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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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供应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标准及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部分: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责任制
1、通则
1.1企业的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负第一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所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各部门的正职领导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所分管的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下级负责人对本范围的安全工作负直接的责任。
1.2各级领导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经常检查、监督部门的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防患于未然。
1.3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
事故发生后,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严肃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1.4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对本部门职工认真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2、矿长的安全责任制
2.1对本企业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2.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3按国家规定建立安全工作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干部。
2.4审定安全规划的计划,根据规定保证所需的安全措施费用。
有计划地解决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2.5主持召开重要的安全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研究一次安全工作,相应做出决策并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2.6审批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安全改造规划。
2.7主持领导安全防火委员会,并积极开展工作。
2.8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2.9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安全工作情况。
2.10审定、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审定导致各类事故发生责任人的处分。
2.11 经常深入第一线了解、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2.12安排一定的维修费用解决安全问题、并组织实施。
2.13认真贯彻“三同时“,落实职业安全措施,不留隐患。
3、生产副矿长的安全责任制
3.1协助矿长搞好安全工作的监督、协调工作。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及其配套文件。
3.2负责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领导安全部门(或工作人员)做好安全的日常监察管理工作。
3.3组织布置本单位的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检查各项安全工作情况。
3.4组织各项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似定改进措施,组织落实。
3.5负责搞好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工作。
3.6协助研究解决不安全问题。
4、生产安全科的安全责任制
4.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组织推广搞好安全工作的经验。
4.2负责组织制定、修改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经批准后监督检查执行。
4.3负责组织编写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及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
4.4组织好安全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4.5坚持“三同时”原则,参加新库房设计的审查及验收工作。
4.6负责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整改,并督促实施。
4.7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宣传、教育、考核、奖惩工作。
4.8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建立必要的事故档案。
4.9依法对本单位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等要害部位的监督管理。
4.10负责充实消防器材,指导、组织消防工作。
5、经警保卫的安全责任制
5.1负责全矿的消防工作。
5.2监督各单位妥善使用、储存保管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和法规,负责危险品的购销审批手续和组织销毁审批工作。
5.3负责爆破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按公安部门的要求执行)。
5.4负责全矿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5协助有关单位对重大伤亡事故、车辆事故以及爆炸等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
6、供应科的安全责任制
6.1在编制物质采购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所需的材料、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同时编入计划,并及时采购供应。
6.2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储存、发放,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有关规定,确保安全并加强对仓库的安全管理,配齐消防器材。
6.3教育所管辖车辆驾驶员认真遵守交通法规和本矿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6.4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负安全责任。
7、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主任的安全责任制
7.1应由有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懂得民用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
7.2检查爆炸材料的储量,严格掌握设计库容及爆炸材料有效期。
7.3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爆炸材料的检验。
7.4检查安全规程执行的情况。
7.5监督爆炸材料的安置、验收、统计、发放和退回。
7.6检查仓库周围的环境及防火用具。
7.7检查仓库保管员、警卫人员等的工作和安全情况。
8、民用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的安全责任制
