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之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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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之二
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例评析(之二)
本文旨在从法律实践的层面,揭示中国商标制度的具体运行机制。
作者搜集了1993年至2009年间,法院或商标管理机关对于在商标权利获得和行使中常见的、典型的纠纷处理结论,并进行了分类、摘要和评析。
作者对这些材料的归纳总结,将大大方便读者对中国的商标行政和司法实践的理解。
通过阅读,读者可以很容易地看到,对于同一类问题,主管机关如何运用商标法律或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和判决。
本文选取了200多个具体案件,涉及的判决或裁定文书近300个。
第二部分拒绝保护的相对理由
判断在先权利的时间点【商标法31】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5.在“散列通”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号】(9CTMR126)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为时间界限。
在先商标【商标法28、29】
近似商标判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6.在“秋林”商标行政案【(2009)知行字第15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断商标近似时,还可以结合特定历史关系及处在同一地域等因素,考虑两商标共存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
37.在“苹果”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当在先商标权人同时拥有非类似商品上注册的驰名商标和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仅应该将争议商标与类似商品上的在先注册商标进行比对,还应该考虑驰名商标保护这一因素。
38.在“BOSS”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3)一中行初字第502号】(3CTMR224),北京一中院认为,虽然申请商标“BOSS”与引证商标“老板”在外形、读音上不同,但在英文中“BOSS”是常用词,该词被译为“老板”已被中国消费者普遍知晓,故应认定两者近似。
39.在“SUNMIGHT”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3)高行终字第147号】(3CTMR234),北京高院认为,近似性判断应结合形、音、义及各因素结合后的整体效果来进行。
SUNLIGHT与SUNMIGHT从外观、发音及无含义等因素上均无明显差异,属于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40.在“苹果图形”商标注册驳回案中【(2004)高行终字第370号】(5CTMR166),北京高院认为,对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当然扩大到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
有缺口“苹果”商标申请在第25类注册,与第25类已注册引证商标“苹果”只存在缺口的细微区别,整体上仍然属于近似商标。
41.在“P”图形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5)高行终字第51号】(6CTMR209),北京高院认为,“P”图形与引证商标“R”外部轮廓几乎相同,消费者不易区分,属于近似商标。
42.在“望旺及图”商标异议案中【(2008)一中行初字第1266号】,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望旺及图”与引证商标“旺旺”两商标的文字部分为显著识别部分,“望旺”与“旺旺”相比,其中“旺”字相同,二者发音相同,含义相似,属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43.在BABBLOONEXPLOSION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2)一中行初字第470号】(3CTMR252),北京一中院认为,申请商标中后一部分在商标整体中起主要识别作用,与异议人BUBBALOO商标未构成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44.在“Careful”商标异议案中【(2003)一中行初字第635号】(3CTMR263),北京一中院认为,被异议商标Careful与引证商标CAREFEE虽然前五字相同,但发音、含义及外形均区别明显,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45.在“BENEFIQUE”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3)一中行初字第664号】(3CTMR216),北京一中院认为,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并应考虑地域因素。
BENEFIQUE在法语中的“吉祥”含义,并不为中国的一般消费者所知晓,与“吉祥”在先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
46.在“东北虎”商标异议案中【(2004)一中行初字第180号】(4CTMR130),北京一中院认为,异议人商标为汉语拼音DONGBEIHU的发音所对应的汉字不止是“东北虎”,与被异议商标“东北虎”从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两商标不构成近似。
47.在“CYTS”商标异议案中【(2003)一中行初字第182号】(3CTMR240),北京一中院认为,CYTS(中青旅)与CITS(国旅)因缩写有必然的合理性,相关公众对两商标的关注程度和认知程度,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48.在“徽庄”商标驳回注册案中【(2009)一中行初字第183号】,北京一中院认为,“徽庄”与“徽及图形”两商标的是否近似,应对其显著部分进行对比。
因两商标的“徽”字为非显著部分,显著部分的“庄”字与“图形”二者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属于近似商标。
类似商品认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9.在“2000”商标异议案中【(2005)高行终字第350号】,北京高院认为,服装、鞋、帽与腰带、围巾、领带、袜子等不属类似商品,维持商评委的结论。
50.在“世达”商标争议案中【(2009)一中行初字第1423号】,北京一中院认为,电动工具与手动工具构成类似商品。
