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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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
二00九年二月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二章 树立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 修建容量控制目的
第四章 修建间距
第五章 修建离界及退让
第六章 修树立计相关规则
第七章停车场配建规则
第八章 修建环境与配套设备
第九章 市政工程
第十章 附 那么
附件: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长沙市修建间距I类地域范围表示图
附表一 各类树立用地适建范围表
附表二 修建容积率、修建密度、绿地率控制目的表
附表三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四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附表五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
第一章总 那么
第1.1条为增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方法»和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则,结合本市实践状况,制定本规则。
第1.2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树立工程。
暂时树立、城乡团体寓居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则。
第1.3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契合本规则。
各项工程树立应按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章树立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2.1条 依照主要用途和功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树立用地规范»〔GBJ137-90〕,在长沙市停止规划编制及实施规划管理需契合如下用地分类和代码规范要求:
类别代号
类别称号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寓居用地
基层社区、寓居小区、寓居邻居、寓居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寓居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完全、规划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修建用地
R121
教育设备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向制学校用地
R122
其它公共效劳
设备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备和效劳设备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明活动、社区医疗设备等用地。
〔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R13
路途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路途、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寓居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完全、规划完整、树立有多层、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含农民生活安排用地R2n,酒店式公寓用地及老年公寓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修建用地
R221
教育设备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向制学校用地
R222
其它公共效劳
设备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备和效劳设备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明活动、社区医疗设备等用地。
〔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R23
路途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路途、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寓居用地
市政公用设备比拟完全、规划不完整、环境普通,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含先生公寓、独身宿舍、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修建用地
R321
教育设备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向制学校用地
R322
其它公共效劳
设备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备和效劳设备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明活动、社区医疗设备等用地。
〔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R33
路途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社区路途、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34
绿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R4
四类寓居用地
以粗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41
住宅用地
住宅修建用地
R421
教育设备用地
托幼、小学、中学、九年一向制学校用地
R422
其它公共效劳
设备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备和效劳设备用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效劳站、储蓄所、邮政所、社区管理、文明活动、社区医疗设备等用地。
〔不含中小学等用地〕
R43
路途用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社区路途、小街、小巷、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不包括宅间小路
R44
绿地
基层社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备用地
寓居(社)区及寓居(社)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明、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平安和宗教等公共设备的用地,不包括寓居用地中的公共效劳设备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集团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集团,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效劳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运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明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批发批发商店及其隶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的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誉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买卖所和保险公司,以及本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效劳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缮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明文娱用地
旧事出版、文明艺术集团、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备用地
C31
旧事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明艺术集团
用地
各种文明艺术集团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转播台和差转台等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会展中心、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美术馆等展览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园、舞厅、俱乐部、文明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寓居(社)区级以下级别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配套树立的体育设备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局部等用地,包括隶属的专业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备的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肉体病院、肿瘤医院等
C511
综合医院
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医院用地
C512
专科医院
各类专科医院的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肉体病院、肿瘤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疗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寓居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类用地应归入寓居用地〔R〕
