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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考点整理
侵权责任法考点整顿
不定项8*2’名词解释4*4’简答4*6’阐述2*10’案例2*12’
一、侵权法保护对象
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权益,既涉及民事权利,也涉及民事利益,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
1.侵权责任法保护所有实体民事权利
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以及其她投资性权利。
2.侵权责任法保护合法民事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胎儿人格利益;其她人格利益、其她身份利益、其她财产利益。
二、侵权责任方式
侵权责任方式是指加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详细方式。
是侵权责任详细形式;是责任与义务结合;
损害补偿是重要方式:
1.财产型:
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补偿损失。
2.精神型:
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综合型:
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损害补偿
侵权人实行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导致损害,在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产生祈求补偿权利和给付补偿责任,使侵权人补偿受害人因合法权益被侵害所受到损失责任形式。
损害补偿是最基本责任形式,涉及财产损害补偿、精神损害补偿和人身损害补偿。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含义: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必备条件。
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其责任构成要件是不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重要是指损害补偿责任构成要件。
内容: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错、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方式办法
(1)含义:
违法行为指违背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行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违法和行为两个要素。
(2)分类:
①违背法定义务行为;
②违背以保护她人为目法律,如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规定;
③故意违背善良风俗
(3)方式:
①作为:
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不作为义务行为,如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绝对权。
②不作为:
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详细作为义务而不予履行。
涉及:
来自法律直接规定;来自业务或者职务上规定;来自行为人先前行为。
(4)样态:
①直接行为:
自己行为
②间接行为:
被监护人实行行为;被管领物行为
(二)损害事实类型
(1)含义:
指一定行为导致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导致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客观事实,涉及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2)分类:
①对人身权及人身法益损害:
对人格权损害对身份权损害
②对财产权及财产权益损害: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③精神损害
(三)过错、损害成果、违法行为关系
(一)含义
1过错(综合说):
既是一种心理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活动,是一种舆论和道德谴责。
2.损害成果:
指一定行为导致她人人身权、财产权和法益受到侵害,并导致财产利益及非财产利益减少或者灭失客观事实,涉及权益被侵害和利益减损。
3.违法行为:
指违背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实行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行为和违法两要素。
(二)关系
1.违法行为与过错:
联系:
违法行为和过错行为构成因果关系中因素
区别:
(1)过错是主观状态,违法行为是客观方面,两者在认定上经常互相印证。
过错——因素力——补偿范畴;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2)违法性和过错也许分属不同主体。
如未成年人侵权时,行为由未成年人实行,过错则属于监护人。
2.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
违法行为(因素)与损害事实(成果)之间产生因果关系。
3.过错与损害事实:
过错是针对对损害事实故意和过错
4.过错、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损害事实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因素力
是指在导致损害共同因素中,各个因素对损害成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作用力。
1.决定因素力大小因素:
共同因素性质如直接因素、间接因素;因素事实与损害之间距离;因素事实强度
2.因素力大小在共同侵权和混合过错责任分担上有实质影响:
因素力小,责任小;否则,责任大。
四、侵权责任形态
(自己责任和代替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代替责任
1.概念:
负责人为她人行为和行为人之行为以外自己管领下物件所致损害负有侵权责任
2.特点:
(1)负责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相分离;
(2)负责人为致害人或致害物承担责任须以有特定关系
(3)负责人为补偿义务主体承担补偿责任。
3.构成要件
(1)致害人应处在特定状态(执行职务;执行定作人批示;法定监护之下)
(2)代替负责人与致害人或致害物之间有特定关系(从属、雇佣、监护、代理等)
(3)代替负责人应处在特定地位(支配、合同、代理抚养、报酬)
4.类型
(1)不可追偿(国家公务员、法人及雇员没有过错)
(2)可以追偿(只要行为人实行致害行为时有过错)
(3)非典型性代替责任(国家机关等因自己行为导致损害应承担责任)
●过错相抵
1.概念:
双方责任中过错相抵,指在损害补偿中,由于与有过错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补偿责任。
2.特性:
①双方当事人主观过错混合;
②损害发生因素事实相混合(互为作用而发生损失)
③受害人一方有损失。
3.过错相抵受害人应负责任构成条件:
①受害人需有过错
②受害人行为须不当
③受害人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共同因素
4.过错相抵责任分担
①比较过错。
指在与有过错中,通过拟定并比较加害人和受害人过错限度,以决定责任承担和责任范畴。
②因素力比较。
拟定与有过错责任范畴,过错限度起决定作用,但是因素力影响亦须注重,因素力比较是拟定过错相抵责任范畴重要一环。
五、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过错责任原则
(一)含义
以过错作为归责构成要件和最后要件,同步也以过错作为拟定行为人责任范畴根据。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错;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题中之意。
(二)内容
1.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1)过错责任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期合用一种归责原则。
(2)注意义务是判断过错客观原则
2.过错是拟定责任大小根据
