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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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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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书
施工现场管理指导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指导书旨在规范施工现场管理,使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处于可控范围。
第二条本指导书适用于XX地产(XX)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指导书所指“业主”为XX地产(XX)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XX地产(XX)有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业主代表”为XX地产(XX)有限公司针对各项目委派的现场负责人,“总部”为XX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工程例会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每周召开组织一次工程例会,并在首次工程例会上明确每周召开工程理会的具体时间,参加单位包括:
业主管理机构、监理管理机构、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各有关专业人员以及监理指定的其他人员,必要时请质监站、设计单位参加。
第五条工程例会主要总结本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对策,并对下周工作提出要求,例会的主要内容由监理工程师整理成《工程例会纪要》下发各单位。
第六条特别重要的《工程例会纪要》(如可作为结算依据的会议纪要)须经各单位签字盖章。
第七条工程例会的程序:
一、如有必要,例会开始前提前就个别问题进行现场查看;
二、与会人员按时到场,签到,例会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工程师负责记录整理;
三、由施工单位汇报工作完成情况和计划,对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确定处理意见和解决办法,不能当场解决的要确定解决的时间和地点及参加人员;
四、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各方面情况(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评估和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汇报监理的工作情况、成果;
五、业主总结和提出改进意见,整理汇总需解决的问题;
六、监理工程师两天之内整理会议纪要,业主代表会签,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的规定人员必须参加工程例会,不能参加者必须提前请假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缺席。
未获得批准而不参加工程例会视为违约。
第九条工程例会必须简明扼要,抓住重点,个别问题应安排在会后单独讨论。
第十条在工程周例会上要讲评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落实情况。
对于存在的严重隐患要求监理工程师以《整改通知》的形式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和业主一起验证和封闭。
第十一条对于重大技术问题,由业主组织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设计单位,并可邀请有关专家对工程中的技术难题或关键问题进行研讨,由监理整理会议纪要。
第十二条根据工程需要,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可要求在一周内举行第二次工程例会。
第十三条根据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并在其主持下,不定期召开总包方和分包方的协调会。
第十四条工程例会应强调关键点、关键工作的跟进检查工作。
对关键点、关键工作等检查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落实专人进行检查跟进,由监理工程师按周填报《关键点及关键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工程周例会前提交业主。
第十五条《月度工程报告》及《工程施工周报表》填写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25号至28号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二份内容和形式一致的《月度的工程报告》,该报告包括进度统计报表、工程形象报告,下月度的进度计划及重要材料进场计划等并交监理审查。
二、工程月度周期指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
三、施工单位应在工程例会召开前一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施工周报表》,《工程施工周报表》应含本周的工作计划和上周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偏差原因、采取措施,由监理工程师核实上周计划完成情况和本周计划,对未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的单位分析原因,并拿出解决问题的确切办法,确保总计划的顺利实现,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前向业主汇报,争取邀请设计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下午的例会以解决问题。
四、所有由施工单位提交的报表,必须经相应监理工程师现场审核、签认。
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报表及资料,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准确性及相关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月度的工程报告》及《工程施工周报表》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提供表样。
第三章指令及文件往来
第十六条所有的《设计变更》的签发须由项目部专人负责签收与发放,《设计变更》须经过项目部各专业人员会签无误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发放。
第十七条所有的《业主通知》须以固定的格式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后签发。
第十八条所有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发。
第十九条所有的《工程施工联系单》必须由项目经理签发并加盖公司或项目经理部章。
第二十条往来文件的流程:
第二十一条所有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有明确、规范和唯一的文件编号以及签发时间;接受单位签收时必须注明签收时间,施工单位的签收人如不是其项目经理,则其项目经理必须以书面形式指派签收人。
第二十二条除非业主代表在施工单位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单》上签署明确的意见,否则,业主管理机构其他人员的签名(即使其签署意见)仅表示业主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业主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尽管监理工程师的权限要获得业主的批准,但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施工单位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以指令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在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工作。
第四章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各方应争取提前发现施工图纸中的问题,尤其是错、漏、碰等问题,在工程实施前予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工程变更的提出包括设计单位通过《设计变更通知单》、业主通过《业主通知》、施工单位通过《工程施工联系单》以及监理工程师通过《监理工程师通知》提出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的执行:
一、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有效的工程变更文件和工程的实际情况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二、施工单位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和其附件(可能是《设计变更通知单》或《业主通知》或《工程施工联系单》或《监理工程师通知》等)的内容及要求实施工程变更。
第二十七条工程变更文件的有效性:
一、《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认后方为有效。
未经项目负责人签认的上述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和结算的依据;
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实施工程变更。
未有《工程变更指令》而实施的变更不能进行结算,并会被视为违约。
第二十八条工程变更文件的时效及规范性要求:
一、监理工程师在收到项目负责人签认的各类变更要求文件后的1天内,签发《工程变更指令》或提出不进行变更的说明;
二、根据工程会议意见,施工单位应在例会结束后1天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三、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工程施工联系单》后未获得业主的答复,视为业主不同意变更要求,施工单位不应进行工程变更。
四、所有文件必须有签发人或签收人的个人签名,必须准确注明签字日期。
变更文件的生效时间以签收人的签字日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现场签证计量
一、施工单位认为工程变更指令导致的事项内容影响合同价款调增且必须在现场予以书面明确或计量时,必须以《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向业主及监理提出;
二、因工程变更导致的现场签证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限提出,否则,业主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必须有业主的下列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一、项目负责人。
二、业主代表或业主专业工程师与业主预算工程师的共同签字。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价款的确认:
一、施工单位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向预算工程师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两份,以业主审批后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二、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或业主确认现场计量签证报告后7天内未向业主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的增加,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对此,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三、凡涉及合同价款减少的工程变更,施工单位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监理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施工单位完全接受业主做出的变更工程价款决定,对此,施工单位不得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四、如果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应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的7天内,以《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向监理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监理负责组织业主及施工单位对涉及变更部分的现状、已完成的工程量等做出准确说明,经监理和业主核实后作为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依据;
五、施工单位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的7天内,未向监理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视为涉及该项工程变更的原合同内容尚未实施或尚未准备实施,业主可仅根据合同及变更要求确定变更内容的工程价款而不对施工单位是否已按原设计要求施工进行考虑,施工单位不得因此而拒绝实施工程变更;
六、业主在收到施工单位提出现场计量签证要求后7天内未进行现场核实,也未提出延期核实计量要求,视为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签证内容。
七、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包括《工程计量申请表》(见统一施工用表)、《工程量计算表》、《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如有时)以及《工程变更指令》及其附件的复印件等。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5天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审查意见后转交业主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变更指令及变更文件的要求,合格完成该项工程变更指令的全部内容后,应及时通知监理和业主进行检验或验收。
检验合格后,业主方可依据已确定的变更工程价款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确认流程:
第五章合同价款支付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每月的25号至28号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本月度的工程报告时,如需申请业主支付合同价款,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支付申请表》(见统一施工用表,一式三份)、《工程款支付汇总表》(见统一施工用表,一式四份)以及相应的预算文件一份。
第三十六条月度完成的工程量指上月25日至本月24日间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查。
在收到支付申请的5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份完整的支付申请文件转交业主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业主对支付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批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审核结果通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业主向施工单位提供付款证明。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凭付款证明办理缴税手续后在业主的财务部门办理付款。
第六章现场管理
第三十九条除非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业主其委派的项目经理不能行使的具体职权,否则监理和业主可以认为该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施工单位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证其委派的项目经理常驻现场进行本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不得擅自离开现场或更换,否则视为违约。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以下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有其它项目的任何职务。
施工单位如需对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提前7天报业主并在获得同意后才能执行。
第四十二条如果业主认为施工单位委派或雇用的人员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积极配合业主的正常工作,业主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撤回和更换。
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撤回其委派或雇用的相关人员,并在48小时内委派新的经业主同意的人员代替上述撤回人员。