8.1应由有经过专门培训合格,懂得民用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
8.2直接验收、安置、统计、发放和一定数量多余爆炸材料的退回。
8.3负责重新包装和仓库周围环境的清扫和管理消防用品。
8.4掌握库内的储藏量和堆放规格。
8.5爆炸材料发出前要仔细检查包装的质量和重量,并且将检查的结果记入册内表,不符合的材料不准发放。
8.6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库存安全技术规定。
8.7参加爆炸材料的试验工作。
9、警卫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9.1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责任地段要勤查、勤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9.2严格审查进出库区的机动车辆和人员,严禁无正规手续,若发现当即扣留。
9.3认真做好交接班登记手续,记录要完整以备查案。
9.4严格执行安全警卫制度,认真做好“四防”工作。
9.5坚决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二部分:
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制度
10、仓库管理制度
10.1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规范,仓库应设专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严格的危险品进出制度。
10.2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规定,并经过专门训练、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10.3非工作人员进入仓库必须保卫(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遵守仓库的各项规定。
10.4各类危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
仓库内严禁贮存无关物品。
当条件限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危险品时,可按“危险品同库存放表”的规定执行,但危险仓库内设隔墙将不同的危险品分开。
10.5库区内严禁烟火,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手机、传呼机等烟具和无线电子产品,搞好防火、防爆、防盗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10.6危险品仓库内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通风良好,堆放稳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按进库顺序堆垛,不同规定的危险品应分垛堆放,做到先进先出。
⑵仓库内应留有不小于1.5米的主要通道,堆垛距墙(柱)及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通道。
⑶堆放炸药、导炎索等成品箱的垛高不应超过1.8米,堆放雷管和其它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高不得超过1.6米。
⑷仓库应做到“十防”“十二无”,库内应设有灵敏的温湿度表。
“十防”:
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
“十二无”:
库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汽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差错事故、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柱、库边无杂草、库周围15米内无易燃物、水沟无阻塞。
⑸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⑹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准出入库。
⑺库内必须整洁、防潮、通风良好。
⑻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⑼库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⑽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⑾严禁穿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⑿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警卫工作。
⒀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⒁严禁在库内拆箱、开包。
⒂危险品如着火(指炸药、导火索)应用水或各类灭火器去扑救,严禁用砂土覆盖。
⒃存放爆炸物品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必须设专库存放,专人管理。
临时存放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可设立具备安全条件的临时性仓库,内专人管理。
临时存放炸药500千克,雷管120发以下,存放期不超过7天的,在保证落实安全措施的前提下,报经所在地县、市派出所同意,可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由专人管理。
在特殊情况下(如大型爆破,时间在15天以内),需在库外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应事先征得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并指派专门人员看,方准临时存放。
⒄安全标志齐全,并张挂醒目。
⒅民用爆破器材仓库的消防等设施,需维修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周密组织及安全措施下进行,首先应彻底清理检修现场,将易燃易爆危险品移至安全场所。
11、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制度
11.1由矿生产主管领导带队,矿安委会有关成员组成,每季度和元旦、春节、“五一”节、“十一”国庆节对民爆物品仓库定期进行以“四防”为内容的安全大检查。
11.2矿供应科每周对民爆物品仓库安全检查一次,除了做好“四防”外,重点检查火工材料进出仓库帐物是否相符,仓库保管储存等规章制度是否落实。
11.3矿生安科、保卫科、大深公安分局抽调有关人员,每月二次对民爆物品总库,每月三次对民爆物品分库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四防”,检查储存、保管、领取、使用、清退情况等。
11.4仓管员每天对民爆物品进行安全自查。
11.5执勤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做好警卫工作。
12、民爆物品仓库的出入库制度
12.1爆炸危险品进库时,保管员应按送交的品种、规格、数量在交库人员当面清点,确认无误后才能进库,并及时办理产品交库验收凭证,由双方核实签字。
入库查验:
品名、规格、数量及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送货车号等。
12.2仓管员必须认真写好爆炸危险品的收、发、存台帐、卡片,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12.3爆炸物品出库时,须先核实出库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规定,确认无误后方能发货。
出库查验:
品名、规格、数量及编号、出库日期、客户名称、提货车号等。
如发现手续不完整或出库凭证有差错,可拒绝发货,并报告单位领导。
12.4应根据出库凭证的规格、数量先集中清点,核实无误后,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给于发货装运。
13、民爆物品储存保管制度
13.1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13.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3.3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4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
