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车事故的报告怎么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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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事故的报告怎么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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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车事故的报告怎么写
驾校教练车事故情况分析
近年来,随着教练车数量的增加,有关教练车事故的报道越来越多,其中不乏影响较大的重特大事故。
教练车事故不但造成经济损失,影响驾校的正常经营,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同时也阻碍了驾培行业健康发展。
对教练车事故产生原因及其对策进行系统分析与研究,找出切实有效的教练车事故防控对策,对于广大驾校、行业管理部门和全社会来讲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研究对于防止管控教练车事故高,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近年来,随着驾培市场的高速发展,驾校和教练车数量不断增多,教练车事故也显现出高发态势。
从驾校角度讲,教练车事故发生具有普遍性,驾校无论规模大小、建校时间长短、管理是否规范,基本上都发生过不同程度教练车事故。
从事故类型上看,教练车事故具有多样性,训练场事故、实际道路驾驶训练事故、考试场事故等均有发生。
从事故原因分析,教练车事故具有复杂性,驾校管理原因、教练员原因、学员原因以及教练车原因都能导致事故发生。
教练车事故的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了驾校的正常经营,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同时也阻碍了驾培行业健康发展。
对教练车事故产生原因及其对策进行系统分析与研究,找出切实有效的教练车事故防控对策,对于广大驾校和监管部门来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本研究对于防治管控教练车事故,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二、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思路
本研究以防控教练车事故为中点,通过分析教练车事故发生的原因,从不同角度提出防控教练车事故的措施。
(一)研究内容
1.剖析教练车事故原因
对教练车事故进行分类,从宏观、驾校、教练员、教练车、学员五个角度对教练车事故的成因进行全面研究,论述事故机理,分析教练车事故成因和驾培行业安全风险。
2.教练车事故案例
列举教练车事故典型案例,归纳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生规律,从多个角度为事故原因和机理提供论证。
3.提出教练车事故防控对策
基于教练车事故的特征、成因分析,针对影响教练车安全教学的各种因素,针对性的对教练车事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一)基于宏观分析
1.教练车数量与教练车事故数量存在关联性
2013年,时任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冯正霖在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会议上宣布:
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教练车33.7万辆。
2017年,中国交通运输协会驾校联合会与驾考宝典共同发布的《2017年度全国驾校小型教练车使用情况数据报告》显示:
截止2017年6月底,全国教练车数量达75万辆左右。
短短5年时间,全国教练车数量增长了55%。
教练车数量惊人的增加,满足了驾培市场的需求,同时也使得教练车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变大。
教练车数量与教练车事故数量存在关联性,教练车数量越多,教练车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数量也就越多。
2.学员数量与教练车事故数量存在关联性
据公安部统计,自2011年至今,全国平均每年新增机动车驾驶员2745万人(如图2),近3年来更是每年以3000万人以上的数字增加。
庞大的学车人群,基本上都是从“零基础”开始学起,驾驶教练车不确定性极强,增加了教练车事故发生的概率。
学员数量越多,教练车使用的频率就越高,教练车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数量也就越多。
3.机动车保有量与教练车事故数量存在关联性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近五年年均增加1400万辆,截止2017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首次突破3亿辆,其中汽车保有量达2.17亿辆,与2016年相比,全年增加2304万辆,增长11.85%。
由于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给道路交通带来压力。
道路上机动车行驶的数量和密度都大为增加,尤其是靠近城市的道路更加突出。
这就使得教练车在进行道路驾驶训练时的不安全因素增多。
教练车由学员驾驶,会出现熄火、突然变道、路中间急停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情况,有些社会车辆不能及时避让教练车,甚至有些驾驶员会对教练车发泄“路怒症”。
这些影响安全的因素也大大增加了教练车事故发生的概率。
机动车数量越多,给道路交通秩序带来的压力就越大,教练车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数量也就越多。
(二)基于驾校分析
近年来,因驾培行业的低门槛、高回报刺激,资本快速进入驾培行业,尤其是自国家对驾校审批实行“先照后证”政策后,驾校数量增加更是迅猛。
《中国道路运输发展报告》显示:
2011年我国共有驾校10347所。
《2017年度全国驾校小型教练车使用情况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6月份,全国驾校数量为16743所。
7年时间,全国驾校数量增加了6396所,增加了38%,而教练车、教练员数量增加更多(图4)。
