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82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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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482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国际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有关合同争议由中国法院管辖。
关于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民事诉讼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当事人可以在管辖协议中选择不同级别的法院
B、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
C、我国法院无权管辖与该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我国领域内的纠纷
D、涉及中国当事人的合同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应当由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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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协议管辖。
依《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A错。
当事人可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约定管辖法院,B正确。
C错,依《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C错。
D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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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民用航空器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和抵押权)原则上都适用登记国法,例外是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ABD项错误、C项正确。
3.“承风”号是中国货轮,“哈里”号是甲国货轮,两船在乙国领海发生碰撞。
“承风”号返回中国后,“哈里”号所有人在中国某海事法院对“承风”号所属公司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均依乙国法律提出请求或进行抗辩。
依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承风”号与“哈里”号相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
B、本案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C、两轮相碰赔偿之诉适用的乙国法律应由法院查明
D、应由当事人负责证明乙国法律,在其无法证明时,才由法院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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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3节>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外国法的查明。
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不同国籍的船舶碰撞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本题中应为乙国法律,本题法律是不能由当事人选择适用的,A错误。
B错误,本题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不是法院地法律。
C正确,D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本题适用的法律不是当事人选择的,应由法院查明乙国法律。
4.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2011年卷一36题,单选)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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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本案中,C公司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均为乙国,故其民事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乙国法。
B正确。
ACD均为迷惑选项。
5.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
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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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B
【解析】:
涉澳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允许同时两地(内地和澳门)提出认可申请,故A项错误;
涉澳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允许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向另一地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故B项正确;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对判决所确认的所有请求予以认可和执行时,可以认可和执行其中的部分请求,故C项错误;
对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除非另有规定,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规定,即受理认可和判决申请的法院地法律,本题并未明确是向内地法院还是向澳门法院申请执行,因此不能判定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故D项错误。
6.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娴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规定属于下列哪一种冲突规范?
( )
A、单边冲突规范
B、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C、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D、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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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2节>冲突规范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类型。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该冲突规范中的选择有一个先后的顺序,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就不会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有共同国籍国的,就不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因此,属于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
D正确。
7.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一38题,单选)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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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4节>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
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所以A错误。
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
所以B错误。
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
8.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
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7题,单选)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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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章>第1节>自然人的居所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5条规定: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2010年在马来西亚工作,属于劳务派遣,故不属于经常居所地。
所以A错误。
2011年在香港工作,并不是以其为生活中心,生活中心依然在深圳。
所以8错误。
张某2013年在北京就医,北京并非是其生活中心地,
9.蒙古公民高娃因民事纠纷在蒙古某法院涉诉。
因高娃在北京居住,该蒙古法院欲通过蒙古驻华使馆将传票送达高娃,并向其调查取证。
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9题,单选)
A、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送达传票
B、蒙古驻华使馆不得向高娃调查取证
C、只有经中国外交部同意后,蒙古驻华使馆才能向高娃送达传票
D、蒙古驻华使馆可向高娃调查取证并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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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和域外取证。
对于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A项正确。
使领馆途径送达无须外交部同意,C项错误。
对于向在我国的当事人取证,我国允许领事取证的方式,即外国驻华使领馆可直接向其在华的本国公民调查取证,但同样不得违反我国法律,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B、D错误。
10.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
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2013年卷一39题,单选)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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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司法协助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域外送达。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只有受送达人所在国也为《送达公约》的缔约国,才考虑依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A项错误。
B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6项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B项错误。
C项,依《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3项的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
11.中国苏宁电器公司与美国华德公司订立了一项从中国出口电器到美国的合同,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的争议适用《英国买卖法》。
中国苏宁公司安排新加坡籍货轮“赛尔”号运输该批货物,运输合同约定适用《海牙规则》。
该批货物在中国某港口装船时因承运人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砸落船身,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个判断是正确的?
