离主体之后,不如吉大《教材》、上海法研所《讲义》,将该章接主体之后,反映出系统性、系列化因果关系生成的,而将个人作为客体、主体,易位乃是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线性规定。
又如,WTO、OPEC、APEX等一类,这些国际组织间法律行为或争端的解决,更是全球经济及市场接轨有关联的,而且地区冲突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尤其是地区武装冲突和国际恐怖活动、国际刑事犯罪等,统编教材忽略了不少敏感地区的国际组织,如:
非统组织、阿拉伯联盟、南联盟共同体等。
国际经济法组织,遗漏更多了,如伊斯兰银行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主体与客体的扩大是大趋势。
这是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而且突显了新概念的转化,例如:
跨国公司、卡特尔等,大都认为应该界定为主体。
三、关于案例教学法的操作采集
科技的超速发展,推动案例教学法。
多媒体网络教学法,已经进入社会科学的各领域。
我们法学工作者称之为泛化,它的神通被哈佛商学院发挥得淋漓尽致。
案例教学可以说是哈佛的代名词,这是它的首创。
一项案例通常是对一个实际管理决策情形的真实描述,篇幅一般在1030页左右,目的是用于阐述商业原则和总结经验教训。
尽管一些有名的商学院认为,像成本会计、应用统计和基础金融这样的课程仅仅依靠研究一些案例是不够的,但是哈佛仍然坚持己见,相信这是训练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佳途径。
在哈佛,所有的课程全部都是采用案例教学法来讲授。
80年代初,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院长来过新疆大学,曾经开过座谈会,案例教学法没有引起大家注意。
而今,我们该重述这种行之有效的辅助教材和教学方法了。
社会教学领域中,案例教学总在扩展其空间,还是借鉴一下哈佛吧!
哈佛的全日制MBA学制为两年,其中第一学年的所有必修课全班同学都是在一起上课的,使用同一个教室。
在课堂上,每个案例是通过教授和全班同学对话的讨论形式来完成的,整个学习生涯中大约要用800个案例。
学生们必须在课前认真阅读和分析每个案例,在课堂讲座时说出自己对案例的分析和看法。
课堂讨论的进程由教授掌握,尽量使全班同学的想法达成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或者至少得出案例本身能阐明的几个结论。
大部分课程是由任课教授随便叫起一名同学作开场发言而开始的,这位同学要花5—10分钟来总结案例中的几个要点,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还要为解决案例所描述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
接下来,他可能不得不对其他同学对他发言的指责进行反驳,他发言得分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同学的反应。
不管发言内容多么中肯贴切或者是纯粹胡扯乱谈,只要发言就能得到课堂参与分,而课堂参与分在每门功课的最后得分中往往占多达50%的比例。
因此,每个学生都竭力争取尽可能多的课堂参与机会,课堂讲座常常是唇枪舌战,火药味十足。
但有一条原则,就是一个观点如果别人先说了,你就不能再说同样的观点,否则等于浪费时间,不尊重别人。
学习小组在哈佛也是一个很重要的传统,一个好的学习小组是整个学习生涯中能够取得成功的关键。
学习小组的成员通常是在深夜或者早晨上课前的时间聚在一起进行讲座,在这种讲座中大家互相启发,确保案例中的要点不被遗漏,并且可以在一个比较宽松随便的环境中发表自己的见解。
因此,很多人说学习小组,是哈佛商学院学生社交过程的一个不可缺的部分,如果不参加一个学习小组,那么就意味着你的哈佛经历会有不可弥补的遗憾。
一般地说,及时采集新案例是十分重要的。
这通常还是要通过谈话来进行,在谈话过程中会非常注意细节,从细节中可以得出很多信息。
与一个人谈话往往会有不少不真实的东西,但是与20个人谈了以后,这些不真实的东西就会被逐步地滤去,真实的一面就会出来了。
整个案例制作的时间有的时候要花很长的时间,不过你知道,通常的工作都是几件案例连接在一起展开的。
所以很难说清一个案例的制作具体花费了多长时间。
要说清楚哈佛一共采用过多少案例也是很难的,教材在经常地改变,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
有的时候一个案例可以用很长时间,教授们会把一个80年代的案例改到90年代来用,但也有时有些案例还没有进入教学就被淘汰了。
总的来说,哈佛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大概会碰到数千个案例。
四、教材的可操作性及其修订、增补
新教材编写的基础平台,有全球国际法学各派和国内各派的提供在空中课堂的共享资源,也离不开当前各种教材的修订与增补,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
法学编辑部在该书《说明》中提出内容、体例和文风问题,首先从教学的可操作性看,是值得研究的。
如果作为国际法教材,那么国际法原理、国际法史,以及实体法外,还应有程序法及未来法介绍,以及涉及各学派的比较研究,并比较详尽介绍我国对国际法各领域内的具体态度和立场。
其次,从国际政治、社会关系法的视角看,某些国际法学基础理论的问题不难解决。
而《教材》中的疑难则不少,如《教材》第26页提到它们是否有层次,没有答案。
其实,层次就是等级,区别就是政策人人皆知。
再次,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的广包性,以及国际法统编教材的特殊地位,该国际法学教材,难于达到合二为一。
就以法源而论,其渊源辅助资料以及反映中国对国际法的原则立场,也必须适应国际社会发展变化。
统编教材不必以政策继承性而提出稳定性,忽视及时修订增补工作。
相反,为了增强教材的实践性,就必须反映当代国际法新发展及其方向,例如区域国际法、大小集团国家组织法等。
应该指出,作为未来法,国际法学教材应该研讨国际新秩序和人类法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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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秋,周衷楠。
中国MBA尚待提高[M].西安:
西北政法学院,1983.审稿:
王欣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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