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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史复习材料
中国政治制度史
一、名词解释
1、官僚政治16
所谓的官僚政治,乃是指一种与专制统治相结合的政治形态,是指当时官吏普遍以出任官职作为固定职业,只对君主和上级负责而不问社会效益和民生疾苦,只知墨守成规,按例办事而不管实际情况的变化,遇事模棱两可,行动迟缓,推诿责任,甚至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苟且偷安。
(为了一己私利和升迁,有时不惜草菅人命,残民以逞。
官僚政治形态的出现和长期存在,与当时的政治制度密不可分。
)
2、礼崩乐坏65
所谓“礼崩乐坏”,即是原来的以血缘构成的宗法制受到破坏,原来的社会意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新的社会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并通过权力使之达到合法化,新的政治治理形式不可避免地出现,并且显示出强大的威力。
3、朝聘98
“朝聘”,是天子与诸侯、诸侯与诸侯之间的一种政治交往方式。
诸侯亲自觐见天子成为“朝”,派遣卿觐见天子称为“大聘”,派遣大夫觐见天子称为“小聘”。
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诸侯之间的交往也开始称为朝聘,而在西周时是不许可的。
(朝聘是体现王权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旦诸侯不朝,王朝的地位也就发生了危机)
4、猛安谋克制241
猛安谋克制是中央政务管理体制中“因俗而治”的政治管理机构的一种。
猛安谋克制原来是女真族在部落联盟时期的组织形式,猛安为部落单位,谋克为氏族单位。
完颜阿骨打时规定300户为一谋克,10谋克为一猛安。
金代进入中原以后,在地方行政中保留这一制度,与州县形成互不统属的两个系统,施用范围除女真族之外,还有归附的契丹和部分汉人所在地区。
(猛安相当于州,某克相当于县,主管休整军务、训练武艺、劝课农桑是军事编制、生产单位、地方行政三位一体的组织)
5、三司推事325
隋唐以后,形成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主的三大司法机关,它们之间有一定的分工。
遇有大案,由三个部门的长官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
(三个部门协同管理司法工作,既是加强了司法工作的严谨性,又使他们互相牵制,进而在执法用法过程中保持相对的准确,也保证了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
6、宰相开府辅政制188
宰相开府辅政制,是指作为百官之长的宰相可以设置自己的衙署,可以自辟僚属,依照皇帝的意图,独立行使权力。
宰相府根据需要,设置各种职能机构,他们各有分工,按照不同的职责来贯彻执行皇帝和宰相的指示。
(宰相府人员基本上由宰相任免,皇帝很少干预。
宰相府拥有比较独立办理政务的权利,故当时宰相的权利很大)宰相开府辅政制主要出现在隋代以前。
(他们名称代有不同但实际职任基本相同)
7、夷离堇制185
夷离堇是契丹语,即首领之意。
是辽代各部族的自治制度。
耶律阿保机曾把契丹和臣属契丹的部落编为20部,圣宗时扩展到34部,后来确定为48部。
其中地位最高的是“内四部族”,其次是“四大部族”,即:
五院部、六院部、乙室部,奚六部。
各部设首领,称为“夷离堇”或“大人”,太宗时改为“大王”。
内四部族和四大部族是契丹统治的中坚力量,各有独立的治理权力。
8、改土归流297
明清两代在云、贵、川、桂等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改行临时任命的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
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平定思州、思南两宣慰使乱后,废土司,设贵州布政使司,置思州、思南等八府。
清雍正时,由于云贵总督鄂尔泰的建议,更在云南、贵州等省积极推行。
改土归流以后,在原土司地区实行和汉族地区相同的政治制度,如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编查户口、组织乡勇等;加强了边远地区和内地经济、文化交流,也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统治。
(但是在执行这一政策时,官吏往往滥杀无辜,烧毁村寨,引起少数民族的不满和反抗。
)
9、君临之术
(对权力的运用称为术,君主的统治地位是建立在牢固执掌权力的基础上,没有权力就失去至尊地位,不会运用权力,权势也必然旁落,至尊地位也会被削弱会被架空,这种权力的运用手段和方法,被称为君临之术。
君临之术在皇权专制统治中起到重要作用)
君临之术又称制横术,是君主驾驭臣子的权术之道,最常见的就是平衡术,这有利于君主独掌大权,防止臣下做大,但是却使君主与臣下相互猜忌,丧失了君主的执政同盟基础.
