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药典细菌内毒素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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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药典细菌内毒素对比
定义
CP(2021)
本法系利用鲎试剂来检测或量化由革兰阴性菌产生的细菌素素
EP(8.0)
本法利用鲎试剂〔从美洲鲎或中华鲎——阿米巴细胞溶解产物制备而来〕检测由革兰氏阴性菌产生的细菌毒素或对毒素进展定量
USP(36)
检查和定量供试品毒素的方法。
本法利用鲎〔美洲鲎或中华鲎〕阿米巴细胞溶解产物制备的用于毒素检测的鲎试剂〔LAL〕检定毒素
JP(16)
本法利用鲎试剂〔从美洲鲎或中华鲎——阿米巴细胞溶解产物制备而来〕检测由革兰氏阴性菌产生的细菌毒素或对毒素进展定量
CP(2021版)1143
EP〔8.0〕2.6.14
USP〔36〕85
JP〔16〕6.06
方法
CP(2021)
一、凝胶法
二、光度测定法
1、浊度法
2、显色基质法
EP(8.0)
方法A:
凝胶法:
限度试验
方法B:
凝胶法:
定量试验
方法C:
动态浊度法
方法D:
终点显色法
方法F:
终点浊度法
USP(36)
一、凝胶法
二、光度测定法
1、浊度法
2、显色法
JP(16)
一、凝胶法
二、光度测定法
1、浊度法
2、显色法
仪器
CP(2021)
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塑料器具应无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
EP(8.0)
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塑料器具应无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
USP(36)
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塑料器具应无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
JP(16)
干热灭菌法〔250℃,30分钟以上〕,塑料器具应无毒素并且对试验无干扰
溶液制备
CP(2021)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某些供试品需进展复溶、稀释或在水性溶液中浸提制成供试品溶液。
必要时,可调节被测溶液(或其稀释液〕的pH值,一般供试品溶液和鲎试剂混合后溶液的pH值在6.0-8.0的围为宜,可使用适宜的酸、碱溶液或缓冲液调节pH值。
酸或碱溶液须用细菌毒素检査用水在已去除毒素的容器中配制。
缓冲液必须经过验证不含毒素和干扰因子。
EP(8.0)
毒素储藏标准溶液的制备
用毒素标准品制备毒素储藏标准溶液;所用的毒素标准品必须先用国际标准品校准,如毒素标准BRP。
毒素以国际单位〔IU〕表示。
IU的换算见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标准。
注:
一国际单位〔IU〕毒素相当于一个毒素单位〔E.U.〕。
根据包装说明书上的标准和毒素储藏标准溶液的标签上关于制备和贮存的说明。
毒素标准溶液的制备
充分混合毒素储藏标准溶液后,用细菌毒素试验检查用水〔BET检查用水〕稀释,制成适当的系列稀释液,即得BET检查用毒素标准溶液。
得到的稀释液应尽快使用,以免因吸附而导致活性损失。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除非另有说明,以BET检查用水溶解或稀释活性成分或药品来制备供试品溶液。
某些成分或药品可能在其它的水溶液中溶解度更高。
如有必要,调节待测溶液〔或它的稀释液〕的pH值,使鲎试剂和供试品溶液的混合物的pH值在所选鲎试剂生产商的指定pH围。
一般要求供试品溶液的pH值围为6.0-8.0。
可用鲎试剂生产商推荐的酸、碱或适当的缓冲溶液来调解pH值。
酸或碱溶液须用BET检查用水在去除毒素的容器中配制。
缓冲液必须经过验证不含毒素和干扰因子。
USP(36)
标准毒素储藏液——标准毒素储藏液是根据包装上的说明书,制剂标签上标准毒素储藏液的储存和制备,用现行的WHO国际标准校准过的USP毒素标准品制备的。
毒素用EU表示。
【注:
1EU=1IU】
毒素标准液——将毒素储藏液混合均匀,再用细菌毒素检查用水对其作适当的系列稀释。
尽快使用稀释液,以防止因吸附而失去活性。
供试液——供试溶液是通过用细菌毒素检查用水溶解、稀释药物制备。
