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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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险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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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险条款
家庭财产险条款
本条款分为基本险和盗窃险两个部分,保险人(即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下同)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相应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
凡是存放在本保险单上载明的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本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投保。
一、衣着用品、床上用品;
二、家具、用具、室内装修物;
三、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四、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入库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五、非机动交通工具;
六、口粮;
七、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本条一至六款所列财产;
八、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玩、古币、古书、古画、字画、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家禽、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烟、酒、食品、保健品、药品、化妆品;
三、本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标的中未列明的其它家庭财产、非法占用的财产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第三条、基本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洪水、雹灾、雪灾、地面突然塌陷、崖崩、冰凌、泥石流;
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季节性、区域性暴雨积水倒灌;
五、管道爆裂;
六、在发生上述保险灾害事故时,为了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盗窃险(附加)责任
存放在保险地点室内,本保险单上载明的财产(各种表、笔、眼镜、打火机、无线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电脑笔记本、随身听等经常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外),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门、砸窗、掘墙,有明显被盗窃痕迹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电机、电器(包括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和保险费率
一、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标的项目分别列明;
二、家庭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三、基本险、附加险年保险费率均为2‰。
第七条、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签单次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
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八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损失当天出险地的市场平均价格及损失财产的购置年限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二、本条款第三条第六款规定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应与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计算,各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保险标的遭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扣除。
四、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出险通知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单据和有关部门(如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气象部门等)的证明。
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欺诈行为。
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对手续齐全,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由第三者责任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六、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加以注明;在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达到保险金额时,该保险单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七、如果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原则负赔偿责任。
八、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当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
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如果被保险人从其知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当天起满两年不向保险人申请索赔,不提供本条款第八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两年不领取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九条、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规定的一年期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应交保险费,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交清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如有被保险人变更保险标的地址、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四、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
五、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本条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条、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
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合同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种体现,也是业务能力的体现。
现在的企业之间的经济交往大部分是以合同的方式予以确定的,合同一旦签订,就对买卖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签订的好坏将直接决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利益是否可以得到实现以及可期待利益实现的程度。
怎么才能保障我们的利益得以实现,更多的体现在合同条款方面。
首先,签订合同应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前必须首先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身份。
即查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签订人签字要与身份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姓名一致,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严禁代签,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索要资料。
2、合同所有条款均不得删减;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按有利于本公司履约和有利于本公司合法利益的原则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栏,划上斜线“/”;其他约定事项没有则填“无”,如未写满横线,划上删除线“”至结尾。
3、合同必须用黑色碳素笔或签字笔认真填写,字迹清楚,并不得擅自涂改,如有更改,须经双方确认,并在更改处盖章签字。
接下来,根据公司采购合同范本详细了解下有关填写内容:
1、出卖人和买受人:
双方前后所签订名称与公章名称须保持一致。
2、签订地点:
合同双方约定管辖权时,可以把合同签订地法院约定为纠纷管辖受理机关,所以,签订地点尽量填写我方地点。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1标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要使用“电器材料”、“工程备件”等含糊不清的产品称谓,一般不要有地区性方言、俗名、习惯名称。
2在签订合同时凡有商标、牌号、生产厂家的产品,应准确地写在合同内。
3.关于规格型号。
为便于履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业品的规格和型号。
4.计量单位条款。
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没有统一规定计量标准,可以双方约定计量方法,但不能使用“一套”“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
确保经过文字条款、参数描述后的合同交易标的具备唯一性。
5.关于单价、金额条款。
由双方协商定价,如合同总价为优惠后价格的,应在合同中约定。
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不能出现款到发货之类的模糊字眼,可以1.规定具体日期发货。
2.规定在收到货款后若干天内交货。
3.规定分批交货。
对于分批交货,在合同中必须规定每批交货的时间,同时明确规定分期数量。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
如果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样品要有出卖人签字确认。
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样方法和比例。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出卖人对产品在安装运行后出现的产品内在质量缺陷负责任的条件和期限。
产品的质保期限应结合国家标准及行业规定的质保期限予以确定,不能一律写上“质保期一年”,同时应明确质保期限起算点,通常建议质保期限自买受人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对于包装物的供应,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提供者外,一般应由出卖人负责供应。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对于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规定成套供应的范围。
必要时还应约定随主机的必备品、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需要约定合理损耗标准及其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磅差一般在千分之三以下属于正常。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转移,(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由当事人在合同申明确约定,因为交货方式和地点事关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责任的承担,所以最好明确到具体地址。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到达站(港),即到货地点。
合同中对此应作明确规定,对到达站(港)应写明详细地址,并冠以省、市、县名称。
2.费用负担。
由出卖人送货的工业品,按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交货,其运输方面的一切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1.检验标准。
检验应根据合同中质量条款所确定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来确定。
对数量的检验还要考虑到合理磅差和自然减(增)量等。
2.检验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是全面检验还是抽样(部分)检验;是感官检验、还是理化检验;是安装运行后检验、还是破坏性检验等 3.检验地点,是买卖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空间界限。
检验地点有驻厂检验、提运检验、接运检验、入库检验等几种。
4.检验期限,是确定双方责任的时间界线。
如果在检验期限内发现货物质量、数量等问题,就要视情况而由出卖人或承运人负责;如果在检验期限过后发现问题,则由买受人自负。
第十一“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本条是买卖成套设备的必备条款。
成套设备买卖合同应对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作出明确约定。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的
(一)结算方式
1.现金结算
现金结算只适用于标的物价值较小的买卖,通常是零售市场上的、即时清结的买卖。
2.票据结算
利用票据结算价款也是一种常用的方式。
用于结算价款的票据主要是支票或汇票。
(二)结算时间 工业品货款的结算时间的早晚,不仅涉及到利息的问题,而且,还对出卖人尽快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减少结算风险有重要影响。
站在我方角度上,尽量争取3:
3:
3:
1或5:
4:
1的付款方式,延长结算时间。
(三)结算地点 结算地点如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等均应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为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合同中可以约定担保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条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们一般填写“本合同双方履行完毕,自行解除。
”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及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几种,其中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应根据我方违约的可能性适量制定,为减少公司逾期付款违约情形,在拟合同时可以通过延长付款时间及约定对公司有利的付款起算点,比如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和货到付款相比,仅仅多了验收合格后,付款的主动性就掌握在我们自己手中了。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争议解决的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中,协商、调解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仲裁、诉讼所作出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而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不能上诉。
(三)管辖法院的选择
为便于公司诉讼,尽可能选择本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字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可以约定传真合同居于法律效力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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