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作业规程装订成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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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作业规程装订成册
安全作业规程
动火、用火作业规程
第1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2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少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通道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3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
第4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防火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5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第6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场所(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7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第8条“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第9条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第10条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11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第12条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第13条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第14条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15条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第16条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17条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18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安全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
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19条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特殊危险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第20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危险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21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22条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设备内作业规程
第1条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烟道、管路、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设备内作业,必须执行化工行业《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第2条进入设备内之前,必须将该设备与其它设备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等有效处理。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第3条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第4条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
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第5条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第6条设备内作业应根据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第7条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第8条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和器材。
禁止用氧气或富氧空气吹风。
第9条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第10条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
高处作业规程
第1条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第2条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第3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登高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4条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第5条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
第6条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第7条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项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第8条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第9条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起重吊装规程
第1条从事起重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按照《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执行。
并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第2条各种吊装作业都应编制吊装方案。
对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主体结构的吊装,或吊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吊装方案应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条起重吊装工作必须规定统一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第4条不得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的基础做吊装锚点。
未经确认许可,也不得将生产性建、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第5条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具和索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检查,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检查。
2、各种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
吊具、索具必须经过计算选择使用。
断路作业规程
第1条断路作业必须按照化工行业《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执行,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2条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并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经行线路。
第3条断路后,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拦、警示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第4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志、围拦、警告牌、红灯。
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动土作业规程
第1条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每平方米5000公斤以上,以及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动土作业应执行化工行业《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第2条动土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向施工人员作好安全交底,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3条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稿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第4条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化工操作人员取得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出现异常情况或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5条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进行,对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审核手续不全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6条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第7条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
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第8条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
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
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
第9条挖出土方堆放距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拐角处不得少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
第10条在坑、沟内作业时,还应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时,应立即撤出施工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11条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电气作业规程
一、电气运行
第1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2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3条现场要备好安全应急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4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5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
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检测。
化工设备接地应同时遵守《化工企业静电检查规程》。
第6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有电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
第7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8条变、配电所必须制定运行规程、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巡回检查路线,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规程制度中明确规定。
第9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10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
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检修安全距离要求。
第11条雷雨天气巡视室外设备时,巡视人员必须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12条在高压设备或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进行,且由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13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调度)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后方可操作,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及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14条在低压配电系统中,必须正确选择、安装、使用电流动作型漏电保护器,其运行管理从其规定。
二、电气检修
第1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确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班成员责任。
工作票必须经签发人签发,许可人许可,并办理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2条原则上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
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拆下熔断器,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任何人不准随意拿下标示牌或送电。
工作完毕并经复查无误后,由工作负责人将检修情况与运行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电。
第3条带电检修安全要求。
1、必须带电作业时应在良好的天气进行。
如遇雷、雨、雪、雾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作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带电工作要求进行。
500伏以上必须是受过高压带电作业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时应使用专用的工具和穿戴规定的防护用具,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严禁利用事故停电间隙进行检修工作。
在同一线路设备上进行不同项目工作时,应分别挂停电牌。
第230条在停电线路或设备上装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并在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工作地段线路的分支线挂接地线。
第4条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第5条对外线杆、塔、电缆检修时,作业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后方可作业。
1、变、配电所出入口处或线路中间某一段有两条以上线路临近平行时,应验明检修的线路确已停电,并挂好接地线后,在停电线路的杆、塔下做好标志,设专人监护,防止误登杆塔。
2、对于有两个以上供电电源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防止误送电。
3、对于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伤及临近电缆。
4、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5、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杆等事故。
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结束办理汇报手续。
6、在同杆共架的多回路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检修,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在带电线路杆、塔上工作的安全距离,因此,线路不但要有线路名称,还要有上、下、左、右的称号。
登杆、塔检修作业时,每根杆、塔都应设专人监护。
第6条检修变压器及油开关时禁止使用火炉、喷灯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与带电部分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
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
在化工区域动火作业时,应同时遵守《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第7条不准随意拉设临时线路。
确因需要拉临时线路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
其导线应用橡套绝缘电缆,线路应架空敷设,并采取防机械损伤的保护措施。
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地面:
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
其它临时用电具体规定遵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
第8条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属丝代替。
第9条电气试验应由两人进行,并按照带电作业有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在有腐蚀、易燃、易爆等场所应采用适当的线缆及采取相应的敷设方式,禁止明敷设。
第11条电缆在下列地点敷设应采取穿管保护措施。
1、电缆引入、引出建筑物,穿过楼板;
2、从沟道引出自电杆或墙面敷设的电缆,距地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
3、其它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每根电力电缆应单独穿在一根管内,但交流单芯电力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三、其它
所有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第1条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2条特种机械设备必须定期检验,取得安全使用合格证。
第3条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4条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5条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
3、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第6条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1、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2、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3、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4、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原劳动部的《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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