某些物质或制剂可能在其他水溶液中被更适当地溶解、稀释。
如有必要,调节待测溶液的pH值,使鲎试剂和样品的混合物pH在由鲎试剂生产者定的pH围。
通常使用于pH围在6.0-8.0的产品。
pH的调节可以用鲎试剂生产者推荐的酸、碱或适当的缓冲液。
酸和碱可以在已去除毒素的容器中用浓缩液或固体和细菌毒素检查用水制备。
缓冲剂必须进展验证无毒素和干扰因子。
JP(16)
毒素储藏标准溶液的制备
以BET检查用水溶解毒素10000对照标准品或毒素100对照标准品,制取细菌毒素试验〔BET〕的毒素储藏标准溶液。
毒素的量用毒素单位〔EU〕表示。
1EU相当于1个毒素国际单位〔IU〕。
毒素标准溶液的制备
充分混合毒素储藏标准溶液后,用水稀释,即得BET检查用毒素标准溶液。
得到的稀释液应尽快使用,以免因吸附而导致活性损失。
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除非另有说明,以BET检查用水溶解或稀释药品来制备供试品溶液。
药用容器盛放的供试品溶液的制备方法见其他具体规程。
如有必要,调节待测溶液的pH值,使鲎试剂和供试品溶液的混合物的pH值在所选鲎试剂的使用pH围。
一般要求供试品溶液的pH值围为6.0-8.0。
试液或调节pH值用溶液应用BET检查用水配制,在去除毒素的容器中贮存。
毒素限值确实定及最大有效稀释倍数
CP(2021)
药品、生物制品的细菌毒素限值
(L)一般按以下公式确定:
L=K/M
式中L为供试品的细菌毒素限值,一般以EU/ml、EU/mg或EU/U(活性单位〕表示;
K为人每千克体重每小时最大可承受的毒素剂量,以EU/(kg•h)表示,注射剂K=5EU/(kg•h),放射性药品注射剂K=2.5EU/(kg•h),鞘用注射剂K=0.2EU/(kg•h);
M为人用每千克体重每小时的最大供试品剂量,以ml/(kg•h)、mg/(kg•h)或U/(kg•h)表示,人均体重按60kg计算,人体外表积按1.62m2计算。
注射时间假设缺乏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供试品每平方米体外表积剂量乘以0.027即可转换为每千克体重剂量(M)。
按人用剂量计算限值时,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和临床用药实际情况做必要调整,但需说明理由。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是指在试验中供试品溶液被允许到达稀释的最大倍数〔1-MVD),在不超过此稀释倍数的浓度下进展毒素限值的检测。
用以下公式来确定MVD:
MVD=cL/λ
式中L为供试品的细菌毒素限值;
c为供试品溶液的浓度,当L以EU/mg或EU/U表示时,c的单位需为mg/ml或U/ml,当L以EU/ml表示时,那么c等于l.0ml/ml。
如需计算在MVD时的供试品浓度,即最小有效稀释浓度,可使用公式c=λ/L;
λ为在凝胶法中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EU/ml),或是在光度测定法中所使用的标准曲线上最低的毒素浓度。
EP(8.0)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指可检测出毒素限值的供试品溶液的最大稀释倍数。
MVD按以下公式确定:
MVD=毒素限值×供试品溶液浓度/λ
毒素限值:
在剂量的根底上,注射药物的活性成分的毒素限度为K/M
K=人每公斤体重每小时最大可承受的毒素剂量〔EU/kg〕
M=人用每公斤体重每小时的最大供试品剂量。
专论中,注射剂的活性成分的毒素限度的单位有IU/ml、IU/mg、IU/生物活性单位等。
供试品溶液的浓度表示法:
-当毒素限度以质量〔IU/mg〕表示时,用mg/ml表示浓度。
-当毒素限度以〔IU/ml〕表示时,用ml/ml表示浓度。
-当毒素限度以生物单位〔IU/Unit〕表示时,用Units/ml表示浓度。
λ=指凝胶法中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或指浊度法或显色法使用的标准回归曲线上最低点〔IU/ml)的对应值。
USP(36)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指可检测出毒素限值的供试品溶液的最大稀释倍数。
按以下公式确定:
MVD=毒素限值×供试品溶液浓度/λ
毒素限度——注射药品的毒素限度取决于剂量,等于K/M2,其中K是每千克体重毒素的阈值热剂量;M是每千克体重产品的最大推荐剂量。
当进展间隔频繁注射和连续输液时,M是指每小时给药的最大总剂量。
在药典中,注射药品的毒素限度规定为EU/mL,EU/mg,EU/单位生物活性等。