C6
教育科研用地
初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特殊学校等各类教育设备以及各类迷信研讨、勘测及测试机构的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寓居用地〔R〕
C61
初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迷信校和独立地段的研讨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隶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专业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专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迷信研讨、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讨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维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修建、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区分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备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备用地。
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消费车间、库房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包括公用铁路、码头和路途等用地。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树立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基本无搅扰和污染的工业类型的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业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一定搅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搅扰和污染环境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寓居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严重搅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普通性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修建为主的贮存普通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和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
W2
风险品仓库用地
寄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风险品的公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集装箱堆场及露天堆放货物的储物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线路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它各类公路、长途客运站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含高速公路路面用地及为高速公路配建的公厕、亭、收费站等隶属设备的用地
T22
一、二、三级
公路用地
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级别公路用地及配建的公厕、亭等隶属设备的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客运枢纽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石油、煤炭、自然气等动力和水资源的空中管道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局部所建的各类港口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辅佐消费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中各类航空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包括飞行区和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的用地
S
路途广场用地
市级路途、区级和寓居区级的路途、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S1
路途用地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的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和路途绿地,不包括寓居、工业区外部的路途用地
S111
快速路用地
城市快速路的用地
S112
主干路用地
城市主干路的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城市次干路的用地
S13
支路用地
城市主、次干路间的联络路途用地
S19
其它路途用地
除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城市路途用,包括步行街、自行车公用道等
S2
广场用地
停止公共活动的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以交通集散为主要功用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以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要功用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运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的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备
用地
寓居(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市政公用设备用地,包括其修建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备等用地
U1
供应设备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市政公用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自来水厂及隶属的泵房、调压站等设备的用地
U12
供电用地
提供电力供应和传输的市政公用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包括变电站和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划定的高压走廊下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空中实践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燃气供应和贮存的市政公用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包括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瓶装供应站、储配站、自然气门站、自然气调压站及煤气抢险设备等用地。
不含燃气厂用地,该用地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空中输热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备用地
城市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备用地。
U21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和无轨电车等类公共交通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设备的用地以及轮渡〔陆上局部〕所树立备的用地
U212
轨道交通用地
指各种方式的轨道交通在空中以上独立的站场、线路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包括轻轨交通站场、线路以及地下铁道在空中局部的出入口、排气口、空中停车场、保养场和车辆段等设备的用地,高架轨道交通用地应按其空中实践用途归类。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和其它货运交通设备的用地
U291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效劳以及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效劳的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U292
其它交通设备
用地
除上述交通设备之外的其它交通设备用地。
如教练场、洗车场、交通队、汽车维修站等
U3
邮电设备用地
邮政、电信和等设备用地
U31
邮政设备用地
独立用地的邮政营业网点及其它邮政设备的用地
U32
电信设备用地
各类大型电信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备
用地
停止雨水、污水及固体废物处置的市政公用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U41
雨水、污水处置
用地
停止雨水、污水处置的环境卫生设备的用地,包括雨水泵站、污水泵站、排渍站、污水处置厂和空中公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非城市树立用地〔E〕
U42
粪便渣滓处置
用地
停止固体废物的搜集、转运、堆放、处置和管理的环境卫生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U5
施工与维修设备用地
停止房屋修建、设备装置、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备及其隶属设备的用地
U6
殡葬设备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寄存处和墓地等设备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
设备用地
除上述市政公用设备之外的其它市政公用设备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备用地
