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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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办法修改
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编制人:
审核人:
复核人:
编制日期:
2017年1月20日
合同管理办法(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约预算部(以下简称:
集团合约预算部)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法律保障体系,避免经营风险,维护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合约预算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合约预算部在工作中所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包括集团合约预算部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合同纠纷处理、合同备案、归档及考核与奖惩等。
第四条本办法实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预防为主、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制。
集团合约预算部各职员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集团合约预算部是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集团合约预算部的合同管理员应当具备一定合同管理知识。
第七条集团合约预算部是合同的执行部门。
第八条集团合约预算部的合同管理职责:
1、制订、修改并贯彻执行《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参与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会签等工作;
3、定期监督建设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
4、负责合同管理信息的汇总、编制、分析工作;
5、处理合同纠纷,参与合同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各单位签订合同,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有关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和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计划单、调拨单、定货单、要货单、预算单、收欠条等不能代替合同。
第十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包括名称、型号、规格等);
2、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法);
3、价款或酬金,以及支付的方式;
4、履约金的内容、标准的订立;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修改、变更、解除或转让的条件;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开户银行;
10、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1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性质确定或者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必备条款。
对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合同的起草应由相关部门(即合同承办人)或以相关部门为主承担。
重大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当征求其他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合同文本应当做到:
条款齐全、内容具体、权责明确、逻辑严密、表述清楚。
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等,应当设立定义条款。
合同中涉及的数字、日期的,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不得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合同实行先签订,后履行的原则,合同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
第十五条集团合约预算部应根据公司的授权范围对外订立合同。
集团合约预算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不得以集团合约预算部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合同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1、意向接触
2、合同谈判
3、审查会签
4、合同签订
5、登记备案、归档
6、完成合同订立的其他程序
第十七条集团合约预算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过年检的有效的营业执照;
2、拟订立合同的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由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
包括生产能力、经营能力、支付能力等。
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具近期的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具有履约信用:
连续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引起重大合同纠纷,或发生经济犯罪案件。
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有瑕疵影响履约能力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负责合同签订、履行具体工作的合同承办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法律常识。
第十九条较大的合同或者对签约单位有重大影响的合同以及签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认为应当由各职能部门共同审查会签的合同实行审查会签制。
第二十条工程部对应当审查会签的合同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1、合同中工期要求:
2、合同的技术标准、参数科学、先进、完善:
3、工程量结算数量核定办法:
4、工程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对应当审查会签的合同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1、结算方式、结算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
2、财务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安质部对应当审查会签的合同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1、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良好;
2、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良好;
3、符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4、安质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集团合约预算部对应当审查会签的合同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查:
1、合法性:
a、内容合法:
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无显失公平的内容,不违背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b、形式合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c、程序合法:
签约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d、价款、酬金的合法性、合理性;
2、严密性:
a、合同文字清楚,定义准确,条款完整、齐备;
b、设定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
c、相关的附件完备;
d、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齐备性:
a、合同承办人及各参与审查会签部门符合本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要求;
b、应当保证参与的各部门审查意见齐备;
c、签约程序符合本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
d、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4、集团合约预算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合同审查会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合同承办部门向相关业务部门提交合同草案,并召集各相关业务部门进行会议审查,各审查会签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合同部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然后根据会议纪要对合同文本作出修改,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将与会议纪要、会签记录一并备案。
正式文本在报处合同部、法律事务部审核后才能正式采用。
第二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需在签合同前对对方的情况进行调查(如资金、资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形成报告,作为合同的附件,方便会签。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生效后,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并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后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对合同的履约责任进行分解,通知有关部门,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履行合同。
第二十九条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收到合同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履行异议,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也应在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的方式予以答复。
第三十条集团合约预算部应当根据各履约部门报送的书面履约报告,及时了解长期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分析,提出法律意见。
第三十一条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及时书面报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分管领导),同时抄送集团合约预算部、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行使抗辩权、代位权及撤消权等权利,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损失,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二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四条合同变更或解除应严格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当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书面明确回复意见,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履行相应的手续。
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有权通知对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予免责外,应向责任方追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的审批权限、程序及文书的送达,与原合同订立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原则;
3、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4、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
4.1协商处理:
承担履约责任的业务部门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应及时协商,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商协议。
4.2诉讼或仲裁:
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书面协商协议的合同纠纷,由集团合约预算部上报公司及法律事务部,由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集团合约预算部处理合同纠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同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保存记录;
2、合同承办人记录;
3、合同附件、审查会签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
4、履行情况记载;
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档案的管理:
凡属于施工合同范畴内的合同由集团合约预算部存档。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条公司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1、在合同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有突出表现,做出显著成绩的;
2、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为本单位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3、检举、揭发和抵制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章和犯罪活动有功的;
4、其他应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分或责令经济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订立虚假合同;
2、伪造合同;
3、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
4、非法转让、倒卖合同;
5、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或收受贿赂,以谋取个人或小集体利益为目的,损害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
6、XX、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
7、合同文本管理不善或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造成签约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8、不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放弃追究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造成本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
9、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本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在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适用。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西安渭北投资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约预算部。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董事长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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