曙光采油厂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待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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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采油厂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待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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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采油厂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待修订
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办法
发行版本:
C
修改码:
3
文件编码:
LY06-7.30-ZY-01
1范围
由本办法适用于曙光采油厂领导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车辆调派、交通安全例会、干部值班、节日期间交通安全管理、基层单位特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干部用车管理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等范围内的过程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车辆管理单位、机关各科室及车辆使用单位,是《交通安全管理程序》的补充。
2术语
3风险
4职责
4.1交通管理中心是交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4.1.1负责制订年度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计划和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1.2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厂交通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4.1.3负责制定厂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
4.1.4负责厂道路交通事故的内部调查、统计、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进行处理,并建立健全交通事故档案;负责车辆出险后的损失赔付确认工作。
4.1.5负责车辆、在岗驾驶员和车管干部相关证件手续的办理工作。
4.1.6负责对所属车队交通安全管理定期考核、路检夜查工作,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4.1.7负责厂车管干部和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以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4.1.8负责GPS监控系统的管理及使用维护工作。
4.1.9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4.1.10定期总结、讲评、部署交通安全工作。
4.2车辆管理单位(运输一大队、运输二大队)职责
4.2.1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单位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落实厂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4.2.2负责车管干部、驾驶员日常管理。
4.2.3负责车辆管理(包括车辆调派、安全性能检查)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4.2.4负责日常交通安全检查(包括路检夜查),发现隐患和交通违章情况及时处理。
4.2.5及时上报各种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过和事故处理意见,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取证。
4.2.6按时组织召开大队安全例会,总结、讲评和部署交通安全工作;及时上报月度、季度和全年工作总结。
4.2.7定期下发GPS监控通报,及时分析处理监控情况,及时报送监控信息。
4.2.8做好大队交通安全基础资料填写工作。
4.2.9负责中队交通安全考核。
4.3基层车队(机采车班)职责:
4.3.1负责制订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落实厂、大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3.2负责车辆调派、维护保养工作。
4.3.3负责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4.3.3按时组织召开车队安全小组例会和安全会。
4.3.4做好车队交通安全基础资料填写工作。
4.3.5负责总结讲评当月工作,安排下月工作、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
4.3.6负责日常交通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交通违章情况及时处理。
4.3.7负责做好驾驶员日常监控、管理,每月组织对驾驶员进行综合能力评估考核,评定ABC驾驶员,对AB类驾驶员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4领导交通安全承包责任制
4.4.1厂设一名副职领导分管交通安全工作,对曙光采油厂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
领导交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的工作,及时解决所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审定曙光采油厂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向曙光采油厂QHSE·IC体系委员会通报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4.4.2厂领导承包车辆管理单位,大队领导承包中队,中队、车班领导承包班组,承包网络图整理到“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工作记录本”、“大队交通安全工作记录本”和“车队交通安全工作记录本”中“基本概况”内。