10、五听352
(中国古代在审讯过程中要求注重讯问方式,以收到最好的效果,诸如“五听”)所谓“五听”:
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
(这种观察讯审讯的方法还被写入法律,认为是易于收效的方法。
)
11、七术353
(古代的司法官根据自己的审讯经验,提出“七术”的问案技巧)“七术”,即用钩、袭、攻、逼、摄、合、挠等方法来问案。
所谓钩,是用其他的话题来钩出人犯的实话;袭是乘人犯心虚而掩其不备;攻是因人犯的短处和空隙而突击之;逼是因人犯穷急之处而扼困之;摄是控制人犯的奸恶而不让他们狡展;合是把原告和被告的供词分别比对参详;挠是以众人的见证供词来挠服人犯。
12、郡县兵役制402
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建立在郡县在籍男子都必须为国家承担徭役的基础上,普遍征发丁役充当军兵。
如汉代的“践更”和隋唐的“府兵”均属此类。
汉代的男子服徭役在23—56岁之间,第一年叫“正卒”后到京师或边境屯守戍卫一年称为“卫士”或“戍卒”,期满以后回归乡里。
另一种是以郡县为单位强行征发兵役的制度,如明代的“佥兵法”这种“佥兵”制度在军事需要时经常采用。
13、谪罪兵役制403
即谪发刑徒和贱民充军的制度,历代沿袭采用。
在西汉时,建立了谪发刑徒和贱民充军的制度,即七科谪:
“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
(战时需要兵源,在兵源不足时,国家经常强行征兵,强行征兵不足就使用罪犯充军。
)宋元后,谪罪兵役制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制度,如宋代的“配军”,明代的“恩军”和“充军”。
14、招募兵役制404
是以雇佣的形式来招募兵员的制度,始于春秋战国时期,以后各代间或实行。
主要有三种形式:
第一种是国家常备兵需要训练有素,娴于战阵的精锐士卒,以保证较强的战斗力。
第二种是作为国家常备兵的普遍招募制。
第三种是作为特殊兵种而招募的。
15、世袭兵役制405
亦称世兵制,是子孙世代相袭为兵的制度。
主要有强制世兵制和限制世兵制两种类型。
强制世兵制,即士兵全家被强迫从普通户籍中分离出来,脱离民籍,变为军籍,士兵本人终身当兵,其子孙后代亦世代为兵。
另一种限制世兵制是早期国家的兵役制度,主要是限制汉人在部队当兵。
16、发奴兵役制406
是特殊情况下出现的征兵制,主要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国家征发四家僮奴充当兵役。
第二种则是国家征调官府所有的僮奴为军,立功者可以免去僮奴身份。
第三种是在战争需要的情况下征发徒刑犯为军,立功者可以免去罪责。
此外,有些王朝还通过战争征服或掠夺的形式,收编一些降附军,胁迫被掠来的丁壮充军,或编为独立军伍,或分隶于各营。
二、简答题
1、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研究对象p6
第一,中国历史上的政治活动及其效果(包括政治体制,政治社会背景,政治理论依据,政权结构,政治运行过程,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制度)
第二,中国历史上的政治状况(包括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形式,职权责利的划分和运用,以及相互配合密切相关的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监察等制度)
第三,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对历史和现代所产生的影响
第四,中国历史上产生过的政治思想和有关政治的各种学说
第五,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社会活动及文化传统
第六,历史上对政治制度的妥善运用,对统治环和行政的监察,对官吏的规定和举措,培养,任用,考核等管理。
第七,中国政治制度史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2、近年来中国政治制度史研究集中在哪些方面p24
第一,对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研究(将研究视点引入文化史的范畴,并深入到政治与社会这个最基本的问题)
第二,对中外政治制度史的比较研究
第三,对珍稀典章法律文献和史料的挖掘和整理
第四,对政治制度史进行多方面专题研究
第五,对各朝代的政治制度情况进行分期研究(探求不同时期的特点和发展演变的轨迹)
第六,对历史上的少数民族政权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状况的研究(以说明“因俗而治”的历史必然和发展趋势,也对各民族本身的历史发展和民族关系作出重要的充实)