(1)在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状况下,双方均须依照各自过错限度分别承担责任。
(2)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当事人责任范畴应当以其过错限度为根据
(三)合用
1.合用范畴:
普通侵权行为。
2.责任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过错
3.合用办法:
(1)普通合用办法——谁主张谁举证
(2)特殊合用办法——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形态——自己责任
●抗辩事由
1、概念:
指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祈求而提出,用于证明原告祈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事实,又称为免责或减轻责任事由。
2、特性:
对抗性、客观性
3、构成要件:
(1)对抗性要件:
指可以对抗侵权责任详细要件,破坏整个侵权责任构成内在构造,使原告诉请侵权责任归于不能成立事实要件
(2)客观性要件:
免责事由必要是客观存在、已经发生事实,不能是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状况。
3、分类
(1)普通免责事由(合法理由)与特别免责事由(外来因素)
1 普通免责事由,也称为合法理由,即导致损害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即排除行为违法性要件。
例如合法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
2 特别免责事由,也叫外来因素,指损害由其她因素导致,即排除了因果关系要件。
例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批准和第三人过错。
(2)法定免责事由与非法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
1 受害人过错:
就损害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法院依职权,按一定原则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补偿责任,从而达到公平合理分派责任目。
2 第三人过错: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导致,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人过错普通规则:
应当免除、减轻名义侵权人补偿责任。
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
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六、多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
概念:
多数人侵权行为是由数个行为人实行行为,导致同一种损害后果,各侵权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不同形态责任侵权行为。
多数人侵权责任是指数个行为人实行行为,导致同一种损害后果,数人对该同一损害后果按照行为不同类型所承担不同形态侵权责任。
类型:
1 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她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多数人侵权行为。
2 分别侵权行为:
数个行为人分别实行侵权行为,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错,只是由于各自行为在客观上联系,导致同一种损害成果多数人侵权行为。
承担按份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3 竞合侵权行为:
相应不真正连带责任。
(一)共同侵权行为
1.概念: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主观关连共同或者客观关连共同,共同实行侵权行为,导致她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多数人侵权行为
2.法律特性
(1)共同侵权行为主体须为各种人
(2)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具备主观意思联系或者客观关连共同
(3)数个共同加害人共同行为多导致损害为同一且不可分割
(4)数个行为人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
3.类型
(1)主观共同侵权行为:
指数个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产生共同侵害她人权利导致损害行为,其加害人涉及实行人、教唆人和协助人
(2)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指数人虽然没有共批准思联系,但是数个行为人实行行为是损害发生共同因素,导致同一损害成果,且该损害成果不可分割共同侵权行为
(二)连带VS不真正连带
概念:
(一)连带责任
1、概念:
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负责人中任何一种人或数人祈求补偿所有损失,而任何一种共同负责人均有义务向受害人负所有补偿责任,共同负责人向权利主体承担责任后,有权利向其她未承担责任负责人进行追偿。
2、2、分类
(1)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连带责任;
(3)其她合用连带责任情形(如某些分别侵权行为)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人违背法定义务,对同一种受害者实行加害行为,或者不同行为人基于不同行为而致使同一种受害人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侵权责任,各负所有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责任履行而使全体负责人责任归于消灭,或者依照特别规定多数负责人均应当承担某些或者所有责任侵权责任形态。
(三)区别
1.连带责任指两个以上债务人就批准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对外任何一种债务人均负有清偿所有债务义务,对内每一种债务人仅就自己份额承担最后责任。
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过自己应付责任份额后,可向其她债务人追偿。
即: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连带责任重要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和保证关系中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合用情形:
共同侵权、叠加分别侵权、合伙债务、代理关系、保证关系)
2.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两个以上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任何一种债务人均负有清唱所有债务义务,对内仅有一债务人就所有债务承担最后责任。
即:
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者或者血液提供者;因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三)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区别
●侵权责任竞合
1.概念:
也叫做侵权祈求权竞合,指一种事实产生涉及侵权祈求权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祈求权,且各个祈求权之间互相冲突现象
2.类型
(1)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
(2)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
(3)侵权责任与其她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聚合
1.概念:
侵权行为产生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法律责任,权利人据此可以谋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
2.类型
(1)普通侵权责任聚合:
