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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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剖析
吴毅:
“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
——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
●吴毅
提要:
本文以华中地区A镇一起石场纠纷为案例,分析农民群体性利益表达的困境,讨论了目前学界关于农民维权"以法抗争"等理解模式所存在的简单政治化倾向,指出非政治化仍然是农民维权的基本特征。
论文还认为,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所推导出来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观点虽然足以批判有关农民维权行为的激情化想象,但却有忽略转型期中国政治之复杂性和过渡性特点之嫌,其对农民维权特征的基本判断虽然表面上与激情化想象不同,但两者在思维逻辑上却存在着某种内在一致性与贯通性,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了"民主-极权"这一泛政治化思维陷阱,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
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成长的原因,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更直接导因于乡村社会中各种既存"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与"合法性困境"相比较,这一结构之网已经越来越成为影响和塑造具体场域中农民维权行为的更加常态和优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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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由作者主持的"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社会的发展、特性与治理研究"(项目批准号:
200407)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的一些观点得益于与我的博士生丁卫、谭同学、萧楼、黄海和鄢庆丰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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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统计表明,随着转型期乡村社会各种矛盾的显化和农民权利意识增强,农民上访无论在数量和强度上都呈上升趋势(王永前、黄海燕,2003),这促使学界去关注这一问题,研究其内在机制和外显特征,揭示农民权利意识与上访行为之间的关系,并初步归纳出诸如"依法抗争"(李连江、欧博文,1997)及"以法抗争"(于建嵘,2004)等模式。
这些模式有一个特点,即强调行动与意识之间的正相关性,强调主体对行为的自觉建构,进而引伸出关于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的烈度升级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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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这种想象在一些研究者那里却呈现出某种单线进化的图谱,并显示出对农民维权行为发展趋势的泛政治化理解(于建嵘,2004),这种泛政治化理解虽然因为尽抒激情而获得较大的影响,但是否与普遍的经验相符合,却引起了人们的置疑。
例如,应星近来就在《社会学研究》上撰文,将中国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与西方社会运动、集体运动及南亚"底层研究"(subalternstudies)(查特吉,2001)范式相比较,以进一步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民维权行动的特点(应星,2007)。
针对于建嵘关于中国农民的维权行动已经具有明确政治取向,由"依法抗争"转入"有组织抗争"或"以法抗争"的观点,应星以"合法性困境"为基点,分析了农民"群体利益表达"之"草根动员"的弱组织化特征和非政治化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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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这一立论不仅更加符合现阶段农民维权的常态,对于纠正单纯追求轰动效应的研究偏差及促进农民利益表达的制度化吸纳,也是有益的思考。
但是,本文认为,应星基于四个个案而得出的由"合法性困境"所致的非政治化维权特征的解释,虽然足以批判激情主义的政治浪漫化,却忽视了现实中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建设、政治文化开放及"和谐社会"建设对维权行动合法性忧虑的极大舒缓。
①「全国维权事件的大幅度增长本身就是对这一舒缓趋势的证明,这与西方社会运动和集体运动的被体制化有异曲同工之效。
近年来一些地方领导不断表态承认绝大多数维权上访有道理,相当于也在以一种更加建设性的方式促进维权活动与表达机制的健康发展。
」从而在"消极"的向度上表现出了与前述激情化想象在逻辑理路上的内在一致性与贯通性。
"合法性困境"的推理看似符合静态的中国社会结构,但却忽略了转型中国政治特征的复杂性和过渡性,故而,其在能够解释一部分经验事实的同时,却又片面化了更多复杂和场景化的维权经验。
本身也不自觉地陷入"民主-极权"这一两分的泛政治化思维陷阱。
因此,我认为,对农民维权之社会生态以及由此塑造的行为特征的深入研究仍然很有必要。
由此,本文不仅准备对农民维权意识与行为正向互推及烈度升级想象的单线进化图谱进行评析,而且也拟进一步与关于由"合法性困境"所致的农民维权的弱组织和非政治化观点展开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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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一个基本置疑是:
在"送法下乡"的背景下(苏力,2000),农民的维权意识与行为是否一定会呈现正向的互推及不断政治化的趋势?
如果这种互推及政治化趋势没有出现,原因是否一定可以被归结为对维权表达之"合法性困境"的忧虑?
