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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版郭颂平电子版
保险基础知识2014版-郭颂平-电子版
PICC培训教材《保险基础知识》2014版郭颂平
第一章风险概述
第一节风险及其特征
1.风险的一般含义:
某种事物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特定含义:
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3.风险的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a)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里风险因素
b)风险事故:
财产风险、责任风险、人身风险
c)损失:
直接损失(财产的损失与灭失)间接损失(额外费用损失、收益损失、责任损失)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
(P3)
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导致→损失
5.风险的分类
5.1依据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5.2依据风险标分类:
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
5.3依据风险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投机风险
5.4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类:
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6.风险的特征:
风险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普遍性、风险的社会性、风险可测定型、风险的发展性
第二节可保风险
1.可保风险:
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2.可保风险的条件:
2.1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2.2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
2.3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2.4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2.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2.6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3.风险单位及其划分
3.1风险单位的定义:
指一次风险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3.2风险单位的划分:
按地段、按投保单位、按标的
第三节风险管理p9
1.风险管理的概念:
一个组织或者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盒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基本目标)
2.风险管理的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3.风险管理的目标
a)损失前目标包括:
3.1.1减小风险事故发生机会
3.1.2以最经济、最合理的方法预防潜在损失的发生
3.1.3减轻企业、家庭对风险及潜在损失的烦恼和忧虑,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为家庭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3.1.4遵守和履行社会赋予家庭和企业的公共责任和行为规范
3.2损失后目标包括:
3.2.1减少损失的危害程度
3.2.2及时提供经济补偿,使企业和家庭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实现良性循环
4.风险管理的方法(P12)
4.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避免、预防、分散、抑制、转移
4.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自留风险、转移风险(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
5.保险与风险的关系:
(课外)
5.1风险是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5.2风险是保险发展的客观基础
5.3保险是风险的转移
5.4保险的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的制约
5.5保险管理与风险管理相辅相成
第二章保险概述P14
第一节保险的基本概念
1.保险的定义:
指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种行为。
2.保险的特征
2.1保险自身的特征:
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2.2保险与相似制度的比较
2.2.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P17):
①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经营主体不同。
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
社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作为经营主体的。
(2)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为依据。
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
(3)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
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
(4)强调的原则不同。
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的原则。
而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5)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件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6)保费负担不同。
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
2.2.2保险与救济不同(P18):
提供保险的主体不同、提供保险的资金来源不同、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
2.2.3保险与储蓄不同:
消费对象不同、技术要求不同、受益期限不同、行为性质不同、消费目的不同
3.保险的要素
3.1可保风险的存在
3.2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风险的大量性、风险的同质性
3.3保险费率的厘定
3.4保险准备金的建立
3.5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P20)
1.保险法的定义:
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解放前,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我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
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3.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①保险业法。
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②保险合同法。
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1983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
展速度迅速。
(3)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展望未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前景广阔,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这一体系具有的特征:
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行业发展国际化。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p40
1.保险合同的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定
2.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时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时保障性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时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3.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按照保险标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类:
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按照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
●按照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2.以此金额作为保险金额
3.全部损失全部赔偿,部分损失按损失比例赔偿注:
定值保险合同适用于以某些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字画古玩等,此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也采用这种合同方式承保。
2)不定值保险合同特点:
1.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
2.只确定保险金额
3.发生损失时的赔偿方式:
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额保险,超过部分则无效。
✓不定值保险合同3类型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2)不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3)超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
●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
1)单一风险合同2)综合风险合同3)一切风险合同
●按保险人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P44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关系人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投保人2.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1.保险条款按保险条款的性质分:
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
2.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
法定条款与任意条款
3.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
1)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的四种类型:
不承保的风险、不赔偿的损失、不承保的标的、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计算的几种方式:
按自然日期计算;按运行期或工程期计算;按生长期计算注。
保险期间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基本依据。
注: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可能与保险期间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如寿险合同中大多规定有观察期,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是自观察期结束后。
保险价值:
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价值额。
5)保险金额:
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P50
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
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
7)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协商、仲裁、诉讼。
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4.保险合同的凭证/形式:
1)投保单
2)保险单
3)暂保单:
30天有效期
4)保险凭证
5)批单
6)其他书面形式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两个步骤:
1.要约:
表示愿望,提出建议
2.承诺:
对要约人提建议表示完全同意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生效!
!
!