指侵权人实行一种行为导致她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祈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情形
(2)特殊侵权责任聚合:
指侵权人实行一种行为导致她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但产生侵权祈求权,并且还产生了其她民事祈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民事责任情形
四种情形: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聚合
侵权责任与无因管理聚合
侵权责任与缔约过错责任聚合
●侵权责任并合
1、概念:
是指在多数人侵权行为中,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侵权责任形态,又增长规定了新侵权人承担同一种侵权责任形态或者其她侵权责任形态,构成更多侵权人对同一损害承担同一种或者不同侵权,并互相重叠责任形态。
2、特性
(1)原侵权人与新侵权人行为导致是同一种损害
(2)法律原本规定了一种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
(3)法律又规定新增长侵权人加入多数人侵权责任之中
(4)原本规定侵权责任形态与新增长侵权人承担责任形态相重叠
●侵权责任竞合与聚合区别
一.区别
1.概念:
侵权责任竞合:
也叫做侵权祈求权竞合,指一种事实产生涉及侵权祈求权在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祈求权,且各个祈求权之间互相冲突现象发生冲突现象。
侵权责任聚合:
侵权行为产生责任聚合是指行为人同一侵权行为符合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法律责任,权利人据此可以谋求民事、行政与刑事救济,从而产生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
2.类型:
侵权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竞合、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与其她民事责任竞合
侵权责任聚合:
(1)普通侵权责任聚合:
指侵权人实行一种行为导致她人损害,依照法律产生多项侵权祈求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多项侵权责任情形
(2)特殊侵权责任聚合:
指侵权人实行一种行为导致她人损害,依照法律不但产生侵权祈求权,并且还产生了其她民事祈求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不同民事责任情形。
四种情形: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聚合、与不当得利聚合、与无因管理聚合、与缔约过错责任聚合
3.产生因素:
责任竞合:
①不法行为产生后,不法行为同步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②数个民事责任之间互相冲突
责任聚合:
①一种违法行为导致了各种损害后果,法律规定了各种法律责任形式。
②这些责任形式可以并存,例如侵害名誉权,导致损害补偿、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聚合。
4.祈求权:
责任竞合:
虽然产生了多项祈求权,但多项祈求权具备相似给付目,因而互相排斥,不能并存,择一祈求
责任聚合:
责任聚合产生是多项独立祈求权,这些项祈求权给付内容互相独立,并不相似,一并祈求
5.选取合用:
责任竞合:
责任竞合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取
责任聚合:
应当根据法院裁判权裁量合用
5.目:
(民事内部)
竞合:
大多带有补偿损失性质,很难实现补偿所有损害目。
聚合:
旨在保护受害者利益,制裁违背民事义务行为人对所有损害进行补救。
6.着眼点:
(民事内部)
竞合:
在各种民事责任中选取一种作为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是主线性,重点在法律拟定民事责任。
聚合:
在于用何种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它实行必要根据已经存在和拟定民事责任。
7.法律应用:
(民事内部)
竞合:
普通违背两个以上法律。
聚合:
普通是法律特别规定,由于聚合普通违法是一种法律;
二.联系(民事责任内部聚合与竞合)
1.两者都是因某个违背义务行为而引起。
2.责任聚合与责任竞合同样,都是同一事实产生了多重祈求权。
3.该同一行为同步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
七、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
●用人者责任P190(代替责任)
(一)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者由于劳务导致她人损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务派遣单位以及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补偿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二)特性
(1)侵权责任发生在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
(2)行为人与负责人相脱离;
(3)行为人导致损害行为与负责人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相区别;
(4)负责人过错与行为人过错作用不同
(三)类型
1、用人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导致她人(第三人)损害,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代替责任),责任构成合用过错推定原则。
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执行职务行为违法
执行职务行为认定
客观说:
该行为外观上体现为与用人单位批示办理事件规定一致,
除外情形:
超越职权行为、擅自委托行为、违背禁止行为、借用机会行为
(2)损害:
第三人损害
(3)因果关系:
在违法行为与损害成果之间
(4)过错:
用人单位过错。
不规定行为人过错,本质上是一种加重责任。
2、劳务派遣责任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她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责任,是指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导致她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2)被派遣工作人员在劳务派遣工作过程中导致她人损害;
(3)损害事实发生与被派遣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有因果关系;
(4)用工单位在指挥监督工作人员工作中有过错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她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3、个人劳务责任
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面在执行劳务过程中,由于执行劳务活动导致她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代替补偿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构成要件:
(1)接受劳务一方与提供劳务一方之间须有特定关系:
劳务关系
(2)接受劳务一方须处在特定地位:
支配地位
(3)提供劳务一方在导致第三人损害中应处在特定状态:
执行劳务
(4)接受劳务一方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法律责任
(1)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导致她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2)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依照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八、详细责任(看书)
一、产品责任p.217
