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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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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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例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92125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例
ExampleofThreeViolationPenaltyManagementSystem
说明:
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三违”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为了规范员工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使“三违”处罚有个统一标准,克服随意性,特制定本制度。
1、一般规定
1.1入井前严禁饮酒,凡发现饮酒者不得入井,并罚款100元。
1.2不带安全帽、自救器、矿灯、无入井资格证者、不按规定佩带瓦斯便携仪者,不穿统一的矿井工作服者,不准入井,并罚款100元。
1.3施工队组的物料必须按要求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出井物料要有出井物料牌板,没有按要求挂牌的队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1.4有落煤点的队组,每班必须清理干净,每发现一次清理不干净的,按清理干净程度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1.5凡安全质量标准化三定后的问题,经多次督促、检查、处罚,仍不整改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工掘部分
2.1作业规程在开工前10天,必须全部审批完毕送交技术科、安监站、通风科等相关部门,各类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及巷道开口通知单在开工前送交各审批部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2.2技术科应超前考虑各类井巷工程设计,在井巷工程开工前4周向责任单位提出资料申请,责任单位应在1周内提交,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技术科提供地质说明书及巷道技术参数,机电科提供供电设计,通风科提供通风设计及通风能力计算)。
2.3技措工程由技术科编制技术交底单,施工队组根据技术交底单编制施工组织措施。
所有技措工程、临时工程必须编写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4施工队组必须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不按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私自减少支护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如施工队组认为确需变更支护形式的,应向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请示,编写支护变更措施,并审批完毕后方可进行支护变更,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锚杆、锚索支护排间距、角度等各项支护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2.5施工队组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必须当天及时向技术、及分管领导汇报,汇报不及时、不准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2.6联合验收问题处理完毕后,由施工队组提出复验申请,技术科进行复验并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领导签署撤退意见,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私自撤退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2.7对巷道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队组应按竣工验收单要求及时处理,处理完毕后通知技术部门核实处理情况,问题未处理或处理不彻底的,视问题大小,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责令按期处理。
2.8施工队组的技术资料应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及时认真编制、管理,保持资料的原始性、真实性,不得有虚假,每出现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2.9责任单位如出现正职或技术员工作调动的,必须在交接工作时本着对全矿负责的态度将本单位所有保存资料完整转交给接任者,如因交接工作不认真没有发现资料缺失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单位要注意资料保密,未经总工程师同意资料不得外传。
2.10技术科、机电科、通风科、安监站的资料管理应归档完善、保存齐全,按月度建立资料电子目录。
各单位的印刷资料至少保存一年,资料销毁必须征得分管领导的同意,否则严肃追究责任人。
2.11根据生产实际需要,矿领导及部门安排的临时工作,施工队组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没有按时完成的单位视为不服从安排,罚责任单位200元。
2.1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半煤岩巷道,必须按规程规定安装顶板离层监测仪,发现数量短缺、安装不符合规定、不及时安装、离层仪损坏的,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300元并按期整改。