驾校的安全管理与教练车事故存在关联性,相当多的教练车事故,是由于驾校管理不到位造成的。
1.教练员素质难以保证
由于驾校数量快速增加,对教练员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
许多驾校无法对新入职的教练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岗前培训和有效的管控。
教练员“安全意识”存在欠缺,这大大增加了教练车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挂靠经营模式安全隐患较大
驾校数量的大量增加,使得市场竞争激烈。
为减少经营风险,有些驾校采取了“挂靠经营”模式。
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对挂靠的教练员不能进行有效的管控。
(1)随地训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51号令)、《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30341-2013)等法规要求,驾驶培训教学要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和指定的线路上进行。
而挂靠教练员的教学往往随地进行,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训练,安全隐患显而易见。
(2)教练车用途被改变
教练车本应是驾校的资产,而挂靠教练车虽然挂在驾校名下,但都由挂靠教练员出资购买,驾校并没有产权。
因此,驾校也无法管控教练车。
教练车是教学工具或生产资料,应该用于教学。
挂靠教练员往往将教练车当成私家车使用,行驶范围和时间受挂靠教练员支配,这就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风险。
开教练车旅行造成的悲剧
2015年,某驾校的挂靠教练车辆,载着亲朋从成都出发前往云南旅游。
在丽江发生车祸,车毁人亡,这不仅造成了家庭巨大灾难,而且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未完成培训的学员也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3.新驾校管理经验欠缺
新开业驾校往往缺乏管理经验和管理人员,尤其缺乏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
对安全教学的认识有不到位,增加了安全风险。
(三)基于教练员的安全事故分析
教练员是教练车的使用者和掌控者。
因此,教练员对教练车事故负直接和主要责任。
研究表明,安全意识差、疲劳执教和情绪波动三个因素很容易造成教练车事故的发生。
1.安全意识与教练车事故
教练员的安全意识就是教练员对教学安全保持的戒备和警惕的心理状态。
简单的说,就是对安全的重视程度。
教练员安全意识主要包括社会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其形式表现为教练员的自我观察、自我评价、自我体验、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控制等。
这些因素能够促成教练员形成“自觉能动性”这又将决定教练车事故发生的几率。
研究表明,绝大部分教练车安全事故,是由于教练员缺乏安全意识,对教学中的风险认识不足而造成的。
(1)法律意识淡薄易引发事故
高考女状元之死谁之过
2015年7月,某驾校学员邱某单独驾驶教练车进行科目二练习,教练员黄某在车下进行指导。
由于邱某操作不当,教练车突然失控,接连撞向训练场内多名学员,女学员方某被抢救无效身亡。
据了解,方某系当地高考文科女状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赔偿死者家属138万元,教练员黄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本起事故中,驾驶教练车撞死人的并不是教练员,那么教练员为什么会被判刑呢?
很多教练员并不理解,他们的理由是科目二考试中学员要独立驾驶,因此在训练中教练员下车执教是正常的事情。
根据法律规定,教练员应当承担责任。
教练员的主观过失是:
未尽到安全义务,教练员有预见危险的义务”和“预见危险的能力”有确保学员安全驾驶的义务和制止避免事故的义务。
教练员应当预见到学员没有掌握驾驶技能,单独驾驶不能确保安全,对公共安全存在危害。
在此情况下仍然让学员单独驾驶,属于“明知故犯”。
造成的客观事实是:
学员单独驾车失控,致使人死亡。
所以,教练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需要教练员熟知并深刻理解的律规还有很多,那么安全意识淡薄就不足为怪了。
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几率也将大大增加。
(2)麻痹大意易引发事故
在实际教学中,有很多不起眼的“小事情,如果不引起重视,就可能会引发“大事故”,这就是所谓的“麻痹大意”。
一把车钥匙和一条生命
2016年11月1日,某驾校教练员科目二训练过程中,下车去厕所,并没有按规定将车钥匙取下。
学员任某处于好奇独自进行了驾驶,结果致使车辆坠崖,造成任某死亡、车辆报废。
事故教训:
如果本起事故教练车车钥匙处于教练员的掌控下,就不会引发本起事故,正是由于麻痹大意造成惨剧。
教练员教学中需要顾及教学质量、顾及学员操作还要顾及交通安全。
毫无疑问,应当首先顾及交通安全。
但是事实是很多教练员将教学质量放到首位,从而忽视了教学安全,就会产生麻痹大意,导致事故发生。
2.“疲劳执教”与教练车事故
因为教练员要长时间坐在教练车中,活动受到限制,又要长时间集中精力判断交通情况和学员操作情况。
精神状态处于高度紧张,产生身体上和精神上的双重疲劳。
疲劳后会感到瞌睡、四肢无力、判断力下降,甚至会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意识丧失,不能及时有效的指导学员,不能预见危险、把控安全,这就对教学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教练员出现疲劳状况的主要原因见下表
疲劳原因
个人原因
工作压力
工作环境
主要表现
休息不充分
教学质量压力
车内空气
生活压力
精神高度集中
交通情况
身体健康情况
体力消耗大
天气原因
3.情绪波动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骂”出来的事故
2017年5月,某驾校教练带学员在指定的道路上进行科目三训练。
由于学员操作教练车频频出错,教练员突然对他破口大骂,学员被突如其来的骂声吓坏了。
一个急刹车,手忙脚乱地把车停在了“线外”非机动车道上,与同向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尾撞,乘车老人赵淑芬当即被撞伤。
经救治,赵老太虽脱离了生命危险,成了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
