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会计学院学年度学生综合测评加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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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学院学年度学生综合测评加分办法
3、会计学院2012-2013学年度学生综合测评加分办法
会计学院2012-2013学年度
学生综合测评加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考核学生各方面的表现,逐步使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激励、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和塑造学生较高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综合测评中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每位学生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综合测评的相关资料必须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弄虚作假,不伪造、使用假证明、假证书。
如有违反,自愿按规定接受处理。
如因个人信息有误、失真、缺失造成不良后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四条综合测评的成绩是考评学生的主要依据,由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体及其他方面测评分构成。
凡在素质拓展计划中规定需完成的必修和限选学分项目不属于本办法加分范围。
各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
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
第五条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是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体及其他方面表现三个方面各以100分为基本分计算,然后分别按20%、65%、15%的比例折算,三部分之和即为综合测评总成绩。
各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
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
其计算公式是:
综合测评成绩=思想品德积分×20%+学业科研积分×65%+文体及其他方面积分×15%。
第二章综合测评的程序及方法
第六条
(一)学生自行收集、上交各种与综合测评相关的加分凭证,签署综合测评承诺书。
并在相关文件中和综合测评系统上填写、申报自己的各成绩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二)班级、学院综合测评工作组对各学生填写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审核,经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最后由学生工作部代表学校对学院报送的结果进行核准。
第七条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审议小组,由各班班内的上学年班长,现任班长、团支书、一名生活委员、及其余三名学生代表组成。
其中,以上小组中必须包括一名以上(含一名)党员或预备党员,并由班长担任小组组长,团支书担任副组长。
主要任务是:
收集每位学生的奖惩材料,逐一核对并审核每位同学的各项测评材料,最后向本班学生公布综合测评结果并签名确认。
第八条在学院成立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本院学生工作书记、辅导员、两名学生代表、五名团学干部,共十一人组成。
主要任务是:
负责学院各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的审核、修正、公示和报送工作。
第九条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复审后,经学院领导批准,将结果向全体学生公示。
综测系统开放时间为9月25号至10月30号,同学们可以在此期间自行网上申报。
10月12日学院进行第一榜公示(以在综测系统上公布的形式),三天内学生若有疑问的,填写电子版【综测活动个人修改汇总表】并由每班综测评议组长统一提交到会计学院院综合测评小组(10级发到邮箱444082427@,09级发到邮箱316345294@)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
10月16号进行第二榜公示(以每班纸质版的综测汇总表形式公布,如无误需同学们签名确认,如仍有疑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三天内再次填写电子版【综测活动个人修改汇总表】提交会计学院综合测评小组,由会计学院综合测评小组核实更正;)10月20号进行第三榜公示(以每班纸质版的综测汇总表形式公布,需同学们最终签名确认)原则上第三榜定稿报学生工作部,不再做更改。
第十条凡属同一件事,同一项比赛或同一篇论文等情况,若同时获得多项加分或多项扣分的,以最高加分或扣分计算,不累计加分或扣分。
凡参加学术科研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刊物原件或用稿通知,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
若同学需要,也可以上交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度进行一次。
在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内汇总、公示上学期结果,测评成绩一式两份,一份由学院保存,一份送交学生工作部存档备查,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根据学院档案资料和个人出示的证明进行测评鉴定。
凡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复学的学生参加复学当年的综合测评。
第十四条综合测评的结果是评“三好学生”及享受奖学金的依据。
(一)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10%之前,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1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75以上(含75分,下同)的学生中确认2%,为校“三好学生标兵”,同时获得一等奖学金。
(二)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20%之前,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2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70以上的学生中确认6%,为校级“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二等奖学金。
