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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教案新部编本资料
教师学科教案
[20–20学年度第__学期]
任教学科:
_____________
任教年级:
_____________
任教老师:
_____________
xx市实验学校
青岛胶南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李强(化名)去年到海信集团顶岗实习时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上岗前公司对实习学生进行军训时,李强突然晕倒,磕掉了好几颗门牙,住院治疗、修补牙齿花了两万多元。
出乎家长意料的是,海信集团承担了2万元医药费,李强实习前投保的保险公司还赔偿了三四千元。
职业院校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是职业教育提高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就业的必要方式,可在实施过程中,学生的安全、待遇、工作时间等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一旦出现问题,能否像李强一样得到圆满解决?
这都需要实习的各个参与方引起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安全事故谁负责 一纸协议解纷争
浙江湖州一所职业学校曾因学生实习引发纠纷。
一名实习生在加工零件时,操作不慎右前臂被机器轧伤,学生家长诉讼到法院,索赔180万元。
可企业和学校都感觉很冤枉,搞不清此类人身伤害事故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等事故发生后再想办法就太晚了,学校组织学生实习之前,一定要先跟企业签好协议,把责、权、利讲清楚。
”胶南高级职业技术学校校长张继军说,海信集团之所以愿意支付李强的医药费,就是按照实习协议的规定,对发生在厂内的事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校根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体育局的相关规定,与合作企业都签订了条文明晰的实习协议,分清校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在跟海信集团签订的实习协议中明确规定,“乙方(学校)实习人员在甲方(企业)实习期间发生工伤,应到甲方指定医院治疗,工伤待遇比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学校还组织学生自愿购买保险。
通过校企双方的一纸协议,实习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按照工伤处理,让这一棘手难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报酬工时如何定 校企双方共协商
职业院校组织学生到企业实习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教学过程中的实习,另一种是第三年的顶岗实习。
尤其是后者,实习学生要像企业员工一样,承担起一定的生产劳动任务。
这种情况下,常让学校感到头疼的是,实习学生的劳动报酬和工作时间该怎么定,能否和企业正式员工同样标准?
“我校学生顶岗实习一个月后,每月能拿到1200元至1500元的报酬,与企业员工同工同酬。
”张继军介绍,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企业就参与到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课程设置等环节,这样学生到企业实习时,能很快达到企业要求的生产标准。
在此基础上,学校与企业协商确定学生的实习报酬。
一般的方式是,顶岗实习前7天至15天为岗前培训,其间报酬按照不低于30元/日的标准发放;培训完后转顶岗实习,报酬以计件工资形式支付,与公司员工同工同酬。
这样一来,学生的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向实习学生支付的报酬可以在税前扣除,这对企业来讲也是一件好事。
在实习学生的劳动时间方面,职业院校感到为难的则是:
教育部2007年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可现实中制造行业的工作时间普遍较长,像电子加工类企业都在10个小时左右,“实习学生‘顶岗’又不能半途而废,怎么办?
”河南一位职业学校校长说,学校目前只能采取折中的办法,提前把情况向学生讲清楚,由学生自愿决定是否加班,企业则会相应支付加班费。
实习效果咋保证 选好企业最关键
职校学生到生产一线动手操作,对于他们体验真实的工作环境十分有益,但实习是否一定能达到预想的教育效果,会不会使学生沦为简单的流水线操作工?