G
绿地
寓居(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公共绿地、消费防护绿地,不包括隶属绿地、园地和林地
G1
公共绿地
向群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备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景色名胜公园和寓居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路途、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备的绿化用地
G2
消费防护绿地
园林消费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消费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草皮、花卉和种子消费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用地
G22
防护绿地
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和平安防护目的的林带及绿地,包括路途防护绿地、铁路防护绿化带、沿江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备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讯、侦查、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眷生活区等用地
D2
外事用地
本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备等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和平安捍卫部门的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公安分局和派出所的办公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备用地〔C〕
E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河、湖、海、水库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用地
E21
菜地
终年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和大棚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浇灌设备,在普通年景能正常浇灌、用以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浇灌的水旱轮作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和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并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E6
村镇树立用地
集镇、村庄等乡村寓居点消费和生活的各类树立用地
E61
村镇寓居用地
以乡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效劳设备和路途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隶属设备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缘由未运用或尚不能运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和废窑等闲置用地
E8
露天采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备注:
在国度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树立用地规范»〔GBJ137—90〕的基础上,本分类依据长沙中央的实践状况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局部调整:
1)细分了局部类别:
——原寓居用地中R12、R22、R32、R42公共设备用地区分细分为R121、R122;R221、R222;R321、R322;R421、R422;两个小小类
——C51医院用地细分为C511综合医院、C512专科医院两个小小类
——U21公共交通设备用地中细分为U211公共交通设备用地、U212轨道交通用地两个小小类
——U29其它交通设备用地中细分为U291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U292其它交通设备用地两个小小类
——U3邮电设备用地细分为U31邮政设备用地、U32电信设备用地两个小类
——S11主干路用地中细分了S111快速路用地、S112主干路用地两个小小类
2〕修正了局部类别的用地范围
——针对近来出现的农民安排货币补偿方法,将农民生活安排用地〔R2n〕和老年公寓用地归入R2二类寓居用地范围内,农民消费安排用地归入规划所需的任一类别,农民生活、消费安排地详细位置在农民安排地规划图中表达。
——将酒店式公寓归入R2二类寓居用地范围内
——将先生公寓、独身宿舍归入R3三类寓居用地范围内
——将公寓式酒店添加至C25旅馆业用地范围内
——将搅扰和污染环境不严重的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归入M2二类工业用地范围内
——将货运及配载市场用地归入W1普通仓库用地用地范围内
第2.2条各类树立用地的划分应遵照土地运用相容性的原那么,按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的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一的规则执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树立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备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动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则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则顺序和管理权限报批。
第三章修建容量控制目的
第3.1条新建、改建、扩建修建工程的修建容量控制目的〔含修建容积率和修建密度,下同〕按本章的有关规则执行。
第3.2条修建基空中积大于30000平方米的成片用地必需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掩盖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同意后才干实施。
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修建总容量控制目的;在不超越修建总容量控制目的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域内各类修建基地的修建容量控制目的可参照附表二的规则适当调整。
第3.3条修建基空中积小于或等于30000平方米的用地,其修建容量控制目的在经同意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经同意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及有关规范、规则停止修建基地规划设计,其修建容量目的应按附表二的规则执行。
第3.4条附表二规则目的中修建容积率和修建密度为下限,绿地率为下限,运用附表二规则目的应依据规模、性质、功用、区位及用地状况等要素取值。
附表二规则目的适用于单一类型的修建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修建基地,其修建容量控制目的应将修建基地按运用性质分类规则后,按不同类型区分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修建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异性质修建的修建面积比例和不同的修建容量控制目的换算成修建容量综合控制目的。
第3.5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明艺术、幼托等设备的修建容量控制目的,应按有关专业规则执行。
但不应超越附表二中相应寓居修建的控制目的。
第3.6条树立项目原那么上应按街区及规划地块划分停止整合开发,修建基地未到达下表规则最小面积的,普通不能独自树立。
序号
项目内容
修建高度(H)
最小用空中积(M2)
1
低层寓居修建
H<10M
500
2
多层寓居修建
10M≤H<28M
800
多层公共修建
10M≤H<24M
1000
3
高层寓居修建
28M≤H<50M
2500
50M≤H<100M
3500
高层公共修建
24M≤H<50M
3500
50M≤H<100M
4500
注:
①修建工程除满足最小用空中积要求外,还必需契合相关规范及规则要求;
②不规那么用地的最小面积依据实践用地状况确定。
③超高层修建的最小用空中积视其规模、性质、功用、高度、用地条件等状况相应添加。
修建基地未到达前款规则的最小面积,但有以下状况之一且确实不阻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树立:
〔一〕按经同意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周围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曾经完成树立或成为既成路途、河道或有其他相似状况,确实无法调整、兼并的;
〔三〕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备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兼并的。
第3.7条原有修建的修建容量控制目的已超出规则值的,不得在原有修建基地范围内停止扩建〔含加层〕。
基地内原有修建的总修建容量虽未超出规则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停止树立。
第3.8条修建间距I类地域修建基地为社会群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契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则和本章有关规则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则添加修建面积。
但添加的修建面积总计不得超越核定修建面积〔修建基空中积乘以核定修建容积率〕的25%。
核定修建容积率
每提供1m2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添加的修建面积(m2)
FAR<2
2.0
2≤FAR<4
3.0
4≤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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