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共3篇可编辑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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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共3篇可编辑范本
篇一: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为了规范职工招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定.
二公司招用人员,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禁止就业歧视。
工作人员在招工中不得对应聘者有就业歧视的言语和行为。
三招聘与录用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应聘人员登记;
(四)面试或试工;
(五)办理录用手续.
四招聘方案的内容包括招聘岗位(工种)及人数、录用条件等。
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副主任)、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总经理的意见制定招聘方案;
仓库主管、文员、技工、普工由用人部门(车间)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经分管副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制定招聘方案。
五 公司在招工钱一般要发布招工信息,委托职业中介机构或参加招聘洽谈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工简章。
招聘信息或招工简章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制定和发布,其内容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招聘岗位(工种)及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录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求职者须提交的有效证件等。
六 应聘人员登记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部要指导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核对有关证件,告知面试或试工时间。
七 面试工作内容包括:
告知劳动条件(包括职业危害)和规章制度,了解求职者的能力和素质,协商工资待遇等。
部门经理(副经理)、车间主任、财务人员、中高级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由公司副经理主持面试或试工,人力资源部和用人部门(车间)协助;仓库主管、文员、技工、普工由人力资源部主持面试或试工,用人部门(车间)协助.
八录用工作内容有:
1、组织职工健康检查;
2、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
录用未成年工时,还要填写《未成年工登记表》;
3、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4、发放厂牌、出入证、考勤卡、工作服等;
5、按《职工培训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始业教育。
九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办理职工录用手续时,工作人员应如实告知被录用职工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可能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应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十公司实行新录用职工上岗健康检查制度,在办理录用手续前要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未成年工工作满1年、年满18周岁且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的,要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
公司对从事未出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职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十一录用职工后,应给其开具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应注明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的时间和地点。
录用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职工签收保存,另一份由职工所在部门主管人员签具职工上岗时间,并经职工签字认证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回,存入职工档案。
录用职工后,应同时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不能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0日内书面通知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
职工要在收到通知的次日前告知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职工逾期未告知是否同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职工开始上岗前培训或直接上岗之日起28日内书面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十二应聘人员到本公司应聘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和文凭、技能证书、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求职者提供的证件有:
1、近期免冠照片4张(录用登记表1张,出入证1张,居住证2张);
2、身份证复印件1张;
3、计划生育证明;
4、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证、毕业证等);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十三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职工提供个人虚假信息和证件的,视为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可立即通知职工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职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录用后,一经发现便报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处200—1000元的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十四 求职者应在求职申请表中承诺与其他单位没有存在劳动关系。
十五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
1、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2、吸毒人员、逃犯;
3、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患传染病和患职业病应退出劳动岗位人员;
5、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应聘岗位的人员。
十六 公司在招用特殊工种的人员时,要把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录用条件.所有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均要持证上岗。
难以招到具备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人力资源部应尽快报公司批准,招用其他人员,并按照本公司《职工培训管理制度》及时组织其参加培训。
无职业资格证的人员,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安排上岗。
十七 接收在校学生到本公司实习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要同学校签订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协议,明确学生的实习或社会实践活动范围、生活待遇、安全卫生事故责任等内同.
十八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将全部职工的有关情况记入
职工名册,并进行动态管理。
新招用职工或职工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人力资源部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拉动用工备案.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拉动合同后7日内申报拉动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包括: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2、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
3、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
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备案信息。
十九职工经录用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在15日内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十公司解除或者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公司人力资源部要给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证明书友要由职工本人签收,并留有存根,与劳动合同书一并保存2年。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职工应提供居民身份证等有关资料配合办理。
职工不配合的,公司人力资源部
要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经工会人员证明签名,因此延期办理的责任由职工承担.
二十一本制度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与工会协商确定。
篇二: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48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
周一至周六上午9:
00至12:
00,下午14:
00至18:
00。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经营信息:
(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公司,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一、奖励
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提升工资
晋升职务
二、惩处
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薪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3.报总经理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1.01
篇三: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范本1)
炭窑峪煤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
第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8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9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0条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21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企业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22条企业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23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企业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企业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4条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企业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26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27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28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29条企业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30条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31条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2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
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3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34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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