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渔业局责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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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渔业局责任清单
定安县渔业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全县水产养殖业规划布局和品种结构调整。
组织编制全县水产养殖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并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指导全县水产品种结构和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2
负责全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水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全县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
开展全县水产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工作。
3
负责全县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新技术生产试验、示范的实施和管理。
负责指导和实施全县水产养殖病害、疫病的监测、防治及防控工作。
对新的养殖品种、养殖技术做好实验、示范和推广工作,并组织实施好渔业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
4
负责全县养殖种苗的管理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做好水产养殖许可证、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核以及无公害产地认证的审核上报工作。
开展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苗种持证生产。
制定实用技术培训工作计划,并按计划组织举办各类培训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5
负责全县水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负责全县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水产品质量抽检、日常巡查和专项整治等工作,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药、饲料中滥用添加剂等行为。
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动。
6
开展渔业行政执法行动,协调渔业纠纷,查处渔业违规事件。
开展渔业执法,配合省厅与县政府对违规使用渔用禁用药物投入品和非法捕捞等行为依法查处。
定期组织行政执法,维持渔业生产秩序。
对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做出查处,调解、处理渔业纠纷。
7
管理全县养殖用药和水产养殖饲料的安全使用。
指导养殖户规范使用养殖用药和养殖饲料。
建立完善“三项记录”登记制度,规范养殖户做好用药和用料的登记工作。
8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
号
管理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定安县渔业局
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农业部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合作协议》,第四条第
(一)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县食安办组织水产品安全联合执法检查,发现养殖环节有违法用药情况,由县渔业局进行执法处理;发现运输途中有添加违禁药物,由县渔业局进行执法处理;进入市场或超市后发现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超标,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执法处理。
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
2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定安县渔业局
按照国务院(国函〔1988〕144号)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分类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
黄某申请驯养繁殖CITES附录Ⅱ物种钻纹龟(Malaclemysterrapin),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因而无法明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其主管部门。
类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物种。
根据海南省政府会议纪要,鳄鱼归海洋渔业厅审批。
其他龟类动物(两栖类动物如何界定水生与陆生,国家未明确界定)未明确,所以存在交叉。
定安县林业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定安县渔业局及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工作人员。
2、监管检查内容:
(1)针对承接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①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管理范围、权限;
②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③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④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⑤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⑥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⑦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⑧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⑨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⑩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2)针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检查措施:
(1)监管制度
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重点提出如何加强对审批部门行使权力过程的指导和监督措施,提出如何依法实施审批权限以及对被许可人日常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2)监管手段
①使用统一审批表格。
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统一使用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厅规定的行政审批专用表格,并进行统一编号、备案,研究确认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申报条件、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②进行定期报备。
审批部门定期报备本季度内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
③开展监督检查。
局办公室根据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以及审批部门报备的办理和监管等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关键环节落实情况等内容。
(3)监管方式
①书面核查。
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②实地核查。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核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1)需要实地检查的场所;
(2)需要检测的设备、设施以及行政许可案卷;(3)需要通过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了解的行政审批实施情况;(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③网络核查。
依托政务服务网,对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超过办理时限还没有办结的事项纳入“红牌”记录。
依托信息产业无线电网上办事系统,对审批部门违规办理所管理审批事项,进行即时停止。
5、监督检查程序
(1)执法督查开展。
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
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督查情况总结。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
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督查结果反馈。
定安县渔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检查处理
定安县渔业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执法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
(6)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7)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8)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9)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10)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渔业重点项目创建工作的服务
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支持创建单位开展养殖生产条件改造、装备提升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严格按照考核体系和办法,引导养殖户按照标准组织生产,建立健全生产、用药及销售三项记录,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定安县渔业局
2
渔业“安全生产月”活动
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渔业安全生产意识,组织开展水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定安县渔业局
3
开展渔业科技服务工作
一是组织渔业养殖专家、技术骨干有针对性的对各镇渔业专业人员、水产养殖大户和农村党员开展渔业实用技术培训;二是设点开展咨询服务。
在县城繁华地区设点进行水产技术咨询,邀请有关专家及中心技术人员解决农民养殖户提出在生产中遇到的难题。
定安县渔业局
4
渔业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水产养殖业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咨询;受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与养殖证申领、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渔业健康示范基地创建、国家渔业补助等法律政策规定及标准要求的咨询。
定安县渔业局
5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科普宣传月活动
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月活动,宣传贯彻落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关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定安县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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