本文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同意应星判断的价值,并且不否认"合法性困境"仍然是阻遏其成长为像西方那种被体制所吸纳的社会运动的根源,但是,本文却想补充另外一个考察视角,并提出不同的观点:
即农民利益表达之难以健康和体制化的成长,从场域而非结构的角度看,可能更加直接导因于乡村现实生活中各种既存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阻隔。
"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概念,是基于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基本特征的理解而提出的,即乡村社会虽然不断被市场和法制因素所渗透,但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在促使政治"全能主义"(totalism)消退之时(邹谠,1994),却并不同时也自动促使官权力从日常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隐退,相反,由官权所推动的单向度改革反而会强化权力运作社会资源的能力,从而使社会分层和流动明显弱于城市的基层乡村——通常所说的"熟人"、"半熟人"社会(费孝通,1985;贺雪峰,2000)——呈现出以官权力为核心来配置社会资源与编织关系网络的特征。
这一特征不能不极大地左右和影响乡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互动方式,因此,任何具体场域中农民的利益表达行为,都不可能仅仅是对单纯的利益损益和权利意识的回应,而必然是经由这些无法躲避的权力与利益之网过滤的产物。
因此,当农民遭受利益侵害时,是否维权,如何维权,维权到何种程度,除了主体利益受损和权利意识程度等因素的作用,还必然要受制于主体生活其中的制度、社会和人际关系网络。
由此,利益受损的农民在维权中如何处理他们与所诉冤对象——地方权力体系的关系,就会是一个比简单的利益算计更加重要的影响维权行为及其特征的问题,而且也越来越是一个优先于"合法性困境"的考虑。
由此,本文的预设是:
乡村社会中无所不在的"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使农民在官民博弈中一般采取忍让而非诉愿的态度,即使诉愿,也尽可能留下回旋的余地,以为诉愿后官民关系的修复留下后路。
此种维权的行动逻辑会相应地构成影响具体事件-过程中(孙立平,2000)农民维权方式的重要因素,并进而塑造维权特征。
因此,一些研究所指陈的普遍线性进化态势,究竟是一种突发性的地方状态还是超地方的趋势性指标,就是需要被追问的问题;而对于"合法性困境"的解释效用,也同样是一个需要在情景中解答,而非单纯从结构上可以判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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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笔者认为,不仅政治化未必是当前农民维权行为的普遍特征,以二元对立的分析框架解释维权上访中的"抗争"有其不可克服的局限,而且",合法性困境"也并非众多维权案例所面临的惟一、表层或最为紧迫的障碍,在诸多日常状态下,"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正在上升为影响农民维权特征的更为优先和常态的因素,由此我们得以解释农民维权何以在多数情况下会"适可而止",而非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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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个案的形式参与讨论,并着意以故事的铺陈来展现维权农民所遭遇的利益表达困境。
某市城郊A镇的采石场纠纷是本文要讲述的"故事"",故事"的获取与我在中部某市A镇长达一年半的田野调查有关,①「按照研究惯例,笔者对案例所涉及的地点和人物均做了必要的技术处理。
」由于有充足的时间保证,我的观察基本上与这个持续达一年多的纠纷的发生、发展和消退同步,且相当部分材料的获取,不仅得自于对当事各方的深度访谈,还直接来源于难得的现场观察,这不仅确保了对事件-过程分析的准确,也让我对事件中当事各方的博弈心态有一个较准确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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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发生于一群合法经营的采石场业主与从事土地开发的区、镇政府之间。
政府要卖地,采石破坏了开发区的生态环境,影响到土地出让,政府遂由原来的支持采石转而为关闭石场。
关闭中因政府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遂致纠纷。
石场业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最底层群体,而具有为学界所分析的经济能人的身份类型,因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从严格的比较意义上看,我们未必能够以石场业主这类可称之为"农民精英"的维权行为来简单地等同或代表最底层者的维权逻辑,我们明白不同社会背景及经济与社会地位会影响和塑造不同的行动特征,从而使行动本身带有显著的群体限定性特征。
但我恰恰以为,通过对本案例这种带有显著群体限定特征的"精英"类维权逻辑的展示和分析,能够更加准确地测量出既有"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给农民维权者所留置的行动空间。
也就是说,精英尚且如此,就更不用论一般农民维权也无法不受到"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的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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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知"深描"性的"解读"有其局限性的情况下(赵鼎新,2004;应星,2006),本文对案例仍然采取"讲故事"的方法,旨在通过对情景的展示和过程-事件本身的进展来"再现"维权农民身处其中的权力-利益的生态环境,并由此建立对当下农民利益表达困境更加场景化的认识。
