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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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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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各方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结合石化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由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全面负责。
工程项目管理部质量管理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规范。
2、负责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各项质量管理活动。
4、负责组织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四条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实行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责、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跟踪检查、质量监督站对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监督检查的三级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通知精神,公司对所有工程实行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
每个工程项目,都指定质量行政领导人。
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项目工程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质量责任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工程没有依法招标,选用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2、未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3、要求施工单位使用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其它物资。
4、施工图设计未经过审查或擅自变更设计图纸。
5、其他属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勘察单位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资料有误,评价不准。
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生产工艺或技术不成熟,材料、设备有误。
3、图纸差错或标注不清。
4、设计交底不清。
5、未按有关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解决设计问题,或现场代表指导错误。
6、其它属于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违反有关施工标准、规范、合同规定、设计文件等进行施工。
2、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
3、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及其它物资。
4、不按规定取样进行试、化验,或提供假试件。
5、不按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存档。
6、不及时进行保修工作。
7、其它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承担质量责任:
1、擅自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进行监理活动。
2、监理单位没有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工程师组成的项目监理小组,或项目监理小组的设置不符合项目需要。
3、项目监理工作小组未按规定进驻现场工作。
4、未按监理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义务,或监理工作失误。
5、其它属于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十条在工程建设中由于下列原因出现质量问题,物资采购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1、对到达现场的器材、设备、材料等物资出现质量问题时负主要责任。
2、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供货厂家的责任。
第十一条出现以下情况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负监督责任:
1、对工程质量评定、认证错误;
2、未按程序进行监督而出现质量事故;
3、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现的工程质量事故;
4、监督报告、检测数据弄虚作假;
5、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重大事故;
6、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技术改造等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大庆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承担。
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实施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
2、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对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进行管理。
3、受理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报监手续。
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对工程实物质量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4、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质量行为问题或工程质量问题,根据其严重程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并跟踪检查,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5、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和日常监督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6、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核发备案证书。
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建设单位在领取开工报告前必须到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由建设单位到监督站领取,按规定内容逐项填写清楚,加盖公章后,提交质量监督站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站委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组成专项工程质量监督组。
3、监督组对申报资料进行验收,确认申报资料齐全后,发给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申请受理书》,作为建设单位领取开工报告的依据。
