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服务指南详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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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服务指南详版模板
服务指南编号:
04024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服务指南
(详版)
发布日期:
2018年7月15日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二、适用范围
三、事项审查类型
四、审定依据
五、受理机构
六、决定机构
七、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十、申请材料目录
十一、申请接收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理方式
十四、办结时限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六、审批结果
十七、结果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十九、咨询途径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二十二、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二十三、年检要求
二十四、注意事项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项目编码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
项目编码:
04024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包括名称、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审批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数量限制、申请条件、禁止性要求、申请材料目录、办理基本流程、办结时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等要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或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适用于本指南。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1993年第128号,2016年11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72号修订);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
(三)《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1999〕835号)。
五、受理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六、决定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且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已向国际电联履行通知登记程序;
(二)所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且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
(三)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相关业务技能的人员;
(四)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五)空间无线电台主要特性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且不会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六)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九、禁止性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综合考虑申请人条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申请材料目录
数量要求:
申请涉及电信业务经营和跨境业务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四套,除此之外均为两套材料。
(一)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股权结构说明(至自然人或内资企业),股权证明材料的承诺书;申请人基本情况(部委政府机关出具盖章正函、事业单位出具法人证明、企业出具公司营业执照),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六)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国无管表1)、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国无管表2)、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5)或非静止轨道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国无管表16);
(七)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卫星网络资料申报情况、申请空间电台参数与卫星网络资料对应情况;
(八)对于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1.如空间遥感类空间无线电台需提供测绘资质证明,注明测绘类别(如果不是甲级,那么资质材料属地需与公司执照注册地址一致);2.申请卫星业余频段开展卫星业余业务的,需提供业余无线电协会和国际业余无线电联盟(IARU)的协调材料、操作人员业余无线电业务等级证书、开展业余业务的承诺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
卫星发射的同时启用新卫星测控站的,卫星测控站申请材料也需同时提供。
测控站申请材料除设立地球站所需的必要材料外,还需包含建站前对选址进行的电磁兼容分析和论证材料、选址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回复。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后,需将申请材料原件提交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网址: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或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对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空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于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颁发频率使用许可文件。
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对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和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完成的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所规定的程序,以及组织专家开展必要的电磁兼容分析等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许可审查期限内。
我部将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审查工作所需时间。
(四)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频率使用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0年。
其中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5年。
执照有效期和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十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需按照第九条申请材料目录,可以现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对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于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的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审批过程中需要扣除的许可期限,按照本指南第十二条内容执行。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六、审批结果