1、概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补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其她财产损失后,或者有致使她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之虞时,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特殊侵权法律责任。
特性:
(1)发生在流通领域
(2)产品存在缺陷
概念:
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她人财产安全不合理危险。
详细含义:
缺陷是一种不合理危险,合理危险不是缺陷
这种危险危及人身和产品之外其她财产安全
缺陷是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原则
种类:
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跟踪观测缺陷
(3)特殊侵权责任:
人对物所导致损害负责任
2、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3)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
3、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只要受害人能证明产品具备缺陷,即构成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生产者或销售者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诉讼承担,有助于保护受害人。
免责事由
(1)普通免责事由:
受害人自身因素导致损害
第三人因素导致产品缺陷(参照关于运送者仓储者规定)
旧产品(超过有效期或者有效期)
明显危险无警示义务
(2)特殊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与仓储者运送者销售者责任关系)
产品投入流通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缺陷存在。
(与跟踪观测义务关系)
4.责任主体
(1)生产者:
成品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原材料生产者;准生产者(名义生产者)
(2)销售者:
以经营该产品为业;该经营为长期;不规定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
5.责任形态:
不真正连带责任(追偿)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p.228
1、概念
机动车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和其她在公路、都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畴但容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地方,以及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场合上,进行交通活动人员,因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她道路交通法规、规章行为,过错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
2、构成要件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违法行为
在道路交通过程中,道路交通参加人违背不可侵义务以及以保护她人为目法律所规定作为和不作为。
机动车处在运营状态是其违法行为必要条件。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损害事实
由于道路交通参加人过错行为导致权利主体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不利益状态,涉及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与涉及违法事故因素之间直接关系,即事故直接因素;交通事故中因果关系,重要有独立、综合和参加因果关系3种,采纳因果关系规则等来拟定。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过错普通都体现为过错。
机动车一方违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为有过错;违背普通人注意义务,为有重大过错。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违背与解决自己事物为同一注意,为有过错;违背普通人注意义务,为有重大过错。
3、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
(1)机动车互相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2)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互相之间导致损害。
(3)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欲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害。
4、基本规则
(1)保险优先原则
发生事故,一方面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
强制保险范畴内,不合用侵权法规则,不问过错;
机动车强制保险赔付某些局限性,合用侵权责任法规则解决。
(2)二元归责原则体系
过错推定原则:
机动车导致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人身损害
过错责任原则:
机动车互相之间
(3)恰当过错相抵规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在事故中各有过错,实行过错相抵;
但由于实行优者危险承担规则,因而在按照过错限度和因素力拟定了机动车一方责任后应恰当增长,以不超过10%为妥,同等责任下不超过60%。
(4)机动车一方无过错
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损害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一方过错引起,按照双方过错限度和过错限度,机动车一方承担数额普通在5%——10%
(5)受害人故意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故意引起,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5.责任形态:
代替责任、自己责任、连带责任(支配理论与运营利益)
三、医疗损害责任p.252
1、概念: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错,或者在法律规定状况下无论有无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她损害,应当承担以损害补偿为重要方式侵权责任。
特性:
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要是合法医疗机构。
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涉及了医师和其她医务人员。
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
责任因素是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责任。
责任形态是代替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
2、类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管理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规定,违背告知或保密义务,具备医疗伦理过错,导致患者人身及其她合法权益损害(既成事实损害如隐私权和可期待利益损害如医疗水平),应当承担损害补偿责任医疗损害责任。
1 责任构成: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医疗伦理过错
2 法律特性:
医疗伦理过错、人身损害及其她合法权益损害、过错推定
3 类型:
违背资讯告知损害责任、违背知情批准损害义务、违背保密义务损害责任
4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技术高度注意义务,具备违背当时医疗水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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