这一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可能会影响到学生实习的积极性。
“要保证学生的实习效果,关键是要选择好的企业,并且其生产方向要与学生专业对口。
”一些职业院校负责人认为,实习环节是职业院校提高学生职业能力所不可缺少的。
学生在学校学的是专业技能,到企业学习的则是岗位要求。
专业技能只是岗位要求的一部分,此外还有职业纪律、职业习惯、职业规范等,这些岗位要求的内容,只有在管理水平、企业文化和生产效益俱佳的企业中才能学到。
张继军说,学生到企业从事电视机的装配、运输、检验等工种的实习后,技能水平都有明显提高,就业时很受用人单位欢迎。
除此之外,学生到企业实习还离不开学校的严格管理。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刘晓说,学院会派专门教师负责实习学生的管理和指导,遇到问题及时与企业沟通,以保证学生在实习中学有所得。
最近有100多家企业主动要求与该院深度合作,进行订单培养,并接受学生实习实训。
这正是因为企业看到了实习学生毕业后更适合企业的需要,能够极大节省企业的人力资源开发成本。
(《中国教育报》记者
这一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再一次摆在我们的面前。
实习受伤难获赔偿
几个月前,20岁的陶闯和同班29名同学一起,由学校安排到福建省某药业公司顶岗实习。
8月的一天,陶闯和工厂职工马亿一起搬运空瓶子,由于马亿错误操作,载重300余斤的液压车突然失压,掉下来砸到陶闯的左脚大脚趾。
经过检查,医生诊断陶闯的左足第一趾粉碎性骨折、甲床撕脱。
住院16天后,陶闯回到药厂,其间治疗费4600元由工厂支付。
幸运的是,经过治疗后,陶闯恢复良好,无大碍。
但陶闯拖着病腿奔走了3个多月的赔偿,至今未见着落。
在陶闯看来,工厂对工作没有培训到位是主要原因,应该负主要责任。
自己在实习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药厂应按工伤给他赔偿;而学校作为学生“娘家”,必须尽力尽快维护学生权益,不应一拖再拖。
对于工伤一说,药业公司并不认同,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陶闯受伤后,公司尽了最大的努力,送医、慰问、支付医疗费。
至于赔偿,应该是学校和公司之间的事。
陶闯对工伤赔偿的提法不准确,应该是困难补助或营养费补偿,而且“条件不能太高”。
事件发生后,福建生物工程技术学院依据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的协议,与工厂协商赔偿问题。
据悉,协议约定:
若学生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工伤或意外,由学校协助学生按保险伤害条款处理;若因工厂原因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工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但具体依据哪些“相关规定”,校方并不清楚。
劳动监察多份保险多份保障
从相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获悉,发生在各地的实习生受伤、无报酬、超工时等权益受损事件此起彼伏。
这种情况虽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但是至今为止,对于实习生的法律地位国家并未作明确规定。
据了解,1996年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中第六十一条提到:
到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赔偿。
这条规定事实上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受伤看成工伤。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代替了原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可《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提到实习期间受伤学生的权益追索。
于是,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处在“真空”状态。
“难获赔偿的关键就在于无法鉴定在校生实习期间的身份。
”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法》处理,不能通过《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以获得赔偿。
企业与学生之间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因为学生是受学校安排到实习企业工作,获得工作经验,实习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也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赔偿。
“现在,更多的还是依靠学校为学生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和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
协议对意外赔偿约定得越细致越好。
同时,学生、学校、企业三方都还应提高安全意识。
为降低风险,企业可以为实习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这样不仅对学生,对企业也是一种保障。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总队相关人士表示。
学校
实习协议规定三方责任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
“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建立“2+1”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理论,半年顶岗实习,半年毕业实习)。
在这一硬性要求之下,所有职业院校学生都必然要经历顶岗实习的阶段,但实习期间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让学校和企业都心有余悸。
“学生实习期间安全问题是学校和企业最为关注的。
”成都市技师学院院长雷兵说,每个在校学生都购买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同时,每个实习生在进入企业实习时都会签订一份实习协议,对于意外伤害是有约定的。
一般都会约定:
若学生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工伤或意外,由学校协助学生按保险伤害条款处理;若因工厂原因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工厂方进行赔偿。
赔偿比例按照责任来进行协商认定。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通过司法程序来进行解决。
建议出台法律统一赔偿标准
由于我国还没有完善的实习生权益法律保障体系,缺乏统一的规定和程序,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纠纷,学校、学生、实习单位等都将处于尴尬境地。
