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卷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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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卷四
卷四案例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材料: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我们要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要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
总之,我们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把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发挥出来,为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
问题:
请结合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的重要精神,谈一下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三个统一”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表达完整、准确;
(2)不少于400字。
参考答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执政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重要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
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
可以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
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总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
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
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
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刑法案例分析题,本题22分。
强奸罪、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自首、立功☆☆☆☆
2009年某夏日晚,于某像往常一样在街上游荡。
突见,前面一女青年蔡某独自在路上行走,身形苗条,于某颇为心动,于是偷偷跟在其后,看其没有发觉且四下无人,就冲上去捂住其嘴,将其强行拉至树林里,意图强奸。
蔡某拼命挣扎,于某怒火中烧按住其手脚,用极为变态的方式强行与蔡某发生了性关系,蔡某晕厥过去。
于某发现,蔡某携带着一个手提包,于是将其包内的钱包、手机、信用卡拿走,并摘下蔡某脖子上戴的项链后离去。
于某持蔡某的信用卡在商场刷卡消费,透支数十万元。
于某还将蔡某的手机、钱包交给自己的朋友章某,让其帮助其变卖,得款二人平分。
2个月后,于某见某别墅甚为豪华,心想其中值钱的财物肯定不少,于是偷偷潜入其中,正在翻找财物时,被归来的主人林某发现,于某遂顺手拿起林某家中的菜刀,向林某挥舞,林某不敢追赶,于某趁机逃走。
后于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交代了自己强奸蔡某的行为,但隐瞒了去林某家的事情,此外还揭发了章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
后经查,蔡某因伤重而当场死亡。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于某强行与蔡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何认定?
(2)于某拿走蔡某钱包、手机的行为如何认定?
(3)于某拿走蔡某的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数十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罪?
(4)于某还将蔡某的手机、钱包交给自己的朋友章某,让其帮助其变卖,得款二人平分。
怎样评价章某的行为,二人是否构成共犯?
(5)怎么评价于某在林某家的行为?
(6)对于于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交代了自己强奸蔡某的行为,但隐瞒了去林某家的事情,此外还揭发了章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的情形,应怎样认定?
答案:
(1)于某强行与蔡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于某明知自己变态的强奸行为会导致被害人的性器官、其他器官严重损伤甚至死亡,仍采取此种手段强奸,对于死亡为故意,属于强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
(2)于某在蔡某晕厥后,拿走蔡某钱包、手机的行为属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因当时蔡某并不知情,而不属于抢劫罪。
(3)于某拿走蔡某的信用卡,并透支消费数十万元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4)于某还将蔡某的手机、钱包交给自己的朋友章某,让其帮助其变卖,得款二人平分。
二人不存在事前与事中的通谋,因此不构成共犯,章某在明知手机、钱包属于赃物的情况下,帮助其销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5)于某以盗窃的故意进入林家,在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因其入室的故意为盗窃,而非抢劫,因此不属于入室抢劫,应以一般的抢劫罪定罪处罚。
(6)于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时,交代了自己强奸蔡某的行为,但隐瞒了去林某家的事情。
对于强奸罪,于某属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就强奸罪成立自首。
因其没有供述抢劫的罪行,因此该罪不成立自首。
于某揭发章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属于立功。
但是因为《刑法修正案(八)》删去了自首又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于某不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民法案例分析题
王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郭某保管。
郭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张某,得款10000元。
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韩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该古董押给韩某,如张某到期无法还款,古董归韩某所有。
在王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郭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郭某房屋之虞。
郭某遂请施工队修缮王某的房屋,并约
定,施工费用待王某回来后由王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王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郭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郭某与张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为什么?
(2)张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
为什么?
(3)张某将古董当给韩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张某与韩某之间约定张某到期无法还款,古董归韩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
为什么?
(5)郭某请施工队加固王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郭某和王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王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
为什么?