4、主管监督工程师组织监督人员对参建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资质审查可在收到全部监督申报资料后进行,也可在质量监督站参加招投标工作时一并进行。
5、主管监督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督人员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6、主管监督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督人员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
7、主管监督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督人员进行监督交底。
8、工程施工阶段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9、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实物质量实施监督。
10、对主要分项工程、主要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重要隐蔽工程的验收实施监督。
11、对竣工工程交工技术资料进行审核。
12、对总体检验实施监督。
第五章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结合石化公司实际,石化建设工程保修期为,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至以下规定的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等工程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特殊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按合同条款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因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方应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参加工程建设各方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其它质量责任。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一处罚款2000元。
第二十一条使用不合格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一次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失控,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取消其施工资格。
第二十四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按建设部建监[1997]63号《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焊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二土建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三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四静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五工艺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六电气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七仪表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八防腐保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九无损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一
焊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焊工的管理
第一条凡在石化公司施工的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本单位所有焊工证原件上报项目部,查验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二条凡在我公司施工的焊工必须经石化公司委托授权的焊工考核委员会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三条凡在现场施工的焊工必须在有效期内按考试合格项目允许施焊,超过有效期者必须重新考试。
若持有的地方性焊工证有效期满,但同时持有效的国际焊工证可免试。
第四条现场施工的焊工必须携带焊工证或佩带胸卡,严禁无证上岗。
第五条焊工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评定所确定的焊接施工工艺指导书的要求施焊,并有权拒绝在不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条件下施焊。
第六条焊工在下列未采取措施的环境下严禁施焊;
1、风速大于或等于8米/秒,风力大于5级。
2、相对湿度大于90%;
3、下雨或下雪;
第七条焊工上岗前必须随身携带有效的保温筒,焊条未烘干严禁施焊。
第八条焊工所在单位必须对本单位的焊工建立考绩档案,并及时、准确地将焊工施焊的数量、质量及检查结果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第二章焊材的管理
第九条各项工程所使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材料使用前应按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对设计选用的新材料应有设计单位提供该材料的焊接性资料。
第十一条焊材必须建立一、二级库管理制度,并设专人负责,一级库负责焊材的保管与储存,二级库负责焊条的烘干、发放与回收。
第十二条焊条的烘干应符合以下要求:
1、烘干箱内和保温箱内装入的焊材不应超过容量,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2、酸性焊条烘干温度100—150℃,烘干1hr,碱性焊条烘干温度350—400℃,烘干1—2hr,烘干的焊条放入100—150℃恒温箱内,恒温1hr后发放,应注意恒温箱始终不能断电。
3、低氢焊条一般常温下4hr就应重新烘干,即在焊条筒内保存不能超过4hr,重复烘干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4、焊条烘干时禁止将焊条突然放入高温箱内或从高温箱内突然取出冷却,以防止焊条药皮脱落。
5、焊条烘干时放入箱内的焊条不应成垛或成捆,应分层放置,避免焊条烘干时受热不均和潮气不易放出。
第十三条焊条的发放要有可追踪性,必须按根发放,发放记录中要编入焊条烘干的炉号,防止重复烘干的次数超标。
第十四条重复烘干的焊条不得使用在重要焊接部位。
第十五条氩弧焊采用的氩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氩气》GB4842的规定,且纯度不低于99.96%。
第三章焊接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焊接前对被焊材料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导书应经组焊单位责任工程师审核,总工程师批准,并存入技术档案,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工艺卡要发至有关部门和焊工。
第十七条工程焊接前各单位技术人员应对每个焊工进行技术交底。
第十八条对SHBⅡ级以上及其它要求射线探伤的管道,必须执行单线图指导施工的做法,并做好管道焊接工作记录,单线图上要注明管口号及焊工号,固定口要做出标记。
第十九条按管道单线图预制的预制件应标注出管线号及焊工号,装置区管线应标识出管线号及焊口号。
第二十条现场组焊完毕的碳钢焊缝应在焊缝旁50mm处打焊工钢印号,其它材质焊缝应做标识。
第二十一条主体装置的焊接一次合格率必须达到95%,辅助系统的焊接一次合格率要达到90%以上。
第二十二条无损检测不合格的焊缝应及时返修,同一焊缝返修次数不应超过二次。
第二十三条需做热处理焊缝的加热速度、恒温时间及冷却速度严格按标准执行,在进行热处理时及时上报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无温控设备的单位严禁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焊接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附件二