3、简述中国政治制度史的特点p10
第一,君主专制、个人集权与宗法血缘关系、婚姻裙带关系贯穿在中国政治制度史的始终。
第二,政权与神权相结合,以神权作为论证政权合理性的依据,以政权和神权作为制定制度的标准,是一切剥削阶级政权的共同手段。
第三,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伦理道德和传统思想依然是难以回避的问题。
第四,贵族特权和官僚政治伴随着中国政治制度史的始终,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日益加强,显示出政治制度的集权化、严密化、严酷化和任意化的特点。
(第五,在高度君主集权制度下,行政权力包揽一切,使中国政治制度史出现人治的特点。
第六,政治制度公开承认不平等的原则,肯定社会等级差别,承认特殊权力阶层,对不同阶层采用不同的对待方法。
)
4、大同社会与小康社会的区别55
大同社会,是无序而经济不发达的,是尚未出现财产私有的原始社会,它建立在生产水平低下的基础上,除勉强维持生活外,很难有剩余产品可供私有。
在这种条件下,原始氏族的民主制和首领选举制,只能是奠立在首领人物尚未能够享有特殊利益前提下的权利平等和平衡的基础上,也不肯能出现专制的管理人员。
小康社会是建立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上,出现了财产私有制和国家,需要建立一定的制度以进行规范。
“天下为公”的大同社会和“天下为家”的小康社会的另一个区别在于小康社会出现了世袭君主和公职机构,以及对公职人员的管理。
5、试述王权的体现形式及制约p92
体现形式:
第一,王自称是作为上天和祖宗授予统治权的人间代表。
第二,王以宗族长兼国家元首的身份实行统治,并且在强化宗法制的基础上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第三,王通过适用誓、诰、命、令等文书或口谕以行使王权。
第四,通过“会盟”、“巡狩”、“朝聘”等方式以控制各诸侯国。
制约:
第一,王权受到原有和相继发展起来的地方势力的制约。
第二,王权受到贵族元老的制约。
第三,王权受到天地、鬼神、祖先等宗教信仰的限制。
6、简述“君临之术”在皇权专制统治中所起的作用119
第一,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政治全局,调整官制,予夺权势。
第二,采取各种手段来实现君主对社会全体臣民的全面监控。
第三,使用严刑峻法,强迫各系统各部门绝对按照皇帝的意志和指令办事;倡导纲常伦理以维护政治统治秩序。
7、皇位继承人的选用标准和条件是什么130
第一,按照“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传统原则和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来择立皇位继承人。
第二,根据本王朝的政治需要,从王朝本身的存在和发展考虑,择立堪任政事和胜任统治的继承人。
第三,迫于形势,不得不以所谓“有功于社稷”,已经拥有重大军政实力的皇子为继承人。
第四,“内援外助”是保证皇位继承的重要条件,也是择立继承人的主要标准。
8、简述皇帝制度的特点123
第一,神权被皇权进一步利用,借用神的威灵,突出皇帝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
第二,皇帝在全国范围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绝对”的权力。
第三,全体官僚都是皇帝的臣仆,庞大的官僚机构都是执行皇帝意旨的机构。
9、简述贵族辅政制的辅政机制及其特点182
机制:
夏商周:
尹、辰、巫、保、三公。
南北朝开始官分南北两部,置两部大人统领。
辽朝耶律德光确立南北两面官制度。
金朝完颜阿骨打继续保存下来的勃极烈制度,西夏位居辅政之首的是国相,元朝建立“怯薛”制和“札鲁忽赤”制,清前期建立“议政王大臣制度”
特点:
第一、早期国家的君主专制是以内外贵族联合为基础的,君主以武力震慑和宗亲感情来笼络异姓贵族和宗亲贵族,并以依靠这些贵族来维护统治,担任辅政的官员一般都是拥有较大实权的贵族,他们既辅佐王决断国家大政,又拥有自己的封地和军队,因此也能制约王权的发挥。
第二,“虽有君臣之称,而无尊卑之别”,体现出早期国家贵族辅政体制的特点。
第三,早期国家的辅政官员多是从部落制脱胎出来的首领,血缘和亲缘关系是成为能够担任辅政的重要条件。
10、试述辅政制度的发展规律及其特点213
第一,辅政制度的发展变化始终是围绕君权进行。
第二,君权和辅政权的矛盾是促使辅政制度本身不断演变的主因。
第三,社会的发展和各种政治势力的兴衰,是促成辅政制度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
第四,统治集团对国家机器的调整,也是辅政制度变化的重要原因。
11、试述中央政务管理体制的发展规律及其特点252