队组技术员必须认真填写顶板离层仪监测记录表,并每月进行汇总整理上报技术科,不按时填写的、不按时整理上报的、与实际读数不符的、弄虚作假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2.13施工队组每50米必须用锚索机打一探孔,探明顶板岩性情况,并由技术员绘制实际柱状图纳入施工总结,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技术科对掘进巷道每隔50m应进行一次顶板岩性分析,确保支护安全可靠。
2.14巷道施工不按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的规格和坡度施工的,每出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并按期整改。
2.15使用锚杆支护的队组必须使用力矩扳手或风动扳手紧固螺杆,保证锚杆预紧力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技术科按规定对每个工掘工作面每100根锚杆进行一组预紧力测试,每组10根,预紧力不小于规程措施规定值,按试拉锚杆总数中不合格锚杆占检查段巷道锚杆的百分比罚款(20元/根),如现场发现未使用力矩扳手或风动扳手紧固螺栓,罚责任单位200元/次。
2.16护帮网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进行支护,不按要求支护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护帮网有不合格的罚施工队组50元/米。
2.17锚杆、锚索的锚固力必须符合规程(措施)要求,技术科按规定对工掘工作面每300根锚杆进行一组锚固力测试,每组不少于3根,锚固力要求顶锚杆不小于5吨、帮锚杆不小于3吨,按试拉锚杆总数中不合格锚杆占检查段巷道锚杆的百分比罚款(20元/根),罚责任单位100元。
2.18锚杆(锚索)外露长、松动、失效的,锚索无编号的、未标注预紧力值的,每有一根(处)罚责任单位50元。
2.19对原有支护失效的必须定期补打,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2.20锚索滞后锚杆支护距离不得超过规程要求,必须实现及时支护,当班注钢铰线、当班上托板、当班打压,否则罚施工队组100元/次。
2.21施工队组应妥善保管力矩扳手、打压千斤、压力泵、压力表等支护工具,如有损坏,由责任人按原价赔偿,如队组无法提供责任人,则由责任单位原价赔偿。
2.22里程牌必须按规定及时吊挂,以最靠近工作面的巷道为起点,机掘滞后工作面不得大于40米,普掘不得大于80米,每短缺或滞后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23施工队组施工完巷道后,必须把顶板上的链环、绳套、铁丝、等取下,废锚杆、锚索锯断,否则,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并按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每有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24巷道内按设计要求规定每300米打一个大物料码放峒室3(宽)×1.5(深)×巷高,每缺一个扣当月进尺8米计算,并罚责任单位100元。
2.25巷道低洼积水处必须施工水泵窝,每缺一个扣当月进尺3米,并罚责任单位100元。
2.26支护材料发现丢弃乱扔,按原价5倍罚责任单位一半。
2.27巷道内技术工程牌板必须符合施工现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换牌板,否则每出现一次无牌板、牌板内容与实际不符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并按期整改。
2.28工掘巷道必须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技术科要有针对性地规定各掘进巷道备用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并编入作业规程或施工组织措施。
现场检查无备用支护材料的罚责任单位200元,备用支护材料数量、种类与规程或措施不符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2.29锚栓和棚子要按规定支护,凡发现短缺的锚栓和锚栓松动的、单螺帽的、烂板的、锚栓板反上的等不合格的支护,必须及时处理,凡发现未处理的,每一处罚责任者50元,并责令停产处理;安监工未责令处理的扣罚安监工100元、责任单位200元。
2.30普掘巷道内必须按规定施工躲避洞,每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2.31普工掘巷道掘够35米必须移机,否则不得生产,强行组织生产者罚责任单位300元。
2.32耙岩机前的浮矸,不得超过巷道高度的1/3,违者罚责任单位200元。
2.33耙岩机使用的钢丝绳必须按规定连接,不得出现断股、挽疙瘩,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34耙岩机必须用地锚固定,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2.35风钻必须坚持湿式打眼,凡发现干打眼的,每次扣罚责任单位500元。
2.36发现瞎炮必须按规定进行处理,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
罚责任单位1000元。
2.37电雷管在入井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枚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否则每抽查出一枚罚责任单位200元。
2.38爆破工接到班组长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等5秒后方可起爆,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责任单位200元。
2.39放炮前要设置警戒人、悬挂放炮警戒牌或警戒线,否则,罚责任单位300元、安监工未制止罚款200元,警戒人、悬挂放炮警戒牌或警戒线,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100元,安监工未制止罚款100元。
2.40火药箱、雷管箱必须完好,并分别加锁保管,火工品乱扔乱放或保管箱未加锁的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
2.41当班剩余的雷管、火药,必须当班清退,由安监工、瓦检工清点数量后在票上签字,发现一次不清退或不签字的罚责任单位200元,票据与实际不符,罚责任单位300元。
有涂改现象经查实未丢失者罚责任单位100元,落实不清者按事故进行追查。