由于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民法通则》调解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不仅涉及学生、学校,还涉及提供实习场所的企业,如处理不当,不仅学生、学校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影响学校与实习单位的长期合作,影响到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指标。
因此,有关人士建议应规范在校学生的实习活动,严格企业生产安全管理。
同时,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和急迫的工作。
据了解,2007年5月,河南省出台了《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
”
实习责任险应覆盖实习全过程
去年年底,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通知》对保险责任范围、投保主体和保障对象、投保方式、经费保障以及保险机构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要求,在中职院校推行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应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选择为最后一年学生投保全年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或者为全部学生投保与其实习期间相对应的实习责任保险。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如果职业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选择的承保机构应具有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保险事务的经历,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遍布城乡,能够及时支持异地理赔服务。
案件一实习单位赔偿五万余元
南京一大学生戴某被学校安排到无锡一企业实习,戴某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割伤了手指,被诊断为小指、无名指粉碎性骨折。
因为协商赔偿事宜与学校、实习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戴某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费用合计1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辩称,戴某虽然是该校的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且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也签订了协议,戴某受伤时是在为单位干活,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实习单位则认为,同意赔偿,只是多次与原告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滨湖法院查明事实后,召集三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赔偿戴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5万元。
案件二
实习单位承担60%责任
学生小王根据学院的安排进入某酒店后厨面点房实习,实习期间,小王被轧面机碾伤,造成右手皮肤剥脱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
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小王一纸诉状便将酒店、学院告上法庭。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实习单位的酒店对原告在实习时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负有直接的提醒义务,而学院未加强对学生的必要管理,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
因此酒店和学院均对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小王在事故发生时虽系未成年人,但其仅有十余日就年满十八周岁,应当对其违规操作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危险具有预见能力,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根据原告与二被告的过错程度,法院判令酒店承担损失的60%计18204.05元,学校承担损失的30%计9102.02元,剩余损失的10%由小王自己负担。
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陶闯和工厂职工马亿一起搬运空瓶子,由于马亿错误操作,载重300余斤的液压车突然失压,掉下来砸到陶闯的左脚大脚趾。
经过检查,医生诊断陶闯的左足第一趾粉碎性骨折、甲床撕脱。
住院16天后,陶闯回到药厂,其间治疗费4600元由工厂支付。
一出院,陶闯就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
“医生说可能会留下后遗症,如果恢复不好,一辈子都得瘸着走路,而且干不了重活,这些应该由谁负责?
”陶闯对记者说。
南少林药业公司的副总经理陈炳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陶闯受伤后,公司尽了最大的努力,送医、慰问、支付医疗费。
至于赔偿,应该是学校和公司之间的事。
南少林药业公司办公室主任袁恩光也认为,陶闯对工伤赔偿的提法不准确,应该是困难补助或营养费补偿,而且“条件不能太高”。
福建生物工程技术学院多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事件发生后,学校高度重视,并一直都是站在关爱学生的立场上处理事件的。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陶闯应该算是工伤,等伤情稳定后,学校会替他向药厂商谈工伤赔偿问题。
对于陶闯所提赔偿,校方也已与工厂进行过多次协商,并达成初步意向。
“之所以陶闯至今未拿到赔偿,是因为他本身所提要求过高,观点多变。
”校方一名负责人说。
而在陶闯看来,自己在实习期间受伤应该算工伤,药厂应按工伤给他赔偿;而学校作为学生“娘家”,必须尽力尽快为学生维护权益,不应一拖再拖。
“学校是站在学生一边的,已经尽了该尽的义务,现在好像矛头都指向了我们,影响了我们正常的教学工作。
”由于联系采访的媒体过多,学校专门安排了负责宣传的党工部邱部长负责对外发言。
而因为这一事件的发生,在南少林药业公司实习的其余29名实习学生也都离开工厂,由学校另外安排实习场所。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以外地高职院校老师的身份致电南少林药业公司,问是否还招收实习生,该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称:
“我们已经吃过实习生的亏了,再也不会招实习生了。
”
在工作中受伤原本无法避免,但为何会闹致学校、企业和学生不欢而散的场面?