(三)在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该班学生总数的30%之前,且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班前30%,且本年度必修课每科成绩在65分以上的学生中确认12%,为院系级“三好学生”,同时获三等奖学金。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奖学金。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德育单项分在75分以下者。
(三)体育不达标者。
(四)有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
(五)在综合侧评中弄虚作假者。
第十六条若同学在评测过程中遇到问题,需先向班审核小组反映,班小组收集情况后再向院审核小组反映。
第三章综合测评的评分标准
一、思想品德表现测评(德育分)(占总成绩的20%)
思想品德表现是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
思想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加分或扣分。
思想品德表现加分项目包括:
加分事项:
最高累计加分不能超过30分
第十七条
(一)一般加分
学生干部,由所属院系或者主管的职能部门出示相关证明,给予一定的加分(担任多个职务者,取最高分数事项进行加分)。
1.学院方面:
担任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正副主任、学院常委、党务助理、学院党支部书记的加8分;担任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部长、各班团支书、班长、学院部长(包括艺术团团长、学院青协分会会长)、新生班主任助理、辅导员助理、党支部委员的加6分;担任就业指导办公室副部长、各班副班长或学院副部长、学院青协分会副会长、部长,学院艺术团副团长、队长加5分;各班班委(除班长、支书、副班外)、学院青协分会副部长、学院艺术团副团长加3分(大四全体新班委折半加分)。
2.学校各大社团:
担任校区学生会、校团委、广播台、校区艺术团、校区青年志愿者协会、社团联合会、红十字会、心理互助会、校报记者团、会计学社各大社团常委的加8分;担任部长的加6分;担任副部长的加4分。
4.担任校国旗护卫队队员、校风学风督导队队员并且工作满一年者加6分。
5.注意:
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者,加分折半;中途退出社团或部门不加分;自行组织的协会无论是干事、部长还是会长都不能加分;担任多个职务者,按最高一级加分,不重叠加分。
(二)受会计学院及其它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学生工作部(处)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15分;受国家级奖励者加20分。
(三)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为学校争得荣誉而受表彰者,参照本条第二款给予加分;
(四)参加无偿献血者在同一学年中第一次加3分,每增加一次献血加2分。
(五)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如青协义教、校区青协义卖活动及跳蚤市场、敬老院慰问服务、校青协三水广场义演活动、雷锋月活动、麦田活动及其他志愿活动。
校青协、院青协志愿者活动的组织策划者不加分。
(六)获得校优秀青年志愿者称号的每人加5分。
(七)获得学校“优良学风班”成员每人分别加2分;学院“考勤优良班级”每人加1分;校“先进团支部”团员每人加2分;获得校级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干事称号的各加5分;各类积极分子(如校运会积极分子、评估工作积极分子、学院工作积极分子)以及受到学院通报表扬的学院社团干事(学院将会在第一榜公示每人加3分。
在学年综合测评中被评为各级三好学生不在加分之列。
(八)担任学校教学信息员和参加学校召开的学生代表座谈会成员,每参加一次活动并提出意见或建议,且该意见或建议被收集者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
(九)荣获学校星级宿舍舍员加1分,每增加一星级加1分,最高分不超过5分。
获学院文明宿舍、创意宿舍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7、0.5分;其他奖项(如“温馨宿舍”等)加0.3分;校文明宿舍或优秀宿舍一、二、三等奖的宿舍成员分别加2、1.4、1分;获奖宿舍舍长加分以1.5倍计算
(十)利用网络等媒体宣传和倡导积极、文明、健康、先进的思想和行为,并产生一定影响者,可酌情加1至3
第二十一条
(一)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扣减全部德育分;
(二)担任学生干部(含班级助理员)不起干部作用,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以及在年度考核获不称职者,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者扣1至5分。
第二十二条
(一)1、凡违反校纪校规,受书面通报批评者第一次扣4分,第二次扣6分;
2、受警告处分一次扣8分;
3、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扣10分;
4、受记过处分扣15分;
5、受留校察看处分扣25分;
(二)1、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扣4分,两次扣6分;
2、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扣8分;
3、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扣10分;
4、受党内团内记过者扣15分;
5、受留党留团察看者扣20分;
6、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25分
第二十三条
(一)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或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人每次扣3分。
未能完成规定任务者,每人每次扣2分。
(二)凡被学校、学院通报批评者(考试作弊等)皆要填写相应扣分项目。
二、学业科研表现测评(智育分)(占总成绩的65%)
学业科研表现分由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和科研分二部分累计构成,两者相加满分为100分。
科研分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加分或扣分。
学业科研表现加分项目包括:
第二十三条凡在学术性竞赛活动中获奖者,加分如下:
(一)获国家级特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3分、12分、11分、10分;
(二)获省(部、华南赛区)级特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9分、8分、7分、6分;