土建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一条对进场的原材料检查是否有“三证”,对无证产品严禁使用。
工程所用材料按要求的内容做二次试化验,并及时送试,严格执行见证取样的要求,复试中不合格的原材料禁止使用。
第二条建筑工程配套的水、暖、电、材料等严格执行相应专业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用于大型工程上的水泥、钢筋严禁使用小厂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土建施工质量管理
第四条检查执行标准、规范是否正确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审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的执证情况及检测手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第六条审查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是否满足保证质量要求,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七条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前24小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各有关单位共同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隐蔽工程记录要及时办理签字手续;如有哪一方代表未到现场而又未说明,其所代表的单位和个人负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对不合格品的处理要及时跟踪。
第九条施工用的河流石必须认真清洗,后台计量必须严格执行配合比要求。
第十条放线定位使用的二级控制桩必须是经建设单位批准使用的,施工单位在使用时必须认真核对以及认真对相邻桩之间进行校核。
定位完成后,必须经有关单位的人员进行核定、签字确认,方可进行下步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基槽开挖必须严格按方案、措施及有关要求执行,开挖完成后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验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相关人员签字,经检查确认合格后地槽不允许长时间凉槽。
第十二条砼的拌制、浇筑、振捣及养生,必须严格按规范施工,并且按标准作出试块,重要设备基础留沉降观测点。
第十三条砌筑工程按规范执行,不允许干砖上墙,不允许砌筑过程中留直磋,须留直磋的部位要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钢筋制做和绑扎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钢结构制做、焊接必须按设计文件和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附件三
动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管理
第一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配有专职的动设备质量检查员和完备、适用的检测仪器及工具。
第二条设备安装前,施工单位根据有关标准、规范,有针对性的编制相应的吊装及安装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认可。
第三条凡用于工程建设中的设备,国内制造的,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共同开箱验收。
国外进口设备,应由商检局与上述各方共同开箱验收,并填写详细的开箱检验记录。
开箱验收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由参检各单位签字备案,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项目部。
第四条所有动设备上的压力容器,必须具有制造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产品监检证明书及合格证及其它资料。
其它设备应具有合格证及相应的资料。
第五条动设备安装应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现行标准、规范。
第二章施工阶段质量管理
第六条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关键工序及重要施工环节进行检查,并对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动设备就位后,一次灌浆、二次灌浆、机体封闭前检查、试运转前检查等工序均需质量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国内制造的所有动设备,除制造厂声明不需解体的,其余设备必须全部进行解体清洗、检查。
第九条设备安装过程中,应按设备的出厂技术资料及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清洗、装配和测量;如实填写各部位测量记录,并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单位人员,以便适时检查、隐蔽。
第十条大型机器所用润滑油入厂后,如有必要或有疑问时必须进行化验,经化验合格后方可允许使用。
第十一条进口动设备的安装,需依据有关设计要求、标准、规范、合同或在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附件四
静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第一条现场制作的设备需对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有关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对质量检查人员和相关的质量检查设备及专用仪器、工具进行检查。
第二条对进场的原材料接管配件检验,审查其“三证”是否齐全。
有特殊要求的,按设计、规范要求,需进行二次复试及试化验。
第三条检查施工单位根据设备的设计文件和特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是否满足质量保证要求。
第四条成品设备由国内制造厂制造的应由供应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验收,并检查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无质量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五条引进设备由商检局与上述各方共同验收,并检查其资料是否齐全。
第二章安装阶段质量检查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设备制造安装质量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焊接施工按《焊接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检查前24小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做好检查记录,记录签在当时当地。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密切配合质量检查员的工作,及时提供检查所用工具、设备和配备所需人员。
第十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不定期抽查施工单位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并进行质量检查活动,做好质量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设备试压、气密必须在无损检查和系统检查完成之后进行,并按要求使用介质和要求的压力进行试压、气密。
第十二条设备密封前需经有关人员进行封闭前的清理、核对、检查。
第十三条热处理设备热处理后不允许没有措施的情况下再进行动焊、切割。
第十四条球罐一次焊接合格率95%以上,其它现场施焊设备一次焊接合格率85%以上。
同时要求同一部位返修次数不超过2次。
附件五