法院判令其赔偿交通事故各项经济损失42万元。
冲动的代价
2014年7月某驾校的教练带四名学员去进行考试,结果四人全部未通过。
教练从考点出来之后一直情绪激动,脏话连篇,然后又以飙车来泄愤。
在离考点才几公里的地段,路况良好的情况下,冲出路基撞上一侧的大树,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抢救后死亡的惨烈结果。
以上案例足已说明,教练员情绪不佳波动较大时,对自己和学员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对安全教学带来严重影响。
(四)基于学员分析
学员处在学习阶段,并不具备独立驾驶能力,驾驶教练车稳定性差,也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1.学员操作异常容易引发事故
教学规律表明,学员的驾驶动作要经过僵化、固化、优化的过程,学员的驾驶技能才能逐渐形成,这也符合“量变引起质变”的科学事实。
学员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练习,学员的驾驶动作就不会马上达到优化阶段,而是长时间处于“僵化”和“固化”阶段。
因此操作能力不足,手脚配合不协调是非常正常现象。
由于学员驾驶教练车时精神高度集中且操作不熟练,因此并不能全面观察交通情况。
表现为视野比较窄、视距比较短、注意力分配不合理。
因此,不但不能及时发现并合理处置交通情况,而且对潜在的安全隐患也难以发现。
因此,驾驶教练车时可能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
油门当刹车、熄火、方向跑偏、低头下看、制动不平稳等现象。
2.应试教学造成学员驾驶能力差
按《教学大纲》要求,学习C1型汽车驾驶需要在模拟器上进行练习不少于7个小时,在单人单车的模式下实车上练习不少于41个小时。
倘若学员练习时间达到了规定的48学时。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好多地方《教学大纲》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学员学时严重缩水。
有的驾校,十几个学员一车训练,学员一天也摸不了几把方向盘。
很多驾校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三重三轻”现象,即:
重实操轻模拟、重实车轻理论、重考试轻基础。
而被轻视了的理论教学、模拟教学和基础教学,正是学员打下坚实基本功所必须进行的重要环节。
有相当一部分驾校不重视基础训练,重金购买的驾驶模拟器弃之不用,成了摆设。
很多学员入学的第一天便开始了应试训练,教练员过多的教的都是“点位教学”。
如此一来就造成了学员只是机械的按照“点位”指引进行操作,而最应该得到重视的“安全驾驶”被“严重忽略”。
学员的安全驾驶能力也不可能形成,驾驶教练车自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五)基于教练车分析
教练车主要由学员操作,且换人频繁。
因此会长时间处于“非正常行驶状态”。
所以,教练车的转向机构、传动机构、制动机构、等装置机件磨损较大,容易引起故障带来安全隐患。
教练车下列机件的损坏,容易直接造成事故:
1.教练车副制动
为保证训练安全,教练车都装有副制动装置。
副制动不但保证学员训练安全,而且也是保证教练员自身安全的装置。
教练车副制动踏板与主制动踏板的连接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软连接,即用刹车拉线连接;第二种是硬连接,即用钢筋钢管等材料连接。
(1)软连接副制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软连接连接副制动长时间使用,可能会造成磨损过度,个别地方会出现“毛刺”,若遇到紧急情况用力踩副制动踏板时可能会造成刹车线断裂,造成副制动失效。
硬连接
(2)硬连接副制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硬连接副制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连接部分弯曲,造成副制动踏板离地间隙过小。
在这种情况下,若副制动踏板下方有障碍物,踩主制动踏板时就会踩不动,从而造成制动失效。
2.教练车座椅
学员体态各不相同,上车首先要做的就是调整座椅。
由于座椅调整频繁,容易造成座椅锁止机构磨损过度。
有可能造成在驾驶时,座椅锁止机构失效,座椅突然向后移动。
这样一来,学员或教练员就无法操作离合器、制动踏板和制动踏板,车辆有失控危险。
3.教练车轮胎
在进行科目二训练时,教练车基本上处于低速运行状态,且方向动得较大,容易使得轮胎磨损严重。
轮胎若不进行定期倒换,有可能造成前轮磨损严重,行驶中爆裂,导致方向失控从而造成教练车事故。
四、教练车事故预防控制措施
(一)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管
1.加强对驾校安全工作监督
按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51号令)等法规要求,严格监督驾校安全生产工作。
2.坚决打击教练车不在指定地点、路线培训的行为。
3.运用信息化手段防控事故
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监管平台”作用,推进平台与公安考试系统对接。
充分运用平台作用,一是发挥“电子围栏”功能管控教练车训练地点;二是利用“教练员黑名单”功能将违法安全法律法规的教练员列入其中。
(二)严格履行法律规定义务
依据本条法律规定,驾校属于道路运输行业,驾校教学安全属于道路交通安全,因此驾校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
案例
2017年5月,某驾校教练车科目三训练追尾前车,造成4人死亡重大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教练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驾校承担了120万赔偿
◎安监部门又对驾校作出的行政处罚3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3至5万的处罚。
安监部门认为:
驾校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未利用有效的管理技术和手段加强教练车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监测控制没有及时制止不安全行为和隐患发生。
因此,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处罚。