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31后段】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1.在“无印良品”商标撤销案中【(2007)高行终字第16号】(8CTMR157),北京高院认为,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一般理解为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在先使用,在香港的使用不属于该情形。
申请人商标“无印良品MUJI”在世界各地包括香港地区使用、注册,加之该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申请人实际使用争议商标时采取与申请人商标一同使用和相同方法使用,并声称自己为日本品牌等手段,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主观恶意。
52.在“安得利”商标争议案中【(2007)高行终字第592号】(8CTMR203),北京高院认为,申请人在争议商标“安得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安得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地区、同行业并有合作的历史,被申请人应当知晓申请人及关联企业在先使用“安得利”商标的事实,而申请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
53.在“鸭王”商标异议案中【(2008)高行终字第19号】(9CTMR166),北京高院认为,被异议商标“鸭王”申请日前,北京鸭王早已用作商号、商标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对此被异议人应当知道,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54.在“创联”商标争议案中【(2006)行监字第118-1号】(9CTMR142),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未注册商标保护设定了三个条件,即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中“有一定影响”和“不正当手段”本身是有弹性的;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要求标准不宜过高,并可以结合注册人的明知或恶意进行考虑。
55.在“七匹狼”商标异议案中【(2005)高行终字第00201号】,北京高院认为,其中“与狼共舞”是龙岩卷烟厂自1997年起在电视广告和非广告宣传中使用的宣传用语,虽然非广告宣传中能够帮助消费者认识“七匹狼”香烟产品,但因该宣传用语并未使用于“七匹狼”香烟的外包装,故“与狼共舞”不能视为“七匹狼”香烟商品实际使用的商标。
56.在“七匹狼”商标争议案中【(2004)高行终字第463号】,北京高院认为,由于在香烟上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因此,第三人龙岩卷烟厂在香烟上的在先使用行为不能产生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
57.在“散列通”商标撤销案中【(2009)行提字第1号】(9CTMR126),最高法院认为,申请人“散利通片”在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时的使用只能是药品通用名称,根据“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对药品通用名称的标注,不能认定其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
自2001年10月31日起上述药品标准停止使用,但在争议商标“散列通”申请日之前申请人不具有未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
58.在“索爱”商标争议案中【(2008)一中行初字第196号(9CTMR156);(2008)高行终字第717号(10CTMR)】,北京一中院认为,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成立,并有相关媒体对其“索爱”手机和其他电子产品进行宣传、报道。
被申请人是从事“电子行业”多年,索尼爱立信(中国)公司以及其“索爱”产品的影响已经及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对未注册且有一定影响的“索爱”商标的抢注。
但北京高院认为,原告自己未将“索爱”作为商标进行商业性使用,故不能适用商标法第31条进行保护,故改判。
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13.1;商标司法解释2】商标法13.1: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司法解释2: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59.在“酸酸乳”驰名商标保护案中【(2006)内民三终字第7号】(7CTMR297),内蒙古高院认为,“酸酸乳”商标虽然尚未注册,但已广泛使用,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应该享受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60.在“伟哥”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中【(2009)民申字第312号】(10CTMR),最高法院认为,原告明确认可其从未在中国境内使用某标识的情况下,他人对该标识所作的宣传等行为,未反映原告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的真实意思,不能认定该标识构成未注册商标,更不能认定构成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提起侵权诉讼。
61.在“谷歌”商标保护案中【(2009)一中民终字第4477号(10CTMR)】,北京一中院认为,谷歌是GOOGLE的翻译,GOOGLE是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谷歌虽未核准注册,但是享有先注册的商号权。
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商标法13.2;商标司法解释1.2】商标法13.2: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司法解释1.2: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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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 不正当竞争 案例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