第一,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人们的社会关系比较简单时,设官分职一般是采取军政合一、文武不分的形式,机构和人员的设置也比较简单。
(随着社会发展,官职设置愈多,军政分途、文武各成体系,职责规定具体)
第二,中国古代长期以儒家思想作为设官分职的指导原则。
第三,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在历史上有鲜卑、匈奴、羯、氐、羌、契丹、党项、女真、蒙古、满等民族先后统治过中国部分或全部地区。
(为了更好的统治,他们采用“因俗而治”的政务管理体制。
)
12、简述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321
清末修律,最先出笼的是商法,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转型中的迫切诉求。
清末修律的另一重点是刑律,因为它反映着社会各阶层对传统的野蛮残酷震慑手段的不满,迫切要求废除陈旧过时的刑法,代替以较为文明的新刑律。
清末修律对民事诉讼进展缓慢,直到1907年6月,才将民律提到议事日程。
清末修律的同时,还加强了对社会的控制。
影响:
总的说来,清末虽然着手对传统的法律进行较大幅度的修订废除,企图引进日、德型的法律理论和移植现成的章则条文。
但是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却是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和绝大多数官民的共识。
徒然纸上谈法,官法制法,显然只能是停留在高层议论,而难用以解决社会的实际需要,是窒碍难行的。
(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的制定和颁布
内容:
《现行刑律》删除吏、户、礼 、兵、刑、工律,不再以示民、刑区分。
同时废除凌迟、枭首、连坐等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大清新刑律》它确定主刑五种:
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分两种:
褫夺公权和没收。
新刑律取消了“官次”、“良贱”、“服制”而在刑罚适用上所形成的差别。
二、制定民律草案和制定商法
1911年8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中国第一部民法典。
民律草案的内容大体模仿德、日资本主义民法,同时也沿袭中国封建的某些民事法律规范。
中国封建法律中虽然有调整市场、有关交易等法律规定,却没有独立的商事法律。
《钦定大清商律》、《破产律》等。
三、制定民、刑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
1906年编成《大清民、刑诉讼法》。
这部法典是仿照西方和日本的审判制度完成的,。
1909年仿照日本编订《法院编制法》。
采取资产阶级所标榜的“司法独立”原则,强调各审判衙门“独立执行”司法权,行政检察官“不准违法干涉”,并于各级审判厅,设立检察厅。
影响:
清末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一种被动、被迫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也有其进步价值:
(一),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
随着修律过程中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
中华法系“依伦理重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
(二),清末修律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蓝本,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以后的特别是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三),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推动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华。
)
13、试述乡里制度的特点及其主要作用293
秦汉在一县的基层分成若干乡,乡下有里,里下有什伍组织,在县以下还有亭一级组织,是县派出的治安机构。
魏晋南北朝基本因循汉代的乡、亭、里体系,但此时民户多依附于世家大族,国家所控制的民户越来越少,乡里组织实际上遭到破坏。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实行“三长制”,即百姓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职责包括检查和审定户口、征发赋役、办理一般民事诉讼。