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3.5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3.6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3.7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13.8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13.9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3.10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硐室或壁槽里发放。
13.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
13.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3.13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3.14在特殊情况下,经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爆破器材可临时堆放在露天场地,但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13.1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4、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4.1在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4.2长途运输危险品宜采用国家定点生产的危险品专用车,其排气装置应安装在车的前方侧面并加装防火罩,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及明显的“危险品”字样的标志。
14.3运输危险品的汽车司机应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担任。
14.4要有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14.5货物包装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
装载爆破器材不准同时载运其它人员(除押运员外)和易燃易爆物品。
14.6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
前后车辆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
14.7车况必须良好,不得超载、超速行驶。
14.8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方,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14.9汽车的车厢、车底要用木质材料,而且不能有钉子外露。
如果所用车厢和车底是铁皮的,必须在内侧附有不发火材料的护衬和软垫。
14.10出车前应对刹车、转向、发动机、灯光等部位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5 民爆物品仓库的安全保卫制度。
15.1仓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严禁在进、出库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15.2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区和库房,外来人员需进入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做好登记方能进入,并严格遵守库房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库房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子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15.3仓管人员在班前、班后应严格检查门窗锁、水源是否齐全完好,检查库房是否有异常现象,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15.4仓管人员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若发现问题立即向保卫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15.5民用爆破器材进出库,仓管人员应严格执行收发制度,不得徇职,并在场监督装卸人员文明搬运,制止违章作业。
15.6不得在库房进行开箱拆包作业。
需开箱拆包的应在防护屏障外进行。
15.7仓管人员必须严格做好库区的防火工作。
16 民爆物品的装卸制度
16.1装卸工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严格按爆炸物品装卸操作要求认真装卸,保证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16.2装卸时,必须稳拿轻放,严防摔地、翻滚、投掷、跌落、撞击、拖拉、倒置,装运和堆放要安全牢固、整齐。
16.3装卸时,不穿带钉子的鞋,按规定堆放,不准与性质相抵触的物品同车装运,卸车及时不隔夜。
16.4装运时不超量、不超高、不超宽。
17 民爆物品的销毁制度
17.1经过检验,确认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或国家标准的爆破器材,都应销毁。
17.2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写书面报告。
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报告一式五份,分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爆破器材库和当地县(市)公安局。
销毁工作应根据单位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的书面批示进行。
17.3销毁爆破器材,准许采用爆炸法、焚烧法和溶解法。
17.4销毁应注意安全事项:
⑴销毁工作应在白天及较好的天气进行。
⑵工作前应对电源、电池、起爆器、导线等起爆器材、场地及安全设备等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
⑶每次销毁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量。
⑷做好警卫和来往人员、车辆的安全。
18 安全教育制度
18.1三级安全教育。
对新入矿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农换工)、代培以及实习人员必须经过“三级”(矿、采区或车间、班组)安全教育;对本矿内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采区(车间)、班组的“二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上岗;没有经过安全教育的职工,不得分配工作。
18.2 专业安全教育。
对从事爆破、电气、起重、锅炉、高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并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有关部门的合格证后,才准许上岗操作。
18.3 新提拨的基层干部和新上任的班组长及班组安全员,应由本单位领导进行安全业务知识教育。
18.4对本单位所举办的技术学习班,应安排有安全技术知识的内容,在组织业务学习的同时,也应有安全技术知识的内容。
18.5 利用多种形式对本单位职工进行日常安全教育。
19 事故报告及追查制度
19.1 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要立即报告当班调度,带班干部、本单位领导及安全科。
19.2发生微伤事故,报告采区(车间)安全员。
以防后患,由班组长组织追查、分析。
19.3轻伤事故由队及时进行追查,并按照国务院颁发的职工事故报告表,在三天内(潘田采区可延长两天)报到矿安全科,不得隐瞒不报和拖延报期。
19.4 重伤事故由采区(车间)立即进行追查,由肇事单位的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按规定程序上报矿安全科。