4.4.3承包领导每月到联系点开展交通安全活动至少一次,了解安全管理状况,分析解决车队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基层整改事故隐患,制订安全防范措施。
承包领导要填写“领导安全联系点反馈单”,并保留在安全科和大队备查。
5管理内容
5.1交通安全例会
5.1.1交通管理中心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5.1.2车管大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月度例会内容:
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总结讲评上月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交通安全风险排查,部署下月交通安全工作;针对季节、节日部署安排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针对季节、节日、道路和人员情况,开展事故预测及制定防范措施;对驾驶员进行“ABC”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月度路检夜查情况及通报等。
5.1.3中队(或车班)每周召开一次交通安全例会。
例会内容:
(重点进行驾驶员日常安全教育,及时将上级有关文件和要求传达给每名驾驶员,)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各项管理规定,总结讲评上周工作,对驾驶员进行出车前风险识别及控制措施等内容的安全教育。
5.2驾驶员管理
5.2.1厂属驾驶员、车管干部凡持有油田公司交通管理中心核发的《辽河油田公司机动车准驾证》或《辽河油田公司车辆管理干部准驾证》的可驾驶油田公司所属车辆。
5.2.2车辆管理单位认真组织驾驶员参加车辆年检、春检、综合检和驾驶证年检到期照相、体检工作,禁止超期参加检验,造成后果的,后果自负。
驾驶员持有的驾驶证,如果需升、降档必须报请交通管理中心同意,违者罚款1000元,并自己恢复驾驶证升降档前的状态。
5.2.3驾驶员要保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辽河油田公司机动车准驾证”和车辆随车证件、牌照齐全有效,对各种证件、车辆牌照丢失、损坏的,除收取正常的办证费用外,每项加罚200元。
5.2.4各单位驾驶员均应建立“安全档案”和“登记台帐”,车辆管理单位根据安全档案填写要求如实填写,任何人不得任意涂改。
5.2.5厂属驾驶员在厂内各车辆管理单位或建制车班之间调动的,必须报交通管理中心考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违者处调出、调入单位2000元罚款;季度审核扣调出、调入单位各10分;驾驶员罚款1000元。
5.2.6车辆管理单位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驾驶能力评估,按ABC进行分类管理。
对AB类驾驶员提出相应管理和监控措施,保证安全行车。
A类驾驶员不得驾驶7座以上车辆、拉运危险化学品车辆和执行长途任务。
5.2.7转岗驾驶员的管理
5.2.7.1转岗驾驶员具备的条件:
年龄未满40周岁,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持有近期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的厂内员工。
5.2.7.2车辆管理单位要严格转岗驾驶员的初审和教育培训工作,能胜任驾驶员岗位的,向厂交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对转岗驾驶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周。
5.2.7.3“辽河油田公司转岗驾驶员审批表”的办理。
按照审批表的内容逐项申请和审批。
5.2.7.4转岗驾驶员在转岗后的一年内一律按A类驾驶员进行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监控、教育培训工作。
由车队指定专人跟车指导,同时签订师徒合同,实习期不少于6个月。
实习期满后,车辆大队领导认可并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准独立上岗。
5.2.7.5未按油田公司规定办理转岗驾驶员手续而擅自上岗的,发现一人次,对单位主要领导罚款3000元,季度审核扣16分。
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自负,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5.2.7.6外厂调入的驾驶员,须经厂交通管理中心对驾驶员资质进行审验、考核。
对考核合格驾驶员反馈人事劳资部门,办理调转手续。
同时按5.2.7.1至5.2.7.5条款严格执行。
5.2.7.7经转岗已成为厂正式驾驶员的员工,严禁私自改变工种类型,如需改变工种类型,必须报请交通管理中心批准方可到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违者处所在单位5000元罚款,季度审核扣16分,本人1000元罚款。
5.2.8驾驶员内部扣分办法
5.2.8.1厂对违法、违规的驾驶员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外,实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
厂交管中心扣留油田公司颁发的准驾证,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学习活动,并接受理论和实际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准驾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2.8.2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5.2.8.3驾驶员每出现一例扣满12分的,季度考核扣其单位每人次5分。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将取消其驾驶员资格,并调离驾驶员岗位。
5.2.8.4驾驶员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轻微事故扣3分;一般事故扣4至10分;重、特大事故当事人无论责任大小除接受正常的处理外,取消其驾驶资格。
5.2.8.5准驾证记分标准如下:
a)驾驶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扣1分:
行车时司乘人员未系安全带或系安全带不规范,安全带保养不及时或者人为故意损坏安全带;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或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或者不避让行人;行车中,不按规定转弯,违反灯光使用规定或灯光不全;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严重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行车中闲谈、抽烟、吃零食或拨打接听电话,驾驶室前排位置乘坐儿童;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行车中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准驾证以及其它随车证件和前风挡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雨刷器缺或不好用,倒车镜不全、防腐不合格以及车辆其他部位不符合安全规定;因驾驶员自身原因使车辆扩大号、牌照号不清或缺牌照。
b)驾驶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扣2分: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车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行车中,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低能见度及恶劣天气的情况下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信号;行车中,驾驶员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掉头、倒车;拉运超高、超宽、超长物品未捆扎或采取有效措施;未按照指示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车的;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违反故障机动车牵引规定的;通过各种路口,不停车了望,未按规定主动避让或控制车速;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或载物;不执行车辆回场管理规定,乱停乱放。
c)驾驶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扣6分:
无路单行车、超速行车、疲劳行车的;非公务用车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驾驶存在安全隐患车上路行驶;特种车辆未按要求配置灭火器及其它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未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存在违章闯信号灯及超速行车记录;超员、超载驾驶车辆。
d)驾驶员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扣12分:
酒后驾车、非岗驾车;驾驶证、准驾证被吊销、暂扣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拒绝接受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无理取闹;
5.2.8.6本办法与相关交通处罚并行。
5.3车辆管理制度
5.3.1矿区值班车辆的安全管理
5.3.1.1值班驾驶员必须携带路单行车,并依据路单上的任务内容,准时到达用车单位报到,并在行车时要妥善保管行车“路单”。
5.3.1.2执行生产任务时,驾驶员须携带各类证件,如驾驶证、行驶证、油田准驾证等。
5.3.1.3驾驶员在执行生产值班任务时,要遵章守纪,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3.2出矿区车辆的安全管理(注:
机关科室外出两县两区的车辆由职能科室生产运行科负责安全监督管理)
5.3.2.1车辆管理单位调度长必须在长途车路单上标明行车路线、路经城市、目的地的详细地点等,严禁驾驶员和带车人绕道行驶。
特殊情况需临时变更行车路线,必须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在车辆运行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未经批准绕道行车,一律按私车处理。
5.3.2.2用车单位需要用车执行出矿区任务的,须提前一天报用车计划,要在用车的前一天下午15:
00前,通知车辆管理单位调度,同时告知车辆执行任务目的地的详细地点及用车时间,车辆管理单位调度可依据用车单位的用车计划并车或合车调派车辆。
车辆管理单位调度长汇总出厂区车辆路单后,16:
30前到交通管理中心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相关的路单审批手续。
5.3.2.3市区内路单审批程序
a)用车单位主管领导在“路单”上申请签字,并注明目的地的详细地点及用车时间;
b)车辆管理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七座以上及特种车辆必须由车辆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c)交通管理中心审核并登记备案;
d)需使用大、中客车的,必须请示厂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派。
因执行任务在同一区域车辆具备合并使用的,路单审批程序如下:
a)不同部门的乘车人单位主管领导分别在“路单”上申请签字,并注明目的地的详细地点及用车时间;
b)车辆管理单位领导审核签字;七座以上及特种车辆必须由车辆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c)交通管理中心审核并登记备案。
5.3.2.4省内长途车路单审批程序
省内长途车指:
跨市车辆或到周边矿区执行任务的车辆。
(周边矿区指:
沈采、茨采、高采、红村、于楼、欢采、锦采、沟帮子、盘锦北站)
a)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在“路单”上申请签字,并注明目的地详细地点及用车时间;
b)车辆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c)厂主管领导(或授权人)审批;
d)交通管理中心审核并登记备案。
5.3.2.5跨省长途车路单审批程序
a)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在“路单”上申请签字,并注明目的地的详细地点及用车时间;
b)车辆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
c)车辆管理单位调度长到生产运行科办理审批单;
d)厂长(或厂长授权人)审批;
e)油田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
f)交通管理中心审核并登记备案。
5.3.2.6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需调派的跨省长途车,还需由油田公司安全总监(或安全总监授权人)批准、油田公司交通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省内长途车须厂长(或授权人)批准,到厂交通管理中心审核并登记备案。
