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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受要约人
合同法受要约人
篇一:
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内容的十个案例
合同法案例
1.A公司和B公司签定一份儿童服装购销合同。
A公司在4月1日发出要约,要求B公司在1个月内承诺。
B公司于4月5日收到后即承诺。
由于发生洪水导致该地区通讯中断,至5月5日承诺才到达A公司。
A公司没有提出疑义。
至5月20日,市场上儿童服装价格上涨,B公司以“市场价格有变,不能执行原合同”为由拒绝履行,而与C公司签定了买卖合同。
B公司的承诺是否有效?
为什么?
答:
(1)承诺的生效的含义: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B公司的承诺有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在本案当中,虽然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但是“发生洪水导致通讯中断”属于不可抗力,B公司具有正当的抗辩理由。
该承诺生效。
2.A向B发出要约,要约规定:
“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B收到要约后,立即电复:
“接受贵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但A未作任何答复。
买方的承诺是否有效?
答:
买方的承诺无效。
在本案中,B在接到要约后“立即装船”的回复已经对A的要约“两个月后装船”进行了根本性的变更和实质性的修改,所以不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属于新要约。
而A并没有做出回复,视为合同未成立。
3.张某被某公司录用,于是决定请朋友王某餐馆吃饭以表庆祝,王某欣然同意,并依约而至。
然张某最终未依约而至。
王某为此花费费用(贺礼)约几百元。
王某能否以张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或另请吃饭?
答:
(1)要约的含义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不能;在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并非民事活动,未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此外,张某的邀请不符合要约的构成目的,因为要约的缔结是以成立合同为目的的。
所以本案并未成立合同,也就没有违约的可能,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赔偿或另请吃饭。
4.某市三中因准备建立电脑室,需购买100台电脑,便向电脑公司甲发出传真,要求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台电脑,并要求甲在半个月内送货上门。
传真发出后,学校收到了乙电脑公司的广告,其价格比甲公司的价格低5%并且能马上送货上门。
于是,学校立即要求乙电脑公司送货上门。
收货后,学校想起自己曾经答应过购买甲公司的电脑,便立即打电话联系退货。
因电话没有打通,便派专人到甲公司联系退货事宜。
学校派出的刚走,甲公司发来一传真,称同意学校意见,半个月内按时送货。
学校派出的人到甲公司后,甲公司的人表示不能退货。
半个月后,甲公司的货送到学校,可是学校拒收货物。
于是甲电脑公司提起诉讼。
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涉及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答:
(1)要约的撤销: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在本案中,三中向电脑公司甲发出的传真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甲公司发来的承诺属于承诺。
三中对要约的撤销并不符合“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的条件,所以三中对要约的撤销不能成立。
(2)在本案中,三中的要约并未失效,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所以三中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学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广州A公司XX年3月1日以信件的方式向上海B公司发出要约:
“愿意购买贵公司儿童玩具1万件,每件价格100元,你方负责运输,货到付款,30天内答复有效。
”3月10信件到达B公司,B公司收发员李某签收,但由于正逢下班时间,于第二天将信交给公司办公室。
恰逢B公司董事长外出,XX年4月6日才回来,看到A公司的要约,立即以电话的方式告知A公司:
“如果价格为120元/件,可以卖给贵公司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不予理睬。
4月20日上海C公司经理吴某在B公司董事长办公室看到了A公司的要约,当天回去就向A公司发了传真:
“我们愿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1万件儿童玩具。
”A公司予第二天回电C公司:
“我们只需要5000件。
”C公司当天回电:
“明日发货”。
(1)X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要约还是承诺?
(2)A公司对XX年4月6日B公司电话不予理睬是否构成违约?
为什么?
(3)XX年4月20日C公司的传真是要约还是承诺?
为什么?
(4)XX年4月21日A公司对C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为什么?
(5)XX年4月21日C公司对A公司的回电是要约还是承诺?
