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风控的十八般武艺优势与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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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风控的十八般武艺优势与问题
信托风控的十八般武艺:
优势与问题
柏钦涛
信托行业的价值在于能够发现好的投资项目并能够运用专业手段降低风险,从而实现不同风险偏好的社会资本与具有不同利润创造能力的企业的对接。
自有资本不过数十亿的信托公司管理着数以千亿计的资产,每个项目出现问题都不容小视。
风险防控对于信托业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
随着近年来兑付危机的初步显现,面对诸多的质疑,持乐观态度的人士往往提出信托风控的强大,核心便是担保物的足值。
实际上,信托业的风控手段远不限于抵押担保,信托风控实有十八般武艺可以施展。
真正的问题在于,每一种武艺都有他的弱点甚至是致命伤。
一、项目审查篇
(一)遴选交易对手
遴选交易对手是信托风控的重要一环。
最优质的融资方往往能够凭借自身信用从银行取得贷款。
信托公司除非有特殊资源,很难在这些优质融资主体上有所斩获。
不过,追求稳健和资金来源充足的信托公司可能会以较低的融资成本赢得这类项目。
在目前的国情之下,选择良好的交易对手的确是降低风险最简单、有效的方式。
但是过于注重交易对手也有可能会走向两种极端,一是只看交易对手,只要交易对手资信较强,就放松项目设计中的风控措施,结果埋下隐患,二是对于一些交易对手不够强大但可以通过项目设计防控风险的项目也拒绝操作。
前者是过于轻信,后者是不够自信,都是应当避免的。
总体而言,信托项目融资方的资信要劣于银行的贷款客户。
但是如果融资方资信存在重大问题,比如存在高额民间借贷或者违法预售等严重不规范情形,无论其是否能够提供足额抵押担保,信托公司都应当避免与其合作。
因为对于这类企业,无法按照常理来预期其未来的经营行为,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中后期管理,甚至连抵押物也可能存在重大瑕疵。
实践中已经暴露出这样的问题。
政信合作项目的大量开展也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大规模借道信托融资,并以人大预算函、政府承诺等方式提供隐形保障。
信托公司对此类项目趋之若鹜,虽明知政府的保证在法律上没有效力,但还是认为政府是资信最好的客户。
可是,如果地方政府为了得到信托融资把自己的公章都变成了橡皮图章,我们也无法预期他们提供的材料在多大程度上是可信的。
他们对信托公司百般迎合,并不是因为信托公司有多么牛气,而是屈从于自身利益需要,我们也无法预期等他们无力偿债、发生纠纷后,会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以迎合他们彼时的利益。
官员们拍胸脯做保证的干脆利落程度往往是跟出现问题时推诿扯皮的功夫成正比。
(二)尽职调查
信托公司的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但没有银行那样数量庞大、根基深厚的营业网点。
对于交易对手缺乏了解,这是相对于银行的重大劣势。
在企业财务报表难以反映真实财务状况的情况下,通过尽调了解企业的资信状况、经营状况、盈利能力等,意义不言自明。
对于一些地方性的中小企业项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能力和执业行为甚至个人品性对于判断项目风险的意义,可能会胜过行业分析报告,而尽调中的察言观色可能要胜于厚厚的财务报表。
目前信托公司业务人员普遍年轻,专业水准可能较高,但社会经验不足,难在短暂接触中辩别人的真假善恶。
更何况,业务人员还不可避免的带有一定的个人利益冲动。
极端情况下,个别信托经理法律意识薄弱,直接将融资方提供的资料简单汇总甚至将其他金融机构做的尽调报告稍作修改即提交本公司审议,这可能造成严重的尽调失职。
不少尽调报告中对于融资方和交易方的介绍是直接从网站上粘贴复制而来,充斥着主观判断性的褒扬语句,如果出现诉讼纠纷,这也会成为委托人主张信托公司未能尽职的理由。
新近出现兑付风险的某信托项目,信托公司将资金提供给一个曾大规模圈钱却长达数年没有动工的地方性开发商,就暴露出尽调不足的问题。
有些项目中,开发商通过特殊手段获得了怀有政绩冲动的地方政府的支持,低价拿地或者先办土地证后交出让款,然后通过违规预售获得资金来缴付出让款,这种运作在房地产销售一片火爆的情况下自然是玩得转的,但是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房地产业不景气,整个游戏就无法继续。
向这样的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一旦出现风险,后果可想而知,连抵押物也可能存在重大瑕疵,无法处置。