5.3.2.7长途车出车前,必须严格执行路单审批程序,如无领导审批签字,将不予报销各项长途费用如:
油料费、过路过桥费等。
5.3.2.8长途车出车前必须由大队(或中队)车辆检验员(或安全员)按照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标准进行检查。
车辆GPS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车辆停派。
待GPS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后,方可出车。
驾驶员安全教育由安全员(或队长)负责,并由检查人、教育人、被教育人签字。
教育内容要有针对性。
车辆管理单位向交通管理中心提供车辆安全性能检查和教育签字的副本。
5.3.2.9长途车要选派安全意识强、技术过硬的C类司机,需日夜兼程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合理安排运行时间和里程,保证驾驶员休息时间,禁止驾驶员疲劳驾驶。
5.3.2.10雪天、雾天、霜路和大雨天等恶劣天气所有长途车全部停派,极特殊情况确需出车,必须经厂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
5.3.3非生产经营性用车管理
5.3.3.1非生产经营性用车申请及审批程序:
用车单位主要领导在路单上申请签字,并注明目的地的详细地点及用车时间;车辆管理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厂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到交通管理中心审核并登记备案。
5.3.3.2非生产经营性用车要严格按照路单规定的任务和路线行驶。
违反非生产经营性用车安全规定的,一律按跑私车处理。
用车单位不能用生产经营性用车替代非生产经营性用车。
5.3.3.3婚、丧事用车人员必须是曙光采油厂员工。
原则上大、中客车派发不超过2辆,小型车辆(轿车、吉普、客货等)不超过1辆,总计不超过3台;用车范围只限于两县两区(盘山县城、大洼县县城;兴隆台、双台子城区)和周边矿区(边远矿区除外);需到两县两区外的,禁止派发大、中客车,酌情派发3台以内小型车辆。
乔迁、升学及商业演出活动等事由禁止派发大、中客车。
婚、丧事用车审批程序:
用车单位需提前2~3天由主要领导向交通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曙光采油厂结婚用车使用审批单》或《曙光采油厂丧事用车使用审批单》,再报请厂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经厂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交通管理中心根据乘车人数确定车型和台数,并通知车辆管理单位(运一、运二)安排车辆及路单手续。
5.3.4客车的安全管理(包括通勤客车)
5.3.4.1客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五年以上驾驶资历,安全行车二十万公里以上无任何事故,持有A1驾驶证和油田内部上岗证,身体健康的人员。
5.3.4.2客车驾驶员除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外,车队每年对客车驾驶员进行4次专门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5.3.4.3客车驾驶员每天做好车辆出(回)场安全性能检查,车队每周一次、大队每月一次组织专项检查。
(包括对车窗安全锤、灭火器,升降门,安全门的检查)。
大(中)客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禁安全装置部件不全或带故障行驶。
同时客车驾驶员在车辆起步、行车中及停车后要做好三检查,即起步前检查车门是否关好,行车中检查乘员有无身体部位置于窗外,停车时检查车辆停放位置是否合适。
5.3.4.4客车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系安全带,同时必须在确认乘员系好安全带后方可起步行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60公里/小时,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
送职工上下班(包括兴隆台职工通勤车)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车,大雾等恶劣天气必须得到交通管理中心的行车指令方可出车。
5.3.4.5客车严禁超员,严禁客货混装,严禁在车内拉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派客车集体旅游,禁止客车到社会上从事非法营运活动,禁止送班时搭载其他非工作人员。
如发生事故经济损失由司机本人自负,同时追究车辆单位领导、派车领导责任。
5.3.4.6运行客车GPS监控装置的安装率要达到目的100%。
客车驾驶员必须爱护汽车GPS终端设备,如人为损坏将按照厂GPS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5.3.4.7增驾大客的驾驶员必须经过厂交通管理中心审查,厂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油田公司交通管理中心备案,考核合格后领取驾驶证和上岗证。
大客车驾驶员因特殊原因不能驾驶大客车需降档的,必须上报厂交通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降档。
5.3.4.8大中客通勤班车(包括执行送站、开会等任务的大中客车)上设安全监督员专席。
5.3.4.9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或采取变通办法,派公车旅游,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一经发现追究车辆使用单位领导责任。
5.3.4.10厂区以外居住的员工,提倡乘坐我厂通勤车辆或营运手续齐全有效的车辆上下班;岗位员工必须乘坐员工送班车到达工作岗位,严禁骑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上岗。
5.3.5领导干部用车管理
5.3.5.1领导干部用车只限于正常工作用车,非工作用车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5.3.5.2领导干部用车必须执行路单制。
无路单出车一经发现按私车处理,如果发生事故将追究乘车领导责任。
5.3.5.3各级领导用于非工作用车要严格按照路单规定的任务和路线运行,不得私自变更。
如因私自改变任务和路线或绕行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驾驶员和乘车领导分别各承担50%,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5.3.5.4厂领导因公外出暂不用车时对该车封停。