(三)获学校或市(厅)级特等、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
第二十四条凡是学院级学术性竞赛(如“财会杯”科研大赛、跳蚤市场、真账实操大赛)活动获奖者,加分如下:
(一)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入围决赛并获优秀奖的加0.8分;
(二)“财会杯”科研大赛的参与者加0.5分。
其他竞赛只观看或参赛没获奖的不加分。
第二十五条(三)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内部刊物、增刊和论文集,以收到用稿通知时间为准),加分如下:
1、在本校学报或其他市(厅)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5分;
2、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7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
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
3、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具体刊物类别以《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等7个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商院[2009]113号)为准。
同一事项既获得学术竞赛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4)获得学校年度科研立项后按时提交作品且经评审得以结项者,其中
1、重点课题主持人加5分,重点扶持课题主持人加4分,一般课题主持人加3分;
2、重点课题参与者加2分,重点扶持课题参与者加1.5分,一般课题参加者加1分,课题组成员部不超过5人;
3、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5)凡参加学术科研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凡获奖者,以获奖证书或颁奖通知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原件,经学院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
学业科研表现扣分项目包括:
第二十六条(十)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者,一次扣20分,扣完此项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文体及其他方面的表现测评(文体素质分)(占总成绩的15%)
文娱体育及其他方面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扣分三部分累计构成。
文娱体育及其他表现的基本分占60分,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加分或扣分。
文体及其他方面的表现加分项目包括:
加分事项:
最高累计加分不能超过40分。
第二十七条
(一)参加院级各种文艺演出及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如会计杯篮球赛、会计学院院运会等),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加3分、2分、1分,获精神文明奖等单项奖加0.5分;凡参加学院篮球赛或足球赛的队员加1分。
(二)参加校级各种文艺演出及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如校运会、交谊舞大赛、校分团委交谊舞之夜晚会、英语原声配音大赛、艺术团成果展晚会、校运会比赛、院际篮球赛、各院系拉拉队比赛、校庆杯篮球赛、广播剧大赛、新生形象设计大赛、校园歌手大赛、司仪大赛、心灵舞台、女生节等),每人每次加1分,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加5分、4分、3分,获4-6名另加2分,7-8名另加1分。
(三)参加省级文艺演出及高校体育运动比赛,每次每项加4分,获前八名者按校级两倍加分。
球类比赛的主力队员每次比赛另加5分,非主力队员另加2分。
(四)参加田径、游泳等比赛并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五)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每次加8分,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0分、25分、20分。
(六)体育尖子参加省运会或其他类竞赛,已在课程加分的,不再在文体项加分;
(七)参加电台或电视台演出和培训,在校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担任主持,每次加三分。
第二十八条其他方面加分
(六)1、向二级院系报刊(如院报、《晨韵》)投稿被刊用者,每篇加,1分;
2、向《广东商学院报》、《广商学工》等报刊投稿被采用者,每篇加2分(报刊的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
3、向省级、国家级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加4分和6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4、属学术论文在学业科研表现中加分的不在此项加分。
(七)参加学校、二级院系组织的各类征文等比赛活动:
1、获二级院系一、二、三等奖者另加2分、1.5分、1分;
2、获校获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加3分、2分、1分;
3、获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5分、4分、3分和8分、7分、6分。
(八)学校评选出的优秀假期实践论文,“三下乡”实践论文等,按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0.5分。
(九)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校级奖加1分、省级奖3分、国家奖5分。
扣分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一)凡在学校和二级院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未经准假而不参加者,每次扣3分;
(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扣5分;
(三)在学校、二级院系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及个人健康发展的、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酌情扣分;
(四)体育未能达标者扣5分,无故不参加达标者扣10分。
本细则经会计学院综合测评审核小组一致通过,并于2010年9月25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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