笔者相信,本文的叙事在其被操作之时,已然构成了理解行动意义的一种形式(伊格尔斯,1989;吴毅,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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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某市近郊A镇秦家畈和茶山李两村交界处,横亘着一座不高,但却宛延的山脉,这座山叫茶山,茶山在靠近秦家畈村这一端,因山形细长,人称老虎尾。
老虎尾的石材质地坚硬,适合做建筑材料,这里一顺溜分布着近20家采石个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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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军是我进入老虎尾后认识的第一个石场业主,他是由6家石场组成的一个采石联合体的法人代表,又是秦家畈村委会的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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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认识杨宏军开始,便得知了石场纠纷一事。
业主们是几年前上山采石的,当时的政策鼓励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但是,近两年来老虎尾采石场却接连遭遇麻烦,因为地处开发区,采石作业污染园区环境,破坏森林植被,区里对是否支持其继续发展开始犹豫。
2001年9月,政府曾下令关停,后来在业主的一再要求下,又改而决定在限制开采区域,确保安全生产和不破坏自然景观的前提下恢复开采。
但是,既要开采,又要不破坏生态,在操作上实难两全,放眼老虎尾一带面向A镇的山体,早已呈赤石裸露,凸壁断岩状。
所以,也有人说,这样的山体就不要再奢谈恢复生态,还不如继续开采,直到将开采面的山体打平,那样看上去既比现状好,也能给各方带来更大的效益。
其实,区里"出尔反尔",也是此意。
无奈茶山另一面邻区的林场和花卉种植园对采石场开山放炮严重不满,不断向市里反映,构成对区里的强大压力。
另一方面,由于山体损毁严重,前来洽谈土地买卖的客商对周边的土地皆不理会,致使这块与区城相接的黄金地段无人问津。
于是,区里认识到,再不关闭石场就会影响开发,遂下定决心,要彻底关闭采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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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等于断了石场业主的财路,区里可供开采的位置不多,重新寻找石场很难。
但更大的麻烦还在于政府关闭石场的方式。
谁都知道,政府要做的事,又是以保护生态环境的名义来做,石场业主不大可能抵制,也提不出抵制的理由,他们所期待的只是尽可能多地从政府方面获得赔偿,以减少因关闭而造成的损失。
他们有理由这样期待,这些业主系合法经营,在数年的开发中,他们每家均有从十几万到几十万不等的固定和非固定资产投入,虽然采石行业很景气,毕竟开采年头有限,多数业主除基本收回投资外,并未赚到多少钱,有的业主则连投资都未收回。
但问题也恰恰出在这里,区里要关停,赔偿一事却交由镇里处理,叫做"谁家的孩子谁抱走",镇里财力不厚,自然不愿意拿钱出来,这样,就在业主的赔偿预期与政府愿意支付的赔偿数额之间形成巨大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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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一个场子只补偿三五万,政府这样干,我们就亏大了。
我们准备上访,要么提高赔偿标准,要么让我们再生产一段时间,把本钱弄回来。
"杨宏军透露了业主们的想法。
①「2003年5月28日对杨宏军的访谈。
」秦家畈的村主任老罗也坦承,镇里不谈赔偿,一户只准备给三五万的补偿,这样,相当一部分业主数年辛苦的结果,也就只是收回了成本,没有赚到钱,少数业主甚至还无法还清欠款。
老罗又说,另一方面,镇里也有苦衷。
从自身利益来讲,镇里并不愿意关闭石场,甚至私底下还有些同情业主,镇里没有大企业,全靠这些小企业撑着,有石场在,每年多少还能收几个钱。
村里也可以有一些租金。
现在要关闭,不仅再也收不到钱,镇里还要拿钱出来摆平矛盾,每家赔得再少,加起来也要近百万。
这简直是又出钱又得罪人。
但区里下了决心,镇里就只有执行,这就是行政的逻辑。
②「2003年5月28日对老罗的访谈。
」()
真正的行政逻辑还在于:
当镇政府不得不执行区里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对业主的同情又意味着镇里可能还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时,理解的同情就不能不让位于由基本制度角色所决定的理性考量——镇里此时所考虑的,只能是如何尽可能利用自己在与业主这场不可避免的博弈中的权力优势,来减少自身的支出。
因此,作为个人,他们可能会认为应该给业主相应的赔偿,但作为一个利益主体③,「这涉及到应该如何认识当下乡村基层政权性质的问题。
按照经典理论,政权组织本应是超然于各种利益纷争的公共权力载体,但研究者们注意到,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乡镇政府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深度介入和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准经济组织,有着追求和捍卫自身利益的动机。
例如,魏昂德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把变迁经济中的地方政府比喻为工业厂商(Walder,1995),怀婷运用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讨论乡镇政府发展乡镇企业的制度效应(Whiting1995),刘世定等人从财政激励的角度认为政府预算约束迫使乡镇政府不得不在体制之外寻找可支配的财政来源(刘世定,1996),邱泽奇从乡镇政府对非约束性的组织运作扩展费用的追求的角度探讨乡镇政府介入乡镇企业的动机(邱泽奇,2000)。
」镇里却绝不愿意区里对业主做出让步,因为这意味着镇里将付出更多。
镇政府相信,他们有能力摆平矛盾,因为"政府要干的事你还能拦得住"?
