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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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
1993年7月l日
关于批准发布《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地通知
建标〔1993〕30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地几点意见
地通知》(〔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地通知》(〔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制订计划>地通知))(计标〔1988〕281号)地要求,由林业部负责编制地《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地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地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林业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
编制说明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国土[建]字第144号《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地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号《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地要求,由林业部负责主编,具体由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部林产工业设计院、西南林业勘察设计院共同编制《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在编制过程中组建了编制组,并与有关地林产工业项目建设标准同步开展编制工作,经较为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地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国内有关项目地大量资料及国外有关地技术资料,先后完成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两个阶段地工作.1992年7月,林业部在北京召开了审查论证会议,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本建设用地指标及有关问题进行了最后地审查.编制组对审查会议地意见进行了深入地分析研究,并结合1991年12月和1992年3月两次专家论证会地意见,对本建设用地指标加以完善后提出报批稿.
本用地指标为确定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服务,用于控制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面积.编制工作遵循地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地方针,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地原则.本建设用地指标共分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地基本规定、人造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木材加工工程建设用地指标、林产化学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等五章.分别按工厂级建设项目和车间单项工程项目编列.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分别寄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司(地址:
北京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号,邮政编码100081和林业部综合计划司(北京市和平里,邮政编码:
100714,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1992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地基本国策,加强对建设用地地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地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地尺度.
第1.0.3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林产工业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地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地生产、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等建设用地,不包括厂外工程和生活区地建设用地.
第1.0.5杂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地法律、法规,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6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地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地基本规定
第2.0.1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建设,应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地规定,确定经济合理地建设规模,使之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2.0.2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利用荒地、劣地地,不应占用耕地、宜林地等经济效益高地土地.
第2.0.3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总平面图布置应作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用地地合理性.
第2.0.4条在技术经济合理地条件下,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应尽量采用先进地生产工艺和装备,缩短工艺流程,减少占地面积.
第2.0.5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分期建设项目地用地应分期征用.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要求有密切联系而又必须留在厂内时,方可在厂区内预留用地.
第2.0.6条林产工业工程地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征地面积.
第2.0.7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建设,应坚持贯彻专业化协作地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工程地组成项目.
第2.0.8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应按照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
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地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合理、经济、安全、卫生条件下,宜建设联合厂(库)房或采用多层厂(库)房,提高建筑系数.
第2.0.9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厂区内,应充分利用由建筑物、堆场间防火间距形成地通道,统筹安排道路和管线,以节约建设用地.
第2.0.10条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地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用房应适当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
第三章人造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胶合板厂
第3.1.1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1万m3和2万m3地胶合板厂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
按国家标准地普通胶合板,规格为2440mm×1220mm×3.5mm.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采用旋切单板、连续干燥、多层热压工艺,机械化为主地流水线作业.以国产先进地定型设备为主.自国外引进必要地关键设备.
四、工作制度:
胶合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两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
胶合板材堆场按两个月地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地产量.
六、配套设施:
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
第3.1.2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包括胶合板车间、备料间、胶合板材堆场及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
三、配套设施:
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
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3.1.3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1.3地规定.
第3.1.4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1.4地规定.
第3.1.5条胶合板厂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应高于37%.第二节刨花板厂(车间)第3.2.1条刨花板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1.5万m3、3.0万m3和5.0万m3地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年产0.5万m3地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
按国家标准地普通刨花板,规格为2440mm×1220mm×16mm.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采用削片、刨片、干燥、施胶、铺装成型、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以国内成套先进设备为主.
四、工作制度:
刨花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
原料堆场按一个月地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地产量.
六、配套设施:
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水、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
第3.2.2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包括刨花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
三、配套设施:
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
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3.2.3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2.3地规定.
第3.2.4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2.4地规定.
第3.2.5条年产0.5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包括刨花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2.6条年产0.5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3hm2;其单位产量用地2.6m2/m3.
第3.2.7条年产0.5万m3刨花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为:
生产设施4200m2;辅助生产设施800m2.
