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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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公开,各地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下载相关文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
食品 小作坊 管理办法 意见 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发证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书(见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
(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
(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
(八)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
(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
延续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见附件5)编排。
第二十三条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及编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布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后五日内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附件:
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
5、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附件1: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
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
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
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
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
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生产品种
申请人名称
生产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
(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
注意事项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申请人陈述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申请人陈述
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
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
本申请人承诺:
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条
件申请人名称或预核准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时填写)
生产场所地址
业主或负责人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如有时)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如有时)
从业人员数生产地点
建成时间
占地面积米2建筑面积米2
年设计能力吨年实际产量
(企业已设立时)吨
申
请
生
产
食
品
情
况产品品种明细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
年月日(印章)
受理申请意见:
年月日(印章)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发证(审查)意见:
年月日(印章)
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设备设施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使用
场所生产厂
及国别生产
日期完好状态购置或租用日期,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类别序号名称型号
规格精度
等级数量检定有效期使用
场所生产厂
及国别生产
日期
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
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职务职称文化程度、专业负责领域工序
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序号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相应文本编号
附件3: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确保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与本作坊的生产加工规模、条件相适应,保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内外环境、场所设施、生产条件、从业人员等符合有关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
三、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加工食品。
四、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偷工减料、不掺杂使假、不以假充真,生产加工的食品符合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五、不伪造食品标识,不冒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不标注虚假生产日期。
六、积极响应地方政府号召,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适时提升改造为食品生产企业。
业主或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4: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
一、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具体式样、印制格式见附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个体生产者名称、负责人或业主姓名、生产地址、生产品种、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应采用A4纸,单张克重应不小于120克。
为便于证书打印,单张克重建议小于180克。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的规定,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产品发证顺序号自001号开始顺序使用,不得重复使用。
对因小作坊增项、迁址、名称变更、期满延续而换发或因损坏遗失补发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保持不变;对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其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内容应当与发证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内容一致。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及其印制格式另附后。
附件5: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浙质监()小作坊食许字[]第*****号
产品发证顺序号
产品目录顺序号
年代号:
如2011
县(市、区)简称:
如诸暨市填写“诸”
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
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各地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规范目录编制和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编制目录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食品生产加工行业的实际和传统地方特色食品的发展需要,以全省“十小”整治和规范过程中“保留规范类”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品种为基础,切实把传统、低风险食品纳入目录范围。
二、实行目录管理的食品,应当是已经具有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
没有具体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相关行业制订地方标准。
三、公布目录应当包括食品名称、执行标准和相关的原辅材料及工艺要求,明确与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单元食品的区别。
其中食品名称应符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范的要求。
四、全省范围内禁止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列入目录范围,不得对生产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个体生产者实施生产许可。
五、目录应当分批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对个别食品有特定地域要求的,可以对产地进行必要的限制。
六、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编制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应当征求有关方面和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提出目录编制的建议
七、对目录内食品的具体解释权属于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
八、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应当在公布后五日内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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