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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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概念
调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同劳动者或者生产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以及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安全生产法规特征
保护对象:
劳动者、生产经营人员、生产资料、国家和个人财产。
强制性。
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有政策性和科学技术性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
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化管理
指导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提高生产力,保证企业效益的实现和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法治对策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实行强制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
推行行业的综合专业化安全管理
依靠工会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
法律效力及冲突的解决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根本法
基本法
劳动综合法
安全健康基本法
专门安全法
行政法规
安全规章
安全标准
宪法
刑法、民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矿山、消防、交通安全法
安全条例
部门安全规章、规定
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安全技术法规
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个体安全防护方面
安全技术法规
设计建设工程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24条:
“三同时”制度。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安全法》专章:
矿山设计、施工安全。
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安全技术法规
机器设备安全装置
《安全生产法》29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维护、保养、检测和记录并签字
《劳动法》53条:
安全卫生设施
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安全技术法规
特种设备安全措施
《安全生产法》30条:
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按照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专业资质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安全技术法规
防火防爆安全规则
《消防法》:
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瓦斯、火种检查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安全技术法规
工作环境安全
《安全生产法》34条:
危险物品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保持安全距离。
出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矿山安全法》:
矿井安全出口、
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矿山与外
界的运输和通信设施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建筑安装安全技术规程》
安全技术法规
个体安全防护
护品分防止造成急性伤害和慢性伤害两种
《安全生产法》37条:
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教育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劳动法》
《煤炭法》
《矿山安全法》
职业卫生法规
主要法规:
职业病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
乡镇企业法
煤炭法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噪声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规
工矿企业设计、建设的职业健康
《职业病防治法》16条:
职业病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
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审查
《环境保护法》:
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安装通风除尘和净化、回收设备。
生产及工作环境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含量符合工业企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111种化学物品、9种生产性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及温度、湿度标准
职业卫生法规
防止粉尘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
《尘肺病防治条例》:
凡有尘
作业,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
尘或低尘的新技术、工艺、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标准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职业卫生法规
防止有毒物质危害
《职业病防治法》23条:
可能造成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51种职业中毒列为法定职业病
职业卫生法规
防止物理危害因素和伤害
《职业病防治法》23条:
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备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防护设备维护、检修、检测
《职业病防治法》26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材料,提供中文说明书、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照明、温度、噪声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放射性矿
职业卫生法规
劳动卫生个体防护
《职业病防治法》20条:
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个人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定点生产、经营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职业卫生法规
工业卫生辅助设施
《职业病防治法》13条:
工作场所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当的设施,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根据需要设置浴窒、厕所、更衣室、休息室等辅助设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法规
女职工劳动卫生特殊保护
《劳动法》七章:
对女职工实行
特殊劳动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职业卫生法规
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法》64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安全管理法规
安全生产责任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生产同时管安全。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企业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法规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法》
《劳动法》
《企业法》
《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乡镇企业法》《职业病防治法》
《企业职工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管理法规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
《安全生产法》
安全管理法规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195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1991)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劳动法》57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管理法规
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通知》(1979)固定资产更新的技术改造资金的10—20%
《矿山安全法》:
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安全管理法规
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规范
关于加强有计划改善劳动条件工作的联合通知
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法》53条《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
安全管理法规
安全生产监督制度
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监督机构,以国家名义并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法规制度
监督组织机构和监督工作实践
构成体系
安全管理法规
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
《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普遍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安全管理法规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国家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注册安全工程师
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标准体系
标准的法律效力分类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标准的对象特性分类
基础标准
产品标准
方法标准
设计管理标准
作业环境危害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理体力劳动强度冷水低温高温高处毒作业职业性接触毒物生产性粉尘危害程度分级
事故管理
事故分类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安全教育
设备工具标准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起重设备
压力机械
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
预防工伤事故的生产工艺安全标准
预防职业病的生产工艺劳动卫生工程标准
防护用品标准
安全帽
防尘防毒呼吸器官护具
眼面护具
听力护具
防护鞋
防护服
其他护具
宪法
1982现行宪法
总纲:
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
42条:
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
43条:
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48条: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刑法责任
<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罪
134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7年或>7年有期徒刑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罪
133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7年有期徒刑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132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7年有期徒刑
航空重大飞行事故罪
131
处罚
罪名
条款
刑法责任
<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罚金或5—10年有期徒刑并罚金
建筑工程事故罪