事故教训驾校应当认真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精神,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驾校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1.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30340-2013),建议驾校应当设立的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应包括入场训练安全告知、安全教育、场地安全监控、安全检查、隐患排除、重大事故报告和安全责任等,并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
如:
《教练员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安全管理制度》、《学员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与学习教育制度》、《车辆维修制度》等。
(2)应急管理制度
应包括应对教学安全事故、火灾、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治安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制度,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明确驾校安全生产责任人和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设立安全组织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驾校应当依据本条法律规定,设立安全小组。
并能够保证有效的开展工作。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根据本条法律规定,驾校应当制定对员工的培训计划,组织员工进行“安全事故模拟演练”,主要包括:
《训练场事故应急预案》、《道路驾驶事故应急预案》、《教练车自燃应急预案》等。
并保留好培训记录,包括安全会议纸质记录、视频资料等能够证明有效开展工作的记录。
5.明确驾校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4)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2)《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三)严格管理教练员队伍
1.依据新政策严管教练员
《教练员证》认证虽然已被取消,但新的政策提出对教练员的管理新要求,驾校应当认真领会并执行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办发〔2015〕88号,以下称《意见》)规定:
◎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选用驾驶和教学经验丰富、安全文明驾驶素质高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
◎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对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严格考核和退出机制。
(2)公安部、交通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公交管(2016)50号】规定:
◎将聘用教练员信息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要严格教练员管理,及时查询教练员的交通违法信息
◎不得聘用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
2.加强对教练员安全教育
(1)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驾校应当通过培训让教练员认真领会并掌握的有关安全教学的法律法规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
(2)安全规章制度教育
应当对教练员进行培训的有关安全教学方面的制度至少包括:
◎酒后严禁执教
◎身体或精神不适时严禁执教
◎教练车出现故障时严禁用于教学
◎恶劣的天气未经批准不得执教。
◎驾驶证失效时严禁执教
◎教学时不得脱岗、离岗
◎离开教练车时,须将车辆停在安全地点,并拔掉车钥匙。
◎教学时不得做与训练无关的事情
◎将等候员安排到安全区域,并告知安全要求
◎教练车车速不得超过规定。
(3)教练车安全典型事故案例
典型的教练车事故案例能使安全教育更具有直观性,能对教练员形成较大的冲击,起到较好的教育效果。
◎最新的、典型的教练车安全事故案例
◎本驾校发生的教练车事故分析
(4)安全防护技能
◎预防“疲劳执教”技能
◎预防“学员异常操作”技能
◎灭火器使用
◎教练车事故应急应知应会
◎急救常识和基本技能
(四)严格实施安全检查
1.建立安全管理检查机制,对训练严格实施检查
2、需要做好安全检查项目包括:
(1)检查教练车车速
(2)检查练员状态
(3)检查学员情况
(4)检查安全防护设施
(5)检查重点位置
(6)检查教练车车况
3、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4、查看安全监控视频
5、安全小组定期会议
(五)严格落实安全保障
1.必要的安全投入
(1)购买各类保险,包括:
学车意外伤害险、教练员工伤保险、车辆保险等
(2)建全安全防护设施,包括灭火器、隔离设施等
2.为教练员提供安全保障
(1)教练员定期体检制度
(2)为教练员休息创造好的环境
(3)保障教练员休息
(六)对学员进行安全管理
要求学员做到:
遵守训练时间、服从训练安排、爱护教学设施设备。
禁止学员以下行为:
(1)饮酒后参加训练。
(2)身体不适参加训练。
(3)穿高跟鞋、拖鞋和裙子、戴手套和有色眼镜训练。
(4)带与训练无关人员一起进入训练区域训练。
(5)在车内抽烟,接打电话。
(6)私自启动或操作教练车及其它教学设备。
五.结束语
教练车事故研究意义十分重大,值得每一名驾培行业的管理者、从业者和研究者认真探索。
本研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一是教练车事故发生是在多种因素作用下产生的,鉴于本人理论水平、时间及资料收集的有限性,本研究分析深度不够;二是关于教练车事故的数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具体数据难以获取,故本文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因此,本次研究只是一个开端,今后还会进行长期研究,不断地探索有效的教练车事故防控措施,为广大驾校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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