没有保障的强制实习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问题纠结的关键在于,对“谁的责任、赔偿多少、何时赔偿”这些问题,没有人可以作出回答。
据了解,陶闯曾找到劳动部门要求做工伤鉴定,但工作人员告诉他,在校学生的身份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劳动者,双方不用签劳动合同,不是正式劳动关系,不能算工伤。
“假设可以做工伤鉴定的话,至少可以评为10级伤残。
”福州市劳动系统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这方面的确存在着法律空缺。
《法制日报》记者从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实习协议书上看到,对于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的问题被放在第一段,双方约定:
若学生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工伤或意外,由学校协助学生按保险伤害条款处理;若因工厂原因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由工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双方都有责任,工人操作失误肯定要负责,陶闯穿拖鞋上班也有问题。
”福建生物工程技术学院的邱部长认为。
而在陶闯看来,工厂对自己的工人没有培训到位是主要原因,应该负主要责任。
据介绍,按照协议操作,陶闯首先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但据校方反映,保险赔偿金额较小,只占医药费的一小部分;其次,工厂原因造成伤害的,“由工厂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当记者问邱部长在这次事件中能应用到哪些“相关规定”时,邱部长表示“没有”。
这即意味着,这一协议未能起到真正维护学生利益的作用。
“就全国来说,发生这种事情的并不仅仅是我们学校。
”福建生物工程技术学院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正在对顶岗实习制度进行完善。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是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
2006
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
“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建立“2+1”办学模式(即两年在校学理论,半年顶岗实习,半年毕业实习)。
作者:
黄华漫
《考试周刊》2009年第26期
摘要:
顶岗实习是教学计划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完成专业培养目标的最后一个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中职学生的顶岗实习是学生从单一的学校课堂走向实际的职业岗位,从理论学习为主转向实践过程为主,逐步形成较强的动手能力,工作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特殊学习过程,让学生所学的理论与实践形成对接是顶岗实习的主要目的。
本文作者就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谈一些粗略的看法。
关键词:
顶岗实习特点存在问题对策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指出: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要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实习。
”现在大多数的中等职业学校正是在这种指导思想下组织第三学年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
顶岗实习是中职学校的基本教学制度人才培养模式。
顶岗实习是学生职业能力形成的关键教学环节,也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的良好途经。
实施顶岗实习的教学模式后,已取得了显著的实效。
学生入学之后,学习专业理论、练基本功都在学校实行课堂化教学,而实习时则直接到企业,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能够尽快地将所学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实现在校学习期间与企业、与岗位的零距离接触,解决学校实习场地不足和学用脱节的矛盾。
使学生能快速树立起职业理想,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过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但是,由于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生源质量相对较差,加之学生到企业之后,顶岗作业比较分散,如何搞好实习期间的管理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
下面就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谈一些粗略的看法。
一、了解学生顶岗实习的特点
学生顶岗实习是指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企业生产、服务第一线参加实践活动,由企业与学校共同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
