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工商系统综合评议考核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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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工商系统综合评议考核体系
全县工商系统综合评议考核体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的评议考核体系,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机关和本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工作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其内容涵盖工商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评议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客观全面,注重实绩;
(三)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评议考核采取日常考核、远程考核、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系统评议考核采用千分制。
分项考核可采用百分制,年底汇总时,按评分表换算成相应得分。
第六条评议考核工作应当鼓励创新,表彰先进,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以及获得各项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加分。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基层领导负责,有关单位参加的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评议考核工作。
第九条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评议考核工作,确定实地考核的内容、方式,审议各项考核结果,决定被考核单位名次、等级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县局成立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任组长,其他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人事股、监察室、机关党总支、法制股、信息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县局下列业务股(室、队)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加评议考核工作:
办公室、人事股、监察室、机关党总支、注册股、商广股、市管股、反不争当竞争股、经济检查大队、消保股、财务室、法制股、信息中心、个私协、消协、食品流通监管股等。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业务工作考核由法制股牵头;领导班子考核由人事股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由监察室负责。
其他各单位均应指定1名同志为联络员,负责工作联络、考核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第三章日常考核
第十三条日常考核是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是评价基层分局(所)整体工作的基础。
第十四条日常考核包括业务工作考核、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三部分内容。
第十五条业务工作日常考核由行政督办、重大情况报告、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基层建设、财务建设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基层分局(所)应当根据县局年度工作部署,对相关工作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并以部门工作和个人岗位职责为基础,对工作任务在数量、进度、质量方面进行目标分解,制定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第十七条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根据工作目标设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按完成时限和完成质量,设定具体考核分值,做好日常考核记录。
年底将日常考核结果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送交法制部门汇总。
第十八条业务工作日常考核以书面记实考核为主,实地核实、检查为辅。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工作记录或者结果反馈;
(二)对被考核单位报送的各类信息、报表、文字材料等进行核实;
(三)督查、督办;
(四)以专项检查、抽查等方式对某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验、评估。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日常考核侧重考核班子成员的学习落实情况、工作表现情况、工作作风情况、工作绩效情况等方面。
第二十条领导班子日常考核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列席分局(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支部会议或其它需要参加的会议;
(二)落实县局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基层制度,与班子成员及系统内外不同层次、不同方面人员座谈、交流;
(三)分局(所)定期报送有关情况和信息;
(四)通过组织学习培训了解班子成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
(五)与纪检监察部门互通信息。
第二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日常考核由执法监察、政务督察、政风行风、违纪案件查处等部分组成。
第二十二条党风廉政日常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开展执法监察;
(二)开展政务督察;
(三)根据上级机关查处违纪案件和办理上级机关转办的信访案件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评分;
(四)通过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远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远程考核是在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全面应用基础上,对电子数据质量和相应电子数据反映的工商行政管理基础工作质量进行的考核,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四条远程考核包括OA子系统考核、登记子系统考核、监管子系统考核、案件子系统考核四部分内容。
第二十五条OA子系统考核由办公室负责,登记子系统、监管子系统考核由指导股、室、对牵头,案件子系统考核由法制股牵头,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一节OA子系统
第二十六条OA子系统考核由公文管理、档案管理、机关事务、会议管理、公共信息管理、督办管理六个方面组成。
第二十七条OA子系统考核主要采取对OA数据记录分析的方式进行,通过“综合查询”模块调取各项业务档案,对OA子系统中办理的各项业务进行流程跟踪和质量评估。