优秀的尽调对信托经理要求较高,难度和工作量都很大。
目前尽调所要获得的信息集中掌握在司法、工商、税务、住建、土地等公权力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不主动公开,难以获取。
有的律所和其他中介机构通过自身掌握的资源,已经具备很强的尽调能力。
要求信托经理做出他们那样的尽调报告,不太现实。
但是通过公开渠道可以查询和验证的信息,还是应当去获取的,而不应单纯依赖融资方自身提供。
如果尽调报告中的关键信息与公开查询、验证的结果不符,则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法院很可能会支持。
以较高的专业标准实施尽调,这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是在现有体制下,信托经理没有动力去做。
或许随着风险的不断爆发,信托公司会对自己的员工提出更高的要求,甚至在部分项目中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尽调服务。
在当下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尽调发现融资方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项目潜在风险将是检验信托经理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最重要的指标之一。
尽调是所有项目风控的开始,而对于一些地方上的中小企业项目,或许尽调才是整个项目风控最核心的一环。
毕竟中台部门所看到的已经是经过业务人员筛选、加工过的材料。
未来信托公司可以考虑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尽调,尤其是对于行业知名度低或者不熟悉的规模较小的地方性企业。
(三)中台审查制衡
以法律合规审查和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中台部门是制衡信托业务经理的重要环节。
法律合规人员从法律和合规角度对项目进行审查,淘汰不合规或者在法律效力上存在问题的项目,并从法律角度完善项目,风险管理部门从融资方资信、财务状况、抵押物变现等角度甄别项目风险。
中台部门的薪酬待遇相对固定,不受业务量的直接激励,所以在管理规范和人员素质较高的情况下,中台可以比较有效地制衡前台业务部门。
就中台与前台的关系而言,分工明确是基本前提,监督制约是必要手段,提供优质服务是根本使命。
近年来信托公司对中台的重视度有所提升,但总体看,在顺风顺水的年景里,业务量、效益是王道,中台主要是服务的角色,没有把握住分工负责、监督制约的基本前提。
优秀的中台除了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之外,对于信托项目也应当有较高的掌控力,否则既不能提供专业服务,也无法进行监督制衡,但由于中台与前台待遇差距较大,中台人员流失比较严重。
此外,个别项目中,法律合规部门在各种主动和被动因素的促使下,更是彻底为项目服务,不是剔除违规的项目,而是帮助业务人员粉饰和包装项目。
同在一条船,中台对业务部门有所辅助是职责所系,发挥专业所长把项目做好更是理所应当,但绝不应逾越底线。
二、担保措施篇
(四)不动产抵押
足额的不动产抵押是很多项目得以操作的核心保障措施。
但不动产抵押未必像很多人想象的那么保险。
不动产评估的水分众所周知,毋庸多言,除此之外,还有很多问题。
信托公司一般将抵押率控制在四至五折之间,看似非常保险。
但是信托公司可以锁定抵押物本身,却不能锁定抵押物的价格和市场变化。
如果出现区域性风险,房地产项目的抵押率再低也难以处置。
抵押品的评估必须结合房地产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态势综合判断,一些频频登上泡沫风险排行榜的城市还是应当慎重触碰。
鄂尔多斯是第一个,但恐怕不会是最后一个。
或许未来,一些优秀的信托公司会组建自己的行业研究团队,加强行业研究能力。
除了市场价格变化可能造成抵押物价格降低之外,还有多种因素会影响抵押物价值。
如果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施工方将根据合同法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房产抵押后办理预售,那么对于售出房屋,买售人享有优先于抵押权人的权益,甚至在开发商违规预售的情况下,法院也有可能优先保护支付了所谓会员费、排号费的购房人的利益;在建工程抵押中,如果抵押物不能如期竣工,变成烂尾楼,抵押物价值不仅会大大低于评估价值,其变现能力也会受到严重损害;有的开发商以造城式的模式搞开发,他们提供的单体抵押物往往难以处置;一些地方性的小规模开发商,之所以能够拿到好项目,往往是跟政府存在潜在的默契或者私下的协议,如果发生争议,项目的变现难度非常大;一些地方政府给平台公司违规办证,没有足额缴纳出让金,抵押物存在重大瑕疵;如果抵押物已经出租,并且租期很长,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法院也难以处置。
