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二号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040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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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二号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0407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二号煤矿
关于印发《济宁二号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印发<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的通知》(兖煤股通防发〔2008〕91号)等有关规定,修订了《济宁二号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原《济宁二号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济二矿发〔2009〕225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济宁二号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综合防尘管理,提高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及上级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
第一条矿长是矿井综合防尘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健全机构、配齐综合防尘所需人员,保证综合防尘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资金、设备及材料。
安全生产副矿长对综合防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矿党委书记负责矿井综合防尘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引导职工认真遵守国家及上级组织有关综合防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
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条总工程师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对安全生产急需解决的综合防尘问题,有权调动人员和物资进行处理。
通风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做好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管理工作。
副总工程师负责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监处负责对矿井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各项综合防尘措施的落实,对有可能造成煤尘事故的隐患地点有权责令停产整顿。
第六条通风科是矿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的业务部门,负责及时补充完善综合防尘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各项综合防尘措施,积极组织推广应用综合防尘新技术、新装备和先进管理经验,定期组织矿井综合防尘检查,对矿相关单位综合防尘工作进行考核,合理划分井下防尘管路的责任范围,并及时根据生产条件变化调整责任范围。
第七条通风工区负责井下除采掘区队、皮带队、运搬工区、运转工区等单位分管范围以外地点的综合防尘工作,管理和配置责任范围内的矿井各类防尘设施和设备,负责矿井各地点测尘工作与每季一次的呼吸性粉尘测定工作。
每月绘制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图。
第八条机电办负责矿井机电工程中的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矿井下供水防尘管路的管理和计划,按时检查井下供水防尘管路并及时做好供水防尘管路台帐及供水防尘管路检查台帐,确保矿井供水防尘管路及辅助设施按要求设置,齐全有效。
确保各采掘地点水压满足《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
第九条生产技术科负责矿井各项设计中的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以及矿井采、掘、辅助运输专业中的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条计划科负责落实综合防尘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综采管理办公室负责综采(放)、综掘设备的综合防尘设施配备工作,确保综采(放)、综掘工作面相关综合防尘设施按《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设置,并齐全有效。
第十二条质检科在工程验收及质量评级时,坚持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验收时综合防尘不达标,则该工程不能评为优良工程。
第十三条其它各业务科室与部门对其工作分管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配合通风部门搞好综合防尘工作;要充分发挥群监员、民兵安全哨、青年安全岗员在综合防尘工作中的监督检查作用,对有可能造成煤尘事故的隐患地点有权责令停产整改,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按安全包挂单位范围,负责对各单位综合防尘工作的制度、组织、资料及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井下各单位、选煤厂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综合防尘措施的实施和综合防尘设施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其行政主管是其分管范围内综合防尘的第一责任者;其党支部书记负责本单位综合防尘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其技术主管负责综合防尘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通风工区、采掘各区队、运搬工区、皮带工区、运转工区、供电队、选煤厂等单位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专责防尘人员,满足综合防尘工作要求,各专责防尘人员对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
第二章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节防尘设施管理总则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有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并保证系统设施齐全、灵敏、可靠;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隔爆设施的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要符合要求。
第十八条采区工作面设计中必须明确综合防尘系统、综合防尘措施及综合防尘设施安装要求。
采掘工作面开工验收须包括综合防尘系统,综合防尘系统不完善、措施不健全的不得开工。
采掘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综合防尘措施。
第十九条矿井主要胶带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胶带输送机平巷、采区上、下山、采煤工作面顺槽、掘进巷道、溜煤眼、放煤口、煤仓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煤仓绕道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煤仓、溜煤眼上下口消防管路直径不得小于75mm,煤仓、溜煤眼上下口附近及主要胶带转载处,必须设置有数量不少于3个、口径不小于50mm的三通阀门,阀门上接好Ф50mm高压消防软管,软管长度能够覆盖煤仓口。
主要胶带输送机巷防尘管路必须采用金属管路,直径不得小于50mm,每隔50m设置一个不小于Ф25mm的三通阀门,要手柄齐全,灵活可靠。