2.42火药库在发放雷管过程中,必须见雷管箱再发放,无箱时严禁发放,否则罚发放员100元。
2.43风筒必须到位,凡风筒吊挂不到位罚当班瓦检工100元。
无备用风筒的扣罚通风科100元。
2.44工作面人员私自放下风筒,应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同时应对当班瓦斯员罚款100元。
2.45甲烷传感器安装必须规范到位,否则扣罚责任单位100元,若监控线不够未及时向通风科汇报,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汇报后通风科未及时补加的,扣罚通风科500元。
2.46工作面人员私自撤下甲烷传感器不吊,罚责任单位1000元。
2.47巷道内铺设管路要按规定铺设并接好三通,凡每缺一个三通扣罚责任单位100元。
2.48隔爆水槽必须按规定吊挂,每缺一个罚责任单位50元,水量不够的每个罚责任单位20元
2.49巷道要按规定进行冲洗,发现一次粉尘超标,罚责任单位300元。
2.50巷道内的积水不得超过规定,发现一次超标扣罚责任单位200元。
2.51瓦斯牌板必须按时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一次不按规定填写罚责任单位100元
2.5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隐患,无故拖延“三定”整治时间或整治不力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3、运输管理
3.1轨道运输线路质量管理规定
3.1.1轨道质量包括轨距、水平、轨缝、接头平整度等检查项目符合运输标准化要求,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当检查轨道质量标准低于规定的合格标准时,罚责任单位200元。
3.1.2道岔质量包括轨距、水平、轨缝、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等检查项目符合运输标准化要求,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当检查道岔质量标准低于规定的合格标准时,罚责任单位200元。
3.1.3轨枕质量、扣件质量必须符合运输标准化要求,每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元。
3.1.4道床铺设必须使用同一种物料,确保平整、均匀、捣实,要经常清理,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有一处不合格(按5米一处)罚责任单位10元。
3.1.5道岔转辙器各部件要齐全有效,连接紧固,动作灵敏可靠,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元。
3.1.6道岔安装处应有道岔参数牌板,内容要完整准确(标明:
道岔型号、辙叉角、前长a、后长b、全长L、尖轨长度、尖轨前端轨距、尖轨跟部轨距、曲连接轨中部轨距、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每缺一项罚责任单位10元。
3.1.7按设计要求在斜井轨道线路上安设托绳辊,缺一个托绳辊,线路未装设托绳辊,罚责任单位200元。
3.2斜井内应根据规定安装灯箱、牌板、警示牌:
每缺一项或安装不全罚责任单位200元。
3.3运输物料、设备必须使用专用指定车辆并按规定领用新绳捆绑,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4运输单位要在每年一季度修编、审批一次各工种操作规程,要求编制齐全、完整、规范。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5运输设备管理规定
3.5.1小绞车必须按设计合理稳设,必须形成双车单向对拉方式,严禁单车双向使用。
因条件所限,小绞车稳设偏离提升中心线的,要根据实际情况安设安全可靠的托绳、逼绳或排绳装置,严禁人力逼绳。
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5.2绞车安装必须平稳牢固,要有固定式混凝土基础或钢结构框架式基座,基础或基座要与巷道提升水平保持一致,不偏斜,不垫角。
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3.5.3小绞车采用地锚固定,所有固定地锚或基础螺栓要紧固无松动,无变位,无多余垫片,外露不超长。
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维护,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元。
3.5.4绞车必须保持完好。
护绳板不松动,不变形,安全可靠;制动臂、闸块、拉杆、操作手把、定位手把、制动拉杆、调节拉杆、定位装置等齐全完整,无弯曲变形;各部螺栓、销轴、调节螺帽、背帽等齐全完整;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制动轮表面光洁光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磨损不得大于2mm;施闸后,闸把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2/3-4/5。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5小绞车钢丝绳要无弯折、无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绳端要固定可靠,两道压绳板齐全,不允许断股穿绳;钢丝绳要排列整齐,无严重爬绳、咬绳现象;钢丝绳直径要符合要求,缠绕长度不得超过容绳量。
牵引到最大距离时,滚筒上的余绳不得少于3圈;钢丝绳钩头的插接或用绳卡的道数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钩头必须要有绳皮,绳皮无变形。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6绞车声光信号必须齐全可靠,按钮、钟铃等“五小”电器必须上板上架,便于操作;开关、电机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绞车无人工作时,绞车开关控制手把应打回零位。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7小绞车操作管理牌板齐全。
要有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和绞车管理牌板,管理牌板内容要完整准确(标明:
绞车型号、牵引力、钢丝绳直径、电动机功率、容绳量、牵引长度、允许牵引空重车数、允许最大牵引载荷、绞车包机人)。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3.5.8小绞车、连续牵引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3.5.9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出绳侧操作,严禁一边开车,一边处理爬绳;严禁不带电放飞车。
严禁超载、超挂、蹬钩、扒车。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50元。
3.5.10绞车运行时,跟车工、信号工必须配带口哨,需与绞车司机联系时,必须用哨子,严禁喊话或晃灯替代,运料时未携带口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因联系信号不畅运行绞车发生事故,按事故追查处理。
3.5.11小绞车钢丝绳与滚筒必须按规定连接,不得出现挽疙瘩、断股等不安全隐患,否则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3.5.12巷道使用绞车:
空收绞车绳时,须设专人提钩头,以防卡、扳道木等,滚筒缠绕绳排列要整齐,不松散,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后果严重按事故追查。
3.5.13绞车为对拉系统的,运料单位必须操作时带后钩,并安放人员看钩,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5.14绞车钢丝绳需每天检查,不得出现断丝断股,如有要及时更换,由于换绳不及时影响运料或造成潜伏隐患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3.5.15使用绞车时,不得反拉,不得拉落道车强行上道,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起吊重物应使用专用起吊装置,不得利用巷道支护的锚栓或锚索起吊,否则按事故追查。
3.6运输斜井管理规定
3.6.1在用提升斜井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跑车防护装置和阻车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70条的规定要求,并保证运行有效、可靠。
没有按规定设置、不使用或维护不好,罚责任单位200元。
3.6.2提升斜井必须安设声光信号装置或斜井通讯装置,有一处不起作用罚责任单位100元。
3.6.3斜井的提升信号必须畅通,无通讯设施或信号不准提升,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对责任单位给予200元罚款。
3.6.4斜井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否则不得开车。
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3.6.5严格执行斜井“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不设岗拦人的现场负责人罚款300元,设岗不拦人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不听警戒人强行通过者,一律离岗培训2个月,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3.6.6斜井提升物料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车辆连接、装载、捆绑固定情况。
出现超挂车数、连接不良、装载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罚责任单位200元。
3.6.7斜井提升特殊设备、装载超重、超高、超长、超宽设备时,执行单车运送,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要由专人指挥,采用专用合格的连接装置,并严格按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元。
3.7斜井坡度大于12°的斜巷,应根据该区段稳装设备的提升能力,每半年由机电科核定一次,并把专项措施报安监站备案。
3.8运输物料车超高(高度从轨面算>1.8m)、超宽(宽度>车体宽度)、超长(>车体长度)、超重(物料重量>5T)超挂车辆时无专项安全措施,严禁入井,违者按事故进行追查。
3.9违章运送物料的处罚规定:
3.9.1不执行第3.9项内容规定进行运送物料时,责任单位罚款200元,违反规定的安监工,离岗培训两个月。
3.9.2因野蛮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按事故进行追查,并按价追究其赔偿责任。
3.10严禁使用矿车底盘装运物料。
如因条件限制,必须使用时,应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3.11在有坡度的巷道内装、卸设备和物料时,必须先将所装设备和物料人工倒至平巷段进行装车,或在平巷段卸车后人工将设备和物料倒至使用点,严禁在坡道上阻车直接摘挂钩。
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特殊地点停放车要制定专项措施,必须采取有效的打掩制动措施将车辆可靠稳住,否则按事故追查。
3.12阻车器、挡车栏必须处于常闭状态,车辆在该区段运输时方可打开,运送物料后,操作人员要主动将阻车器立即闭合;发现一次不常闭罚责任单位50元。
3.13运送物料,车辆连接必须使用三环链和专用插销。
使用U型鸭嘴连车时,严禁单耳车辆连接。
如用螺栓替代插销,必须使用∮40×290mm的高强度螺栓,并带平螺母或在螺栓下部打孔,串开口销。
如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0元。
3.14下料不到位或码放不整齐,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3.15抬落道车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专用工具要随车携带。
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机电管理
4.1井下各类开关、移变保护,必须按供电设计要求整定,如整定超过供电设计要求,发现一次按机电事故追查,并对机电科罚款200元。
4.2若施工队组在使用维护或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致使机电设备损坏的按事故进行追查考核,对使用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处罚。