供试液浓溶液——
mg/mL:
毒素规定为重量〔EU/mg〕的情况下表示;
Units/mL:
毒素规定为重量〔EU/单位生物活性〕的情况下表示;
mL/mL:
毒素规定为重量〔EU/mL〕的情况下表示。
λ:
凝胶法〔EU/mL〕或者用于浊度法和显色法标准曲线的最低浓度的标示灵敏度。
JP(16)
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指可检测出毒素限值的供试品溶液的最大稀释倍数。
MVD按以下公式确定:
MVD=毒素限值×供试品溶液浓度/λ
毒素限值:
根据剂量,注射剂的毒素限度即为K/M的值,其中K为人每公斤体重可承受的毒素中热原的最小量〔EU/kg〕,M指人用每公斤体重每小时的最大供试品剂量。
供试品溶液的浓度表示法:
当毒素限度以质量〔EU/mg〕表示时,用mg/mL表示浓度。
当毒素限度以〔EU/mEq〕表示时,用mEq/mL表示浓度。
当毒素限度以生物单位〔EU/Unit〕表示时,用Units/mL表示浓度。
当毒素限度以体积〔EU/mL〕表示时,用mL/mL表示浓度。
λ:
指凝胶法中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EU/mL),或为浊度法或显色法使用的标准回归曲线上最低点〔EU/mL)的对应值。
凝胶法
CP(2021)
凝胶法系通过鲎试剂与毒素产生凝集反响的原理进展限度检测或半定量检测毒素的方法。
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在本检査法规定的条件下,使鲎试剂产生凝集的毒素的最低浓度即为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用EU/ml表示。
当使用新批号的鲎试剂或试验条件发生了任何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改变时,应进展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
根据鲎试剂灵敏度的标示值(A),将细菌毒素国家标准品或细菌毒素工作标准品用细菌毒素检査用水溶解,在旋涡混合器上混匀15分钟,然后制成2λ、λ、0.5λ和0.25λ四个浓度的毒素标准溶液,每稀释一步均应在旋涡混合器上混匀30秒。
取分装有0.1ml鲎试剂溶液的10mm×75mm试管或复溶后的0.1ml/支规格的鲎试剂原安瓿18支,其中16管分别加人0.lml不同浓度的毒素标准溶液,每一个毒素浓度平行做4管;另外2管参加0.1ml细菌毒素检査用水作为阴性对照。
将试管中溶液轻轻混匀后,封闭管口,垂直放入37±1℃的恒温器中,保温60分钟±2分钟。
将试管从恒温器中轻轻取出,缓缓倒转180°,假设管形成凝胶,并且凝胶不变形、不从管壁滑脱者为阳性;未形成凝胶或形成的凝胶不坚实、变形并从管壁滑脱者为阴性。
保温和拿取试管过程应防止受到振动,造成假阴性结果。
当最大浓度2λ管均为阳性,最低浓度0.25λ管均为阴性,阴性对照管为阴性,试验方为有效。
按下式计算反响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即为鲎试剂灵敏度的测定值(λc)。
λc=antilg〔∑X/n〕
式中X为反响终点浓度的对数值〔lg)。
反响点浓度是指系列递减的毒素浓度中最后一个呈阳性结果的浓度;
n为每个浓度的平行管数。
当λc在0.5-2λ(包括0.5λ和2λ)时,方可用于细菌毒素检査,并以标示灵敏度λ为该批鲎试剂的灵敏度。
干扰试验按表1制备溶液A、B、C和D,使用的供试品溶液应为未检验出毒素且不超过最大有效稀释倍数(MVD)的溶液,按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项下操作。
表1凝胶法干扰试验溶液的制备
编号
毒素浓度/被参加毒素的溶液
稀释用液
稀释倍数
稀释后毒素的浓度
平行管数
A
无/供试品溶液
—
—
-
2
B
2λ/供试品溶液
供试品溶液
1
2
4
8
2λ
1λ
0.5λ
0.25λ
4
4
4
4
C
2λ/检查用水
检查用水
1
2
4
8
2λ
1λ
0.5λ
0.25λ
2
2
2
2
D
无/检查用水
-
-
-
2
注:
A为供试品溶液;B为干扰试验系列;C为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对照系列;D为阴性对照。
只有当溶液A和阴性对照溶液D的所有平行管都为阴性,并且系列溶液C的结果符合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要求时,试验方为有效。
