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煤炭买卖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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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煤炭买卖合同范本
XX年煤炭买卖合同范本
煤炭买卖合同要注意哪些细节,下面是人才的关于煤炭买卖合同范本的内容,欢迎阅读借鉴。
卖方:
合同编号:
买方:
签定地点:
签订时间:
*注:
以下内容均来举例说明
一、收货人名称、发到站(港口)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
二、交(提)货方式:
港口平仓交货。
三、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质量以上海港sgs检验结果为准。
数量以大连港磅秤数为准。
四、煤炭单价及执行期:
4500千卡/kg平仓含税价472元/吨;一票制结算,卖方开具13%的增值税发票。
五、货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
平仓前付货款80%(电汇),余款在检验结果出来后,买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后3日内付清。
六、违约责任:
1、结算时在基准热值±50kcal/kg范围内不做奖罚,若超出±50kcal/kg范围煤价每卡上浮或下浮0.1元/吨。
七、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双方协商不成,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编号:
买方:
卖方:
签约日期:
年月
签约地点:
一、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二、合同期限:
20**年月日—20**年月日
三、标的物与规格
标的物:
供交煤炭按下表规格执行:
项目单位规格
哈氏研磨指数HGI>50
粒度原煤最大粒径小于80,大于50者,少于5%.
洗煤<50
内水份%
全水份(含内水份)Mt%
全硫份Stad%
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Q.adkcal/kg≥5900
挥发份VMad%22~30(不可混掺无烟煤)
灰份Aad%<22
煤干石原煤<0.5
洗煤0(不应含有)
杂石、异物含量%0(不应含有)
注:
杂石是指煤炭中不应含有的石块。
四、订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和方式:
4.1订购数量:
吨(每月交吨)
其中春节前可交货吨。
4.2交货时间:
甲方每月20日传真通知乙方次月的交货数量与时间。
4.3交货地点和方式:
船运至甲方码头(湖北黄石阳新富池镇)船板交货。
五、煤炭价格(基准单价)元/cal,(一票结算,含17%增值税)如市场发生变化,双方另行协商价格.
如两票制(运输发票≯300元∕吨),(基准单价)元/cal.
六、付款方式:
乙方所供煤炭依约定数量、时间抵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卸毕后,依甲方检验报告每月1日及16日各结算一次,7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检验报告并作结算确认,乙方按照该数据开立增值税发票(税率为17%),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10日内结该批煤款的80%.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支付前乙方必须提供收据。
是、否承兑汇票(不低于40%),接受部分每吨价格调整元。
七、验收方式:
7.1煤炭品质之检验以甲方化验室之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为准,甲方化验室无法检验之项目以国家标准来执行。
7.2煤炭的验收:
7.2.1甲方在每艘船卸煤过程中,人工每车采样。
甲方将采来的煤样,混合成一个大样,大
样混合均匀后分成三个代表性小样(每个小样约5公斤)其中一个,由甲方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作为验收之依据;另两个小样密封保存一个月备查。
;若双方对化验结果有所争议,可将留存样品交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具有公信力之第三方合法检验机关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若化验结果仍不符合本合同规格,则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化验结果符合本合同规格,则送检费用由甲方承担。
7.2.2甲方在卸煤时,抽检1~2抓斗煤炭。
若发现含有煤干石,则以之为平均数量来推算整船煤炭的煤干石含量。
若煤干石含量超过0.5%,处以煤干石含量的10倍的煤炭重量罚款,即将该煤干石含量的10倍数量,自煤炭总重中扣除后计价。
7.2.3.甲方在卸煤时,抽检1~2抓斗煤炭。
若发现含有杂石,则以之为平均数量来推算整船煤炭的含石量,并处以含石量10倍的煤炭重量罚款,即将该含石量的10倍数量,自煤炭总重中扣除后计价。
7.2.4甲方在卸煤时,若发现含有其它异物(非煤炭中应有物质,如木块、铁块、石块、砖块、草泥、橡皮等),则处以100元/件的罚款;若由异物造成甲方设备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
八、品质未达本合同规格时,处理如下:
8.1发热量(均指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Q.ad,简称空干基低位发热量)
8.1.1发热量位于5700~6500kcal/kg时,煤价=基准单价×实测值。
8.1.2发热量高于6500kcal/kg时,仍按6500kcal/kg的煤价来计价。
8.1.3发热量低于5700kcal/kg时,煤价=基准单价×5700-基准单价×2×(5700-实测值)
8.1.4发热量低于5500kcal/kg时,煤价=基准单价×5500-基准单价×3×(5500-实测值)
8.1.5发热量低于5300kcal/kg时,甲方拒收。
8.2水份:
8.2.1全水份超过8%时,全水份超标部分不计重,直接从煤炭重量中扣除。
8.2.2如发现恶意非法灌水,则依甲方所取舱底高水份之煤作为检验水份的煤样,根据检验
结果,按8.2.1处理。
8.3挥发份:
挥发份低于18%或高于33%时,甲方半价收购。
8.4全硫份:
硫份超过1%时,若硫份位于1%~1.2%(含)时,每高出0.1%罚扣煤款3元/吨;若硫份位于1.2%~1.5%(含)时,甲方拒收或以每高出0.1%扣煤款6元/吨进行累加扣款;若高于1.5%以上时,甲方拒收或半价收购。
8.5粒度:
对于大于80mm的煤块,处以20元/块的罚款。
8.6可磨性(HGI)可磨性小于48时,甲方半价收购。
甲方视需要对本指标检验。
8.7若乙方一艘船煤品质不合本合同规格:
8.7.1若有2个项目达到甲方半价收购的程度,甲方对该艘船之煤按4折收购。
8.7.2若有3个项目达到甲方半价收购的程度,甲方对该艘船之煤按4折收购,并拒绝与乙方再次往来。
九、重量鉴定:
以甲方地磅计量为准。
十、装、卸运:
10.1乙方须依照甲方通知,履行交货数量与时间。
若乙方当月未依照甲方通知交货,则视为逾期,甲方将以每吨10元×未交货数量作为罚款,并于其它煤款结算中扣除。
10.2乙方在确定装运后,须立即以甲方之规定格式及传真号码以传真文件通知甲方,装运通知需包括:
合同编号、发运时间、发运港口、发运数量、船号、预抵时间等。
甲方在未收到此通知前,将不作卸货安排,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10.3乙方在煤炭发运前应以防水帆布严密遮盖,防止煤炭被雨水淋湿及污染等。
10.4乙方船舶在甲方码头进行卸载作业,须配合甲方各项作业规定,违规者则依甲方之作业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10.5甲方在许可范围内,允许乙方待卸船舶靠泊甲方码头。
若甲方通知乙方到港待卸船舶不能靠泊甲方码头,乙方船舶必须自寻锚地停泊待卸。
乙方亦必须配合甲方,及时要求乙方船舶服从甲方的调度安排。
10.6由甲方安排卸船时间和顺序,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索赔。
10.7卸货前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
十一、其它:
11.1乙方必须具备有效的煤炭经营资质,并独立承担由次引发的各类责任(含甲方被其他部门及机构追究的责任)
11.2如有争议或违约,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向合同履行地法院诉讼解决。
11.3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11.4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盖章生效。
买方卖方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税号
合同编号: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一、交货时间及数量
交货时间式量原煤产地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15天供货完毕
二、交货地点:
甲方货场
三、煤炭运输时间:
按甲方要求时间运输。
四、质量要求(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化验数据为准)
1、收到基低位发热值:
Q.ar≥5000KCal/Kg
2、挥发份:
Vad22%—28%
3、全水份:
Mt≤8%
4、含硫量:
St.ad≤0.7%
5、焦渣特性:
2—5
6、灰份:
Aad≤24%
7、粒度:
粒度小于3mm占30%以下,大于3mm占70%以上
五、价格及金额
乙方煤炭达到第四条要求,在5000KCal/Kg的基础上,定价为元/吨(按1票结算)高于5000KCal/Kg的价格见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
六、煤炭检验
1、煤炭检验数据以甲方中心化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
2、煤炭到货后,须先经甲方中心化验室到乙方存货点(或车内)取样化验。
如达到第四条质量要求,甲方通知乙方进煤200-300吨进行试烧。
如煤炭适合甲方炉型则继续履行合同。
如不适合甲方炉型则中止该批合同,乙方损失自负。
3、乙方批量供煤过程
(1)汽车运输甲方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2)火车运输到站后甲方负责到火车站取样化验,确定是否接收,运输中每500吨化验一次,连续二次不合格,中止执行合同,责任乙方自负。
4、在取样化验过程中,甲方安排中心化验室、热源部、物资供应部人员参加,乙方安排人员参加,取样完毕后,按要求填写热电燃气总公司入场煤炭取样会签单。
5、在进煤过程中,发现乙方明显掺假作弊,立即终止合同。
甲方中心化验室单独取作弊部分化验,并将化验结果作为该批次的结帐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奖罚措施
1、合同签定的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万元的合同保证金(甲方尚欠煤炭款的除外)
2、乙方严格按甲方进煤计划和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供货,因供货不及时或未达到本合同有关质量要求给甲方生产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所交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或从尚欠煤炭款中扣除)
3、全水份大于8%的部分,按比例扣除重量。
4、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在4901-5000KCal/Kg之间,扣减10元/吨,在4801-4900KCal/Kg,扣减20元/吨,低于4800KCal/Kg拒收,甲方终止合同,已入库部分按热值与吨煤产气量理论值折算扣款。
5、收到基低位发热值5000KCal/Kg——5500KCal/Kg内,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10元/吨,在5500KCal/Kg——5800KCal/Kg内,发热量每增加100KCal/Kg,价格上调5元/吨,大于5800KCal/Kg不再上调价格。
6、含硫量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高于0.1%,价格下调5元/吨。
7、挥发份在指标要求范围内每降低1%,价格下调10元/吨。
八、数量计量
以甲方地中衡称量为准,双方共同监磅。
如需外委称重,需有甲乙双方共同监磅,并在过磅单上签字。
九、付款方式及时间
全部接货并验收合格后,乙方按要求出举发票,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
十、本合同如有变更,双方另立供货合同。
十一、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黄岛区人民法院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及帐号:
开户行及帐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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