4.3若发现因设备、配件供应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事故的,属于山西华润煤业有限公司供应的,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改进并予以赔偿,矿内部不进行考核。
因修复质量出现的机电事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降级、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开除留用。
4.4下列设备原则上不允许在井下解体:
耙岩机、水泵、绞车、开关等。
如需分解使用必须到机电科办理设备井下分解使用审批单,经机电科科长、机电矿长审批后方可井下分解使用。
严禁责任单位私自拆解设备,私自挪作其他用途,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4.5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烧电机事故,除要追查事故责任外,罚责任单位集体按旧电机10元/KW,新电机40元/KW。
4.6凡绞车的双向护绳板或压绳板,不使用或乱扔乱放,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托绳辊不安装,罚责任单位100元。
4.7对检查出的设备不完好(包括开关不上架),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8出入井设备如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对负责出入井装卸的单位根据设备损坏状况,经追查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4.9对于设备转动部位的各类护罩由于变形造成机械磨擦,罚责任单位50元。
4.10设备入井后,在使用期限15天内发生故障,追查修理单位的责任;15天后发生故障,追查使用单位的责任,由机电科事故追查组进行追查,根据情节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4.11机电科人员不按标准验收,入井后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性能要求,罚验收责任人100元。
4.12每查出一台失爆;出现老鼠洞、羊尾巴、鸡爪子、甩保护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
4.13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局部接地极的,每缺一处罚安装责任单位100元,多处短缺,累计扣罚,运行中的保护接地装置每一处不合格,及出现多处不合格累计扣罚。
4.14漏电保护,应装而不装或甩掉不用的,责任单位罚2000元。
4.15过流保护装置(包括短路整定的选择),每查出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4.16未按规定装设“三专两闭锁”即风机切换装置的,擅自甩掉风电、瓦电闭锁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4.17煤电钻综合保护,照明信号综合保护,未装设或装设不起作用的,每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4.18电动机综合保护(JDB)必须按规定装设齐全,整定合格,动作灵敏,未装或不起作用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100元。
4.19开关整定值和标志牌标定的整定值不一致,或无标志牌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50元。
4.20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带有防爆验收合格证,凡没有合格证的,每发现一台罚责任单位50元。
4.21局扇专用供电线路,严禁接入其它动力负荷,每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4.22对于各类保护等应装设接地极的设备,接地极装设不合格(包括接地极松、接地棒埋设半截等),每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4.23井下开关、电机接线有压胶、接线毛刺、接线裸露、烫发头、防爆面油脏等,每检查出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4.24电气工作人员在操作或检修时,未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6条的规定,罚责任单位100元。
4.25施工单位在未经机电矿长审批,私自将其它电气设备接入供电系统,罚责任单位100元。
4.26在生产过程中将电气设备防爆外壳损伤而导致失爆,罚责任单位2000元。
4.27发现一台设备三牌不全,罚责任单位50元。
4.28未按规定装设接地极,罚责任单位50元。
4.29责任单位不参加机电互检的,每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4.30不按四检制项目进行检修,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
4.31井下备用的电机、设备、电缆等都必须摆放整齐,电机加干燥剂并加护套,开关防爆面上油,电缆盘好,如发现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罚责任单位100元。
4.3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不持停电工作票停局扇专用线路高低压开关,否则一经发现,罚责任单位200元。
4.32风机检修日必须检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日期去检修,罚责任单位200元;如开了停电票不检修,或检修不认真,造成事故,罚责任单位300元。
4.33井下接拆电气设备必须办理停电工作票,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4.34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错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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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处罚 管理制度 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