上述被撤回的人员未经业主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工程工作。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向监理及业主提交所有进场人员的名册。
在现场的全体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戴工牌。
施工现场除经业主批准设置办公和库房外,不得设置其它生活设施。
未经业主批准,施工单位不得容许任何人员在现场住宿。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的所有机械、设备及材料进出现场前必须向监理提出书面要求,并经检查核实后才能进出。
非本工程使用的设备、机械或材料等一律不得进入现场。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或清理所有的机械、工具、材料、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
不需要的施工物品应及时清出现场,散落在现场的施工垃圾应在当天以指定的方式清运至指定的地点陈放。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在现场的用水用电应安装计量装置,并从指定的地点接驳水电管线,并以满足要求的接驳方式和接驳管线的规格或容量,经检查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不得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不得滥用或破坏他人的设备、材料或设施。
第四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负直接管理责任(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文明等)。
分包单位必须服从业主和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第七章检查、隐蔽及中间验收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业主或监理的要求随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进口价报关单、商检证明等文件的复印件,随时接受业主或监理的检查并为此类检查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在现场设专职的质量检查员,做好自检记录。
第五十一条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经施工单位自检后,应填制确切的自检记录(即范围、数量、质量),并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监理接通知后,应及时组织检验,经检查合格并符合设计以及合同要求,双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个工序的施工。
没有监理的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施工单位应保证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有充分的机会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五十二条业主、监理在一切合理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单位的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进行检查或检验。
施工单位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并为此类检查检验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或条件。
第五十三条为保证质量,在施工难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以及业主认为必要的地方或部位,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认后再进行施工。
原则上所有施工内容均应制作工程样板房。
施工单位只有在业主对工程样板房最终书面确认后,才能进行大面积施工。
有关工程样板房具体操作内容详见《工程样板实施指导书》及《展示样板房实施指导书》。
第五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标准、外观型式等要求进行采购。
施工单位在进行材料、设备采购前,应提供拟采购材料、设备的清单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样品报监理和业主确认和批准。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按监理要求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采购或使用。
第八章安全及文明施工
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专职安全员。
第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建立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各级交底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制度的落实进行检查,未完成或未落实不予开工。
第五十八条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所持证件必须是专业对口、有效期内的证件。
严格执行“深建施[1998]41号”文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由业主、监理和总承包单位组成的安全文明检查小组应在每周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各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到场接受检查。
第九章处罚及奖励
第五十九条具体处罚及奖励的规定应在标书中明确并严格遵守。
第六十条各项目部可根据各项目不同情况制定具体奖惩措施,奖惩措施仅为规范现场管理的一种手段,其真正目的是保障工程的顺利进展。
第六十一条业主、监理、物业负责奖惩规定的检查及执行,并附文字记录。
第六十二条各单位人员违反各规定时,由责任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鼓励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各级人员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工程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改进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程质量。
此类建议一经采用并确实产生良好效益,业主予以奖励。
第六十四条业主对文明施工、礼貌待客、积极提供帮助或服务并获得业主销售人员、业主客户表扬的施工人员予以奖励。
第十章投诉处理
第六十五条从投诉的来源来分可分为:
外部投诉;施工单位投诉和营销部门或其接转的投诉。
第六十六条投诉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投诉问题进行分类;
二、分析投诉问题对工程的影响;
三、及时、快速采取相应办法解决。
第六十七条外部投诉处理:
一、由业主代表统一接收并协调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二、不合理投诉,向投诉人耐心解释;
三、合理投诉限期整改。
第六十八条施工单位投诉处理:
一、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影响的投诉,由监理协调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二、不合理投诉,向投诉人耐心解释;
三、合理投诉,限期整改责任到人;
四、必要时,专题会协调;
五、施工单位对监理的的投诉,由业主代表负责,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六、施工单位对业主的的投诉,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析原因,找出解决办法。
第六十九条来自营销部门或其接转的投诉
一、由业主代表统一接收并协调分析原因,必要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找出解决办法;
二、对于引起重大修改、成本增加较大、影响工期的合理投诉,应书面报告项目负责人及总部,必要时,专题会协调。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指导书经总部分管领导签署后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十一条本指导书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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