(7)王某对郭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及解析:
(1)郭某与张某的古董买卖合同效力属于效力未定。
因为出卖人郭某将保管王某的古董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张某。
郭某并没有处分权而实施了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属于效力未定。
(2)张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
因为张某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善意取得构成条件包括: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古董收藏商张某不知郭某属于无权转让原物的占有人,并且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张某行为属于善意取得。
(3)张某与韩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张某为了借款而将古董押给韩某,“押给”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古董交付给韩某占有,担保2万元债权实现,二是“押”表明双方有设立动产质押合同的意思表示。
质权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为担保债权而将古董交付占有给韩某即设立动产质押。
(4)该约定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所以流质条款无效。
该约定属于流质契约,根据《担保法》第66条规定,受到法律的明文禁止。
流质契约禁止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出质人的利益,使乘人之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5)郭某与王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成约定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①无法律上的原因;②管理他人事务;③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
本题难点在于如何认定郭某请施工队加固王某房屋时,郭某是否有为王某利益的意思。
虽然郭某害怕王某房屋倒塌危及自己的房屋而请施工队加固王某房屋,但从加固房屋客观利益归属上看,属于王某,因此可以认定郭某有为王某利益的意思。
但如果是郭某误将自己的事务作为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时,不成立无因管理。
(6)施工队应向郭某请求付款。
因为郭某与施工队之间有房屋修缮的承揽合同关系,约定由第三人王某履行付款义务,但第三人拒绝履行的,应由郭某向施工队负担违约责任,所以施工队可要求郭某付款。
(7)王某对郭某擅自出卖古董的行为,可基于保管合同,请求郭某承担违约之诉;也可以基于对古董的所有权,向郭某行使侵权请求权。
但只能择一行使。
作为古董的所有人王某,可以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所有权;同时又可作为保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保管人郭某的违约行为,要求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王某应择一行使。
刑诉案例
陈飞(27岁)因琐事将李元(23岁)的头部打成轻伤。
李元向县公安局控告,县公安局认为本案属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
李元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于是移送县公安局,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侦查终结后,认为陈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陈飞突然潜逃,检察院遂决定并发布通缉令在全县范围内通缉陈飞。
陈飞后在家人陪同下到检察院归案,县检察院决定逮捕陈飞,由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将陈飞依法逮捕。
审查起诉阶段,陈飞委托了其任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朋友刘江担任辩护人。
县检察院经讯问陈飞,听取李元的意见,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即决定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递交起诉书的同时,向县法院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并口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在向陈飞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开庭审理前,县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以电话的方式通知了县检察院、李元、陈飞,并记录在案。
在庭审中刘江未出庭,但在庭审前将口头辩护意见告知了独任审判员。
陈飞在最后陈述中翻供,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县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处陈飞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宣判后又将陈飞押回看守所等待是否上诉或抗诉。
被告人陈飞以其系正当防卫为由提出上诉,县检察院没有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过重,撤销一审处刑部分,改判拘役6个月。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出该案诉讼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李元向县公安局控告,县公安局认为属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的做法不当。
根据《六
机定规定》第4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
害人有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2.县检察院发布通缉令是错误的。
检察院只有权决定通缉,无权发布通缉令。
通缉令由公安机关发布。
3.检察院派司法警察执行逮捕是错误的,应交给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
59条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
4.县人民检察院仅仅讯问陈飞,听取李元的意见,并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的做法不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本案中还应听取刘江的意见。
5.县检察院口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做法不当,根据《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随案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在起诉时应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6.县人民法院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只通知了县检察院、李元、陈飞的做法不当。
根据《刑
诉解释》第223条规定: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的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若
干意见》5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分别通知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使用简便方式,
但应当记录在卷。
”还应当通知辩护人刘江。
7.庭审中刘江未出庭,在庭审前将口头辩护意见告知独任审判员的做法不当。
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
8.县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做法不当。
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9.县法院宣判后又将被告人陈飞押回看守所等待是否上诉或抗诉,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应当对陈飞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0.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过重,撤销一审处刑部分,改判拘役6个月。
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实际上撤销了缓刑,加重了陈飞的刑罚。
违反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民诉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
请回答以下问题: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
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
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
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8、假设在第二审程序中,二审法院发现本案一审的审判长是原告人甲的前妻,未进行回避,二审法院可以作何程序上的处理?
答案:
1.甲可依《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行使代位诉讼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乙对次债务人丙的债权。
2.债权人甲应以次债务人丙为被告,以债务人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若甲未将债务人乙列为第三人,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乙为第三人。
3. 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C县人民法院管辖。
4.甲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丁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类似性,属于同一种类的,如果其他条件符合,可以作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
5.如果甲提起代位权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不应受理起诉。
6.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院应告知甲另行起诉。
8.一审法院违反回避制度,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范围,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商法主观题
甲、乙、丙、丁均为非国有企业。
2009年6月5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依法设立华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出资3000万,乙以其合法持有的戊公司30%的股权出资,价值评估1000万,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1000万,丁以房产作价出资1000万。
2010年6月10日,华宇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三项决议:
(1)更换公司两名监事:
一是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二是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
(2)决定于2010年8月发行公司债券800万元,用于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经查,此时公司总资产为9000万元,负债为3500万元。
(3)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批准了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从公司2100万元公积金中提取8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的方案。
7月14日,华宇公司用公司公益金中的20万元修缮职工宿舍。
7月19日,华宇公司总经理个人决定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
问题:
(1)乙的出资是否合法?
(2)股东会会议作出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3)股东会会议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4)股东会会议批准公司公积金转为资本方案的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5)华宇公司总经理用公司资产为其亲属提供债务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我国公司
法的规定?
【答案】
(1)合法。
本题中乙持有的戊公司股权合法且无权利负担,并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进行了价值评估。
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
(一)、
(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2)股东会会议作出由乙企业代表陈某代替丁企业代表王某出任公司监事的决议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而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李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徐某担任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依据:
《公司法》第52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不符合,因为该公司不符合发行债券的主体资格。
不符合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依据《证券法》第16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华宇公司的净资产已经不足6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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