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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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办法
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章厂务公开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工作,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以下
简称“各单位”)组织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主管理,是指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民主形式,组织职工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行使民主权利的活动。
职工代表大会是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民主管理还包括厂务公开、平等协商等形式。
第四条公司开展民主管理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公司改革发展稳定。
(二)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
(三)必须与公司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民主管理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进行。
成立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民
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策划、监督、协调工作。
第六条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民主管理工作日常办事机构,一般设在工会,负责组织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均应实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任期根据实际情况,可为3年或者5年。
公司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制度的民主管理由多层次组成,即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所属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车间(站、队)职工大会、班组民主管理会议。
第八条单位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500人的,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下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组织机构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一)主席团成员产生程序:
主席团成员由本单位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各团(组)协商,在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其中,一线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不少于50%。
根据需要可以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
(二)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
2.听取各代表团(组)对会议议题议案的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表决和选举工作。
5.处理大会期间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
(一)设置:
一般设生产经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民主评议、提案审查、生活福利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承办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各项工作。
(二)产生: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人数及要解决问题的难易程度确定专门委员会(小组)人数。
委员候选人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挑选职工代表中有一定专业和实践经验的一线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参加。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根据需要,可聘请少数非职工代表参加。
(三)职责
1.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方案。
2.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委员会(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决定的临时性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3.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4.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
(一)会议职责。
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本单位临时发生的涉及职工代表大会职权需协商处理的重要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在党委领导下,由工会主持召开。
联席会形成的意见、决议或决定,须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请确认。
(二)人员组成。
由职工代表大会各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人、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参加。
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列席,受邀人员不参加表决。
(三)会议程序
1.单位行政和工会协商提出会议议题,经单位党委同意后,由工会筹备召开。
2.工会根据拟审定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到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意见。
3.工会收集意见后,交有关单位研究,形成进一步修改意见。
4.召开会议时,由提出议题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议题制订的相关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决议。
5.讨论审议形成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形成处理意见、决议。
6.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工会应就筹备情况向同级党委汇报,征求意见,主动接受领导。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具有约束力,非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不得变更或撤销。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安全生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
(三)审查监督权。
监督各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情况。
(四)民主选举权。
根据授权选举或者推荐本单位经营管理人员。
(五)民主评议权。
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履职、廉洁从业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六)按照职工代表大会职能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其他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四节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条件
按照法律法规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一)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大局意识,能够准确领会公司党政的决策部署。
(二)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基本情况,具有一定的业务技术、经营管理知识,能够在生产(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三)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意识,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职工意愿。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较好的群众基础,工作勤奋,爱岗敬业,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人数
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低于30人。
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在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进行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构成
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
其中,一线职工、技术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在职工代表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50%;劳模、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及程序
(一)拟定方案。
由工会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二)推荐候选人。
各单位按照选举方案分配名额,充分酝酿提出职工代表候选人。
(三)直接选举。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正式职工代表;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应分到各选举单位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选举须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上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从所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按照职工自荐、竞职演说、职工信任投票和组织审定的基本程序,实现职工代表竞选制。
(四)资格审查。
选举结果报各单位工会。
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从选举程序、结构比例、代表资格等方面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规定的,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
(五)组成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有效后,公布名单,组成代表团(组)。
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团(组)由大会主席团领导,闭会期间由各单位工会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的任期、资格处理及撤换
(一)职工代表的任期。
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二)职工代表的资格。
任期内职工代表调离原单位、内退、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职工代表出现缺员时,要按照民主程序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补选职工代表的主要程序是:
补选单位向上级工会提出补选职工代表要求;工会研究确定,通知补选单位补选;补选职工代表须经补选单位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补选结果报上级工会审批。
(三)职工代表的罢免撤换。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并报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撤换:
1.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被开除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2.因故长期(一年以上)难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
3.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4.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身份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有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4.对本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评议。
5.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职工代表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本单位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公司和本单位发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议事能力。
2.参加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积极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3.向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资格审查
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和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
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
(二)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三)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四)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一些非职工代表的领导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劳动模范作为列席代表,邀请部分离退休职工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但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
第五节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程序
第二十三条成立筹备机构。
按照党委领导、工会组织、各方协助原则,成立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筹备组,下设若干工作小组,明确大会筹备分工。
第二十四条选举职工代表。
按有关规定对职工代表进行选举,划分代表团(组),选举各代表团(组)长。
第二十五条汇报筹备工作事项。
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大会有关事项,确定议题,提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及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日程安排,由同级党委或筹备工作领导机构做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征集提案。