未来的兑付危机和司法审判将会以惨痛的教训让信托公司认识到炙手可热的房地产项目随时可能会变成烫手的山芋,不动产的抵押担保不是一张他项权证那么简单,司法拍卖也不像拍卖师的一锤定音那么简洁明了。
(五)动产抵质押
由于动产本身的可移动性和易损耗性,决定了它不是最理想的抵押物。
但是随着优质抵押物资源的减少,动产抵质押也成为信托公司操作较多的担保方式。
动产抵质押的缺陷在于:
一是可移动性,难以控制;二是除车辆等特殊动产外,企业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货物等抵押物的变现能力可能会比较差,而且折旧很快。
三是融资方采取欺诈手段用同一批资产重复抵押的情况确有实例;四是除了适宜于设定浮动抵押的动产外,一般的动产质押以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质押生效的同时,质物的保管风险也由质权人承担。
(六)权利质押
担保法规定的各种权利质押,信托公司在近几年的实际操作中几乎都有涉及。
上市公司股票变现能力最强,比较受欢迎,但在股市行情很差的时候,如果不对融资方的补足义务再设定其他兜底保障措施,也存在较大风险。
此外,股权、应收账款、收费权成为很常见的质押标的。
未上市企业股权质押。
一方面,未上市股权难以评估,变现能力差,法院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处置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案例很少。
另一方面,股权质押的办理可能存在问题。
去年出现问题的某矿产类信托项目,目标企业股权质押后,其实际控制人竟仍可以对质押股权进行辗转腾挪,从记者事后报道的情况推断,质押环节有可能存在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
担保法设计应收账款质押的初衷在于为享有预期可偿还的优质债权的债权人提供流动性支持。
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的前提应当是,债务人偿债能力较强,只不过是债务附有期限,到期即可偿还。
应收账款应当是已经形成、合法有效且债务人对债权人不享有实质性抗辩权的债权。
但是很多项目中应收账款的债权债务人之间可能存在争议,或者不属于司法上认同的已经形成的应收账款。
极端情况中,融资方伪造的应收账款也是存在的。
各种收费权质押。
目前信托业务中运用比较多的是高速公路收费权、物业收费权、景区收费权等。
在法律上,这些收费权的质押本身也是按照应收账款来处理的,但与典型的应收账款又存在显著区别。
这些收费权最大的问题在于估值和变现困难。
毕竟未来的市场充满不确定性,各类收费权的实际价值难以评估。
而且这些收费权的处置方式并不明确。
比如,景区的收费权可以处置给谁,受让人如何行使收费权,收费权和景区的管理职责如何划分,收费权转让后,地方政府投资、管理景区的动力何在?
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是地方政府进行公路建设融资的有效途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前,由各地公路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这些部门当然是尽可能为融资提供支持。
登记办理不存在障碍,实践中还出现了按照一定比例质押收费权的情况。
总体上,信托公司倾向于认为只要能办登记的就是有效的,所以用足了各种传统、非传统甚至另类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但是,抵质押措施作为风控手段的核心不在于能否办理,而在于可否变现。
如果项目出现风险,高速公路收费权变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尤其是按比例质押的情况。
各地高速公路几乎都是由特定的经营主体负责建设和运营的,他们就是质押收费权的融资方,如果变现,应该如何拍卖,谁可以受让,应履行何种手续,受让方又该如何行使收费权,都不清楚。
在按比例质押的情况下,受让方如何行使一定比例的收费权费?
此外,有些信托项目中收费权的质押期限与融资期限相同,随着时间推移,收费权本身就是逐渐减少的,到还款期限届满时,质押标的已经不存在了。
(七)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的核心在两点,一是保证本身的效力问题,二是保证的实质担保力问题。
去年的不少政信合作项目,都有人大或政府部门出具的预算安排函、承诺函之类的文件,这在法律上并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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