137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7年有期徒刑
危险品重大事故罪
136
<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工矿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罪
135
处罚
罪名
条款
刑法责任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7年有期徒刑
渎职罪
397
<5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罚50%—2倍销售额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8><#004699'>146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7年有期徒刑
消防事故罪
139
<3年有期徒刑或拘役或3—7年有期徒刑
学校设施事故罪
138
处罚
罪名
条款
民法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劳动法
劳动者的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取得劳动报酬
休息休假
获得职业安全卫生保护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法
劳动者的义务
完成劳动任务
提高职业技能
执行职业安全卫生规程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
用人单位的职责
52条:
必须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3条: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法
劳动条件
54条:
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
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57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制度
职业培训
55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法
劳动者在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的义务
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对管理人员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要求胜仗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治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
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防护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
“三同时”制度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预算,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验收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人待遇
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工伤保险待遇
凝似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不适宜继续原工作的,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
工会法
工会有权要求单位行政方面或者有关部门认真处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可以提出调解意见
工会有权参与研究单位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以及职业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工会有权参加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工会法规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33条:
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方面的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
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31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查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巨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的
4.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国务院令302号(2001.4.21)
各级政府一把手对本行政管辖范围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而且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
贯彻“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对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事故种类
特大火灾事故
特大交通事故
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
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发生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政府和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违反规定,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安全生产法
三大目标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保护国家财产安全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法
五方运行机制
政府监管与指导
企业实施与保障
员工权益与自律
社会监督与参与
中介支持与服务
安全生产法
两结合监管体制
综合监管与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
综合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
安全生产法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得义务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
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法
四个责任对象
政府责任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
从业人员责任方
中介机构责任方
安全生产法
三套对策体系
事前预防对策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事后处理对策体系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知情权
建议权
批评权
拒绝权
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的八大权利
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的三项义务
自觉遵守的义务
自觉学习的义务
危险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
四种监督方式
工会民主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
公众举报监督
社区报告监督
安全生产法
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
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
中介机构1种
从业人员2种
安全生产法
十三种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
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
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质的处罚
安全生产法
十三种处罚方式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
安全生产法
十三种处罚方式
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法
安全措施
工程设计符合安全规程和技术规程,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强的项目——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法
安全措施
施工现场应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措施
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建筑法
安全要求
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法
审批要求
五种情形须办理批准手续
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它情形
建筑法
总包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法
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一个宗旨
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和WTO需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二项制度
特种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生产许可、使用登记核准、作业人员资格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强制检查、执法检查、事故处理和安全监察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个统一
监督主体统一
特种设备概念统一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类
内外制度统一
无论国内、国外制造,只要国内使用,由同一主体按照同一技术规范实施同一程序的审查、许可、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四项责任
生产者、使用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社会监督的权力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五项原则
安全至上
企业负责
权责一致
统一监管
综合治理
许可证条例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通过,2004.7.1实施。
《行政许可法》是我国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之后出台的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而且是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许可的法律。
同时,《行政许可法》也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
行政许可的涵义
也叫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准许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行为,也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法定、强制性。
以国家意志为基点。
设定机关和方式法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权设定,包括首创设定和补充设定。
法律没有设定的,国务院可以设定;
省级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级地方人大和常委会通过地方法规方式设定法律授权的许可事项。
无权设定。
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和方式法定。
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和委托或受权的社会组织
委托或授权的社会组织: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二是委托的行政机关。
实施程序法定。
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义务法定。
违反行政许可的责任法定。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经济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定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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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