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发证培训班讲话辛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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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发证培训班讲话辛玲
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处长辛玲在全省农村集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经验交流暨工作部署
培训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集体土地权属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通过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使用集体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做好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谈以下几点意见。
一、国家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相文件及要求
由于现实和历史原因,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长期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针对这一现状,2009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进一步明确“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为加快工作部署,今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任务、原则和主体进行了详细阐述。
《通知》确定了五大原则,一是依法依规原则,二是便民高效原则,三是因地制宜原则,四是急需优先原则。
五是全面覆盖原则。
同时强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明确了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11月份国土资源部联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发证的范围、主体和焦点等具体问题,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必须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是谁的就发给谁”,不作“一刀切”,“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撤村建居”的集体土地发证应严格把握“三个环节”等等,并明确要求,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
这些文件,是我们开展实际工作重要基础和依据
二、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前期准备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省厅于2008年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报请审定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请示》(云国土资〔2008〕376号),省人民政府刘平副省长批示“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纳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范围,并由省财政厅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省厅及时组织编制《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预算方案》、《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标准》。
2011年4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1〕15号),对全省的发证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布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将该项工作列入当地政府今明两年的工作重点,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做好宣传工件,并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试点工作。
5月份60号文件下发后,省厅及时与省财政厅和农业厅联合进行了转发,并再次强调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完成时限和督促措施。
为探索我省集体土地发证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省厅确定曲靖市沾益县、昆明市禄劝县、临沧市临翔区为我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省级试点县,随着各地试点工作展开,省厅又将昆明市晋宁县、德宏州盈江县和曲靖市陆良县补充作为省级试点,其目的就想通过试点,找到适合我省不同地区的工作方法和途径。
刚才五个试点地区已将试点经验或做法向大家进行介绍,希望能对大家的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纷繁复杂,需要足够的经费保障。
2010年初,我厅向省财政厅报送了我省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经费预算方案。
本着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支持和理解,2010年9月,在经费预算未完成评审的情况下,省财政厅预拨了全省2010年度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经费1.51亿元,2011年6月,第二次预拨了2011年度全省的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经费1.51亿元,这些经费都已分配拨付到各地,为各地开展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
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省厅组织对全省大于50平方公里的坝子(总面积约为15620平方公里)进行0.2米分辨率航空数码摄影和正射影像图的获取工作,部分成果已可以提供使用。
《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标准》在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已经定稿,并作为此次的培训教材提供给大家学习使用。
三、我省集体土地两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总体安排
(一)工作计划
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计划是力争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
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及主要坝区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调查工作;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3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州(市)要根据省厅总体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确保全省一盘棋,按时完成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1:
1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实地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并进行确权登记。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换发到组。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还必须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和乡(镇)企业使用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
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4.调处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各地要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规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5.建立县级农村“两权”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形成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联网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系统。
(三)工作措施
据初步统计,我省农村集体土地共涉及村小组数约16.96万个、所有权约100万宗、使用权约927万宗。
为此各地应根据全省的工作进度对本地的工作量和工作范围进行认真测算,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切实保障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1.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省国土资源厅联合省财政厅、农业厅,成立了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
目前,文山、曲靖、德宏等州(市)及所辖县(市)专门成立了以地方政府领导为组长,国土、监察、财政、公安、农业、林业、财政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在国土部门下设办公室。
西双版纳、玉溪、昆明、大理等州(市)则明确继续由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延续负责组织完成该项工作。
为此请还没有成立领导小组的地方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领导组织保障。
2.认真总结试点经验,有序推进实施。
根据省厅年初的安排布置,全省大部分地区都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试点工作,为此,各地应对本地试点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充分借鉴省级试点县(市)和外省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拟订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实施。
3.依法依规操作。
各地要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对过去形成的土地登记结果要逐宗核查,凡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应当依法公告作废。
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用未经依法处理的土地,一律不得办理登记。
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等规定,认真遵守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对已经存在的超面积宅基地,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加大培训力度,提供优质服务。
为规范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任务按时完成,省厅举办了此次培训班,对各州市、县(市、区)的分管领导和业务科长进行相关政策和业务培训。
由于该项工作涉及人员较多,省厅不可能对所有参与两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所以请各地在此次培训结束后,及时组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确保培训到乡(镇)一级,覆盖全体参与人员,全面提高全体参与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5.落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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