答:
(1)要约;在本案中,B公司电话告知A的内容是价格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2)不构成违约;首先B公司错过了A公司的要约的期限,再次,B公司是新的要约,对于要约可以不予承诺,没有承诺则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也就没有违约的存在。
(3)要约;因为要约的对象具有确定性,在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是针对B公司的,并没有向C公司作出要约,所以C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C公司对A公司发出的要约。
(4)要约;在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是数量上的变更,属于作出实质性变更,则原要约失效,成立新要约。
(5)承诺;C公司对于A公司的回电是对于要约的答复,构成承诺。
6.华联公司得知友谊宾馆需要电饭锅,便发电报以优惠的价格出售,友谊宾馆回复并要求价格再优惠一些,华联公司回复同意。
华联公司委托顺达运输公司运送,顺达公司在运输途中由于大水损坏了一部分产品,但没有受损的货品送到友谊宾馆,之后华联公司又把损失的货物按数量补发给了友谊宾馆。
⑴华联公司向友谊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⑵友谊宾馆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
⑶顺达公司是否应对运输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⑷华联公司能否解除与友谊宾馆的买卖合同?
为什么
答:
(1)要约;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在本案中,华联公司是针对友谊宾馆特地发出。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而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2)新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B、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C、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3)不需要;因为顺达公司有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4)不能;本案中,属于要约不得撤销中的“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的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情形。
7.某年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
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
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
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对这四个函件分别分析)。
答:
(1)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要约;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效力;
(2)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因为A机关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3)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
新要约;因为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是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要得到对方的确认才发生法律效力;
(4)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8.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基建处向本省的清风水泥厂、新华水泥产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
“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派人前往购买。
”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之后,都先后向食品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也派车给食品公司送去了50吨水泥。
在该水泥厂送到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所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电函,称:
“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收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
建设水泥厂认为食品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遂向法院起诉。
(要约与承诺)
问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答:
(1)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成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食品公司向三家公司发函并未规定确定的合同条款属于要约邀请。
此外,承诺是以通知方式作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不成立,因为建设水泥厂发出的是要约,而非承诺,并且食品公司也没有作出相关的承诺,所以两者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
食品公司没有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货物。
建设水泥厂自己承担责任。
9.某电器公司新设分支机构,于XX年9月23日开业,在开业前对外发布开业酬宾广告宣传单,该宣传单上明确“康佳32#液晶一款2500元”。
当日,郭某在该电器有限公司分店要求按2500元的价格购买康佳32#液晶彩电十台遭拒绝,郭某遂就上述意思表示于当日以函件形式告知该电器公司。
XX年10月10日,郭某又向该电器公司发函要求履行合同,该公司未同意。
郭某遂诉至法院。
电器公司所作的广告宣传单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理由。
答:
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5条规定: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本案中,根据宣传单的内容。
具体理由有:
1.从当事人的意思来看,电器公司的宣传行为应属于要约的意思表示。
此处所说当事人的意愿,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具体来说:
一方面,由于要约中应当包含当事人受要约拘束的意旨,而要约邀请只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其订约的建议中提出其不愿意接受要约的拘束,或特别声明其提议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或者根据提议,可判定当事人的意思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则应认为该提议在性质上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
2.从电器公司宣传单的内容看,其已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已构成要约。
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在内容上应当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才能因承诺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而要约邀请,旨在希望对方当事人提出要约,因此,它不必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此处所说的主要条款是指决定着未来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的核心条款,换言之,如果不具备这些条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3.从交易习惯上看,也完全可以认定电器公司的宣传单是要约。
因为普通民众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就具体品牌和型号的产品的购买最关注的便是价格。
10.房地产开发商时代鼎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甲,欲销售其开发的幸福住宅小区最后一套别墅,于是打电话给乙﹑丙﹑丁三人,具体说明了该类型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内容。
并且声明,此信息有效期限为一个月。
该信息发出后第十日,甲公司与乙签订了该别墅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该房屋于乙,乙支付了该房屋的全部价款,但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日,甲与丙签订了该房屋的买卖合同,丙不知甲﹑乙之间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丙将该房屋办理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日,甲又与丁签订了就该房屋的买卖合同,而丁也不知道甲和乙﹑丙已经签订了该房屋买卖的合同。
第二十九日,盖别墅因百年不遇的泥石流而遭毁灭。
乙﹑丙﹑丁遂与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2)丙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3)丁能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如何?
(4)该房屋毁灭的损失风险由谁来承担?