第二十八条OA子系统考核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1.办公自动化所涉及的各项政务工作,除涉密文件、资料或暂时不宜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应全面实行网上实时运行;
2.按照规定流程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3.按权限操作、按程序办事、按标准管理。
第二节登记子系统
第二十九条登记子系统考核由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条登记子系统考核主要采取对企业数据记录分析的方式进行,通过“综合查询”模块调取各类机读登记数据,对登记档案质量及数据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考核登记业务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登记子系统的应用标准
1.登记业务全面实行网上实时运行;
2.按照流程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3.按权限操作、按程序办事、按标准管理。
(二)登记子系统的业务标准
登记申请材料齐全;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程序符合法定要求;文书使用符合要求;登记事项填写规范;实行“一审一核”;能当场登记的实现当场登记;登记要件间意思表示一致。
第三节监管子系统
第三十二条监管子系统考核由综合监管业务、信用分类监管业务、综合管理业务三部分组成。
第三十三条监管子系统考核主要采取对企业实施监管的数据记录分析方式进行,通过“综合监管业务”、“信用分类监管”和“综合管理业务”模块调取各类机读监管数据,对是否按照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及监管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考核监管业务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监管子系统的应用标准
1.监管业务全面实行网上运行;
2.按照监管业务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管任务并记录在相应模块中;
3.在电子记录无法记录时,要有相应的文书资料档案支撑。
(二)监管子系统的业务标准
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管理到位;认真填写各种监督管理表格,写明监督管理情况并记录到相应的模块;对于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按要求转到案件子系统处理。
第四节案件子系统
第三十五条案件子系统考核由立案、调查取证、定案、结案、执行五大环节组成。
第三十六条案件子系统考核主要采取对案件数据记录分析的方式进行,通过“综合查询”模块调取各类案件电子档案,对行政处罚案件质量及案件数据完整性、准确性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考核案件业务应按下列标准执行:
第五章实地考核
第三十八条实地考核是对日常考核和远程考核情况进行的检验。
第三十九条实地考核包括年度重点业务工作考核、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三部分内容。
第四十条重点业务工作考核、领导班子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同步进行。
第一节 年度重点业务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县局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在当年的年度重点工作中确定2—3项考核内容,由法制股牵头制定考核细则。
第四十二条考核内容确定后,从相关业务股室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考核组,由局领导带队,抵达被考核单位,对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四十三条重点业务工作考核范围包括:
(一)随机抽取县局机关股室;
(二)随机抽取被考核的分局(所)。
第四十四条年度重点工作考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资料。
包括查阅被考核单位的各项原始资料、档案等;
(二)采集核实有关数据。
从系统外、本系统上级主管业务部门、本级有关业务部门和下级相关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被考核单位工作实绩的数据;
(三)实地考察。
通过现场察看,印证和核实被考核单位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暗访。
通过走访管理相对人、被考核单位工作地点等方式侧面了解被考核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重点工作考核结束后,参加考核处室应完成对应考核项目的评分,并将评分结果送法制部门汇总。
第二节领导班子考核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考核包括思想政治建设、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三项内容。
第四十七条在被考核单位召开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大会。
述职述廉大会应邀请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参加。
第四十八条领导班子考核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民主测评。
在被考核单位召开述职述廉及民主测评大会,现场发票,由投票人按照指定时间、地点以无记名方式分散投票,测评被考核对象工作实绩;
(二)个别谈话。
通过与部分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征求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
(三)民意调查。
随机选取被考核对象一至两个下属单位,在未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内,采取大会集中或分散投票、听取意见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四)实绩分析。
即考核部门对领导班子日常考核的评价。
由考核部门按照对领导班子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及年终实绩进行综合评定;
(五)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包括上级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被考核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进行的评价。
第四十九条考核结束后,由人事部门将考核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得出领导班子考核分数。
第三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五十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一)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纠风工作情况;
(五)信访工作情况;
(六)案件查办工作情况;
(七)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八)纪检监察、政务督查队伍建设工作情况。
第五十一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人员与领导班子考核人员共同出席述职述廉大会,听取述职述廉报告。
第五十二条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民主测评。
在被考核单位现场发票,测评被考核对象廉洁自律、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由投票人按照指定时间、地点以无记名方式分散投票;
(二)个别谈话。