隋代以100家为里,500家为乡,设里长、乡正主管。
唐代进一步完善乡里组织,对城区、郊区、乡村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编组。
宋代王安石变法,为加强兵政和增加财赋收入,实行保甲制度。
保甲组织与原有的坊里组织在职责上存在着重叠和冲突,因此在变法失败后,乡里或行保甲,或行坊里,保甲和坊里不在同时设置。
辽、金、元在本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按民族习惯进行管理,保留部落家庭的基层组织形式,只是略加编组。
在汉族地区则实行村社制度。
明代乡里组织是里甲制度和保甲制度并存,在城市编坊、近郊编厢、乡都编里甲。
明代中叶,为配合当时军事需要,一些地区在里甲的基础上开始实行保甲,其重点在于维持地方治安。
清初沿用明制,里甲和保甲并存,保甲稍重于里甲。
14、简述古代的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345
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
中国古代虽然没有严格的分类,但在案件审讯过程中非常注重收集证据,也有比较严谨的勘验制度。
(1)言证言证是古老的证据形式,包括与案件有牵连的当事人、知情人、见证人所提供的供词,一般称为“言词证据”。
(包括盟诅、供词,证人证词)
(2)书证书证是以文字或符号将人的思想表示在一定的物件上,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形式。
(3)物证凡与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的物品与痕迹,都是物证,也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4)勘验勘验是司法或检察机关对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场所、人身、尸体等进行检查,获取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早在先秦时就被采用。
15、试述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396
第一,监察职能比较完善,作用比较明显,但也存在着很大的局限。
第二,历代对监察人员的使用,有特殊的安排,也有一定的管理升迁机制,但由于授予监察人员的权力过大,顾此失彼,不易有效地控制监察人员的腐败。
第三,采取多种途径的监察制度和多种形式的监察办法,是在中央集权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形成的,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对当时的社会和政治风气产生过正反两方面的不同影响。
16、简述古代监察的主要方法388
一、检核簿册法检核簿册是进行监察的常规方法。
二、举劾案章法监察人员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朝章礼法的人和事,称之为“案章”;对违法乱纪的人进行弹劾,称之为“举劾”。
三、连坐告密法连坐告密是在商鞅变法以后长期实行的制度,告密的范围包括逃避赋税兵役、非议君主吏师、私藏诗书和“盗贼”等项,涉及范围相当广泛;与此同时,上至公卿,下至什伍,都必须实行连坐,这要的做法经常被统治者贯彻到监察制度当中。
四、遣吏巡行法遣吏巡行就是派遣使臣出去,代表君主“巡狩”,对地方实施监察的方法,是由君主直接操作的监察手段,也是监察职能深入全国各地的表现。
五、牵制监督法有意设置牵制监督机制,是中国古代官制的重要特点。
牵制监督还表现在对监察人员的监察上。
(六、密查侦缉发,君主派遣御史、使者、宦官、亲信等奉旨持节以监督和处理各项事务
七、密奏传呈法,是经过特殊渠道将奏报的内容直接送呈皇帝,由君主亲阅,再朱批处理,并不通过各级军政部门,拥有最高权威)
17、试述古代谏诤的含义及其特点383
谏是规劝,诤是直言,谏诤也就是对君主或上司提出规劝性的意见。
(1)谏诤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从军国大政到宫廷生活,以至宦官行为活动等,在理论上都可以用谏诤的形式提出,但君主却没有必须听从谏诤的义务。
(2)谏诤的途径和方式比较多。
按照规定,自公卿大夫、牧守县令,直到庶民男女,都可以提出谏诤,但专制主义制度下,种种弊端一直伴随着谏诤制度而存在。
(3)历代都规定主要文武大臣有谏诤之责,设有专职的谏官,但绝大多数文武大臣和谏官却为自身的利益不肯冒着危险进行谏诤,而专制君主也很少重视谏诤。
18、简述古代监察行政体制有什么特点372