学生顶岗实习有如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学生身份的双重性。
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具有在校学生和企业员工(确切地说是准员工)的双重身份。
这种特点决定了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必须接受学校和企业的双重管理。
反过来讲,学校把学生放到企业后,不能认为主要就由企业来管理。
学校除要求学生必须遵守企业对员工的要求外,还必须制定《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细则》,从而加强对学生的管理。
(二)学习内容的针对性。
一般地讲,为了符合就业的需要,学生在校期间的专业学习,主要是针对“岗位群”设计的,但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则主要针对具体“岗位”,其学习的内容会更具体、更明确、更有针对性。
这种特点决定了学生在顶岗实习中,会遇到很多书本上没有讲的具体知识和技能,因此,要鼓励学生善于在实践中学习,善于在工作岗位上学习,以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技能学习环境的真实性。
顶岗实习从“以课堂和学校为中心”到“以岗位和企业为中心”,为学生的专业学习创造了最真实的环境。
这种“真刀真枪”的环境与学校的学习环境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从空间上看,“岗位”替代了“课堂”,“企业”替代了“学校”;从时间上看,“8小时工作制”替代了“课表作息制”。
这些特点决定了学生到企业后必将有一个适应环境的过程。
学校在动员准备阶段,一定要让学生有充分的吃苦受累的思想准备,把工作尽量做细、做深入。
(三)学生管理的复杂性。
由于学生顶岗实习的安排主动权主要在企业方,学校存在着许多不可控的因素,这给学校的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
因此,要建立以学校为主的,学校、企业、家庭三方协调的管理机制。
二、分析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拓展实习基地、加强学生管理等办法,顶岗实习取得了预期效果。
但实践证明,企业对顶岗实习的认识不足,学生与学校时空的阻隔等因素,影响了顶岗实习的效果,有的学生甚至擅自离开实习岗位。
根据调研掌握,顶岗实习存在的问题具体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管理工作的难度增大。
1.学生人身安全难以保障。
毕业生规模逐年增大,受企业承受能力限制,不同专业学生分到不同的单位实习,同一个单位实习的学生岗位也不同,学生实习地点分散,学生之间和师生之间信息互通困难。
一方面在实习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易出现安全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有的学生自律性较差,法律观念不强,加之个人自由空间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事件。
这些不仅会对学生本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对学校发展和社会稳定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作用。
2.环境变化导致各方面的不适应。
学生因为不适应新的环境而陷入迷茫和困惑中。
主要有四种情况:
(1)对于所从事的工作感到不适应
①专业不对口不适应。
学校在安排学校顶岗实习时首先考虑的是专业对口,但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不可能学生一到企业给安排的就是本专业岗位。
虽然现在倡导“先就业后择业”,但有的学生总是想一到企业就能接触本专业;他却不知道,企业还需要考察他。
②身体对所从事的工作环境不适应。
有的学生认为工作噪音太大,自己的耳朵受不了;有的学生感觉工作环境有气味,受不了;有的学生则认为工作环境引起身体过敏,有点害怕等。
③对企业的要求不适应。
有的学生不能适应企业的规章制度,有的学生则还不能尽快从学生转变到员工的角色上来。
(2)不能吃苦
这是现在大多数的实习学生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用人单位反映最多的问题。
有的学生感觉工作太累,企业加班等身体受不了而中途离岗;有的学生则是因为心理压力大,心理疲劳等。
(3)对社会期望值太高
有的学生认为理想与现实差距太大,当逃兵,开小差;有的学生甚至轻信别人的游说,为追求高收入而走入违法之道等。
(4)为人处事的能力较差,缺乏团队合作精神
学生在一些行为习惯、礼仪、为人处事、待人接物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不善于与人交往,不善于沟通,缺乏团队合作的精神,甚至有的学生表现出我行我素的个性。
(二)劳动时间超长加班现象普遍,学生难以适应,实习时间难以保证。
根据学校要求,学生应完成一年的顶岗实习。
但是,在顶岗实习期间,大多数企业的劳动时间都是超标的,学生难以适应,因而实习时间就难以保证。
根据我校对顶岗实习企业跟踪回访结果表明,国内企业,其工作时间都在10—12小时甚至更长。
刚出校门且年龄在16—17岁之间的中职学生就很难接受和面对,短期内很难适应,导致学生因顶岗实习生待遇低、劳动强度大、日工作时间长而怨声载道、无法坚持,继而找各种理由借口离开实习企业。
因此,真正能坚持实习并在实习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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