A、本案港口作业纠纷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基层法院管辖
B、本案港口作业纠纷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出口合同选择适用《英国买卖法》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英国与本案没有任何实际联系
D、本案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海商法》,因为中国未加入《海牙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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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港口作业纠纷应由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选项A错误、B正确;买卖合同允许意思自治,且不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9条规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12.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8题。
单选)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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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
综上,D项正确。
13.我国G公司与荷兰H公司正就签订一项商务合同进行谈判。
针对该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H公司提出,如发生争议应尽量协商调解解决,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进行诉讼。
在决定如何回应此方案之前,G公司向其律师请教。
该律师关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调解的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调解是有第三人介入的争议解决方式
B、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C、在涉外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庭无须先行确定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的一致同意即可直接主持调解
D、在涉外诉讼中,法官也可以对有关纠纷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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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1节>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答案】:
C
【解析】:
调解与仲裁、司法诉讼都属于有第三者介入解决争议的方法,A项表述正确;
当事人双方在调解人的斡旋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B项表述正确;
调解的进行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项表述错误;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D项表述正确。
本题为“哪一表述错误”,答案应为C项。
14.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
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
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
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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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1节>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答案】:
B
【解析】:
依据《法律适用法》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但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李某具有中国籍,定居甲国,甲国应为其经常居所地。
李某购买电脑的行为发生在中国,中国为行为地。
依据甲国法律,李某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据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15.中国某公司与甲国Rerp公司因一宗投资项目产生争议,Rerp公司向甲国法院起诉中国某公司并获得胜诉判决。
中国某公司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Rerp公司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Rerp公司的主张构成对中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中国法院对中国某公司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中国法院可以受理中国某公司的起诉
D、中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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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答案】:
B
【解析】:
AB错,《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仅在我国国内有效,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并不影响我国法院对同一争议的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我国法院的判决,C正确。
D错,当今国际社会中,没有一个国家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典型的例子是外交豁免,说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是不符合国际法以及我国已经制定的法律的。
16.甲国人乔治与中国人王梅结婚,两人又与另一中国人陈某在北京组建了一经营与甲国贸易的公司,后因公司所购办公用房争议(乔治称双方有过协议适用甲国法律)及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争议,陈某将乔治诉诸中国某法院。
后乔治与王梅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并因孩子的抚养权争议诉诸中国某法院,乔治称其与王梅同意离婚适用甲国法律。
依中国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公司所购办公用房应适用其协议选择的甲国法律
B、乔治与王梅离婚应适用两人同意适用的甲国法律
C、与甲国公司的贸易合同选择的法律必须与该民事关系有实际联系
D、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协议变更贸易合同选择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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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5节>离婚的法律适用
【答案】:
D
【解析】: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41条、第44条、第36条和第27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和诉讼离婚是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不动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A错。
B错,双方诉讼离婚,应适用法院地法。
C错误,依第7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依第8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D正确。
17.2012年8月,中国众星劳务派遣公司和赞比亚某通讯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务派遣合同,从中国派遣数十名工程师到赞比亚工作,后双方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本案合同争议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A、只能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劳务派出地
B、只能适用赞比亚法,因为赞比亚为劳动者工作地
C、可以适用中国法或赞比亚法
D、应当重叠适用中国法和赞比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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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8.一对法国夫妇婚后移居西班牙,后来华工作。
该夫妇于今年收养一名中国儿童并决定一起回西班牙生活。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该夫妇收养中国儿童所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A、仅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B、应适用中国法和法国法
C、应适用中国法和西班牙法
D、因养父母为法国人,因此,应适用法国法律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5节>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答案】:
C
【解析】:
依《收养法》,适用我国法与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C正确。
19.甲国人格里为中国境内某中外合资企业的控股股东。
2009年因金融危机该企业出现财务困难,格里于6月回国后再未返回,尚欠企业员工工资及厂房租金和其他债务数万元。
中国与甲国均为《海牙取证公约》缔约国,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格里已离开中国,上述债务只应由合资企业的中方承担清偿责任
B、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向甲国提出引渡格里的请求
C、中方当事人可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格里申请立案
D、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请求甲国主管机关代为调取有关格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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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6章>第3节>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及《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第3条的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非正常撤离后,仍应与中方投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A项错误。
引渡是针对刑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适用的制度,在民商事领域不能适用,故B项错误。
根据《工作指引》第2条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发生后,中方当事人要及时向有关司法主管部门(法院或侦查机关)申请民商事或刑事案件立案。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各自系统内工作程序及我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刑
20.对涉外商事合同,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下列哪一种合同的准据法?
A、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B、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
C、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D、在中国境内中外的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5章>第3节>合同的法律适用
【答案】:
A
【解析】:
《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本题选项A正确,BCD错误。
21.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9题,单选)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7章>第2节>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
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
22.中国某法院受理的一涉外票据案件中,涉及当事人阿尔卡本国法的适用问题。
经调查发现,阿尔卡具有法国籍、美国籍和加拿大国籍,她的经常居所地在加拿大,在美国和加拿大都有一定的业务,请问中国法院应以哪国法律作为阿尔卡的本国法?
A、中国法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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