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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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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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三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管理,第四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第五章常见生产安全事故防治,第六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七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第九章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危害防治,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掌握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理念的相关内容熟悉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相关内容熟练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相关内容,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理念,一、安全生产方针,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理念,二、安全生产理念,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1、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2、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础、前提和保障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第二节安全生产工作机制,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2、职工参与3、政府监管4、行业自律5、社会监督,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一、安全生产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
基础法、专门法和相关法律。
二、安全生产法规,1、行政法规2、地方法规,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三、安全生产规章,由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如:
煤矿安全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标准,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
第三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及相互关系,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和普遍约束性。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安全生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使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使用新规定。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改,12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基础法律,
(2)重点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2.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作了补充和修改。
重点提示
(1)对于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恶劣的,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对于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的情况,从而贻误了事故抢救时机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3.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订并公布施行,
(2)重点提示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4.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2)重点提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5.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正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重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一、法律,6.消防法,
(1)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重点提示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4)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正式施行,
(1)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4)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5)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5)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相关规定,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二、行政法规,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经两次修订,自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以及运输等内容进行明确要求。
相关内容,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1.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保护装备。
相关内容,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1、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2、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相关内容,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内容,1、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3、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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