答:
(1)在本案中,时代鼎盛房地产公司在给乙﹑丙﹑丁三人发出信息时,已经说明了其广告成为要约。
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由要约和承诺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
篇二:
合同法习题答案
一、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并把正确答案
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B)
A、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之时生效
B、要约自要约人发出之时生效
C、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
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要约生效的时间
D、采用数据电文形式发出要约的,收件人没有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
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要约生效时间
2、下列关于要约邀请和要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D)
A、要约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合同全部内容的意思表示
B、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C、要约邀请是邀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民事法律行为
D、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下列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ABC)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期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下列哪一项能产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ABCD)
A、债务人依法将档标的物提存
B、债务相互抵消
C、债权人免除债务]
D、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5、下列关于合同标的物提存的表述中,错误的有(A)
A、标的物提存后毁灭损失的风险由债务人承担
B、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之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继承
人、监护人
C、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D、标的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收归国家所
有
6、合同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对方当事人主张其权利。
(A)
A、对方当事人只能有权向违约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
B、对方当事人只能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权利
C、对方当事人应当要求违约当事人及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当事人及第三人平均分担责任
7、债务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的,应当(BCD)
A、通知债权人
B、征得债权人同意
C、需要登记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D、需要批准的,应当履行批准手续
8、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BC)
A、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B、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是
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C、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而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
务,另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D、承诺合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9、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则视为新要约,下列选项
中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AC)
A、合同标的B、合同订立方式
C、合同履行期限与地点D、合同主要格式
10、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是要约邀请的有(D)
A、价目表的寄送B、招股说明
C、拍卖公告D、决标通知书
11、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合同无效。
(CD)
A、一方当事人的伤害对方而威胁另一方订立的合同
B、一方乘人之危,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C、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12、依照合同法规定,下列关于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都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合同被撤销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
C、无效的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
D、合同部分无效,其它部分无效
13、下列四项表述中为承诺(D)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接到要约后向丙表示同意甲的要约
B、甲向乙发出要约,丙得知后向甲表示接受其条件
C、甲方乙发出要约,要求10天内签交,乙于15日后答复,表示愿意接受甲方条件,
甲后来没有给乙通知
D、甲向乙发出要约,要求10天答复,乙于8日后答复,并对要约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
变更,甲没有表示反对
14、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ABCD)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B、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C、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D、合同违约责任
15、王某没有经过李某授权便以李某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其效力应认定。
(ABD)
A、未经李某追认,则对其不生效力
B、李某如果不追认,应由王某承担其行为责任
C、即使李某不予追认,也应由王、李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D、李某追认后,则合同自始有效
16、关于债权的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D)
A、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即使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B、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D、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17、债经变更或解除后发生下列法律后果(ABCD)
A、债变更的,当事人按变更后的债务履行
B、债务解除的,当事人之间债务关系终止
C、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务变更或解除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D、对债的变更或解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8、王某与李某负债务,王某对李某所负债务为人民币1000元,李某对所负债务为粮食200斤,下列关于这两项债务的抵销的表述中,错误的有(BD)
A、这两项债务不可抵销
B、这两项债务可以抵销
C、这两项债务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抵销
D、这两项债务经任何一方主张,即可抵销
19、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中,依照合同法规定,不正确的是(B)
A、债权人转让债权的通知不得撤销,但以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B、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以债务人同意,未经同意,该转让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C、债权人转让权利,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自身的除外
D、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全力以赴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20、下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是(D)
A、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的变更
B、有关合同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的变更
C、有关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D、有关合同形式的变更
21、关于合同的生效叙述错误是(D)
A、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B、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下成就。
C、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D、对于所有的合同而言,成立即生效。
22、代位权行使具备下列哪些条件(ABC)
A、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债权
B、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
D、须债务及相对第三人同意
23、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互岁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D)
A、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其所欠债务的,后履行一方无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B、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其所欠债务的,后履行一方无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但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C、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债务的或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无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D、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债务的或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24、合同签订后,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而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困难,应处理。
(AD)
A、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B、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但不得将标的物提存。
C、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但不得中止履行。
D、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也可以请求债权人承担迟延责任。
25、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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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