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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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207-2000
气体灭火系统检验规程
1总则
1.1为了保证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安装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质量检验评定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检验的一般规定、检验项目及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1.3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和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的质量检验评定。
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可参照本规程或厂家提供的企业标准执行。
本规程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评定。
1.4本规程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项目在整个气体灭火系统中,对系统运行的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项(关键项):
系指直接关系到气体灭火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项(主要项):
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气体灭火系统功能的项目。
C类项(一般项):
系指对气体灭火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标准中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1.5本规程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或规范无明确规定但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12-25批准2001-03-01实施
2一般规定
2.1在施工单位对气体灭火系统调试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提出竣工验收检验申请。
2.2检验前,申请检验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a)检验申请;
b)设计图样、设计变更单及竣工图;
c)建筑工程设计消防监督审核意见书;
d)地下及隐蔽工程记录;
e)系统调试报告;
f)系统主要设备、材料的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
2.3检验过程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检验单位有权中止检验。
a)系统功能不全,不能联动。
b)系统主要设备、零部件损坏,建设(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合格设备、零部件。
3检验项目及分类
建筑工程气体灭火系统的检验项目及分类见表1。
表1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1
系统组件
—
3.1.1
灭火剂贮存容器
—
3.1.1.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1.2
外观、标志
C
3.1.1.3
规格尺寸
C
3.1.1.4
色标
C
3.1.1.5
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
—
a)
充装量
B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b)
充装压力
B
c)
同一防护区
B
3.1.1.6
称重检漏装置
B
3.1.1.7
安全泄压装置
A
3.1.1.8
安装
—
a)
位置
B
b)
间距
C
c)
压力表朝向
C
d)
固定方式
C
3.1.1.9
备用贮存容器
A
3.1.2
容器阀
—
3.1.2.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2.2
外观、标志
C
3.1.2.3
手动操作装置
B
3.1.3
选择阀
—
3.1.3.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3.2
外观、标志
C
3.1.3.3
手动操作装置
B
3.1.3.4
安装
—
a)
位置
C
b)
连接方式
C
3.1.4
单向阀
—
3.1.4.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4.2
外观、标志
C
3.1.4.3
安装
B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1.5
连接管
—
3.1.5.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5.2
外观
C
3.1.5.3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B
3.1.6
集流管
—
3.1.6.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6.2
外观、色标
C
3.1.6.3
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B
3.1.6.4
泄压装置
B
3.1.6.5
安装
C
3.1.7
驱动装置安装
—
3.1.7.1
电磁驱动装置
C
3.1.7.2
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
C
3.1.7.3
机械驱动装置
C
3.1.7.4
气体驱动装置
—
a)
规格尺寸
C
b)
固定方式
C
c)
标志
B
d)
管道安装
C
e)
气密性试验
B
3.1.8
喷嘴
—
3.1.8.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A
3.1.8.2
外观、标志
C
3.1.8.3
防护罩
C
3.1.8.4
安装
—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a)
间距
C
b)
位置
C
c)
方式
C
d)
密封
C
3.2
灭火剂输送管道
—
3.2.1
管子及管件
—
3.2.1.1
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B
3.2.1.2
外观、标志
C
3.1.2.3
色标
C
3.2.2
管道安装
—
3.2.2.1
连接方式
C
3.2.2.2
泄压装置
B
3.2.2.3
压力讯号装置
B
3.2.2.4
管道坡度、坡向
C
3.2.2.5
管道穿越墙壁、楼板
C
3.2.2.6
管道穿越变形缝
C
3.2.2.7
管道支、吊架安装
—
a)
最大间距
C
b)
末端固定
C
c)
防晃支架
C
3.2.2.8
分流出口安装
C
3.2.2.9
管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
a)
水压试验
B
b)
气压强度试验
B
c)
气密性试验
B
表1(续)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3.2.2.10
管道的吹扫
B
3.2.2.11
防静电接地
B
3.3
防护区与贮瓶间
—
3.3.1
防护区
—
3.3.1.1
疏散通道、出口
B
3.3.1.2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B
3.3.1.3
声光警报、防护标志
B
3.3.1.4
机械排风
B
3.3.1.5
空气或氧气呼吸器
C
3.3.2
贮瓶间
—
3.3.2.1
设置
C
3.3.2.2
疏散出口
C