当系列溶液B的结果符合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要求时,认为供试品在该浓度下无干扰作用。
其他情况那么认为供试品在该浓度下存在干扰作用。
假设供试品溶液在小于MVD的稀释倍数下对试验有干扰,应将供试品溶液进展不超过MVD的进一步稀释,再重复干扰试验。
可通过对供试品进展更大倍数的稀释或通过其他适宜的方法(如过滤、中和、透析或加热处理等)排除干扰。
为确保所选择的处理方法能有效地排除干扰且不会使毒素失去活性,要使用预先添加了标准毒素再经过处理的供试品溶液进展干扰试验。
当进展新药的毒素检査试验前,或无毒素检查项的品种建立毒素检查法时,须进展干扰试验。
当鲎试剂、供试品的处方、生产工艺改变或试验环境中发生了任何有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变化时,须重新进展干扰试验。
EP(8.0)
凝胶法系通过鲎试剂与毒素产生凝集反响的原理来检测或定量毒素的方法。
在标准条件下,可引起鲎试液凝集的毒素的最低浓度即为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
为确保试验结果准确、有效,应根据预备试验中的说明开展试验,复核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和试验的干扰因素。
(1)预备试验
(i)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复核试验
灵敏度用IU/ml表示。
应在鲎试剂用于检查毒素之前对灵敏度进展复核;复核试验需要制备标示灵敏度λ的4支平行管。
当使用新批号的鲎试剂或试验条件发生了任何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改变时,应进展鲎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
用BET检查用水稀释毒素储藏标准溶液,制成2λ、λ、0.5λ和0.25λ四种浓度的标准溶液。
在每支试管中,分别混合等体积〔通常为0.1mL)的鲎试液和标准溶液。
如使用的是装有鲎试剂冻干粉末的西林瓶或安瓿,可向其中直接参加溶液。
按照鲎试剂生产商的建议,将反响混合物孵育一段时间(通常在37±1℃下保存60±2分钟),在此过程中,不能震动试管。
凝胶的完整性测试:
如使用试管作为容器,先将试管从保温箱中取出,再缓缓将试管倒转1800。
如果形成了坚实的凝胶,倒转后凝胶不移位,此时将该项检查的结果记录为阳性。
如未能形成坚实且不变形的凝胶,该项检查的结果即为阴性。
仅在最低浓度的标准溶液的所有平行管的检查结果均为阴性的情况下,试验方为有效。
反响终点浓度指系列递减的毒素浓度中最后一个呈阳性结果的浓度。
将终点浓度取对数,计算它们的平均值,再将平均值的结果取反对数,最后的表达式如下:
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lg-1(Σe/f)
Σe=所用系列溶液的终点浓度的对数值的和
f=平行管的数量
反响终点的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即为鲎试剂灵敏度的测量值〔IU/ml〕。
当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在0.5λ至2.0λ之间时,可判定受试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为λ,可用于毒素的检查。
(ii)干扰因素试验
开展该项实验的目的是检查供试品溶液中反响的增强因素或阻抑因素的存在。
按表2.6.14.-1制备溶液A、B、C、D。
供试品的稀释度不得超过MVD,且供试品溶液不能检查出毒素,具体操作见〔1〕预备试验的〔i〕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复核试验项。
表2.6.14-1
溶液
毒素浓度/配制毒素的溶液
稀释剂
稀释倍数
稀释后毒素的浓度
平行管数
A
无/供试品溶液
-
-
-
4
B
2λ/供试品溶液
供试品溶液
1
2
4
8
2λ
1λ
0.5λ
0.25λ
4
4
4
4
C
2λ/BET检查用水
BET检查用水
1
2
4
8
2λ
1λ
0.5λ
0.25λ
2
2
2
2
D
0/BET检查用水
-
-
-
2
A=经检查无毒素的溶液
B=干扰实验用
C=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对照品
D=阴性对照品〔BET检查用水〕