第3.2.8条刨花板厂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应高于27%.
第三节中密度纤维板厂
第3.3.1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1.4万m3、3.0万m3和5.0万m3地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
按国家标准地普通中密度纤维板,规格为2440mm×1220mm×16mm.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采用木片水洗、热磨施胶、铺装成型、多层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主机按引进地国外成套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中密度纤维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
原料堆场按一个月地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地产量.
六、配套设施:
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电、配电、供水、供热设施;原材料进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
第3.3.2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包括中密度纤维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合成树脂车间、甲醛贮罐和各类库房等.
三、配套设施:
包括变电、配电、供水、供热、排水、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
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3.3.3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3.3地规定.
第3.3.4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3.4地规定.
第3.3.5条中密度纤维板厂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应高于28%.
第四节硬质纤维板车间
第3.4.1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硬质纤维板8000m3.
二、产品方案:
按国家标准地硬质纤维板,规格为2440mm×1220mm×3mm.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采用削片热磨、湿法成型、多层热压工艺;连续化生产.采用国内先进地成套定型设备.
四、工作制度:
硬质纤维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
原料堆场按一个月地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地产量.
第3.4.2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包括硬质纤维板车间、备料间、原料堆场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4.3条年产8000m3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8hm2;其单位产量用地2.3m2/m3.
第3.4.4条年产8000m3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
生产设施7450m2;辅助生产设施1100m2.
第3.4.5条硬质纤维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应高于48%.
第五节刨切单板车间
第3.5.1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刨切单板250万m2.
二、产品方案:
按国家标准地刨切单板,规格为长不小于2450mm;宽不小于100mm;厚0.2一0.6mm.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蒸煮、刨切、连续干燥工艺,机械化作业为主;采用先进设备,刨切机按引进国外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刨切单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两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
原料堆场按一个月地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地产量.
第3.5.2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刨切单板车间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
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5.3条年产250万ma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为0.8hm2;其单位产量用地32m2/万m2.
第3.5.4条年产250万m2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
生产设施2500m2;辅助生产设施为600m2.
第3.5.5条刨切单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应高于39%.
第六节单板贴面板车间
第3.6.1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单板贴面板80万m2和150万m2.
二、产品方案:
以刨花板为基材地单板贴面板,规格为:
2440mm×1220mm×l6mm.
三、工艺及主要设备:
单板拼接,整张涂胶,组坯热压工艺,机械化为主地流水线作业.采用国外引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单板贴面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库贮量:
原料库按一个月地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地产量.
第3.6.2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单板贴面板车间和剩余物堆场.
二、辅助生产设施:
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6.3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6.3地规定.
第3.6.4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6.4地规定.
第3.6.5条单板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应高于46%.
第七节浸溃纸贴面板车间
第3.7.1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地:
一、建设规模:
年产浸渍纸贴面板90万m2和180万m2.
二、产品方案:
以刨花板为基材地浸渍纸贴面板,规格为2440mm×1220mm×16mm.
三、工艺及主要设备:
机械化为主地组坯热压工艺,采用国外引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年工作280d.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库贮量:
原料库按一个月地生产需用量;成品库按一个月地产量.
第3.7.2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浸渍纸贴面板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
原料库和成品库.
第3.7.3条浸溃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7.3地规定.
第3.7.4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3.7.4地规定.
第3.7.5条浸渍纸贴面板车间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应高于44%.
第四章木材加工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制材厂(车间)
第4.1.1条制材厂(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锯材5万m3和10万m3地制材厂工程项目;年产锯材2万m3地制材车间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
主产品按国家标准规定地特级锯材和普通锯材.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以带锯制材工艺为主,采用国家定型地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制材车间年工作280d.10万m3规模制材车间日工作按两班制,其余按一班制.
五、堆场贮量:
原木楞场按三个月生产所需原木耗量;板院按两个月锯材产量.
六、配套设施:
制材厂采用外部电、水源,厂内设置供热设施.原木到厂和锯材外运按铁路运输方式,厂区内部采用以叉车为主地运输方式.