19.5重大人身恶性事故,立即报告矿领导及生安科。
采取措施进行抢救。
由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追查,并按职工工伤事故报告程序上报。
19.6在事故追查中,要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0 民爆物品领用、清退制度
20.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0.2认真把好领用关,管理人员必须按班组长或现场指挥批准的使用数量进行发放,领用时超过当天当班使用量,仓管员有权拒付。
20.3认真做好领用和清退登记工作,做到领用、清退帐目清楚,货物相符。
20.4对过期、变质和处理的雷管、残药按数量交仓库做册登记,并交仓库保管,同时认真做好收缴工作。
20.5严禁不按规定多领少用,严禁转借、转卖、赠送和私藏火工产品。
20.6严禁单人领取雷管、炸药,严禁未经培训人员领取火工产品,领用人员必须在领用单上签字。
20.7对违章违法的行为人和事,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查处。
第三部分:
民爆物品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
21 仓库保管员的岗位职责
21.1必须遵守爆炸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1.2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
21.3必须建立进出仓库明细帐,做到进仓与储存、出仓帐目平衡,并做好月报年报工作。
21.4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并清除仓库周围杂草等易燃物。
21.5严禁在仓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火种火苗及明火照明。
21.6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拿、私存火工产品,如有外单位购买或其它需要的,必须持有使用地县、市公安局准购证,否则有权拒借、拒卖。
严禁不按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入库、借用、储存、出仓等,违者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处理。
21.7火工产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霉烂的产品要造册登记,经批准后,按县、市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及时报废销毁。
21.8发现短少、丢失、被盗等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处理。
22 安全监炮员的岗位职责
22.1 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2.2必须对本单位使用爆炸物品实施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观阻的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处理。
22.3必须与爆破员一起计算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火工产品用量,领取爆炸物品,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已有,更不许与爆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产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22.4必须深入爆炸现场,对爆破员的炮眼装药、制造药包、现场爆破、处理哑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特别是处理哑炮、残药要监督爆破员先灌水,取出雷管、残药,严禁利用铁器敲打哑炮及取雷管掏炸药。
22.5爆破前应划定危险区域,组织布置岗哨加强警戒并检查清退余药,催促无关人员远离危险区后,发出爆破信号进行爆破。
爆破结束后发出安全解除信号,方准行人进入险区。
22.6爆破时认真记好响炮数,爆破后与爆破员一起检查爆破结果,对哑炮、残药要督促爆破员采取安全方法加以处理,并将残炮、残药造册登记,送还仓库保管。
22.7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行为的人与事,在异常情况下有权停止或延期爆破。
发生爆炸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23 押运人员的岗位职责
23.1确保所押的民用爆破器材的品种、数量无误。
23.2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23.3 监督装载的民用爆破器材不超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23.4看管好爆炸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它事故。
23.5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破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公安机关。
24 警卫人员的位岗职责
24.1必须遵守爆炸物品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24.2警卫人员上岗执勤期间,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明确警戒的任务、范围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方法,要勤查、勤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24.3警卫人员执勤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脱岗或睡岗,不得做与执勤无关的事情。
24.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对确需进入库区的有关群众,应问明情况,并应详细登记进出库区人员。
24.5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
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区。
严禁家属及其它人员在警卫人员执勤房内住宿,严禁在库区内进行危害库区安全的活动。
24.6 认真落实交接班制度。
当班执勤者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值班本上,并签字以示负责。
交班时交情况、交警械及值班记录本。
下一班未来接班,上一岗人员不得离开执勤岗位,并应立即报告班里和保卫科。
对无故不来接班者,按旷工处理或给予除名。
25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
25.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5.2必须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药量领取爆炸物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不许虚报多领占为已有,更不许与安全监炮员等人合伙私分私存和倒卖爆炸物品。
25.3
25.3领出的爆炸物品需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挪作它用,不得转借或送人。
25.4装炮眼药、制作炸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哑炮时,要摧促无关人员离开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接受安全监炮员监督检查。
25.5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爆破信号后,方能点火爆破作业。
25.6爆炸时,应与安全监炮员认真数清爆炸炮眼响数。
爆破后,应共同检查爆破结果。
处理哑炮、残药时,要先灌水和采取正确的方法当班排除。
不准用铁器取雷管掏炸药,对处理雷管、残药的数量要造册登记,并退交仓库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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