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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管理制度5doc
卢氏县社会失业保险中心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和监督,规范失业保险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7]2号)和我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控制,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自律行为,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内部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内部控制建设的目标:
全中心内建立一个公开透明、运作规范、执行有力、管理高效、监督严格、考评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
对经办机构各项业务、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内部控制和各项内容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政策、法规的要求。
岗位权责分明、互相制约,堵塞漏洞;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保证内部控制建设的合法性、制衡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组织机构控制
(一)建立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
坚持“一岗一责”的原则,按照失业保险业务流程的要求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重大问题集体研究决定。
(二)建立明确的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的范围、权力管理、定期管理、离任审计做出规定。
(三)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
对业务风险控制情况的评价、违反内控规定的处罚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六条业务运行控制
(一)基金扩面征缴:
检查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数额及参保职工名单,是否按工资总额及时足额收缴失业保险费。
(二)规范业务操作规程。
按照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失业登记管理、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
1、失业登记、待遇审核
①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应当及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名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失业人员档案(劳动合同书〉等资料,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7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②失业人员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和身份证、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一寸免冠近照四张、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科室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填写《求职登记表》。
③经办人员接到失业人员申请后,应在10日内,对失业人员领取资格予以认真审查,经复核人员复核,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应享受的期限及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对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应在电脑内予以记录,并在《失业证》上标注享受待遇期限和享受金额,作为发放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享受其他待遇的依据。
2、待遇支付
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人员登记申领完毕后,到指定银行储蓄窗口办理存折,按规定时间内(每季度5日-10日),凭《失业证》、本人《身份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名。
对无正当理由,不来签字,当月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对有特殊情况的失业人员填写申请材料,经科业务科室审核报中心领导审批后,方可委托代签。
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经办人员每月应按当月实际应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情况,根据失业保险结算发放表签字花名册,经出纳人员复核无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在当月底前,将应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款额以转帐形式汇入指定银行。
出纳人员要按月与发放银行核对发放情况。
(四)建立业务审核制度。
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数据的修改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制度。
失业保险经办科室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失业金领取者及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之本人。
有特殊情况的,经失业保险经办负责人批准,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五)明确各业务环节的工作范围和责任。
各部门、岗位的业务工作人员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得超越所授权限。
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互相衔接、互相制约,实行业务初审和复核制度。
(六)建立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失业保险业务的原始材料以及办理过程涉及的相关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留存、归档、立卷、保管。
第七条基金财务控制
(一)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明确会计操作规程,对财务处理全过程实施监督。
(二)依法建帐,合理运用会计方法对发生的业务进行帐务处理,记帐依据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合理有效,更正会计记录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并记录在案。
对不同帐务应定期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三)失业保险基金财务人员专人专职,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应当明确,财务人员一律要求持证上岗。
基金管理由财务人员负责。
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基金会计、出纳做到职责权限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各种原始凭证登记现金及银行存款日记帐,会计填制记帐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
出纳不得保管各类帐簿。
1、收入
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在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②对财政专户的结余基金,经办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增值保值的意见,经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具体办理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等相关手续。
2、支出
业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和程序办理,不得扩大支付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
支出原始凭证须经经办人员、财务人员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把关,对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或要求其更正补充。
①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
②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计划,按季提出用款申请,报请经办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确认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资金的到帐情况。
(四)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全部印章,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按照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五)按规定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专门用于基金支付核算,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专款专用,不得从事与基金支付无关的收支业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制度
(一)为提高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各级失业保险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切实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实施失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二)根据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失业保险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1)失业保险政策体系;
(2)参保扩面情况;(3)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情况;(4)失业基金收支结余管理情况;
(三)披露方式。
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三门峡劳动和社会保障网和卢氏县人民政府网设置的宣传平台、编印失业保险业务知识宣传材料。
第九条要情报告制度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失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应按规定要求上报。
要情报告的内容包括:
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地点和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情的初步情况;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办机构要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稽核部门应履行内控的管理与监督职能,依照国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以及法规性文件,制定内控检查年度及日常工作计划,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同时,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运行情况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稽核部门在对内控制度运行情况的检查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有关凭证。
帐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资产等,对检查事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行为作出临时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稽核部门应按照内审程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笔录、笔录由稽核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对主要资料要进行复印并由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稽核部门应将检查结果定期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稽核部门应对内控制度运行的检查情况作出评价。
对内部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主要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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