通过与部分干部进行个别谈话,征求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
(三)征求地方党委政府评价意见。
到地方纪检部门征求对该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四)征求其他方面意见。
采取面谈、发函或电话等方式征求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意见;
(五)查阅资料。
包括查阅被考核单位的各项原始资料、档案等;
(六)实地考察。
随机选取被考核单位1—2个下属单位,通过现场察看,印证和核实被考核单位各项工作情况;
(七)暗访。
通过走访管理相对人、被考核单位工作地点等方式侧面了解被考核单位和工作人员工作实际情况。
第五十三条考核结束后,由监察部门将考核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得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分数。
第六章工作亮点
第五十四条根据鼓励创新、奖励先进的原则,对被考核单位获得突出荣誉,工作中取得重大创新等情形,应分别按照荣誉、创新的重要程度予以不同阶次的加分。
第五十五条以下情形应予加分:
(一)被评为国家级综合先进集体的,县局机关股室、分局(所)依次加6分、4分;被评为国家级单项先进集体的,县局机关股室、分局(所)依次加3分、2分;
(二)被评为省部级综合先进集体的,县局机关股室、分局(所)依次加4分、2分;被评为省部级单项先进集体的,县局机关股室、分局(所)依次加2分、1分;
(三)县局在本县年度行风评议中综合排名位列第一的,加8分;位列前三名的,加4分;评为先进的,加2分;
(四)新创一件驰名商标加3分;新注册一件地理标志加2分;
(五)先进经验被市局正式发文推广的,加5分;
(六)工作业绩突出被省级以上重要新闻媒体以较大篇幅宣传报道的,加1—5分(仅限于人民日报、中国工商报、工商行政管理杂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研究》、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华社、人民网、新华网、网易、新浪、搜狐、云南日报、云南电视台《云南新闻》)。
第五十六条亮点加分由办公室、宣传中心负责。
每年12月1日前,各被考核单位向县局上报应加分亮点,由办公室、宣传中心会商后决定加分阶次和分数,加分不得超过30分。
第七章考核结果
第五十七条各考核单位报送的考核结果要拉开档次,明确列出每个被考核单位的扣分、加分项目、原因及得分。
考核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分别在考核结果上签名,对其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考核记录要清晰、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
凡考核记录修改的,在修改处要由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考核记录应统一保管,以备考核领导小组审核。
第五十九条全部考核结束后,法制股、人事股、监察室应当及时将业务工作、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结果报办公室汇总。
第六十条评议考核结果经汇总后,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标兵单位、优秀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四个等次,提交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第六十一条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议下降一个等次或直接确定为不达标单位:
(一)发生群众集体赴省或进京上访事件;
(二)领导班子成员被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领导班子整体出现重大问题,严重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因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部门追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四)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认为应降低等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评议考核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存在的主要问题。
被评议考核单位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章考核纪律
第六十三条各考核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评议考核,全面、准确地了解并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在评议考核工作中,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
(二)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三)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四)不准设置障碍,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五)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考核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由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做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对本级机关内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县局按照《**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核办法》执行,各分局(所)可以参照制定本机关的考核办法。
第六十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评议考核办法。
第六十七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评议考核体系总体框架图
附表2:
日常考核评分表
考核项目
考核标准和扣分幅度
参加单位
分值
业务工作考核260分
行政督办
股室督办
各业务股室对相关工作进行目标分解,制定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下级机关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确保目标按时按质完成。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全部考核单位
70
办公室督办
对办理县局批转的建议、议案、提案;县领导批示件;县局领导交办件、信访事项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办公室
50
重大情况报告
对违反省局规定,不报、瞒报或延误上报重大情况的,每发现一次,扣2—5分。
办公室
20
执法监督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试行)》。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法制股
监察室
30
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业务建设考核实施细则》。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信息中心
30
基层建设
县局、分局(所)分别制定工商所规范化建设方案。
要求任务明确、措施得当、责任到人,成效显著;教育培训工作扎实,方式方法创新,经费保障到位;开展全员业务能力考核,落实奖惩机制,队伍素质明显提高。
人事股
30
财务建设