3.3.2.3
温度、湿度
B
3.3.2.4
应急照明
C
3.3.2.5
机械排风
C
3.4
系统控制功能
—
3.4.1
控制盘
—
3.4.1.1
电源
A
3.4.1.2
报警功能
—
a)
接收、发出火警信号
A
b)
故障报警
A
3.4.1.3
控制功能
—
a)
自动、手动启动
A
b)
延时启动
A
c)
紧急阻断
A
表1(完)
项目编号
检验项目
类别
d)
反馈信号显示
A
e)
控制外部设备触点
A
3.4.2
系统联动功能
—
3.4.2.1
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联动试验
A
3.4.2.2
控制室过程启动试验
A
3.4.2.3
防护区外紧急按钮启动试验
A
3.4.2.4
紧急阻断试验
A
4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4.1系统组件
4.1.1灭火剂贮存容器
4.1.1.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1.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无明显碰撞变形,表面无锈蚀,保护涂层完好。
灭火剂贮存容器应设耐久性铭牌,标明灭火剂名称、容器皮重、总重、容积、充装量、充装压力、充装日期及贮存容器出厂编号。
检验方法:
目测
4.1.1.3规格尺寸
技术要求:
同一防护区灭火剂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
检验方法:
用通用量具测量。
4.1.1.4色标
技术要求:
灭火剂贮存容器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
其下面应用其它颜色标明灭火剂名称和贮存容器所对应的防护区的编号等。
检验方法:
目测
4.1.1.5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
a)充装量
技术要求:
灭火剂的充装量不应小于设计充装量,且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1.5%。
b)充装压力
技术要求:
卤代烷灭火剂贮存容器内的实际压力不应低于相应温度下的贮存压力,且不应超过该贮存压力的5%。
c)同一防护区
技术要求:
同一防护区贮存容器内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等。
检验方法:
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及贮存容器充装记录。
抽样称重贮存容器的重量并作记录,计算贮存容器的灭火剂充装量和充装比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器具:
荷重测量仪。
4.1.1.6称重检漏装置
技术要求:
灭火剂贮存装置应设称重检漏装置。
称重装置应有泄漏上限报警功能,当灭火剂泄漏量达到质量损失5%或压力损失10%时,应能可靠报警。
检验方法:
目测
4.1.1.7安全泄压装置
技术要求:
在灭火剂贮存容器上或容器阀上,应设安全泄压装置和压力表。
检验方法:
目测
4.1.1.8安装
a)位置
技术要求:
贮存灭火剂的容器布置在不易受机械、化学损伤的场所内;管网灭火系统的贮存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的专用贮瓶间内,其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有直接通往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设在地下室的贮存容器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通向室外。
检验方法:
目测
b)间距
技术要求:
贮存容器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
操作面距墙面或相对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c)压力表朝向
技术要求:
同一防护区内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安装方向和高度应一致,其压力表正面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
目测
d)固定方式
技术要求:
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作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
目测并手试。
4.1.1.9备用贮存容器
技术要求:
备用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备用贮存容器与主贮存容器,应联接于同一集流管上,并应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检验方法:
查看有关设计资料,并用氮气或二氧化碳贮存容器作切换试验。
4.1.2容器阀
4.1.2.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容器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并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2.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容器阀外表面无碰撞变形和其他机械损伤。
在容器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等。
检验方法:
目测
4.1.2.3手动操作装置
技术要求:
手动操作处应设耐久性标志,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
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
目测
4.1.3选择阀
4.1.3.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选择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3.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选择阀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在选择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型号规格、公称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及防护区名称或编号。
并将铭牌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
检验方法:
目测
4.1.3.3手动操作装置
技术要求:
手动操作处应设耐久性标志,标明对应防护区的名称。
手动操作装置应有加铅封的安全销或防护罩。
检验方法:
目测
4.1.3.4安装
a)位置
技术要求:
选择阀的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其安装高度应便于手动操作,不宜超过1.7m。
当选择阀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其高度。
b)连接方式
技术要求:
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在与管网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检验方法:
目测
4.1.4单向阀
4.1.4.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单向阀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4.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单向阀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在单向阀明显部位应设置永久性标志,标明有生产单位或商标、公称工作压力、介质流动方向等。