对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核发频率使用许可证、空间无线电台执照;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应当核发相应频率使用许可证。
十七、结果送达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
申请人凭受理申请通知书及有效身份证件现场或通过邮寄等方式领取相关证件。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
十九、咨询途径
业务受理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网址:
业务咨询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二十、监督投诉渠道
如对许可决定不服,可在收到不予许可决定书之日起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业务受理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98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8:
00-17:
00
业务咨询窗口:
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8:
00-17:
00
二十二、办理进度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第十九条的咨询途径进行电话查询或凭借我部通过短信平台发送的唯一标识码登陆我部门户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二十三、年检要求
需年检。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空间无线电台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许可事项和条件。
获得空间无线电台频率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许可事项和条件开展业务,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书面报送上年度空间无线电台基本运行情况,空间电台各转发器出租出售的具体频段和对应的用户单位名称等有关材料。
二十四、注意事项
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拟变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所载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符合法定条件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
空间无线电台在发射、入轨、在轨测试、漂星、离轨等阶段,卫星操作单位应做好与其他可能受影响的空间无线电台操作单位的信息通报及协调工作,相关操作不得对正常运行的空间无线电台造成有害干扰。
一旦出现有害干扰,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消除。
频率使用期限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频率占用费。
使用期满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空间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资源需按年缴纳频率占用费。
空间电台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
500元/每兆赫兹(发射)
收费依据: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附件:
1.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流程
2.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3.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常见错误示例
4.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常见问题解答
附件1
附件2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审批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一)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申请文件;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以及运行维护措施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
(五)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六)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七)空间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
(八)可用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完成国内协调并开展必要国际协调的证明材料;
(九)对于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XXX单位关于设置、使用XXX空间无线电台的申请
工业和信息化部:
XXXXX。
(正文要点:
简要说明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情况,包括卫星项目情况、卫星建造情况、卫星设计寿命情况、卫星发射情况、卫星使用业务情况、卫星网路资料协调情况以及卫星测控站、数据接收站情况等)
妥否,请批复。
附件:
1、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申请文件
2、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股权结构说明
3、拟开展的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
4、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5、依法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6、国无管表1、2、15或16
7、网络资料申报、国内国际协调、及申请参数与资料关系
8、开展业务资质证明材料
9、其他材料或说明
XXX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联系人及电话:
XXX/XXXXXXXX)
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
XXXXX。
(正文要点:
1、申请人基本情况证明:
部委政府机关出具盖章正函、事业单位出具法人证明、企业出具公司营业执照;
2、开展相关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和管理措施等)
拟设置、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情况说明
XXXXX。
(正文要点:
1、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距离);
2、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
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XXXXX。
(正文要点:
1、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
2、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组网)方案和使用率、测控说明和卫星测控站、卫星通信通信关口站、卫星地球探测业务数据接收站情况;
3、空间电台对应卫星网络资料情况:
1)通知资料报送情况;
2)国内协调列表(静止轨道卫星需罗列正负三度内国内卫星网络优先级情况)、协调完成函件,及国际协调努力证明材料;
3)对于未完成国内协调的,需提供申请卫星及关联典型地球站的详细实际设计参数(卫星收发增益、发送功率、C/N、系统噪声温度,地球站方向图类型、收发增益、口径、发送功率、经纬度等);
4)申请各频段对应网络资料参数,包括卫星网络名称、波束名称、频段、方向、业务类型、极化方式、发射增益、天线增益、功率谱密度、发射标识;
4、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
4、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和计算等信息,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
5、运行维护措施。
6、;
7、
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XXX(单位)承诺在XXX(地区)范围内设置、使用XXX空间无线电台的相关频率,在运行过程中,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频率和设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设台手续,所配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缴纳频率占用费。