管道安装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一条凡用于工艺安装的原材料都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无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的原材料不得使用。
若对证明书中内容有异议时,应进行力学性能和化学成份的分析检验。
第二条凡用于安装工程的原材料的材质、规格、型号、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原材料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用于工艺安装工程的主要原材料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监理等各方共同进行外观检查,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后方可使用。
送检样品必须由见证员见证取样。
第四条合金钢管道组成件应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方法对其材质进行复查,并做好标记及相应记录。
第五条凡用于工艺安装工程的原材料应按材质、规格、型号区分存放。
不锈钢与非合金钢,低合金钢管件不得接触。
第六条初次使用的厂家的管件,首批抽查5%,且不少于一件做材质分析。
第七条曾出现过不合格的厂家的管件,每批抽检5%,且不少于一件做无损检测,直至三批未出现不合格为止。
第八条凡按规定做的抽样检查或检验的样品中,若有一件不合格品,按原规定加倍抽检,若仍不合格,则该批管件不得使用,并做好标记和隔离,以便区分。
第九条阀门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其进行液压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并做好标记,填写阀门试压记录。
未进行试验或试验不合格的阀门不得安装。
第十条SHA级管道的管件,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时,其外表应逐件进行无损检测不得有线性缺陷。
第十一条SHA级管道的管件,设计压力小于10MPa时,每批应抽查5%且不少于一件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不得有线性缺陷。
第二章管道安装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执行标准和规范正确;严格按设计文件及审批后的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管道加工前,应核对基础设备、管架、预埋件、预留孔等是否正确。
对于最后封闭的管段,应考虑现场调整的余量。
第十四条管道安装前,应逐根清扫或擦拭管段内部,不得有沙土、浮锈、铁屑、焊渣、水、油及其它杂物。
第十五条SHA级管道的弯管在弯制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并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对于有探伤要求的管道,必须执行单线图指导施工的方法。
单线图要注明管线号,焊口要注明标记。
第十七条现场组焊完毕的探伤口应做好标记,以保证其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与转动设备连接的管道,安装时应预先安装支架,不得将管道及阀门等重量或力矩附加在设备上。
第十九条法兰连接前,应检查其密封面,不得有影响密封性能的缺陷存在,并应清除法兰上的铁锈、毛刺及尘土等。
第二十条与转动设备连接的管道和支、吊架安装完毕后,应卸下设备接管上法兰的螺栓,在自由状态下检查法兰的平行偏差,径向偏差及间隙。
第二十一条螺栓等紧固件的安装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管道焊接完后,应清理内部,不得有沙土、铁屑及其他杂物,封闭管口并妥善存放。
第二十三条经过热处理合格后的管道,不得接触火焰或进行引弧,否则应重新进行热处理。
第二十四条管线支、吊架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不得在支吊架上火焰开口,不得将伴热管直接在主管上点焊固定。
第二十五条Π型补偿器的安装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预拉伸,垂直水平度要符合规范要求。
成品补偿器的安装按设计及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
第二十六条管道安装完毕,探伤合格后,按设计文件要求对管道系统进行强度及严密性实验,进行吹扫清洗。
第二十七条试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后,通知甲方代表及相关单位进行联检。
第二十八条试验过程中如遇泄露,不得带压修理。
缺陷消除后应重新实验。
第二十九条系统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拆除所有临时盲板,核对记录并填写管道系统试验记录。
附件六
电气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电气设备及材料检验
第一条电气设备及主要材料,凡用于工程安装,在安装前必须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供货单位等几方共同检验。
除设计和制造厂方有规定外,一切按现行标准执行。
第二条必须依照图纸对电气设备及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核对,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必须与设计一致。
第二章电气安装
第三条各施工单位进行电气安装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及设计要求施工,严禁野蛮施工。
第四条电缆桥架敷设要保证横平竖直、排列整齐、电缆敷设整齐有序,不得用导电材料绑扎固定电缆。
第五条电缆桥架切割应用无齿锯进行,不得用火焊切割,电气配管也不得用火焊切割、开孔。
第六条电气配管时,不得使用非电气管箍划接线盒,配管支撑点间距应按规范要求进行。
第七条防爆设备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选用及安装,严禁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第八条照明灯具安装要做到开关灵活、好用,灯具安装要做到整齐有序,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灯具。
第九条所有电机试车前,都要测试绝缘及接地,严禁不做试验就随意起机,试车中严密注意电流变化,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十条直埋电缆要严格按照规范施工。
应按规定铺砂盖砖。
并有标明走向的电缆标牌。
第十一条安装记录、隐蔽记录必须填写及时、准确。
附件七
仪表工程专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仪表设备及材料的检验
第一条对于物资供应部门采购的仪表及材料,必须具备有效的合格证及材料化验证明,在入厂前,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供应部门几方共同检查,严格按设计图纸执行。
并对在验收过程中查出的问题,由施工单位写明情况,由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分类处理。
若施工单位自行验收,其结果自负。
第二条计量仪表设备,在安装前需由计量部门出具有效的合格证及校验记录,并注明效验日期。
第三条所有仪表类的阀门在验收入厂后,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规范进行阀体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并出具有效的试压记录和严密性记录,方可在现场安装。
第四条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性能校验和调整,校验合格后应及时填写校验记录。
要求数据真实、字迹清晰,校验人应签字并注明校验日期。
第五条施工单位使用的标准仪表定期在计量部门进行校验或标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并且由计量部门发给有效的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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