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薪酬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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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薪酬策略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适应公司发展和现代企业管理要求,吸引、保留和激励人才,搭建科学、规范并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管理体系,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按以岗位价值为核心的市场化3P付薪理念即:
以岗位价值(Position)为导向,以个人能力(Person)和业绩表现(Performance)为依据,建立“外具竞争力,内具公平性”的薪酬分配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册员工。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标准严格按集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日常工资发放及福利待遇按本制度实施。
本制度是公司进行薪酬管理的准则和依据。
公司与薪酬相关的各项制度需根据本制度进行设计。
第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报集团备案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薪酬管理
第四条薪酬管理原则
1.外部竞争力原则:
以行业市场薪酬水平和公司业绩水平为基础,整体薪酬体现对外竞争性,留住优秀人才。
2.内部公平性原则:
按照岗位价值和员工的任职资格确定员工的薪级和薪档标准,使薪酬对内具有公平性。
3.薪酬成本与业绩匹配原则:
薪酬预算的制订,应控制在公司财务支付能力之内。
第五条薪酬管理机构
公司的薪酬管理机构为人力资源部,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1.负责公司薪酬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实施。
2.负责公司的薪酬预算制定和实施,在相关部门的协同下,负责员工的薪酬计算与发放。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薪酬结构
公司本部员工薪酬构成包括:
岗位工资、津补贴、浮动工资;
业务子公司员工薪酬构成包括:
岗位工资、津补贴、浮动工资。
第七条薪酬固浮比
薪酬固浮比根据员工薪级与岗位性质差异而不同。
具体如下:
公司本部:
高层管理人员固浮比为40:
60。
业务子公司:
业务负责人固浮比为50:
50。
第八条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按月发放,岗位工资水平的确定由员工目标总薪酬与该岗位的固浮比决定。
第九条浮动工资
公司本部员工薪酬结构中的“浮动工资”为绩效薪酬;业务子公司员工薪酬结构中的“浮动工资”为提成奖金。
第四章目标总薪酬的确定
第十一条确定目标总薪酬的参考因素
公司薪酬市场定位以及行业薪酬市场水平是确定公司整体薪酬水平的重要因素。
员工目标总薪酬的确定分为薪级的确定与薪档的确定两方面,薪级的确定依据员工的岗位价值及个人任职资格,而薪档的确定依据员工个人资历背景(包括胜任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因素)。
第五章绩效薪酬
第十四条绩效薪酬
员工薪酬结构中的“浮动工资”为目标绩效薪酬,其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后的结果为绩效薪酬。
第十五条绩效薪酬的构成与发放
绩效薪酬发放应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一致。
公司本部设置季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比例定为季度绩效薪酬:
年度绩效薪酬=50%:
50%。
业务子公司设置季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比例定为季度绩效薪酬:
年度绩效薪酬=50%:
50%。
业务子公司绩效薪酬的核算及发放制度由公司另行制定。
季度绩效薪酬根据季度绩效考核结果按月均摊并递延发放;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递延发放,主要负责人递延40%。
第十六条绩效薪酬的分配
1.绩效薪酬总额
绩效薪酬总额按集团下发的《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兑现的通知》落实。
2.领导班子成员绩效薪酬的分配
领导班子成员的绩效薪酬分配严格按集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一:
《绩效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员工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
第一条总经理绩效考核指标
公司总经理的绩效考核指标由集团绩效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二条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绩效考核指标
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的年度绩效标准分为100分。
党总支书记、副总经理年度考核成绩=公司总经理在集团年度绩效考核成绩×50%+公司内部年终绩效考核成绩×50%
(一)公司总经理在集团年度绩效考核
由集团绩效管理委员会组织完成。
(二)公司内部年终绩效考核
年终绩效考核由业绩考核、满意度民主测评及加减分指标组成,标准分100分。
1.业绩指标(80分)
业绩考核结果由公司业绩调节系数、分管以及协管的单位和工作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中,分管和协管部分工作的按一定权重考核。
2.满意度民主测评(20分)
满意度得分由集团满意度民主测评结果及集团民主评议结果按照50%:
50%的权重构成。
3.加、减分指标
(1)从集团外部协调争取资源情况指标
从集团外部协调争取资源情况:
指在本部室职责之外协调争取实现的资金、土地等物力资源或介绍项目与合作方、取得税收与其他优惠政策等,由集团绩效管理委员会认定。
每争取一项,加1分,最多加5分。
属于原已确定的财政性补助或优惠政策等考核期内不能落实到位的,除客观因素外,按照未落实金额占应到账金额比例扣分,最多扣减5分。
(2)获得奖励(荣誉)或接受处分情况
获得奖励的,给予加分,标准如下:
获得国家级(行业、部级)相关奖项,每项加5分;获得省级(行业、厅级)相关奖项,每项加3分;获得市级(行业、处级)相关奖项,每项加2分;获得集团、公司相关奖项的,每次加1分。
以上加分累计计算,最多加5分。
(3)典型选树活动
在各项集团、公司典型选树活动中,考核年度内当选为集团典型个人的,加1分。
最多加5分。
(4)组织纪律性指标
经公司内部绩效考核认定的,对安排的公司活动无故不参加的,每次扣1分;对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每出现一次,扣10分;若触犯国家法律且情况严重的,“一票否决”绩效薪酬;对出现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的,每出现一次扣1分。
(5)创新指标
创新项目主要指在公司商业模式、经营手段、产业转型、管理工具与模式、未来发展研究等方面的创新,以及借鉴或引入基础上的改进。
与所分管或负责的单位的创新指标不能雷同,每确定一项得1分,最多加5分。
(6)督查督办
由书记、副总经理个人承办的事项进入督查督办的,按节点进行督查,在上述得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分。
加减分分值根据公司《督查工作制度》确定。
(7)合规与审计问题指标
反映书记、副总经理在招投标、财务收支等经营管理活动中合规及其他审计问题。
在绩效考核期内,政府监督与审计机关、社会中介审计机构、集团内部审计、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等对接受监督、审计的一般经营类子公司出具的监察、审计报告中,除被考核单位职权范围外因素、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审计意见项数予以剔除外,每出现一项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意见,扣减相应分值,最多可扣减20分。
其中,每出现一项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的监督、审计意见,扣减5分;每出现一项其他监督、审计意见,扣减2分。
发生经济犯罪情况时,“一票否决”全部绩效薪酬。
对于绩效考核年度内未经监督、审计或未出现任何审计意见的,不扣分。
附件二:
《公司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挂钩暂行办法》中关于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薪酬分配的相关办法。
1.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的分配
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酬与集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即:
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绩效工资额=公司负责人组织绩效工资额×主要负责人目标薪酬占本公司负责人目标薪酬总额的百分比
2.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薪酬的分配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年度绩效薪酬分为两部分,50%与集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50%绩效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计算公式为: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实际年度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50%×公司业绩调节系数+绩效薪酬基数×50%×公司业绩调节系数×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系数-已发放绩效薪酬-已发放个人其它薪酬
公司业绩调节系数=(公司实际总薪酬-公司固定薪酬总额-津补贴总额)/公司绩效薪酬基数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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