根据〔1〕预备试验下的〔i〕鲎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复核试验项中列出的公式,计算B和C溶液的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
如试验条件发生了任何可能影响到试验结果的变化,须重新进展干扰因素试验。
只有当溶液A和D的所有平行管中无反响、且溶液C的结果在复核的鲎试剂灵敏度围时,试验方有效。
经测定,如果溶液B的灵敏度在[0.5λ,2.0λ]间,可判定供试品溶液在该实验条件下,对实验无干扰;反之那么判定供试品溶液对试验能形成干扰。
假设供试品溶液在小于MVD的稀释倍数下对试验有干扰,应将供试品溶液进展不超过MVD的进一步稀释,再重复干扰试验。
使用灵敏度更高的鲎试剂进展毒素的检查时,因为灵敏度更高的鲎试剂能排除实验的干扰因素,供试品的稀释倍数也可适当放宽。
可通过其他适宜的方法〔如过滤、中和、透析或加热处理等〕排除干扰。
为确保所选择的处理方法能有效地排除干扰且不会使毒素失去活性,要使用预先添加了标准毒素再经过处理的供试品溶液进展干扰实验。
USP(36)
凝胶法系通过LAL试剂与毒素产生凝集反响的原理来检测或定量毒素的方法。
标准条件下,能使鲎试剂产生凝集的毒素的最低浓度即为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
为确保试验结果准确、有效,应根据凝胶法的预备试验中的说明展开试验,复核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和试验的干扰因素。
凝胶法的预备试验
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复核试验——试验时,取LAL试剂批中至少一支西林瓶。
用LAL试剂用水对倍稀释USP毒素RS,得到2λ、λ、0.5λ和0.25λ四种浓度的稀释液〔λ的定义见上文〕。
每一个标准毒素浓度和阴性对照品平行作4管。
当使用新批号的LAL试剂或试验条件发生了任何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改变时,应进展LAL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
在每支试管中,分别混合等体积〔如0.1mL)的LAL试剂和标准溶液。
如使用的是装有LAL试剂冻干粉末的西林瓶或安瓿,可向其中直接参加溶液。
按照LAL生产厂家的说明,保温装有反响试剂混合物的试管〔通常在37±1℃下保存60±2分钟〕,在此过程中,不能震动试管。
保温完毕后,为测试凝胶的完整性,缓缓将每个容器倒转1800。
如果形成了坚实的凝胶,倒转后凝胶不移位,此时将该项检查的结果记录为阳性。
如未能形成凝胶,或形成的凝胶不坚实、在倒转过程中出现了滑脱,该项检查的结果即为阴性。
仅在最低浓度的标准溶液的所有平行管的检查结果均为阴性的情况下,方可判定试验有效。
反响终点浓度指系列递减的毒素浓度中最后一个呈阳性结果的浓度。
使用下面的公式,计算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
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lg-1(Σe/f)
Σe为所用系列溶液的终点浓度的对数值的和;f为平行管的数量。
反响终点的几何平均值即为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单位为EU/mL〕。
当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在0.5λ至2.0λ之间,可判定受试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为λ。
凝胶法的干扰因素试验——按表1制备溶液A、B、C、D,使用的供试品溶液应为未检验出毒素且不超过MVD的溶液,按LAL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项下操作。
用检查法给出的公式计算溶液B、C的反响终点的几何平均值。
表1凝胶法的阻抑/增强试验溶液的制备
溶液
毒素浓度/配制毒素的溶液
稀释剂
稀释倍数
稀释后毒素的浓度
平行管数
A
无/供试品溶液
-
-
-
4
B
2λ/供试品溶液
供试品溶液
1
2
4
8
2λ
1λ
0.5λ
0.25λ
4
4
4
4
C
2λ/LAL试剂用水
LAL试剂用水
1
2
4
8
2λ
1λ
0.5λ
0.25λ
2
2
2
2
D
无/BET检查用水
-
-
-
2
溶液A:
去除毒素的供试品溶液
溶液B:
干扰试验溶液
溶液C:
LAL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对照品
溶液D:
LAL试剂用水制成的阴性对照品
