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问第二部分讲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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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问第二部分讲诉
序号
常见问题
解决方法
51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与企业章程,在办理税务登记时也不需提供验资报告与企业章程。
(注:
在税务管理上,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单位税务登记,在单位税务登记时一般要求提供验资报告与企业章程,但是根据工商登记管理规定、工商办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材料要求等,没有提供验资报告与企业章程的要求,因此为方便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当不需提供上述资料。
)
52
税务登记证的办理时限?
办理税务登记证件是有时限规定的:
一是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是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是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四是承包、承租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
53
印制冠名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发票换版的公告》规定,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无因严重发票违法行为或逃避缴纳税款等严重涉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发票年使用量10万份以上。
(注:
其他地区请咨询当地税务部门。
)
54
企业不年检的后果?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
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5
如何在发票上开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
我国增值税有关法规对折扣销售有明确的定义和特殊的税收处理。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10件优惠5%,购买20件以上优惠10%等)。
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1)对不带销货清单的发票添加折扣
A、光标移至某商品行,点击工具条上的折扣按钮,在弹出的折扣窗口中输入折扣行数及折扣率,由系统自动算出折扣金额(折扣金额含税与否视当前发票的含税状态)。
如输入折扣行数N行,是指从选定的商品行算起往上共N行。
可以对其每一单行商品添加折扣,也可以对所选定的多行商品添加统一的折扣。
B、当某一行或多行商品添加折扣后,便不允许修改,若需要修改时,必须将折扣行删除。
商品行与折扣行之间不允许插入其他记录。
折扣行也算在商品总行数之内。
2)对销货清单添加折扣
A、在清单上添加折扣的方法同发票上的折扣
B、清单的折扣只能添加在清单上,然后由系统自动将折扣反映到发票上,不能在发票上对“详见清单”这一栏添加折扣。
56
国内设备出境,如何办理出口退税?
我是一家生产企业,我公司在国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将国内采购的设备及零部件投资出境,请问在办理出口退税方面有哪些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及零部件(包括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前购进的设备),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不实行单项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的政策。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外购设备及零部件按购进设备及零部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退(免)税;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退(免)税: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核实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57
什么情况开具已抄税报税清单?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国税函[2007]1077号文附件)精神,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
(二)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当场办结。
需要注意的是: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丢失发票属于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对丢失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办理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应先按《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完毕相关行政处罚责任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8
工商局对企业名称的要求?
企业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
一个企业的名称只准该企业使用,其他企业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名称。
企业名称准予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1.企业名称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例如,北京(或北京市)+康达来+商贸+有限公司。
其中,“北京”(或“北京市”)为行政区划,“康达来”为字号,“商贸”为行业特点,“有限公司”为组织形式。
2.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一般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4.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国际”不能作为字号或经营特点,只能作为经营特点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的习惯,如国际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等。
5.只有全国性的、国务院批准或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企业准许使用“中国”、“中华”、“国际”等字头。
59
企业名字预先登记办理程序?
1.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制式表格),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请注意:
(1)名称保留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个月。
在保留期内,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2)名称延期。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届满前10日,申请人可以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向名称登记机关提出名称延期申请。
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不再予以延长。
4.完成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后,开始准备企业设立登记材料。
60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已经结清各项税款。
61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已经结清各项税款。
62
何种情况必须提供外资企业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指经过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后出具的书面证明。
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的文件。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验资报告,以此来证明该社会团体是否具有规定的活动资金数额。
验资报告应当以文字报告的形式确切地表述验证的内容,并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或盖章、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后生效。
验资报告应当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
验资机构对自己出具的验资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必须确保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验资报告。
不具备验资资格的任何单位出具的“验资报告”,均视为无效。
一般需要使用验资报告的部门和办事流程有:
1、外资企业设立验资(设立和增资)
2、外资企业申请批准证书
3、工商局领取临时营业执照
4、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业务核准件及外汇登记证
5、开立资本金账户存入资本,或实物报关投入
6、办理工商登记
63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程序?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的破产裁定,股东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清算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已经结清各项税款;
(3)已经在××报纸上发布三次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6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办理程序?
办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其他名称登记材料。
变更合伙人:
新的合伙人身份证明。
变更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
变更经营范围:
(1)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2)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65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投资人自己办理的,不必提交),《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其他名称登记材料。
变更投资人:
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
变更出资方式;
改变出资方式的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
(1)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2)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应提交《承诺书》。
66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材料: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指定(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变更名称: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即其他名称登记材料;
(2)股东会决议。
2.变更法定代表人:
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增加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
(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入资资金凭证;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4.减少注册资本:
(1)股东会决议;
(2)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三次减资公告报样;
(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4)验资报告。
5.变更经营范围:
(1)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因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2)新增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的,因提交《承诺书》。
6.变更股东:
(1)股东会决议;
(2)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3)股权转让协议;
(4)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还应提交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单》;
7.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
(1)股东会决议;
(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8.变更营业期限:
股东会决议。
请注意: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住所、经营范围除外),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正案一份。
67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办理程序?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
其主要内容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
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
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准备材料:
1、企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请示(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
3、企业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或决议(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其它文件:
如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还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原件)、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注意事项:
(1)书面材料或下载文件应用A4纸张,并装入档案袋。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各种文件所需原件、复印件按要求上报。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需先缴付20%的新增注册资本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规定: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2、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新设的外资企业,有关资本的投入时间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之后,并最长出资时间不能超过2年。
对于增资的外资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时就应该投入新增注册资本的20%。
其余部分也应在两年内缴付。
对于准备增资的外资企业,上述变化非常重要,否则,经过外经贸部门批准之后无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耽误企业办理其他事项。
请留意政策变化。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手续问题的答复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规定,应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执行。
其主要内容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
调整后的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具体程序应是:
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68
确定固定资产残值率是否需要备案?
新所得税税法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有无准确规定,是否可以低于5%,是否要在税务备案或具备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现行法规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给出强制性的标准,也没有强制备案,企业在确定残值率时把握两个原则即可,一是合理,二是一贯。
69
企业跨省搬迁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也弥补?
我公司注册在北京,现因业务需要,准备将公司整体搬迁至江苏省。
因我公司以前年度均为亏损,这样变更经营地址,以前年度亏损是否可以弥补?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根据问题所述,企业如果仅为经营或注册地址从北京迁至江苏,属于上述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情形,以前年度符合规定的亏损可以税前弥补。
变更经营或注册地址同时,如果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重组情形的,应根据具体重组事宜对照通知相关条款执行。
70
企业合并中存续企业怎样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的规定中的“存续企业”如何理解?
如果是被合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合并后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合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解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所谓吸收合并,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如为A)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企业(合并企业,如为B),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的行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存续企业应是合并企业(即为B)。
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存续企业B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如果被合并企业A享受税收优惠,而存续企业B不享受税收优惠,即使合并后的企业(合并企业)符合A所适用的减免税条件,也不可以继续享受被合并企业A的税收优惠。
71
企业以货币增资的注意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不得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出资人必须为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中英文拼写与章程一致,不得由他人代垫出资。
3、外汇登记证及外汇业务核准件中须由开户银行加盖业务专用章及填写账号。
4、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资本金”。
72
股东以房产出资的验资程序?
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范围。
73
期货交易亏损是否要报税务机关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期货交易属金融衍生产品,实际发生的损失如符合上述规定,可自行计算扣除。
74
企业资产评估减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发生资产评估增减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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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 知识 第二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