应按规定做好债务管理、预算编审和执行监督;工资统发;国库集中收付;地区综合预算;收缴分离等工作。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财务室
30
领导班子40分
《县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人事股
40
党风廉政建设40分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监察室
40
附表3:
远程考核评分表
项目
考核标准和扣分幅度
考核单位
分值
OA子系统
《OA系统操作规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政务工作规则》。
政务工作没有应用OA子系统进行办理的,每件扣1分;没有按照流程办理的,每处扣0.5分;待办事宜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每件扣0.5分;政务工作不符合业务标准的,每处扣0.5分。
办公室、有关股室
40
登记子系统
《内资企业登记监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没有应用登记子系统办理业务的,每件扣2分;数据不完整,每处扣0.5分;数据不准确,每处扣0.5分;不符合登记业务标准,每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0.2分,扣完为止。
注册股
35
监管子系统
监管业务没有全面实行网上运行的,扣5—10分;不能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管任务并记录的,每处扣2分;不能规范完成监管工作的,每处扣1分;各类机读监管数据,完整性、准确性没有达到要求的,每处扣0.5分。
注册股
35
案件子系统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执法案件子系统业务规范》、《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云南省工商局业务数据完整性标准》。
办理案件没有在网上运行的,每件扣2分;没有按规定程序和流程办理的,每处扣1分;待办事宜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的,每个扣1分;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每处扣0.5分;案卷质量不符合要求,扣除相应分值。
法制股、有关股室
40
附表4:
领导班子考核评分表
项目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分值
民主测评
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对领导班子进行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0×优秀票数+10×满意票数+5×基本满意票数)÷总有效票数-1×不满意票数=最终得分
20
民意调查
随机选取被考核对象一至两个下属单位,在未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内,采取大会集中或分散投票、听取意见等方式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0×非常满意票数+10×满意票数+5×基本满意票数)÷总有效票数-1×不满意票数=最终得分
20
实绩分析
按照领导班子对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队伍稳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县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每年由人事股制定下发)
20
上级局班子评价
上级局领导班子对被考核单位班子综合评价。
优秀15分;称职10分;基本称职5分;不称职0分。
15
上级机关股室评价
上级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对被考核单位班子综合评价。
优秀10分;称职7分;基本称职5分;不称职0分。
10
地方党委政府评价
征求地方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工委(或目标办)意见。
优秀15分;称职10分;基本称职5分;不称职0分。
15
处分扣分
领导班子集体受警告处分的,在总分内扣减5分,受严惩警告处分的,扣减15分。
注:
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的考核为百分制,考核所得分数乘以2为评议考核体系的最终得分。
附表5: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评分表
项目
考核内容和扣分幅度
分值
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1.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有研究、部署、落实措施;2.对工作进展完成情况有检查;3.建立了干部联系会议制度;4.对干部选拔任用有监督;5.开展了党纪国法、荣辱观、传统作风、廉洁自律、示范警示、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各项教育;6.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活动。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15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抽查廉政档案、检查班子民主生活会记录、测评结果统计等检查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有无违纪情况以及重大事项报告、诫免谈话、述职述廉、离任审计等廉政制度执行情况。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20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查看党组研究部署责任制工作记录、测评结果统计、抽查业务会议记录等方式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20
纠风工作
检查签状情况;政务督察组织机构完善情况;政务督察、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开展社会监督;收费专项治理、禁令执行检查情况;向监管服务对象代表双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年内是否发生损害群众利益案件;“三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听取纪委、纠风办意见,看地方政府民心网工作协同、联系情况考核纠风工作。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15
信访办理
查看信访受理、办结情况;查市局办理省局转办件情况;查市局办理本级受理信访件(含政府转件)情况;查县(区)局办理市局转办件情况;查信访件登记管理完整规范情况。
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12
案件查办
抽查年内办结案卷,对存在违反规定、违反程序,案卷不完整以及有案不查、超时未结案等情形的,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12
纪检监察、政务督察队伍建设
对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和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培训开展等进行考核,每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6
注:
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为百分制,考核所得分数按比例折算为评议考核体系的最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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