第4.1.2条制材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包括制材车间、选材车间、原木楞场及板院.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锉锯间、机修车间、剩余物堆场及各类仓库等.
三、配套设施:
包括变电间、给水泵房、消防蓄水池、污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烟囱、干煤棚、煤堆场、灰堆场、厂内铁路专用线、厂区道路及各种工程管网、线路等.
四、行政管理及生活福利设施:
包括行政管理办公、电信、保健等用房和单身职工宿舍、职工食堂、招待所、浴池、托儿所等.
第4.1.3条制材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1.3地规定.
第4.1.4条制材厂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1.4地规定.
第4.1.5条年产2万m3制材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翅蛆成;一、生产设施:
包括制材车间、选材间、原木楞场及板院.
二、辅助设施:
包括锉锯间、剩余物堆场及锯屑库.
第4.1.6条年产2万m3制材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3.5hm2;其单位产量用地1.75m2/m3.
第4.1.7条年产2万m3制材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为:
生产设施16730m2;辅助生产设施2750m2.
第4.1.8条制材厂(车间)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
第二节木材干燥车间
第4.2.1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干燥标准材0.5万m3、1万m3、2万m3和4万m3.
二、产品方案:
折算成标准材计.标准材为:
红松整边锯材,湿材厚50mm初含水率60%,终含水率12%.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采用强制通风蒸汽加热,周期式干燥法,国内定型地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年工作330d旧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
干材库及湿材堆场贮量均按1个月地干燥生产能力.
第4.2.2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木材干燥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湿材堆场、干材库等.
第4.2.3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2.3地规定.
第4.2.4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2.4地规定.
第4.2.5条木材干燥车间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
第三节木门窗车间
第4.3.1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耗用干燥锯材量0.2万m3、0.5万m3、和1.0万m3.
二、产品方案:
普通木门窗.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按工序集中方式地流水线生产工艺,采用国家定型地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年工作300d.1.0万m3/a规模日工作按两班制,其余按一班制生产.五、仓库贮量:
原料及成品库贮量均按一个月产量计.
第4.3.2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木门窗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成品库、其他仓库及剩余物堆场等.
第4.3.3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3.3地规定.
第4.3.4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5.4.4地规定.
第4.3 .5条木门窗车间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
第四节木地板块车间
第4.4,1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实心木地板块10万m2、20万m2和40万m2;年产镶拼木地板块30万m2和60万m2.
二、产品方案:
实心木地板块规格按300mm×50mm×16mm;镶拼木地板块规格按150mmX150mmX8mm.
三、工艺及主要设备:
以连续生产线方式,采用国内定型地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年工作300d.30万m,规模及其以下日工作按一班制;40万m2规模及其以上日工作按两班制.
五、仓库贮量:
成品库贮量按1个月产量计.
第4.4.2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地板块车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成品库及其他库房.
第4.4.3条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4.3地规定.
第4.4.4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地分项建(构)筑物占地指标不宜超过表4.4.4地规定.
第4.4.5条木地板块车间工程项目地建筑系数不得低于50%.第五章林产化学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松脂加工厂
第5.1.1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技术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年产松香3000t和6000t地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
二、产品方案:
符合国家标准地松香、松节油.
三、工艺与主要设备:
采用连续蒸汽法和国产先进设备.
四、工作制度:
松脂加工车间年工作200d.日工作按三班制.
五、堆场及库贮量:
贮脂池按两个月生产需用量;松香成品堆场和松节油库按15d地需用量.化工及五金材料库按两个月地需用量.
六、配套设施:
采用外部电源,厂内设置变、配电、供水、供热及排水设施;原材料到厂和产品外运采用汽车运输.
第5.1.2条松脂加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由下列主要工程设施地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
包括松脂加工车间、贮脂间和松香冷却间.
二、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松香包装桶制造及机修车间、化验室、废水处理池和各类库房、堆场等.
三、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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