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职工代表征集提案。
第二十七条起草文字报告。
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确定议题,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起草大会所需各类文字报告。
第二十八条通知开会。
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每一位职工代表,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主要内容。
应当安排好职工代表的工作,保证会议出席率。
第二十九条准备完善材料。
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预备会议召开前7日发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三十条提出大会主席团、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第三十一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一)预备会议是在职工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为大会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的会议,由工会主持召开,全体职工代表参加,选出大会主席团后,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
(二)预备会议的主要程序:
1.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2.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
3.选举大会主席团及秘书长。
4.通过大会议程。
5.通过专门委员会(小组)设置及组成人选。
6.需要在预备会议上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正式大会由大会主席团确定的主持人主持。
工作人员清点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人数,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职工代表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超过应到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可宣布开会。
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是:
(一)听取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
(二)民主评议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审议通过并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四)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问题形成决议。
(六)进行大会总结,宣布大会结束。
第六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办法
(一)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应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的所有职工代表,包括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和未能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二)选举和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指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处理的方案和建议。
(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小组)应设立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小组),具体负责提案的征集、立案审查及处理落实。
(三)提案征集
1.提案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经营管理、改革发展、科技进步、工资分配、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章制度、生活福利、教育培训、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等方面。
2.提案形式:
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包括案名、案由、情况分析和意见建议4部分内容。
每件提案须1名职工代表提议,2-3名职工代表附议,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署名方可立案。
本单位职工代表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单位职工代表联合提议。
(四)征集程序
1.发出征集提案通知。
一般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
2.广泛征求意见。
职工代表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出议案。
3.收集整理提案。
工会收集提案,进行初步审理后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
提案整理应遵循内容具体、同类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则。
(五)提案审查及立案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一般实行三级连审制:
一是所属单位初审。
主要是分清提案内容的管辖范围,将属于本单位管辖和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提案筛选下来,送交本单位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理。
二是公司工会复审。
主要审查提案内容、表述质量及书写格式,对符合条件的提案进行整理分类,对超出立案范围的退回原单位处理。
三是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立案。
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会议,经过审查程序确定是否立案。
各单位的提案审查程序可参照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审查程序办理。
(六)提案的办理及落实
1.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作提案立案情况说明。
2.对已立案的提案进行分类登记,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经有关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承办部门。
3.承办部门要认真研究,并指定专人负责,尽快提出处理、答复意见。
4.对提案处理落实情况,提案审查工作委员会(小组)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提案办理进度。
5.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提案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巡视制度
(一)职工代表巡视制度是指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对同级机关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所属单位有关工作进行巡视的民主管理制度。
(二)参加巡视人员:
由各单位抽调部分优秀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巡视组。
参加巡视职工代表中应有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工会干部、生产一线职工、劳模和女职工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巡视内容:
应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由工会与同级党政协商确定。
主要包括: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厂务公开工作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提案处理和落实情况;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安全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项目实施情况;生产经营管理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四)巡视方式:
采取综合性巡视和专题巡视相结合的形式。
综合性巡视是指按照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进行全面巡视,专题巡视是指针对某一项专题工作进行巡视。
综合性巡视采取定期巡视方式,一般每年1次,专题巡视采取不定期巡视方式,根据需要确定巡视内容和时间,每年不少于1次。
(五)巡视工作程序
1.制定方案。
工会在与党政协商一致、形成共识基础上,负责制订职工代表巡视工作方案。
2.学习准备。
工会组织参加巡视的职工代表学习掌握巡视的任务、方法和步骤。
3.开展巡视。
巡视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职工座谈等方式,对了解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或提出质询。
巡视对象要积极配合,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
4.结果处理。
巡视结束后,巡视组要将巡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巡视报告,报送单位党委、行政、工会。
对巡视组提出来的问题,被巡视单位应抓紧整改,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工会反馈,巡视结果纳入被巡视单位的党建工作考核之中。
第三十六条职工代表管理考核制度
(一)职工代表培训。
各单位要制定职工代表培训计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综合素质。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应最少轮训1遍。
(二)职工代表述职评议。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由各选举单位工会组织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每年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述职,接受职工评议和质询。
述职评议包括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执行决议、提出提案、参加民主管理活动、自身建设等方面内容。
职工代表述职评议程序:
1.职工代表按照述职内容,撰写述职报告。
2.选举单位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应述职职工代表在大会上进行述职。
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述职的职工代表,进行书面述职。
3.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对述职职工代表无记名民主评议。
4.选举单位工会负责收集汇总民主测评结果,并形成职工代表评议结果报告,报上一级工会。
(三)职工代表激励
评议设置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在述职评议基础上,可对优秀的职工代表进行表彰奖励;对优秀、称职的职工代表择优推选年度各类先进;对基本称职的职工代表予以警示,对不称职的职工代表加强督导,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第四章厂务公开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该建立和完善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将本单位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等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行政负责人是实行厂务公开的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向同级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报厂务公开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公开内容
(一)各单位重大决策问题。
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制定等。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主要包括奖励处罚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裁员的方案和结果,评选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的条件、名额和结果,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处理结果,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收入分配情况、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等。
(四)党风廉政建设相关重要问题。
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用使用情况,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职务消费、兼职、出国出境费用支出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情况。
(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厂务公开形式
(一)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二)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包括各类会议、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务公开栏、新媒体平台等,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创新。
同时,在公开后及时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征集职工意见建议,了解职工诉求,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工作,根据《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实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与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机构合一,下设监督检查工作小组,由各单位党办、工会和财务、人力资源、企管等部门及部分职工代表组成,履行民主管理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民主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规范落实情况。
(三)厂务公开开展情况及职工对厂务公开的满意度。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监督检查的程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党、政和工会相关工作汇报,对基础资料进行检查。
(二)召开有各类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对本单位贯彻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建议。
(三)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制定改进措施,报上一级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四)向民主管理领导小组报告检查情况。
经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通报检查情况,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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