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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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工信委2016年第16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启动和开展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理顺电力管理职能,优化电力生产供应使用环境,促进电力管理工作规范化,今天召开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会,下面就如何做好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一)电力行政执法是电力行政管理的基本手段。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刺激了电力需求的迅猛增长,促进了“十一五”我市电力产业的发展,2016年底,我市电源装机容量达万千瓦、较2016年底电源装机容量631万千瓦增35%;发电量亿千瓦时、较2016年发电量亿千瓦时增83%,全社会用电量亿千瓦时、较2016年全社会用电量亿千瓦时增137%;与此同时也伴随着大量涉电违法事件的不断衍生,而且这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特别是电力设施保护环境日趋恶劣,长期以往,势必严重影响到我市电力产业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因此,我们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电能计量管理、电网调度管理、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查处窃电等电力管理工作,必须开展和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才能够切实有效维护电力消费者、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电力稳定安全运行,促进电力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电力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职责所在。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行政管理职责明确,职能逐步理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县级地方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省工信委2016年第16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电力行政执法由我省各级工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可以说,电力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各级工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各级工信部门的职责所在。
由于各种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制约,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有效开展执法工作的并不多、步入规范正常电力行政执法轨道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我们要努力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为做好我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信委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我委拟出台《**市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市工信委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等文件,推动全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二、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基础工作
(一)明确各县(市)区工信局电力执法主体资格。
省工信委已经明确电力行政执法由省市县三级工信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各供电企业只具有法定授权的用电检查权。
各县(市)区工信局在“三定规定”中,要请县(市)区政府赋予工信局电力行政管理职能,并明确工信局负责履行电力监督权和电力行政执法权;各县(市)区工信局要主动向本级政府法制办申请审核、公告本单位的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做到合法执法。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夯实执法工作基础。
一是要积极争取本级政府给予编制、预算方面的支持,配备电力执法人员,保障必要的执法经费,配齐执法所需的取证设备。
应当注意的是,按照《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工信部门应配备两名以上电力行政执法人员。
二是持证执法,在电力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必须取得《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目前,全市取得的电力行政执法资质的人员较少,为20多人,每个县(市)区仅为2个左右,与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差距较大。
为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人员不足问题,各县(市)区工信局要与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开展执法培训,使在电力管理岗位人员取得执法资格、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需要说明的是工信局的局领导在办理《云南省行政执法督察证》的基础上,也可以同时办理《云南省行政执法证》。
为整合资源,我委是从节能处和节能监察支队抽取4人参与电力行政执法。
为适应电力执法的专业性要求,省工信委已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专家库,各县(市)区工信局不必再建立地方专家库,因工作需要的,可向省工信委提出申请,由省工信委从专家库中安排相应专家参加。
三是加强电力执法队伍建设。
市县两级工信部门要争取本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并根据工作需要和《电力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创造条件积极申请成立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或电力行政执法队。
(三)规范电力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执法程序。
省工信委在2016年第16号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附件3中制作了云南省电力行政执法文书范本,我市电力行政执法文书不再单独制作,统一按全省文书范本样式使用。
对电力行政执法中涉及电力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开展。
省工信委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了具体的《电力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了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各种适用情形,各县(市)区工信局及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程序,同时制作《电力行政执法文书》;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工信局应当组织听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四)做好罚没款收缴管理。
各工信局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中收缴的各种罚没收入,要按照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云财预〔2016〕290号)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在同级地方财政机关罚没收入设立专户,罚没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地方财政。
目前市工信委已与市非税管理局协商开设了专用账户和票据,各县(市)区工信局应及时做好此项工作。
关于执法经费问题,应通过部门预算的方式,积极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电力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事业发展的费用支出问题,为依法行政提供资金保障。
(五)加大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宣传。
各县(市)区工信局要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的宣传工作。
宣传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电力用户要依法用电,树立“电是商品”、“破坏电力设施必罚”和“窃电有罪”的意识,要选择一些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形成强大的声势,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三、加强部门协作,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一)工信系统上下协作、分工合理。
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按“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明晰电力行政执法权限、实行合理分工。
各县(市)区工信局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涉及市级部门、单位和企业的案(事)件,应报请市级工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涉及中央所属部门、单位和企业的案(事)件及省级部门、单位和企业的案(事)件,应报省工信委实施行政执法。
(二)加强部门协作,扩大电力执法工作的覆盖面。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和反窃电是电力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工作量大,涉及面广。
在实际工作中,涉及清理电力线路树障、房障的,要与林业、城建部门等加强合作;涉及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盗窃电能的,要在依法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加强与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合作。
工信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履行执法牵头部门的职责,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公安、工商、林业、城建等相关部门以及电网、电厂等电力企业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定期不定期地开展具有针对性的专题执法检查,切实推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三)积极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省工信委对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求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已经非常明确,一是积极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行政执法工作,二是积极开展保障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执法工作,三是积极开展查处窃电的行政执法工作。
各县(市)区工信局重点是抓好落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电力行政执法的新思路、新方法,卓有成效地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各电力企业和各有关单位有义务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电网企业,对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维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等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四、准确把握电力法律法规的内容,做到有法必依
(一)关于电力行政执法项目。
根据《电力法》和云南省地方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工信部门公布了应由省级工信部门履行的电力行政执法具体项目15项,还公布了依据电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电力行政执法项目1项。
各县(市)区工信局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公布本区域内的电力行政执法项目,内容应包括行政许可(初审)、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项目等,工作中要准确把握,不能有所偏废,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二)关于电力行政许可。
省工信部门在电力监管方面的行政许可有《供电营业许可》1项,批准许可权限在省级,市县级只有初审权,行政许可的相对人是电网经营企业,其许可标准相关法律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应遵照执行。
对无资质的违法供电行为,要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60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并报电力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后执行”的规定,**市工信委设定了《区域内供电企业事故限电方案审批》1项行政审批项目,经**市政府公告后组织实施。
现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9条“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应做好计划用电工作”的要求,结合近几年的电力运行和监管的实际,应将该项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为《区域内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和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审批》,具体制定电力紧张或发生电力事故时的限电操作顺序,强化预案和应急管理,切实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对各供电公司报送的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或事故紧急限电序位表,各县(市)区工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准确把握,及时批复。
另外,按省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中“督促指导电力企业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云南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电力设施,依法开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开挖施工等作业的行政审批”的要求,还应增加对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擅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等危害电力线路和设施的多种行为的行政审批,具体项目的提出需规范和报批,从而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四)关于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省工信部门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公布了电力行政处罚21项省级有权实施项目。
**市工信委制定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提出了13项市级电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规定了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各自适用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处罚幅度档次。
明确了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经市工信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后已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各县(市)区工信局应当按照《云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结合各自执法的实际情况,在省市量化的基础上,再次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幅度,自由裁量标准也应送本级法制部门审查,同时报市工信部门备案。
在梳理电力行政处罚项目中,从处罚的相对人来看,既有电网经营企业,也有电力用户,既有企业法人、组织,也有团伙、自然人;从违法行为来看,既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有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更有即时性强、证据难以收集、后果难以查明的盗窃电能行为;从处罚标准看,处罚种类较多,罚款额度差别大,同一项目罚款的自由裁量较大。
因此,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在电力行政执法中一定要深入研究,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合法、合理地实施处罚。
同志们,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电力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到会各位领导讲话精神,用你们的热情和智慧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和推动电力行政执法工作,为推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供用电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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