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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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XX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版本号:
A0
制定部门:
财务部
制定日期:
XXXX.9.30
生效日期:
XXXX.10.8
制度修订履历
记号
版次
修订日期
条款
修订内容
修订者
1
AO
/
分发部门:
财务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XX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XX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会计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办理会计交接等方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专门的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暂无条件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要在有关单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出纳和会计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需要设置相应会计工作岗位。
公司会计工作岗位可分为:
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档案管理等。
第六条在充分考虑风险可控,坚持不相容岗位人员分离的原则及符合监管规定情况下,允许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和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培训。
公司应该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负责人书面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或因短期外出预计会影响正常运作的,必须将本人所负责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离职或外出。
第十四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应妥善处置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整理应当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列出书面说明;
(三)编制《会计人员移交清单》(附件一),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网上银行证书、电子会计档案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若移交人员为财务软件系统管理员,应当在《会计人员移交清单》中注明系统管理员密码,由接替人员当场更改密码,并在《会计人员移交清单》中注明密码交接成功。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公司会计人员交接,由交接人员的上级主管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按《会计人员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查收。
第十六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会计人员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移交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监交人员应立即报告并责令责任人查清原因: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
(二)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检查全部资金类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三)移交人员所负责保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电子会计档案应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操作结束后,财务软件管理人员从财务软件中取消该移交人员的使用权限;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
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单》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临时离岗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负责人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岗的会计人员归岗时,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套,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一致。
第二十三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核算,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第二十六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进行会计核算除遵守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四)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会计凭证
第三十一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由会计机构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二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发票和非经营性往来票据必须是国家统一规定格式,印有税务机关的监制章;
(三)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准确。
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相符;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采购计划等相符;品种、数量、单价填制正确;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
购买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五)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填制和取得;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应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七)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和票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票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撕毁;
(八)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其中: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三十三条原始凭证的审核及处理:
(一)会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效益原则;符合费用的开支标准。
会计人员对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拒绝接受;
(二)确保原始凭证内容的真实。
经济业务内容与客观情况相符,无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的行为。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应拒绝接受;
(三)确认原始凭证内容填写准确、齐全。
单位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填写准确;文字和数字填写清楚;凭证中无不规范的改动。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备、计算差错等技术性错误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填写;
(四)审核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所有经济业务必须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接受;
(五)出纳人员收、付款时在相应的原始凭证加盖“收讫”、“付讫”类戳记。
第三十四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
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三)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记账凭证金额与凭证所附原始凭证(包括支票存根)金额必须相符;
(五)一张复式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六)经济合同等重要原始凭证需单独保管时,或原始凭证数量较多需单独装订时,应在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另存”,同时在另存的原始凭证上注明记账凭证的时间、编号等;
(七)除结账、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第三十五条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要求:
(一)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
(二)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应具备相应部门名称及经办人姓名;
(三)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四)收支的结转、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期间。
第三十六条记账凭证的更正:
在登记入账前,如果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应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帐的记帐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帐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帐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
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帐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发现以前年度记帐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帐凭证。
第三十七条记账凭证的审核要点:
(一)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是否经过审核,有关人员签章是否具备;
(二)记账凭证上的会计科目是否适当,金额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摘要是否准确;
(三)记账凭证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是否齐全,收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是否有出纳签字或盖章;
(四)纸质记账凭证是否与电子记账凭证一致;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记账凭证:
1、依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
2、未按规定程序和内容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内容不符;
4、有关签章不全;
5、记载或计算错误而未按照规定更正;
6、纸质记账凭证与电子记账凭证不一致;
7、其他不符事项。
(六)复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记账凭证的编制及记录有错的,应查明原因,及时通知会计人员修改更正,复核人员不得自行更正,修改后的记账凭证再由复核人员审核;
(七)复核人员在审核无误的电子记账凭证上加上审核标记,并在纸质记账凭证上盖章。
第三十八条填制原始凭证时,使用双面蓝色复写纸套写一式几份的原始凭证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原始凭证的签字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签字笔,签发支票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
第三十九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规范;
(二)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
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
币种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凡阿拉伯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三)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基本货币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应写“00”,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
(四)汉字大写金额数字,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书写,不得用另(或0)、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者“正”字;
(五)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货币名称的,应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六)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字、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四十条会计人员应按以下要求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公司名称、起止时间、凭证起止号、本月总共册数、本册编号等信息,并要有装订人员、复核人员、财务负责人签章。
凭证起止号、本月总共册数、本册编号信息还应反映在凭证的侧脊、凭证档案盒的正面和侧脊,以方便查阅。
装订后凭证应当整洁、平整、牢固;
(四)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第六章会计账簿
第四十一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公司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四十二条财务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如有关人员调动办理调动手续前或发生非常事件后,也应当及时对账。
(一)账证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主要包括:
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财务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
(三)账实核对:
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核对等;
(四)会计人员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全部登记入账。
第七章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
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
第四十四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四十五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上应当注明: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公司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十九条公司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除更正公司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并同时通知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更正,错误较多的,重新编报。
第八章财务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在财务信息系统使用投入运行前,需由系统管理员确定信息化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形成适当的分工牵制,并报单位主管审核批准后在系统内授予其使用权。
运行中需要增减使用人员,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五十一条系统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负责核算系统运行环境的建立,组织协调系统的日常运行操作,提出软件修改的意见;发现和解决操作故障,及时纠正数据差错;负责检查和督促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系统硬件设备的检查及故障处理工作,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数据及程序正确性和适应性的维护。
发生不可处理的错误,需及时与销售单位技术人员取得联系,解决发生的错误。
第五十二条对于发生岗位变化或离岗的用户,公司需及时调整其在系统中的访问权限。
公司定期对系统中的账号进行审阅,避免有授权不当或非授权账号存在。
第五十三条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需注意保密,并不定期变更。
操作人员不得相互共享账号及密码,不得使用他人密码进行操作。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建立财务信息化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岗位责任制、财务信息化操作管理制度、计算机硬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信息化会计内部管理制度,以保证财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五条在初次建立财务信息化系统前,需要进行系统初始化工作。
系统初始化需在会计主管授权下进行会计科目、账本格式、凭证类型、期初余额等内容的设定。
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任何对账务系统的修改变动,必须得到会计主管的批准。
第五十六条采用计算机打印输出书面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字迹要清晰,并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财务信息化系统原则上专机专用,无关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从事其他工作。
任何人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
第五十八条存档数据、软盘、账表和文档资料等由系统管理员按规定指派专人统一复制、核对和保管。
第五十九条每次使用计算机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UPS),以避免意外断电。
第六十条来自外部的数据盘,在使用前必须做好查毒、杀毒工作。
第九章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财务部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一)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会计法律、法规;
(三)公司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四)公司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营计划和业务计划等。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六十三条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六十四条财务部、会计人员应当按以下要求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拒绝办理;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三)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第六十五条财务部对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财务负责人请求处理。
财务负责人若有违反公司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行为,发现人员应当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请求处理。
第六十六条财务部应当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发现账簿记录和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超出财务部、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十七条财务部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营计划和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公司要积极配合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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