XXX单位(盖章)
XX年XX月XX日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国无管表1F_****-_2015-_0001_
①申请信息
频率申请单位
名称
******通信有限公司
系统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手机号码
1*******
电子信箱
****@****
无线电系统/网络名称
********通信网
卫星/星座名称
亚洲4号
标称轨道经度
122°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10□kHz□MHz
通信业务/系统类型
业务性质
□专用□公众□其他
技术体制
TDMA
使用范围
□国际/跨边境(界)□全国□跨省□省内□地市□县级□其他
网络用途
防洪救灾、应急抢险、重大事件保障、若是“公众通信”也可不填
□申请信(波)道
的中心频率
与下栏的“申请频率范围”二选一填写
低端频率/高端频率
□kHz
□MHz
□GHz
/
□kHz
□MHz
□GHz
12730/14480
/
/
/
/
/
/
/
/
/
/
/
□申请频率范围
起:
12725止:
12735
□kHz□MHz□GHz
起:
14475止:
14485
□kHz□MHz□GHz
起:
止:
□kHz□MHz□GHz
起:
止:
□kHz□MHz□GHz
起:
止:
□kHz□MHz□GHz
起:
止:
□kHz□MHz□GHz
申请频率使用期限
2015年*月*日至2020年*月*日或(长期)
缴费单位
名称
******通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
邮政编码
1000**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手机号码
1*********
电子邮箱
****@*****
开户银行
建行北京新华支行
账户名称
******通信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
②申请人承诺
1.本申请表填写的所有内容真实、准确;
2.本单位如变更地址、名称等事项,将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3.遵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并按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
申请人(签章):
***
日期:
2015年4月10日
附件名称列表
备注
表号
/
2006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
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填表说明
1.本表系用户在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前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时填写,包括卫星通信网(系统)、无线通信网络等。
2.“F____-____-____”栏系指频率使用申请表编号,“F”后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4位表示地区编码,中间4位表示年份,后4位表示申请表序号,例如:
“F********”,表示北京地区2006年第10张频率使用申请表。
此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3.频率申请单位“名称”栏,系指申请使用频率单位的全称。
4.“系统代码”栏,系指频率使用单位所属部门的代码,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5.“组织机构代码”栏,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8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所有单位均应填报本项。
6.“通信地址”栏,系指申请使用频率的单位通信地址。
7.“联系电话”栏,填写联系人的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
8.“电子信箱”栏,填写联系人的电子信箱或单位公务信箱。
9.“无线电系统/网络名称”栏,系指拟建的、由用户命名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名称。
10.“卫星/星座名称”栏,只适用于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填写。
申请使用单颗卫星时,填写卫星名称;申请使用星座时,填写星座名称。
11.“标称轨道经度”栏,系指对地静止卫星星下点的标称地理经度,并在经度值前填写“E”表示东经、填写“W”表示西经。
此栏仅当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并且使用对地静止卫星时填写。
12.“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栏,系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划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不用填写。
13.“通信业务/系统类型”栏,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填写。
14.“业务性质”栏,系指拟建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所属的无线电业务性质,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
其中“专用”系指国内各部门开展的专用通信业务;“公众”系指用于国际、国内公众通信的业务;“其他”系指不包括在上述范围内的业务。
15.“技术体制”栏,系指拟建的无线电通信系统或网络的技术体制,例如GSM、WCDMA等等。
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则不用填写。
16.“使用范围”栏,系指拟建无线电通信网或卫星通信网(系统)的使用范围,可选择填写并在相应的“□”内填写“√”号。
其中“国际/跨边境(界)”系指拟建系统或网络可提供国际漫游;“全国”系指覆盖全国的通信系统或网络,“跨省”系指仅用于两省或两省以上的通信系统,其他类推。
17.“网络用途”栏,根据网络的实际用途进行填写。
例如,防洪救灾、应急抢险、保障重大事件等,公众业务则不必填写。
18.“申请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当用户按信(波)道申请少数频率时填写此项,按照配对频率进行填写。
“/”的左侧填写较低频率,“/”的右侧填写较高频率。
申请卫星通信网(系统)时,不用填写。
19.“申请频率范围”栏,当用户申请某一频率范围时填写此项,填写规则为申请频段的起始频率和终止频率,如申请多个频段,则分别填写。
20.“申请信(波)道的中心频率”栏和“申请频率范围”栏,填写其一即可,在相应的“□”内填写“√”号。
21.“申请频率使用期限”栏,按实际需要填写,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
22.“缴费单位名称”栏,系指交纳频率占用费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23.“开户银行”、“账户名称”、“银行账号”栏,系指缴费单位需要办理托收时填写。
24.“申请人承诺”栏,系指用户申请频率时需要申明和承诺的条款,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25.“附件名称列表”栏,如有附件(如技术方案等)则将名称填上,并将附件与申请表一同提交受理单位;没有则不填。
26.如需填写续表,其申请表编号与前表相同,并在“备注”部分中“表号”栏“/”左侧填写该表的顺序号,右侧填写表的总数。
例如,2/4表示此申请表号下共有4张申请表,此表为第2张表。
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国无管表2T____-____-____
①申请信息
设台单位
名称
******通信有限公司
□新设□变更
组织机构代码
**********-*
系统代码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
邮政编码
1000**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传真号码
********
手机号码
1********
电子信箱
****@****
无线电系统/网络名称
********卫星
信道带宽/波道间隔
□kHz□MHz
通信业务/系统类型
业务性质
□专用□公众□其他
技术体制
TDMA
使用范围
□国际/跨边境(界)□全国□跨省□省内□地市□县级□其他
网络用途
防洪救灾、应急抢险、重大事件保障、若是“公众通信”也可不填
频率使用许可证号
或批准文号
频率使用许可证号:
*********
若还没取得“频率使用许可证”,则填写批准文号:
*********
批准频率使用期限
2015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9日
□申请信(波)道
的中心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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