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保险合同有效:
指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有效的条件:
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二)保险合同无效:
是指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保护。
保险合同无效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分为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
保险合同无效的特点P55;原因P56
注:
保险合同的无效不同于保险合同的失效。
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
返还财产——退回收取的保险费或退返赔偿金;
赔偿损失---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
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1)财产保险由于财产所有权转移引起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有两种情况:
一是保单的转让需征得保险人同意二是保单的转让毋需征得保险人同意(特例:
货物运输保险)
2)在人身保险,一般被保险人不允许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愿意缴纳保险费。
如是死亡保险中需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变更投保人。
受益人的变更:
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变更,但要告知保险人。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由投保方的原因引起的,这些原因包括:
1、保险标的数量、价值增减引起保险金额的变化
2、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变化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
3、保险期限变更
4、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职业、居住地变化注:
在财产保险中风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必须进行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中止:
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多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常见。
处理方式:
60天宽限期,中止后,2年内申请复效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4方式:
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
(二)《保险法》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特别规定: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
(1)投保人未履行告之义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3)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
(4)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5)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
(6)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
(7)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欺诈索赔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2、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经履行完结而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
4、因保险标全部灭失而终止
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
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p62
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
(一)对第一、第二类条款的解释效力:
就是对国家法律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仲裁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
这一解释为最具法律效力的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其相冲突,否则无效。
(2)司法解释:
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
(3)行政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影响,但不具有必须执行的强制力。
(4)仲裁解释:
仲裁机构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同样具有约束力。
(5)学理解释:
是指—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法律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但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对第三、第四类条款的解释效力:
任何单方面所作的解释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第七节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保险公司的原因;
2、投保方的原因;
3、保险中介人的原因;
4、其他原因: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
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协商、仲裁、调节、诉讼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的条件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
P66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财产保险中包括:
已经确定或可以确定的,即现有利益与期待利益;人身险中,保险利益为现在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可衡量的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投保时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当保险标的因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遭到损失时,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限度之外的额外利益。
(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负责任的最高限额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一)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P69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来自所有权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债权人对于留置物等具有保险利益。
——来自债权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来自法律责任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来自合同
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投保人与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之间有保险利益,凡是法律或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负有经济赔偿责任者,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
3、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确定:
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义务人对自已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
为他人信用投保为自已信用投保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
(注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1)投保人为自已投保
2)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形成基于几种情况:
血缘关系、法律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二)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
1、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一般情况特例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2、保险利益原则对人的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避免赌博发生;发生保险事故时,强调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有效防止道德风险发生。
(三)保险利益的变动:
转移或消灭
1、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所有权转移,批改被保险人—保险利益转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保险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利益因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
2、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变动:
1)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如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保险利益不能转移
2)非专属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保险利益可以转移,由继承人继承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1、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可不履行合同的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2、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①保险经营活动中信息的不对称
②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特点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说明2)告知3)保证4)弃权与禁止反言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1)未尽说明义务的免责无效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3)阻碍投保方履行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处5万—30万的罚款;对有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处以2万—1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二)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
隐瞒、误告(告知不实)、欺诈
2、违反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
(1)主观要件是投保人、被保人应有过错,即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形态。
(2)客观要件是指保险人欲以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必须证明如下事项: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告知或未如实告知某情况②该情况属于“重要事实”③保险人不知道且在通常业务中也不应当知道情况④在投保人因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情况下,还应当证明该重要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
(三)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1)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解除合同,如发生事故,不予赔偿,不退保费。
2)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人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费有影响,或者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如果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或者有影响但不严重,那么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应承担保险责任。
3)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扩大损失程度→对虚报的部分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4)未就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未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因其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7)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如真实年龄不符合规定,两年内可解除合同,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若符合约定,保险人依据具体情况采取退还保费、增加保费或调整给付金的办法办理。
8)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三)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破坏保证。
后果:
(无须退还保费)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2、保险人解除合同
第三节近因原则p82
一、近因的含义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其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今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的应用
1、近因的认定方法:
1)从事件链的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至最终事件是损失。
2)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防线向前追溯,追溯到最初事件,且没有中断,则最初事件是近因。
2、近因的确定于保险责任的确定(p82)
1)单一原因:
若保险标的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
1)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
多种原因均属保险风险,保险人赔
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只承担保险风险所致损的部分,如损失难以划分,一般不赔,但多数会协商赔付
连续发生的多项原因:
造成的损失在如下情况下,以前因为近因:
①后因是前因的直接的、必然结果;②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③属于前因自然延续的结果;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有种情况①连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的,保险人赔②不保风险先发生,保险风险后发生,而保险风险是不保风险的结果,保险人不赔③保险风险先发生,不保风险后发生,而不保风险仅为因果连锁的一环,保险人赔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有2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
先发生的原因为不保风险,后发生的近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
后发生的近因为不保风险,是导致损失的直接结果,先发生的原因为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1、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从而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但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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