(一)中央直接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秦汉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这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便于对丞相的监督,有“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的权力,对当时国家政务有很大的影响。
(二)对各级政府部门层层控制的监察行政体制。
秦汉设官,从中央到地方分别构成层层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关系。
皇帝亲察三公九卿,三公九卿督察郡县,每一个环节都有监察下属的职责。
这种监察主要是通过文书和政绩考核来实现的。
(台谏分职到台谏合一,皇帝直接控制,对地方官吏的监察工作不断深入)
19、古代国家的军事指挥制度的特点是什么418
第一,秦统一全国后,建立起高度中央集权化的军事体系,在皇帝紧紧控制军队最高指挥权的基础上,强化了军队管理体制。
(军队调动权由皇帝亲自掌握,有比较完善的符节玺印制度)
第二,军队的日常管理由各级编制的长官负责,士兵的管理主要由编制内的军官负责,军事行动中的统帅军官由皇帝任命,军营之内有严格的纪律。
第三,历代的军队体制,大致可以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和民兵四种。
(第四、凡有军事行动,统帅军官都由皇帝任命,拥有一定的军队指挥和军法处置权,可视军情先斩后奏,但必须向皇帝汇报,并附请罪文书,军事行动结束后,立即交回军队,罢归原职
第五、统兵、调兵与战时指挥系统三权分离)
三、论述题
1、试述晚清政治制度的变化及其对现代的启示81
清政府新政内容主要有:
(1)政治制度方面。
中心内容是宣布预备立宪和进行国家政体及官制的改革,允诺改变沿袭数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逐步改行君主立宪制度。
(2)军事制度方面。
淘汰绿营、防勇等旧式军队,编练新军,颁定新军制,划分兵种,制定了招募、训练、给养、军器等制度,开设武备学堂和各种军事学堂,派遣大量留学生出国学习军事,编练新军,首次设置海军部。
本意在加强军事势力以巩固政权,但军事离不开政治。
(3)行政制度方面。
从建立外务部开始,陆续设立商部、巡警部、学部、邮传部等,废除满汉复职制度,实行单一领导,其后,又成立责任内阁,设立总理大臣,使行政机构有了一些近代的迹象,但清政府没有放弃任何带实质性的统治权力。
(4)教育制度方面。
宣布废除八股文和废除科举制度,使新式学堂教育快速发展,学堂教育不但成为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而且逐渐制度化、正规化,文教事业开始迅速发展。
(5)法制方面。
参照西方各国的法律,先后修订了《大清刑律草案》、《大清现行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法》等法律。
(6)奖励实业方面。
晚清政府宣布实行新政,一方面是富强的国家主义意识已经成为共识,另一方面是绅商阶层的势力和民权意识的日益扩大,保护工商业和民权成为绅商阶层一致的要求,而且,当时的绅商已经初步构成了自己的保护网。
启示:
晚清政治制度的变革,是清政府在内外交困的形势下迫不得已而进行的,是想效仿日本的明治维新,通过君主立宪以挽救传统的政治权位,希望以此得到西方列强和国内各阶层的认可,以确保君主统治的合法性。
但近代化政治制度变革的结局却不以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反而促进了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变,使传统政治制度走上崩解的历史不归路。
清末由朝廷主持的立宪运动是以传统政治权威的合法性为基础,通过传统的官僚政治手段而进行的自上而下并没有限度的变革,其本身的局限性和绝不可能进行彻底的自我完善,给你们留下了几点启示:
第一,官方的政治制度变革是在世界形势的推动下进行的,原本就带有被动的性质。
第二,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改革需要中央政府集中权力,以便有效地统筹规划,合理地分配社会资源,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具体干预,这就需要强大的财政支持。
第三,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社会力量的支持,在传统政治体制弊端日益显露的情况下,需要政治体制改革,而改革必然需要新的社会力量支持。
在传统的政治体制下进行的近代化政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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