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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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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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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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总说明3
二、报表表式目录5
三、调查表式7
(一)中小企业
1、综合年报表表式
(1)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7
(2)中小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8
(3)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10
(4)产业集聚区情况表11
(5)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12
(6)中小企业部门服务情况表13
2、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1)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季)报表14
(2)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季报表15
3、基层年报表表式
(1)中小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参考表式)16
(2)产业集聚区情况表17
(3)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18
(二)非公有制企业
1、综合年报表表式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19
2、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非公有制经济季报表20
3、基层年报表表式
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情况表21
四、附录22
五、指标解释26
六、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54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与分析,准确掌握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托中国中小企业河南网建立“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系统”,对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情况和经济指标进行统计和监测。
(二)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是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辖市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综合要求,各市应按照统一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和填报目录,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的《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内容,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填报。
(三)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中小企业:
年综ZX1表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年综ZX2表中小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年综ZX3表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年综ZX4表产业集聚区情况表,年综ZX5表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年综ZX6表中小企业部门服务情况表,定综ZX1表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季)报表,定综ZX2表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季报表,年基ZX1表中小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参考表式),年基ZX2表产业集聚区情况表,年基ZX3表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
非公有制企业:
年综FG1表非公有制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定综FG1表非公有制经济季报表,年基FG1表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情况表.
(四)本报表制度的表式按报告期别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五)本报表制度实行全国及全省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编码,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六)汇总上报要求:
中小企业统计调查数据采用发表调查,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
基层表直接下发到企业,进行全面调查,企业填报后上报给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收集、审核、汇总后形成汇总表,将汇总表上报县(区、市),以后逐级汇总上报。
年报基层调查表企业于次年元月12日前填列上报;乡(镇、办事处)于次年元月20日前将年报汇总表上报县(区、市);县(区、市)汇总表于2月10日前上报省辖市;省辖市年报汇总表必须于次年2月15日前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月(季)报汇总表乡(镇、办事处)于次月5日前上报县(区、市);县(区、市)汇总表于次月7日前上报省辖市;省辖市汇总表必须于次月8日前上报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报表数据通过中国中小企业河南网上的“河南省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系统”进行上报。
各省辖市局上报的年度报表和年报分析报告,装订要整齐,内容要齐全。
包括以下几部分:
1、各省辖市局的统计年报报告文件;
2、统计年报分析报告和机汇年报表一套;
(七)本制度基层表和综合表以“万元”为计量单位的指标,均不保留小数。
(八)本报表制度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二、报表表式目录
(一)中小企业报表
(二)非公有制企业报表
三、调查表式
(一)中小企业报表
1、综合年报表表式
表号:
年综ZX1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计量单位:
个、人、万元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
综合单位:
201年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中小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表号:
年综ZX2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计量单位:
个、人、万元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综合单位:
201年
注:
本表的综合范围为辖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表号:
年综ZX2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计量单位:
个、人、万元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中小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续表)
综合单位:
201年
注:
本表的综合范围为辖区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中小企业。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表号:
年综ZX3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综合单位:
201年
注:
本表填报范围是指预算投资额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表号:
年综ZX4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产业集聚区情况表
综合单位:
201年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
表号:
年综ZX5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综合单位:
201年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中小企业部门服务情况表
表号:
年综ZX6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综合单位:
201年
注:
本表县级中小企业服务机关填报。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
2、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表号:
定综ZX1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中小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季)报表
综合单位:
201年月季
注:
带▲符号指标为季报指标,月度免报。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季报表
表号:
定综ZX2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综合单位:
201年季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表号:
年基ZX1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3、基层年报表表式
中小企业统计年报基层表(参考表式)
填报单位:
201年
单位负责人:
部门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表号:
年基ZX2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产业集聚区情况表
填报单位:
201年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中小工业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
表号:
年基ZX3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填报单位:
201年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表号:
年综FG1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计量单位:
个、人、万元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二)非公有制企业报表
1、综合年报表式
非公有制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
综合单位:
201年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表号:
定综FG1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2、综合定期报表表式
非公有制经济季报表
综合单位:
201年季
附报:
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本市、县(市、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表号:
年基FG1表
制表机关: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批准机关:
河南省统计局
批准文号:
豫统函〔2010〕51号
有效期至:
2012年9月
3、基层年报表表式
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情况表
201年
注:
本表由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利税300万元以上企业填报。
企业代码为企业组织注册机构代码
单位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制表人:
报出日期:
年月日
四、附录
(一)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部分行业门类)
2、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至行业大类)
续表一
五、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1、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港澳台商、外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1)私有经济:
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份,包括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
(2)港澳台经济:
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
(3)外商经济:
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份。
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
(1)非公有制经济的统计范围是国民经济全部行业中的非公有制单位,它包括纯非公有制单位,也包括混合所有制单位中含有的非公有制成份。
(2)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界定:
非公有制企业(单位)是指企业(单位)的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或相对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和全部个体工商户。
所谓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是指外商、港澳台商独资或占股份百分之五十以上,处于绝对控股状态。
所谓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份占相对主导地位是指外商、港澳台所占股份虽不足百分之五十,但其股份所占比例最大,相对于其他股东对企业起到控股作用。
2、中小企业
(1)中小企业的概念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法人企业。
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不同,其划分标准不同。
(2)工业企业划分标准: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年产品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3千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为4千万元及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中型企业;低于此标准的为小型企业。
(3)建筑企业划分标准:
从业人员30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亿元以下;其中,从业人员6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千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为4千万元及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中型企业;低于此标准的为小型企业。
(4)批发业企业划分标准: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3千万元及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中型企业;低于此标准的为小型企业。
(5)零售业企业划分标准:
从业人员500人以下、或年销售额1.5亿元及以下;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年销售额1千万元及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中型企业;低于此标准的为小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企业划分标准:
从业人员30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下;其中,从业人员500人及以上、年营业收入3千万元及以上,二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中型企业;低于此标准的为小型企业。
(7)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划分标准:
从业人员80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下;其中,从业人员400人及以上、年营业收入3千万元及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为中型企业;低于此标准的为小型企业。
中小企业统计报表统计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中小型企业。
(二)统计条件
凡列入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统计范围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组织、场所、设备和生产经营人员;
2、常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从事季节性生产经营活动,但全年开工时间在3个月以上;
3、具备独立核算条件,能够独立计算收入、支出、盈亏情况;
4、除农业企业外,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交通运输业须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营运证。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除建筑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以外,跨地区联营企业、东西合作企业等,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2、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集体企业,如果企业产权未发生改变,仍列入集体经济统计。
3、凡属企业举办和管理的各类交易市场,其各项经济指标,由摊位租赁费和该企业在该交易市场中自办企业的经营额两部分加工而成。
(四)统计分类
1、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
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
一是内资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独资企业。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1)国有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2)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理》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6)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理》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5个以上自然人投资,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8)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合资企业和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经营的企业。
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9)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经营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2、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和其他8大类。
(1)农、林、牧、渔业
农、林、牧、渔业指按企业化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企业。
包括:
①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绿肥作物及蔬菜。
花卉等园艺作物的生产;也包括育苗、造林、更新、抚育和林产品采集等营林生产。
②养殖业,包括畜牧业、饲养业、驯养业、水产养殖和捕捞业、其他(如养蚕、养蜂)等。
(2)工业
工业是从事自然资源的开采,对采掘品和农副产品进行加工和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
工业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两大门类。
①采矿业指对固体(如煤、铁矿石等)、液体(如原油)、气体(如天燃气)等自然产生的矿物的采掘。
包括地下或地上采掘、矿井的运行,以及一般在矿址或矿址附近从事的旨在加工原材料的所有辅助性工作,例如碾磨、选矿和处理,均属本类活动。
还包括使原料得以销售所需的准备工作。
不包括水的蓄集、净化和分配,以及地质勘查、建筑工程活动。
②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的产品,不论是动力机械制造,还是手工制做;也不论产品是批发销售,还是零售,均视为制造。
制造业包括除采矿业以外的所有工业行业,而采矿业和制造业之和即为工业。
制造业与建筑业的区别:
建筑物中的各种制成品零部件的生产应视为制造业。
但在建筑预制品工地,把主要部件组装成桥梁、仓库设备、铁路与高架公路、升降机与电梯、管道设备、喷水设备、暖气设备、通风设备与空调设备照明与安装电线等组装活动,以及建筑物的装置,均列为建筑活动。
在主要从事产品制造的企业(单位)中,为产品销售而进行的机械与设备的组装与安装活动,应按其主要活动归类。
(3)建筑业
建筑业企业指从事建筑业施工、安装活动的企业。
包括:
①土木工程建筑业。
②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及建筑装饰装修业。
③建筑服务业。
(4)交通运输、仓储业
交通运输业指从事货物和旅客运输的企业。
包括:
公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仓储业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物流配送活动。
(5)批发和零售业
批发和零售业指商品在流通环节中的批发活动和零售活动。
批发业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活动。
批发商可以对所批发的货物拥有所有权,并以本单位、公司的名义进行交易活动;也可以不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而以中介身份做代理销售商。
本类还包括各类商品批发市场中固定摊位的批发活动。
零售业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
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
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
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
(6)住宿和餐饮业
住宿业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包括宾馆、旅馆及招待所、大车店等。
餐饮业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任、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销售的服务活动。
(7)社会服务业
社会服务业指利用一定的设备和工具,通过服务性劳动为人们日常生活服务的企业。
包括:
居民服务业、娱乐服务业和咨询服务业等。
①居民服务业指专门为顾客提供服务性劳动的企业。
具体包括:
理发、浴池、洗染、摄影、日用品修理、其他居民服务业(指除上述以外的居民服务业,包括刻字、物品存放、停车场、物业管理等)。
②娱乐服务业包括:
卡拉OK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室)、游乐园(场)、夜总会等活动。
③咨询服务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类咨询机构。
不包括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咨询单位。
(8)其他业
其他业指上述企业类型以外的企业。
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包装行业等。
3、按企业规模分类:
可分为中型和小型企业。
4、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
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可分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企业两大类。
规模以上企业(通常亦称规模企业)是指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各行业、各经济类型的企业;年产品销售(营业)收入不足500万元的统称为规模以下企业。
5、按产业分类
第一产业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等)。
第二产业工业(包括采掘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
第三产业除上述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在企业分类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综合性企业指一个企业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以其主营业务收入确定其行业性质。
(2)企业集团的成员,如果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独立核算,视为独立企业单位统计;若无企业法人执照,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均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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