检验方法:
目测。
4.1.4.3安装
技术要求:
液体单向阀与集流管及主管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其螺纹接头密封材料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或密封膏,密封材料不得进入管内。
液体单向阀的安装方向应与灭火剂流动方向一致。
检验方法:
目测并手试。
4.1.5连接管(高压软管)
4.1.5.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连接管应是经国家法定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5.2外观
技术要求:
连接管外表面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
检验方法:
目测
4.1.5.3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技术要求: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前,应对每根连接管都要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水压试验的压力应为组件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气密性试验的压力应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检验方法:
查看水压试验记录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4.1.6集流管
4.1.6.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集流管应是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4.1.6.2外观、色标
技术要求:
集流管应采用焊接方式制造,焊接处应平整、光滑,焊接后内外应进行镀锌处理。
集流管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检验方法:
目测
4.1.6.3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技术要求: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在系统安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水压强度试验压力为系统组件设计工作压力。
的1.5倍,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为系统组件的设计工作压力。
非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其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可与管网一起进行。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4.1.6.4泄压装置
技术要求:
组合分配系统的集流管上应安装泄压装置,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
检验方法:
目测
4.1.6.5安装
技术要求:
集流管应固定在支、框架上。
支框架应牢固可靠,且应做防腐处理。
检验方法:
目测并手试。
4.1.7驱动装置安装
4.1.7.1电磁驱动装置
技术要求:
电磁驱动器的电气边线应穿金属软管,并沿固定灭火剂贮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
检验方法:
目测
7.1.7.2拉索式手动驱动装置
技术要求:
拉索除必须外露部分外,应采用内外经防腐处理的钢管防护;拉索转弯处采用专用导向滑轮;拉索末端拉手设在专用保护盒内;拉索套管和保护盒必须固定可靠。
检验方法:
目测并手试。
4.1.7.3机械驱动装置
技术要求:
以物体策略为驱动力的机械驱动装置,安装时应保证重物在下落行程中无阻挡,其行程应超过阀开启所需行程的25mm。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7.1.7.4气体驱动装置
a)规格尺寸
技术要求:
气体驱动装置的驱动气瓶的规格尺寸应一致,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b)固定方式
技术要求:
驱动气瓶应固定在支、框架或箱体上,且牢固可靠,其支、框架或箱体应作防腐处理。
c)标志
技术要求:
驱动气瓶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和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检验方法:
目测并手试。
d)管道安装
技术要求:
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布置应横平竖直。
平行管道或交叉管道之间的间距应大于10mm。
细的管路应沿设备主体、房屋及主管道布置。
管道应采用支架固定。
管道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0.6m;平行管道宜采用管夹固定,管夹的间距不宜大于0.6m,转弯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e)气密性试验
技术要求:
气体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试验,试验压力不低于驱动气体的贮存压力。
4.1.8喷嘴
4.1.8.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喷嘴应是经国家消防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且有出厂合格证。
检验方法:
查看检验报告及产品合作证等有关资料。
4.1.8.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喷嘴外表面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喷嘴孔口无堵塞。
在喷嘴明显部位应设有永久性标志,标明生产单位或商标,喷嘴型号、规格等。
检验方法:
目测
4.1.8.3防护罩
技术要求:
设置在有粉尘的防护区内的喷嘴,应增设防尘罩。
防尘罩在喷嘴喷射时应自行脱落,不能影响喷嘴正常喷射,不得对人员造成伤害。
检验方法:
目测
4.1.8.4安装
a)间距
技术要求:
喷嘴的安装间距一般不宜大于6m,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喷嘴间间距的1/3,且不大于2/3。
检验方法:
用通用量具测量。
b)位置
技术要求:
喷嘴安装时应逐个核对其型号规格,应使其位置和喷孔方向与设计要求相一致。
单个喷嘴水平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100mm,标高允许偏差为50mm,喷孔轴线允许偏差为5º。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c)方式
技术要求:
安装在吊顶下不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连接管管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
安装中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检验方法:
目测
d)密封
技术要求:
喷嘴与连接管之间的密封材料应采用聚乙烯带或密封膏,安装时不得
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或喷嘴内。
检验方法:
目测
4.2灭火剂输送管道
4.2.1管子及管件
4.2.1.1检验报告及合格证
技术要求:
管子及管件应经国家法定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并有制造厂出厂合格证,
其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4.2.1.2外观、标志
技术要求:
灭火剂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管材,其内外表面应做防腐镀层处理;管
件应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不得用铸铁件。
管子及管件外表面应平整光滑,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械损伤。
管子及管件外表面应有按保护区的装配顺序打印(钢印)的编号。
检验方法:
目测
4.2.1.3色标
技术要求:
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外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在吊顶内、活动地板下等隐
蔽场所内的管道,可涂红色油漆色环。
每个防护区的色环宽度应一致,间距应均匀。
检验方法:
目测
4.2.2管道安装
4.2.2.1连接方式
技术要求:
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
公称直径大于
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无缝钢管采用法兰连接时,应焊接后进行内外镀锌处理。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2.2.2泄压装置
技术要求: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的管网中阀门之间的封闭管
段上应设置泄压装置。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2.2.3压力讯号装置
技术要求:
卤代烷1211、1301灭火系统,在通向每个防护区的主管道上,应设压
力讯号装置或流量讯号装置。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设计资料。
4.2.2.4管道的坡度、坡向
技术要求:
管道的坡度、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应水平安
装,不应设倒坡。
检验方法:
用水平仪测量管道的坡度,并观察坡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2.5管道穿越墙壁、楼板
技术要求: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
穿墙套管长度应和墙厚相等。
穿
过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面50mm。
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堵塞密实。
检验方法:
目测
4.2.2.6管道穿越变形缝
技术要求:
管道不宜通过建筑变形缝,必须通过应做防变形处理。
检验方法:
目测并查看有关资料。
4.2.2.7管道支、吊架安装
a)最大间距
技术要求:
管道应用支、吊架固定牢靠,其支、吊架最大间距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管道公称直径(mm)
15
20
25
32
40
50
65
80
100
150
最大间距(m)
1.5
1.8
2.1
2.4
2.7
3.4
3.5
3.7
4.3
5.2
b)末端固定
技术要求:
管道末端处应用支架固定,支架与喷嘴间的管道长度不应大于500mm。
c)防晃支架
技术要求: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
各安装一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一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设防晃支架。
检验方法:
目测并用通用量具测量。
4.2.2.8分流出口安装
技术要求: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三通管接头的分流出
口应水平安装(见图1)。
其它气体灭火系统的分流出口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图1三通的水平分流示意图
4.2.2.9管道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技术要求:
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试验。
a)水压试验
(1)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试验压力应按下式确定:
P1211=1.5P0V0/(V0+VP)
(1)
式中P1211—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
P0—20℃时卤代烷121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
V0—卤代烷121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
VP—卤代烷121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
(2)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按下式确定:
V0′P0′+VP′PS
P1301=1.5()
(2)
V0′+VP′
式中P1301—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MPa,绝对压力);
PS—卤代烷1301的饱和蒸汽压,取1.4MPa(绝对压力);
P0′—20℃时卤代烷1301灭火剂的贮存压力(MPa,绝对压力);
V0′—卤代烷1301灭火剂喷射前,贮存容器内的气相体积(m3);
VP′—卤代烷1301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内容积(m3)。
(3)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管道的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15MPa。
(4)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水压强度试验应符合设计要求。
b)气压强度试验
技术要求:
不宜进行水压强度试验的防护区,可采用气压强度试验代替。
气压强
度试验的试验压力应为水压强度试验压力的0.8倍,试验时必须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
c)气密性试验
技术要求:
管道气压严密性试验的加压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试验压力为水压
强度试验压力的2/3。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记录。
4.2.2.10管道的吹扫
技术要求:
灭火剂输送管道在水压试验合格后或气密性试验前,应用压缩空气或
氮气吹扫。
吹扫时,管道末端的气流流速不应小于20m/s。
吹扫后用白布检查,应无铁锈、尘土、水渍及其他脏物出现。
检验方法:
查看施工单位提供的管道吹扫记录。
4.2.2.11防静电接地
技术要求:
当系统和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汽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
设防静电接地。
检验方法:
目测
4.3防护区与贮瓶间
4.3.1防护区
4.3.1.1疏散通道、出口
技术要求:
防护区应设有疏散通道与出口,并宜使人员在30s内撤出防护区。
防
护区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行关闭,疏散出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打开。
检验方法:
目测
4.3.1.2应急照明、疏散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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