由此便折射出基层社会的权力结构对行为主体之政治心态的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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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塑造不仅针对干部,也针对农民。
所以,尽管存在着因日益扩大和加深的"送法下乡"(苏力,2000)而萌生和增强的权利意识,但真正要在认识和行为之间做一抉择,更为恒久的官民文化对农民意识与行为的塑造可能更起作用。
"自古以来,民不与官斗,也斗不过官,能忍则忍,只要不是太过不去,也就算了".这是业主们的想法,也是秦家畈村主任老罗给业主们的劝告。
①「2003年5月29日对石场业主的访谈。
」()
现在即是"太过不去"了。
采石场系合法经营,政府说关就关,只给一点象征性补偿,几十万元的投资不打了水漂?
设备不成了一堆废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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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欠款未清,那就更是将人往绝路上赶。
所以,明知斗不过,也得硬撑着斗上几个回合。
业主们说,这事只有闹才可能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这叫做"会哭的孩子有奶吃".②「2003年5月29日对石场业主的访谈。
」道理很简单,自古以来不是说政府是"父母官"吗?
因此,老百姓的苦痛政府就得管,即使基层不管,上级也要管。
这是乡村政治的"习性"(habitus)赋予农民的另外一种信仰,简单说来,叫做"乡村干部是坏人,省市干部是好人,中央干部是亲人".现在兴许是向"好人"和"亲人"求援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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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虽然说基层社会的政治结构呈现出官强民弱的总体特点,却不等于说民就完全没有办法与官博弈,关键要看处于特定关系P事件过程中弱势一方的民是如何评估自己的价值与能量以及体味自身"冤屈"的,如果他们感到已经无法承受来自官的"侵害",也会由忍让转为抗争,运用合法的渠道来讨一个说法,乃至迫使政府改变决定。
于是,上访的逻辑便摆到了这些石场业主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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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相当多的学者指出,上访是传统中国政治结构给民众安排的一种特殊的诉愿机制,这一机制在政府与民众的体制性沟通中之所以一直占有独特地位,既与帝制中国出于政治安全考虑而有意为民众预留一定诉愿渠道的传统有关(参见应星,2004),也与1949年以来国家建设中行政权力独大(笔者将当代中国场域中的党权也视为广义的行政权)的现状有关。
因此,就民众而言,当他们遭遇"冤屈",尤其是来自于基层政府方面的"冤屈",而又自觉申诉无门时,就可能会选择以上访来向上一级政府诉愿,以求高层的"青天"能够越过基层"官僚"的阻碍为民申冤。
现在,这些业主就准备这样做。
不过,即使上访也并不那么好迈开步子,业主的目的是赚钱,而非与政府闹僵,越级上告,势必将基层政府置于尴尬地位,就算是赢了道理,若彼此的关系闹僵,日后的生意也没法做。
所以,不能图一时之输赢而自断后路,他们决定先与政府协商,以争取将石场关闭的期限尽可能往后拖。
()
业主们向区里递交了一份材料,申张他们的权益和要求,指出采石场系合法经营,投入大、生产时间短,如果立即关闭,将给业主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呼吁政府要"慎重决策,有情操作,平稳过渡".并说如果政府在处理采石场关闭一事上确实存在经费方面的困难,最好延期关闭,让石场继续生产一段时间,这样既可以弥补业主的损失,也减轻了政府的赔偿压力,言下之意是,如果延期关闭,业主方面也不再提赔偿一事。
区、镇领导从这个建议中看到了免除政府赔偿之责的可能,于是决定将采石场关闭的时间延至2003年底,为防止横生枝节,又要求采石场业主必须就延期关闭的有关事项与镇里签订协议,保证安全有序地开采,到期自动撤离。
①「2003年7月4日A镇所在的区政府关于研究茶山采石场关闭方案的专题会议纪要。
」()
这个看似两全其美的办法,其实是一种斗智。
业主所用的是拖延术,是走一步看一步,捞一笔是一笔的算计,并非真是只想多生产半年或者不要赔偿。
政府这边也不是料不到业主的算计,而是将计就计,既做了好人,又借机免除了赔偿责任。
这样,双方又展开了第二轮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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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备场子和机械被强行拆除,丢失证据,业主请来摄像师,将相关证照、设备和石场形貌等录像,并制成光盘。
业主们还商议顶住压力,不签协议,也做好了到北京上访的打算。
此时,秦家畈和茶山李两个采石联合体的十几户业主空前团结,而那些资金投入多,债务多,立即停产损失最严重者,就成为抗争群体的核心和出头露面的代表。