如试验条件发生了任何可能影响到试验结果的变化,须重新进展干扰因素试验。
只有当溶液A和D中无反响、且溶液C的结果在复核的标示灵敏度围时,试验方有效。
计算溶液B的鲎试剂灵敏度,如果值在[0.5λ,2.0λ]间,可判定供试品溶液在该浓度下无干扰作用;反之那么判定供试品溶液对试验能形成干扰。
假设供试品溶液在小于MVD的稀释倍数下对试验有干扰,应将供试品溶液进展不超过MVD的进一步稀释,再重复干扰试验。
使用灵敏度更高的鲎试剂进展毒素的检查时,因为灵敏度更高的鲎试剂能排除实验的干扰因素,供试品的稀释倍数也可适当放宽。
可通过对供试品溶液或进展更大倍数的稀释或通过其他适宜的方法〔如过滤、中和、透析或加热处理等〕排除干扰。
为确保所选择的处理方法能有效地排除干扰且不会造成毒素的活性损失,要使用预先添加了USP毒素RS再经过处理的供试品溶液进展干扰试验。
JP(16)
凝胶法系通过LAL试剂与毒素产生凝集反响的原理来检测或定量毒素的方法。
标准条件下,能使鲎试剂产生凝集的毒素的最低浓度即为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
为确保试验结果准确、有效,应根据凝胶法的预备试验中的说明展开试验,复核鲎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和试验的干扰因素。
凝胶法的预备试验
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复核试验——试验时,取LAL试剂批中至少一支西林瓶。
用LAL试剂用水对倍稀释USP毒素RS,得到2λ、λ、0.5λ和0.25λ四种浓度的稀释液〔λ的定义见上文〕。
每一个标准毒素浓度和阴性对照品平行作4管。
当使用新批号的LAL试剂或试验条件发生了任何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改变时,应进展LAL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
在每支试管中,分别混合等体积〔如0.1mL)的LAL试剂和标准溶液。
如使用的是装有LAL试剂冻干粉末的西林瓶或安瓿,可向其中直接参加溶液。
按照LAL生产厂家的说明,保温装有反响试剂混合物的试管〔通常在37±1℃下保存60±2分钟〕,在此过程中,不能震动试管。
保温完毕后,为测试凝胶的完整性,缓缓将每个容器倒转1800。
如果形成了坚实的凝胶,倒转后凝胶不移位,此时将该项检查的结果记录为阳性。
如未能形成凝胶,或形成的凝胶不坚实、在倒转过程中出现了滑脱,该项检查的结果即为阴性。
仅在最低浓度的标准溶液的所有平行管的检查结果均为阴性的情况下,方可判定试验有效。
反响终点浓度指系列递减的毒素浓度中最后一个呈阳性结果的浓度。
使用下面的公式,计算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
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lg-1(Σe/f)
Σe为所用系列溶液的终点浓度的对数值的和;f为平行管的数量。
反响终点的几何平均值即为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单位为EU/mL〕。
当终点浓度的几何平均值在0.5λ至2.0λ之间,可判定受试LAL试剂的标示灵敏度为λ。
凝胶法的干扰因素试验——按表1制备溶液A、B、C、D,使用的供试品溶液应为未检验出毒素且不超过MVD的溶液,按LAL试剂灵敏度复核试验项下操作。
用检查法给出的公式计算溶液B、C的反响终点的几何平均值。
表1凝胶法的阻抑/增强试验溶液的制备
溶液
毒素浓度/配制毒素的溶液
稀释剂
稀释倍数
稀释后毒素的浓度
平行管数
A
无/供试品溶液
-
-
-
4
B
2λ/供试品溶液
供试品溶液
1
2
4
8
2λ
1λ
0.5λ
0.25λ
4
4
4
4
C
2λ/LAL试剂用水
LAL试剂用水
1
2
4
8
2λ
1λ
0.5λ
0.25λ
2
2
2
2
D
无/BET检查用水
-
-
-
2
溶液A:
去除毒素的供试品溶液
溶液B:
干扰试验溶液
溶液C:
LAL试剂标示灵敏度的对照品
溶液D:
LAL试剂用水制成的阴性对照品
如试验条件发生了任何可能影响到试验结果的变化,须重新进展干扰因素试验。
只有当溶液A和D中无反响、且溶液C的结果在复核的标示灵敏度围时,试验方有效。
计算溶液B的鲎试剂灵敏度,如果值在[0.5λ,2.0λ]间,可判定供试品溶液在该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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