如因特殊情况出车时,由厂领导或厂办向车队调度安排用车计划,厂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车。
5.3.6双休日、节假日车辆“三交一封”管理
5.3.6.1双休日、节假日运输二大队保证厂机关4台值班车,由生产运行科和值班厂领导分配用车。
5.3.6.2厂领导双休日、节假日用车由厂办负责向车辆管理单位报车,严禁驾驶员报车,行车路单上必须有乘车领导签字方可出车。
5.3.6.3车辆管理单位按计划调派车辆,对其它车辆严格执行“三交一封”制度。
5.3.6.4部门、科室配置的固定车辆,双休日、节假日一律封停,如确有特殊情况,由主管厂领导批准,交通管理中心向车队报用车计划后,车辆管理单位方可派车。
5.4车辆GPS管理细则
5.4.1各车辆管理单位设立专(兼)职GPS监控管理人员(车辆在100台以上的配备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负责车辆GPS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5.4.2厂交通管理中心GPS监控管理岗位职责
5.4.2.1认真贯彻落实油田分公司GPS监控系统相关管理规定。
5.4.2.2负责监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各车辆管理单位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
5.4.2.3负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及动态台帐。
定期对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监控检查,对检查中设备存在的问题及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整改。
5.4.2.4负责车辆的实时监控等工作,重点抽查大中客车、特种车辆、生产指挥车辆的运行情况。
对监控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进行处理,并下发通报。
5.4.2.5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5.4.2.6协助上级部门对本单位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5.4.2.7每月向上一级监控管理部门报送当月的监控情况和GPS安装和拆除情况,定期下发监控通报,分析处理监控情况,及时报送监控信息。
5.4.3车辆管理单位GPS监控管理岗位职责
5.4.3.1负责本单位监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5.4.3.2负责每日对本单位车辆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对监控的违法违规车辆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4.3.3执行上级监控平台的有关指令,将上级转来的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做好记录,对其进行教育、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5.4.3.4做好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每月度将本单位监控平台的在线天数、车辆在线率、违章车辆(含上级转交情况)及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核查,上报厂交通管理中心。
5.4.3.5对系统的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GPS监控系统的升级和完善工作。
5.4.3.6每月23日向厂交通管理中心报送当月的监控情况和GPS安装和拆除情况,定期下发监控通报,分析处理监控情况。
5.4.3.7各车辆管理单位车辆报废时,需立即通知厂交通管理中心,由交通管理中心通知GPS安装厂家维修人员进行拆卸,不得自行拆除GPS车载终端设备。
5.4.3.8各车辆管理单位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期间出现的各类故障,要及时上报交通管理中心。
5.4.3.9车辆维修和大修时,车辆管理单位不得将GPS监控系统的车载终端设备从车辆上自行分离,如需拆卸GPS终端设备才能进行车辆维修时,由大队安全员联系厂家安装人员拆卸,并上报厂交通管理中心备案。
5.4.4驾驶员的职责
5.4.4.1驾驶员实行“谁驾驶,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负责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日常维护,严禁用任何手段使GPS车载终端设备不工作或不正常工作。
5.4.4.2驾驶人员应保证GPS车载终端设备在车辆运行期间正常使用,不准关闭GPS车载终端。
5.4.4.3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时,驾驶员要立即通知大队安全员或中队负责人,不得私自进行拆卸。
5.4.4.4驾驶员在进行车辆维修时,不得将GPS车载终端设备自行分离,如需拆卸GPS终端设备才能进行车辆维修时,由大队安全员联系厂家安装人员拆卸,并通知厂交通管理中心。
5.4.4.5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好安装在车内的GPS车载终端设备,不准用水、油清洗设备,不准随意拆卸GPS车载终端设备各部件及线路,不准盗用GPS车载终端设备SIM卡打电话。
5.4.5在GPS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下列问题之一的,按如下条款处理:
5.4.5.1车辆管理单位GPS监控员没有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的,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季度审核扣2分。
5.4.5.2车辆管理单位没有按时将GPS车辆管理数据上报厂交通管理中心,未对监控发现的违章违规现象进行通报、处理的每次罚款200元;季度审核扣5分。
5.4.5.3驾驶员私自将GPS车载终端设备进行分离、拆卸的,除重新安装外,罚款1000元,停驾一个月,季度审核扣2分。
5.4.5.4车辆运行途中,GPS车载终端设备发生断电或没有信号现象,没有理由证明是设备的原因,则视为人为损坏。
由当事人自费安装新的GPS车载终端设备,并处以GPS车载终端设备同倍价格的罚款;季度审核扣5分。
5.4.5.5车辆管理单位私自将GPS车载终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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