②「这意味着一个农民非正式维权组织的形成,这一组织没有正式的名号和规范的运作方式,但共同的利益保证了组织内部的紧密性和行动的一致性,并产生出相应的核心圈层和积极分子,一般而言,一个人在组织中扮演的角色多与其利益的受损程度成正比,而自动出资则是解决维权经费的基本途径,这也是应星为何会认为农民的维权利益表达一般不存在西方社会中集体行动通常会遭遇的"资源动员的困境"的原因(参见应星,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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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组织的存在时间与具体的维权活动相一致,并不会出现时间上的延伸性、活动目标的发散性与跨事件或跨地域性,即它是一种"反应性的(reactive)"而非"进取性的(proactive)"的组织(Tilly,1986)。
以上几点基本上是现阶段农民维权组织的特征。
造成这一特征的原因与体制环境对民间非官方组织的严格控制相关。
如果不顾时空条件将这种组织的特性拔高或夸大,明显与经验不符,在既存的体制环境中也无法得到解释。
」()
政府方面则要求业主先签协议后生产,否则立即关闭,并停止供药。
③「开采石场属于安全要求很高的生产行业,政府对炸药发放实施严格的管控。
」当然,政府也不愿意一上来就与业主硬碰,作为一种早已得心应手的治理术,思想工作在解决急难问题时还是大有施展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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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军是秦家畈采石联合体的法人代表、秦村的副主任,刚被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这三重特征,决定了政府将思想工作的重点首先放在他身上——要求杨带头签字成为击破整个业主联合抗争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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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是可以预料的,杨宏军屈服了。
这倒不是一个简单的利益考量和权衡,而是他根本就无法挣脱乡村社会中由权、情、利相互纠结、编织而成的网络,只要你进入这张网,便无法退出,否则根本无法在地方社会中生存。
所以,老罗对他晓之以理:
"延期关闭是你们提出的建议,政府采纳了,现在他们要求签协议,以保证措施的落实。
你不想签字,签了就等于放弃了赔偿要求,但你顶得住吗?
其他人又顶得住吗?
退一步讲,你就是不当干部和党员,一样也顶不住,还白白受了损失。
政府就是不让你带头,到头来大家还是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
还不如就着这个面子,起一个带头作用,兴许还能从其他方面得到一些弥补。
"①「2003年7月7日对老罗的访谈。
」()
杨无以回应老罗的话,他一方面为镇、村要自己充当出卖业主利益(同时也出卖自己利益)的"叛徒"而气愤,另一方面,他也发现除此之外别无他途。
杨宏军接受了政府给他安排的角色,并因此而期盼能够得到某种回报。
②「2003年7月8日对杨宏军的访谈。
」没过几天,其他业主也签了字。
政府直接派人去了石场,反复动员业主签字。
干部们一方面暗示这不过是一阵风,风头过了还可以搞;另一方面又声称不签协议就马上关闭。
一些业主不从,结果机器被贴上封条,并处以2000元罚款。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只好屈从。
镇里在拿到业主签字的协议之后,随即到区公证处做了公证。
()
三
很快便逼近了年末,镇里务求按期关闭石场,而业主则提出半年前的签字无效,说公证系政府单方面所为,作为当事一方的他们不在场,在程序上不能被视为合法。
业主们又重提赔偿要求,并提出政府要负责为他们选择新的开采地,声言如果不赔偿就关闭,他们就要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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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显然有所准备,作为回应,在春节结束后上班的第三天,区、镇采取联合行动,停了石场的生产用电。
紧接着,镇里得到消息,采石场业主共计17人联合上京!
消息是业主们有意透过家属传出来的。
政府不敢怠慢,行政一把手武镇长亲自率领区、镇干部共10人,乘飞机赶往北京。
这样,围绕着上访和拦访,业主和政府的博弈升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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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和拦访似乎正在成为如今许多地方官民博弈中都要上演的一出重头戏,就农民而言,上访比司法救济来得便捷,在行政权独大的情况下,农民始终相信政府比法院具有更大能量,所以,他们也更愿意将"冤情"交由上级政府来评判,如果担心地方政府"官官相护",还可以选择将"冤情"上达北京,让中央来体现"浩荡恩情".事实也是这样,只要选择上访之路",千方百计上京城"就自然会成为上访者的最后归属(赵晓力,2005)。
①「这也让人联想到古代中国老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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