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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doc10页)
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要】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
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
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
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以下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
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
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
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
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1.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作出了具体规定: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另外,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企业承包一定要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核算,避免因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对于业务招待费用,要严格控制,对用于会议的开支要严格程序,避免挤占招待费用;对外捐赠支出要完善手续,以享受税前扣除等等。
(四)对企业资本结构决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企业筹资决策的一个基本依据就是资金成本,不同渠道来源的资金获得成本各不相同。
如股票的筹资成本为发放的股息和红利,债券和银行借款的筹资成本为利息。
税法规定:
股息支付不得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后的收益中分配;而利息支付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中允许扣除。
因此,企业在筹资时,要充分考虑利息的抵税作用和财务杠杆的作用,选择最佳的资本结构。
例如某企业通过债券筹资,债券票面利率为12%,企业所得税率33%,则企业实际负担的税后利率为8.04%[12%×(1-33%)],借入资金的利息费用可以起到节税作用,而企业普通股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和红利都必须由税后利润承担,实际成本等于其支付额。
(五)对企业费用列支方法的税收筹划
费用的列支时间、数额直接影响每期的应纳税所得,所以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已发生的费用及时核销入账。
如已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
2.对于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应采用预提方法计入费用。
3.适当缩短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
例如低值易耗品、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
4.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争取在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六)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对一般企业来说,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
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收入确认时间;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这样企业可以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企业要综合运用各种销售方式,使企业既能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能使收入安全地收回。
(七)对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
固定资产的折旧涉及到三个问题:
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在这三种方法中,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
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前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增加,使企业前期少缴纳所得税,后期多缴纳所得税,即企业的一部分所得税缴纳时间后移,由于资金存在时间价值,这样因增加前期折旧额,把税款推迟到后期缴纳,相当于依法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
税法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有一定规定,但是其规定的年限是有一定弹性的。
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
我国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值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的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八)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税收筹划
期末存货的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
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期末成本,从而得出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数额。
我国税法规定,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主要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毛利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物价持续上涨,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减少所得税的目的;反之,如果物价持续下降,采用先进先出法,可以使企业期末存货的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也达到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递延性)的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时,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为均衡,避免高估利润,多缴纳所得税,以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税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有按税种设立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构成,单行法地位平行、排列松散,影响了税法的整体效力。
(二)税法建设滞后
近几年我国税法立法层次有所改观,但立法层次仍然不高。
对税法不断补充和调整,容易造成征纳双方就某一具体概念或问题形成争议。
再者,税法对涉税案件的打击力度依然偏轻。
另外,税法与会计法在制度衔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总之滞后的税收法制建设与我国目前正在创建的和谐、小康社会的大好局面极不相应。
(三)涉税人员水平不高
税务筹划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专业的税务筹划师、税务精算师等专业队伍,企业税务筹划多为财务人员兼办,涉税人员水平距离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距离。
四、完善与改进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强化科学管理,规范财务行为
税法从征税角度对会计核算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齐全,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税务筹划的成本才低、企业的税才轻。
只有按照税法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进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进行筹划,才是阳光大道。
(二)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培训
税收筹划是一个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
因为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精通国家税法及会计法规,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人员要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税收筹划还要有较高的实际业务操作水平。
如果税收筹划人员水平不佳,筹划方案失败,不仅达不到企业合理节税的目标,还要浪费筹划成本。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寻求技术支持
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能否实行,要通过税务机关认定。
如果税收筹划失败,导致少缴税款,处罚在所难免。
为此,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相互学习,寻求技术支持尤其必要。
应争取双方在政策的理解、实际操作上达成一致,增加筹划的成功概率。
(四)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学习,走出申报误区,构筑税收筹划稳定平面
税收筹划本身不单纯是一种财务或者税务行为,更不是我们所指的那些简单的税务代理,它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息息相关,是一种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它是企业采取恰当的纳税筹划方法,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调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内,以达到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随着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步伐的加快将使得更多的税源和税基被纳入所得税等直接税体系,偷漏税机会日益减少,风险日益增加,使得税收筹划变得日益重要。
所得税筹划是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政策性强,需要涉税人员不断学习。
税法对纳税申报作了详细规定,申报时间明确、减免程序具体。
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如下一些误区:
超时申报无所谓、无利润可以不申报、自行减免等。
因超时申报纳税、没有“零申报”、因自行减免遭受处罚,是税务筹划的失败。
只有加强财务法规、税务法规的学习,并通晓二者的差异,在税收筹划人员的努力下,是可以构筑一个税收筹划的稳定局面的。
总之,税收筹划是涉及企业财务管理外部环境重大因素之一,成功的纳税筹划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也可能给企业增加额外的成本。
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现成的方案,这就要求筹划者必须从实际出发,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制定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综合考虑纳税人税收负担,达到为纳税人创造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
因此,研究和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纳税筹划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可为国内的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税收筹划奠定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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