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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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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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现行版本:
A
2010-11-10发布
2010-11-10实施
目次
1.目的
2.适用范围
3.术语
4.职责
5.工作程序
6.相关文件
1•目的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装置、库区及储罐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与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及重大危险源档案。
3.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
3.2单元
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及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临界量
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5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由数据采集装置、逻辑控制器、执行机构以及工业数据通迅网络等仪表和器材组成,可采集安全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故障诊断和事故预警确定现场安全状况,同时配备联锁装备在危险出现时采取相应措施的重大危险源计算机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
3.6安全监控装备
罐区危险因素(参数)监测报警和控制的相关装备。
4.职责
4.1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建立重大危险源控制系统,对本单位的重大
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4.2安委会是重大危险源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建立、更新重大危险源档案;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演练。
4.3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重大危险源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
5.程序
5.1重大危险源的辩识与评估
5.1.1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并记录辩识过程与结果。
5.1.2建立、明确定期评估的时限和要求,定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5.1.3当有下列情况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辩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1、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己满三年的;
2、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3、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4、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6、有关重大危险源辩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5.2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5.2.1一般要求:
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应设有相对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相关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宜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设备中;系统所用设备应符合现场和环境的具体要求,具有相应的功能和使用寿命;控制设备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安全场所;系统报警等级的设置应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协调,不同级别的事故分别启动相对应的应急预案;对于容易发生燃烧、爆炸和毒物泄漏等事故的高度危险场所、远距离传输、移动监测、无人值守或其它不宜于采用有线数据传输的应用环境,应选用无线传输技术与装备。
5.2.2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5.2.3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5.2.4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5.2.5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5.2.6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的建立应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标准。
系统一般由监测器、隔离变送器、摄像机、二次仪表、现场监控器、执行机构(包括报警器等)、视频处理设备、监控计算机、传输接口、电源、线缆、防雷装置、防静电装置、其他必要设备等和软件组成。
5.2.7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的配备应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标准。
储罐
区监测传感器可分为罐内监测传感器和罐外监测传感器两类。
罐内监测传感器用于储罐内的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工艺参数的监控,防止冒顶或者异常的温度压力变化。
罐外监测传感器用于明火、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及相关的环境危险因素等的监控,应根据监测范围、
监测点和环境因素等确定其安装位置。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储罐的温度、液位、压力以及环境温度等参数的联锁自动控制装备,包括物料的自动切断或转移以及喷淋降温装备等。
528罐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和泄漏控制装备的设置
5.2.8.1设置原则
(1)具有可燃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可燃气体的浓度有
可能达到25%LEL的场所,应设置相关的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2)具有有毒气体释放源,且释放时空气中有毒气体浓度可达到最高容许值并有人员活动的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3)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4)可燃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存在的场所,可只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5)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混合释放的场所,一旦释放,当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而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允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如果一旦释放,当空气中有
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值,而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6)—般情况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仪。
但是,若没有相关固定监测报警仪或无安装固定式检报警测仪的条件,或属于非长期固定的生产场所的,可使用便携式仪器监测,或者采样监测。
(7)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
(8)配备检漏、防漏和堵漏装备和工具器材,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罐区应设置物料的应急排放设备和场所,以备应急使用。
封闭场所宜设置排风机,并与监测报警仪联网,自动控制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
528.2有毒气体监测报警点的确定
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圭寸闭或半圭寸闭场所时,每个释放源与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大于1m;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的场所时,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宜设置在该场所主风向的下风侧,每个释放源距离监测报警器不宜大于2m,如设置在上风侧,每个释放源距离监测报警器不宜大于1m。
528.3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点的确定
(1)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储罐场所,在防火堤内每隔20m~3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报警仪,且监测报警器与储罐的排水口、连接处、
阀门等易释放物料处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2)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鹤管装卸栈台,应按小鹤管铁路装卸
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设置一台监测报警器,且装卸车口与监测报警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可设一台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汽车装卸站,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与装卸车鹤位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3)液化烃的灌装站,封闭或半封闭的灌装间,每隔15m设置
一台监测报警器,且灌装口与监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宜大于7.5m;封
闭或半封闭储瓶库,每隔1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且储瓶与监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m;半露天储瓶库周围每隔20m设置一台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当周长小于20m时可只在主风向的下风位置设一台;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监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宜
为5m~7.5m。
(4)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高点等易于滞留气体处设置监测报警器。
(5)压缩机或输送泵所在场所,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
封闭的场所,每隔15m设置一台监测报警器,且任何一个释放源与监测报警器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m;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
半露天场所,监测报警器应设置在该场所主风向的下风侧,且每个
释放源与监测报警器的距离不宜大于10m。
若不便装于主风向的下风侧时,释放源与监测报警器距离不宜大于7.5m。
(6)罐区的地沟、电缆沟或其他可能积聚可燃气体处,宜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在未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器的场所进行相关作业时,可配置便携式可燃气体监测仪进行现场监测。
528.4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监测报警器的安装要求
(1)可燃气体监测探头安装可采用房顶吊装、墙壁安装或抱管安装等方式,应确保安装牢固可靠,同时应考虑便于维护、标定。
(2)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比重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当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小于空气的
比重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0.5m以上;被监测气体的比重大于空气的比重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不得小于0.3m。
(3)监测探头布线应采用三芯屏蔽电缆,单根线的截面积应大于1mm2。
接线时屏蔽层应良好接地。
(4)监测探头安装时,应保证传感器垂直朝下固定。
(5)可燃气体监测探头应在断电情况下接线,确定接线正确后通电;应在确定现场无可燃气体泄漏情况下,开盖调试探头。
(6)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探测器应避开强机械或电磁干扰,避
开强风尘及其他自然污染源,且周围应留有不小于0.3m净空间。
5.2.9应设置风力、风向和环境温度等参数的监测仪器,并与罐区安全监控系统联网。
应设置防雷防静电装置。
压力储罐的环境温度监测仪器宜与喷淋水系统联锁。
5.3责任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5.4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米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5.5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5.6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
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5.7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5.8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
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并及时修订完善。
5.9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重大危险源辩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评估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5.10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填
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5.11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6•相关文件
6.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2010
6.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AQ3036-2010
6.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09
6.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40号令
6.5《重大危险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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