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十五个问题.docx
- 文档编号:2778356
- 上传时间:2022-11-15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02KB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十五个问题.docx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十五个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十五个问题.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十五个问题
轩明公益——微法律
第2期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十五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9月1日起实施。
现梳理了《规定》对民间借贷的若干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民间借贷的界定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
1、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它是民间资本的投资、融资途径。
2、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其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虽经授权经营放贷业务;但其本质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因而小额贷款公司也是民间借贷的主体之一。
3、金融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借款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出借人(贷款人)与借款人、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担保、争议解决等。
(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形式
1、自然人之间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约定。
2、其他主体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方式。
2、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借款合同的成立
所谓借款合同的成立是指借贷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缔约过程完结,双方建立了借贷合同关系。
2、借款合同的生效
所谓借款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借款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要求当时人严格按约履行。
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则依靠国家强制力要求另一方按约定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
3、借款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合同的成立解决的是事实问题,合同的生效解决的是其能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只有成立的合同才存在是否生效的问题。
一般情况,合同成立时就具备生效要件,因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然而,附条件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合同自期限到来时生效;有的合同虽然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4、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
(1)返还借款
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借贷合同尚未提供借款则不得继续履行;已经提供借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
如果借款合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会被追缴;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将钱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活动,借款本息都会被收缴。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
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的,采取口头合同或者书面合同均可,但要特别关注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一)借款合同的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须出借人将资金(现金)或者资金支付凭证交付或者转账给借款人时,合同方为生效。
两个自然人仅就借款合意达成一致的,仅仅是借款合同的成立,合同并未生效。
(二)借款合同生效的几种情形: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生效;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生效;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生效;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生效。
4、其他主体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
(一)一般情况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最多有一方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一般情况达成借款合意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二)例外情形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合同成立并不立即生效,需具备相应的条件:
1、双方约定为实践合同的,自交付借款时合同才生效。
所谓实践合同是指:
借贷双方除达成借款合意外,还需交付金钱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2、双方约定为附条件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需要等待所附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
3、双方约定为附期限合同,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需要等待所附期限到来时合同才生效。
4、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的限制
民间借贷关于利息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的上限,《规定》对利息设置了“两线三区”:
1、两线
第一条线:
就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24%;
第二条线:
就是年利率36%,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2、三区
(1)无效区:
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利息。
(2)自然债务区:
年利率在24%-36%的利率区间,即借贷双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干涉的借贷利率区域。
具体是指借款人愿意给付,出借人接受的,法院不会干涉;但是,如果双方就这一区间的利率有争议,债权人依据合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司法保护区:
年利率24%及以下。
24%36%
司法保护区自然债务区无效区
六、民间借贷利息的支付及计算
(一)借款期内的利息
1、借贷双方都是自然人
①借贷合同对利息做出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支付利息。
即自然人之间借贷,只有合同明确约定时才支付利息。
2、其他主体(最多有一方是自然人)
①借贷合同对利息做出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借贷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综合考虑借贷合同的内容、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即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利息就算没有约定,也应当支付利息。
为了减免纠纷、节约成本,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否支付及利息的支付标准。
(二)逾期利息
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双方在协商利率时要注意“两线三区”的法律后果。
2、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利息和利息的计算方式。
①出借人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利息。
此时需要确定借款期间,即需要出借人证明其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具体时间,否则无法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②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
通常为借款本金。
③逾期利息的利率。
按照年利率不超过6%,即月利率不超过0.5%,也就是常说的5厘利。
因此,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都可以主张。
(三)借款人“多”支付利息后反悔,怎么办?
1、借款人自愿支付的利息年利率在36%及以下的,不能要求返还。
2、借款人支付的利息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和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能要求出借人返还。
七、本金的认定、利息先扣及复利
(一)本金认定
1、借贷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就认定为本金。
2、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俗称“砍头息”,此行为在法律上存在风险,借款数额是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而非借贷合同中载明的约定金额。
(二)复利
复利:
就是对于利息更生利息,即将利息滚入原本,再生利息。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可以计算复利,但是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双方在合同中前期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
2、双方达成合意,重新出具债权(借款)凭证;
3、复利的利率也不能超过年利率24%。
八、关于偿还债务的期限问题
(一)借款偿还期限的确定
1、合同有约定的: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有关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提前清偿债务问题
1、能否提前还债。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一般情况应当准许。
只有一个例外情形:
合同明确约定不得提前清偿时,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2、提前还债的利息问题。
借款人可以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即不承担提前归还借款后的利息。
(三)确定还款期限的作用
1、确定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
2、计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超过的时间;
3、有担保时,确定担保期间,尤其是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期间起算。
九、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故意高利转贷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对此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即属于故意高利转贷。
法律对高利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通常理解为贷款利率与借款利率之和不得超过24%。
2、故意集资转贷
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的资金是向其他企业借贷来的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即属于故意集资转贷。
3、将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国家利益时。
5、借贷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借贷行为违背社会公序善俗的。
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借贷行为。
合同无效的后果,详见“二、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生效4、借款合同无效的后果”。
十、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订借贷合同的责任问题
(一)一般情况由企业归还借款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理所当然应当由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二)特殊情况由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共同归还借款
1、企业名义借款、个人实际使用
企业是名义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实际使用了所借款项,应当二者共同向出借人偿还借款。
但需要证明是个人使用了借款,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可以提供相关证据。
2、企业实际使用、个人名义借款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以自己个人名义从出借人处取得借款,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当由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此时可以将“共同承担责任”理解为,二者应当是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
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正当权益。
十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与管辖
(一)起诉
1、当事人
原告:
出借人;被告:
借款人、担保人。
2、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自然人:
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②法人或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2)存在借款事实(借贷关系)的证明材料:
①借款合同或者借条;
②借贷关系有担保的,提供担保证明;
③借贷双方支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④借款用途的证明;
⑤借款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⑥合同没有约定利息,请求逾期利息时:
逾期还款证明、催告证明;
⑦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需要清偿债务等相关证据;
⑧其他证据材料。
如委托付款、收款证明等。
(二)管辖法院
1、协议管辖:
借贷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
2、被告住所地。
3、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约定→补充协议→交易习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十二、虚假民间借贷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借贷双方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法院做出裁判和执行,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其实质是以不存在的事实和理由起诉,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
(二)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
当前,司法实践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采取的原则是合理怀疑加综合判断。
综合考虑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并结合下列几种情形,来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对其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但是允许出借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遵循常理,符合大多数人的日常生活经验。
3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民间 借贷 需要 注意 十五 问题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