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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览会询价文件
第四届中国—****博览会
保险询价书
*****************************
二〇一四年月日
目录
目录2
保密原则3
第一部分中国-**博览会展览会责任保险方案4
中国-**博览会财产一切险保险方案20
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43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编制格式44
一、报价表44
二、保险询价文件响应程度表(格式)46
三、报价人提供的优惠47
四、服务本项目的人员、职责、联系方式48
五、保险经纪费佣金49
保密原则
本保险询价书所载资料属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兹交付各保险公司作保险报价所用。
未经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制或向第三者传播。
第一部分中国-**博览会展览会责任保险方案
一、投保险人:
1.**博览会组织者
2.官方参展者
3.非官方参展者
4.与组织者签订商业经营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5.从事建筑、安装、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商、各级承包商
二、被保险人:
1.**博览会组织者
2.官方参展者
3.非官方参展者
4.与组织者签订商业经营合同的单位或个人
5.向组织者提供不动产或动产的租赁方
6.从事建筑、安装、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商、各级承包商
7.为**博览会组织者、官方参展者、非官方参展者提供娱乐、媒体服务或展品的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被保险人地址:
中国新疆国际会展中心红线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场内、场外展览馆,会议厅、车库、库房等.
四、承保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包括但不限于:
1.**博览会室内、室外展览馆
2.**博览会期间拥有、控制或管理的停车场;
3.**博览会组织者、参展者在展览中心使用拥有、维护或使用的标识或广告招牌所在地;
4.**博览会为参展者提供房屋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的场所;
5.**博览会新增展出地址或新增展出财产等。
五、保险期限:
自2013年8月18日0:
00起至2013年9月6日24:
00止。
六、赔偿限额:
1、雇员及参展者:
雇请的工作人员、参展者的雇员、志愿者(中国国籍和非中国国籍)参展过程中或在展厅内发生人身伤亡引起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每人死亡赔偿金额万元
残疾赔偿限额万元
(具体参照附件1给付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万元
注:
雇员及参展者的赔偿方式为给付,若与相关政策不符,保险人因按团体意外保险进行承保。
雇员及参展者按人数投保,投保人数为15000人,采用不记名投保。
2、第三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第三者在参展过程发生人身残疾、伤亡及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累计赔偿金额:
RMB亿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RMB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含财产):
RMB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万元
每人补偿限额:
万元(根据第三者人员所在国家、地区的赔偿标准万元赔偿不足时,使用赔偿限额进行赔偿。
)
七、免赔额:
1、物质损失免赔额:
RMB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2、雇员及参展者人员伤亡免赔额:
RMB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3、第三者人员伤亡免赔额:
RMB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三者财产损失免赔:
RMB元或损失金额的%,两者以高者为准。
八、司法管辖:
1、协议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2、索赔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2)世界范围司法管辖(适用官方参展者)
九、保险条款:
展览会责任保险条款及附加条款
十、特别约定:
下列特别约定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与保险基本条款的规定相冲突时,则以下列特别约定为准。
(一)展览会责任险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展览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展览中心室内、室外参展路区、停车场、餐厅、宿舍)进行搭建安装和拆除展台、布置展厅展台、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其他与展览相关的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雇员及参展者:
雇请的工作人员、参展者的雇员、志愿者(中国国籍和非中国国籍)参展过程中或在展厅内发生人身伤亡引起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雇员及参展者按人数投保,投保人数为15000人,采用不记名投保。
第三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第三者在参展过程发生人身残疾、伤亡及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残疾死亡赔偿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展览会责任险及附加条款中约定依法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中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参展者、参展者有雇佣关系人员、第三者、及主办单位邀请的嘉宾等。
(三)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对展览会责任险项下雇员及参展者的赔偿按照死亡万元进行赔偿,残疾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参照意外伤害保险的残疾等级划分表。
雇员及参照者的赔偿原则为给付,根据约定限额赔偿,且无论雇主或参展者是否投保其他意外或人寿保险,本保险优先赔偿。
十一、附加条款
1.交叉责任条款
2.建筑物改变条款
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4.急救费用条款
5.灭火费用条款
6.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7.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8.错误和遗漏条款
9.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10.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11.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12.停车场责任条款
13.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14.不受控制条款
15.暴力行为、抢劫、盗窃责任条款
16.社交娱乐活动责任条款
17.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18.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19.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条款
20.恐怖活动扩展条款
展览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展览会的举办单位(含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参展单位,场馆单位,承揽施工单位等与展览活动相关的其他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以及其他与展览相关的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引起的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类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
(二)由于所雇请的中国籍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三)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非放射性污染或者展品所散发、释放、渗漏出的烟雾、气味、蒸汽、气体、油、废液,但由于意外导致的非放射性污染除外;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海啸;
(七)被保险人做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而做出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被保险人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类固定设备、地面、地基之外的其他一切财产损失;
(七)由于所雇请的非中国藉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八)石棉、硅石、电磁波、电脑病毒、转基因产品、疯牛病、甲基叔丁基醚(MTBE)、有毒菌霉造成的损失;
(九)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使用的机动车辆造成的赔偿责任;
(十)由于建筑物存在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所制造、出售或分发的产品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以外造成的赔偿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应法律、法规和规定,尽可能雇佣能够胜任其工作的雇员;并且使用合理的措施,确保所有的场所、装置和设备处于完好的状态,对于已发现的缺陷应予以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
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
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
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3%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短期费率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金额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年费率的比例(%)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附加条款
下列附加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附加条款为准:
1.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对第三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人身侵害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的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址范围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急救费用的赔偿限额包含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灭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址范围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灭火费用。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灭火费用的赔偿限额包含在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突发性的意外引起污染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排除该污染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
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8.错误和遗漏条款
兹经合同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他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9.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保险地域范围内因火灾、爆炸(包括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烟熏或水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包括不由被保险人拥有,但由其占用或在其实质控制下的出租人所有的固定装置、设备及家具。
10.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位于辖区范围内的所有霓虹灯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明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停车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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