主要胶带巷、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和综掘工作面三通阀门须配置25m防火防尘软管并在软管筐中盘好,主要胶带巷由胶带输送机管理单位安设管理,采煤工作面运输顺槽由采煤区队安设管理,综掘工作面由施工单位安设管理;其它管路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三通阀门必须配置球式手柄高压阀;改变供水系统必须先提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通风科方可进行,严禁乱拆卸防尘管路,各施工单位在施工地点用完防尘管路后,要保持管路完好。
掘进工作面距巷道开口20米范围内设置供水主阀门,阀门后设四寸可反冲洗过滤器,过滤器由掘进区队负责安装并负责管理;综掘机进水管路前安设二寸可反冲洗过滤器,并跟机行走。
可反冲洗过滤器过滤网不得小于120目,每周至少冲洗一次过滤器,做好记录;并且必须挂牌管理。
掘进巷道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及时提出防尘管路验收申请,由机电办组织通风科、工资科、质检科与使用单位等参加验收。
第二十条防尘水源充足,井下水源供水压力不得低于4MPa,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并有备用水池,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范围。
通风工区每半年一次对井下防尘水取样送兖矿集团通风安全仪器计量站化验分析,分析结果报通风科;采掘工作面水压不得小于2MPa,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内、外喷雾必须由泵站供水,泵站压力不低于10MPa。
综采支架供水主管路管径不低于50 mm,双向供水主管路管径不低于32mm。
采掘工作面反冲洗过滤器上安装压力表。
第二十一条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流的自动水幕,净化水幕喷雾要覆盖全断面,水幕供水管安装水质过滤器,正常使用维护并挂牌管理,由通风工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胶带巷转载点喷雾要实现自动化,皮带机头转载点、溜煤眼设封闭式防尘罩。
第二十三条刮板输送机转载点的落差不得大于0.8m,胶带输送机转载点的落差不得超过1m(煤仓上口转载点除外),装煤(矸)点的放煤口距矿车应不大于0.5m,并要安装喷雾装置,落差超过规定的必须安设导、溜装置和封闭式防尘罩。
第二十四条供水管路吊挂须平直、牢固、弯头圆滑、接头严密不漏水、维护正常。
开拓巷道和采区准备巷道的防尘供水管路由机电安装工区负责管理,管理范围到各联络巷分叉处截止阀处为止(含截止阀),开拓巷道内至掘进工作面风机位置为止;各胶带输送机巷内的防尘供水管路由皮带队或皮带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管理范围以胶带输送机联络巷外接口截止阀为界,包括联络巷;综采工区防尘供水管路管理范围包括工作面两顺槽、顺槽联络巷、管子道和采区(工作面)联络巷;各掘进工区和其它井下单位的防尘供水管路管理范围从与作业巷道相联通的各联络巷口的外接口截止阀开始,开拓巷道内掘进工作面供水防尘管路以风机位置为起点,直至本单位用水管路末端止。
防尘管路上的三通支阀由冲尘单位负责使用管理,严禁阀门滴水。
各管路要挂牌管理,明确责任单位,标明管径、长度、服务范围等。
综合防尘设施进水软管必须用管卡横平竖直的固定在巷道壁、帮上。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采煤工作面应具备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与综合防尘措施,按要求及时进行防尘与系统设施维护,否则不准生产。
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水幕设置2道。
第1道距工作面不超过30m处;第2道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并实现自动喷雾。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设置2道水幕。
第1道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30m处,第2道设在回风巷,两道均实现自动喷雾。
净化水幕要封闭全断面,雾化良好,使用正常。
第二十七条采煤机安装使用内喷雾装置,喷嘴完好,不堵塞,雾化效果好,采煤机实现水电闭锁。
采煤机外喷雾应安装使用二次负压降尘装置或高压荷电喷雾装置。
第二十八条综采(放)工作面每个支架安设一组架间喷雾装置,并实现移架喷雾自动化,采煤机割煤时下风流3-5组架间喷雾自动打开随机喷雾;放顶煤工作面实现放煤喷雾自动化。
第二十九条工作面前后部运输机转载点喷雾应固定在转载机挡煤板上,喷雾装置不少于5个喷嘴,喷嘴间距200~300mm,喷雾方向合理。
胶带输送机转载点喷雾要实现自动化,并进行封闭除尘。
溜煤眼转载点喷雾要实现自动化,并安装防尘罩。
第三十条破碎机内必须安装内喷雾,破碎机出料口必须安装降尘喷雾,且保证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加强个体防护,工作面煤机、支架操作时,进入其下风流的工作面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
第三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长度大于150m的厚煤层采煤工作面采用双巷煤层注水)必须采取煤层注水措施,及时进行煤层注水工作,不实施煤层注水的工作面不得生产。
第三十三条采煤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与巷道冲尘应挂牌管理。
第三节掘进工作面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掘进巷道应具备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与综合防尘措施,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综合防尘与系统设施维护,否则不准生产。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远程爆破自动喷雾、装岩(煤)洒水和风流净化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
没有完善的综合防尘系统的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行施工。
第三十五条综掘工作面距迎头50米内安设第一道净化水幕,水幕要与综掘机实现联动,在掘进工作面回风口100m以里安装第二道水幕,综掘喷浆巷道要在喷浆地点再增设一道水幕,水幕要与喷浆机实现联动;炮掘工作面第一道水幕安设在耙装机前后,实现与放炮喷雾联动,第二道水幕安设在喷浆机后,并与喷浆机实现联动。
净化水幕要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效果好,使用正常。
第三十六条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8MPa,并实现水电闭锁。
综(普)掘工作面转载点喷雾应安设3个喷嘴,相对固定,溜煤眼转载点及皮带机头转载点喷雾要实现自动化,并安装防尘罩。
必须使用除尘风机和控尘装置,吸风量不小于300m3/min。
除尘风机吸风口距截割头不得大于5m。
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150m。
第三十七条锚喷作业时,采用低风压近距离的喷射工艺,砂石粒径符合规定,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采用潮料喷浆并使用除尘器,除尘器与喷浆机实现联动,上料口及排气口配备捕尘装置。
第三十八条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设施与巷道冲尘必须挂牌管理。
第四节主井及主要胶带巷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主井上、下井口、井筒必须有完善的消防、防尘系统。
主井上、下井口的消防、防尘管路必须采用金属管路,直径不得小于75mm,必须设置有数量不少于3个、口径不小于50mm的三通阀门,阀门上接好Ф50mm高压消防软管,软管长度能够覆盖主井上、下井口。
主井上、下井口每班进行洒水降尘,井筒内每月进行一次防尘,严防煤尘堆积。
第四十条井下主要胶带输送机巷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完善、水量充足,保证供水正常,否则胶带输送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各胶带输送机机头转载点下风流15米安设自动风流净化水幕,自动风流净化水幕由胶带输送机管理单位安设、使用和管理维护。
第五节洗煤厂综合防尘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防尘供水系统完善,水量充足,保证供水正常,水压适当,管路每隔50m设一处三通阀门,正常进行防尘工作和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三条供水管路中水质清洁,保证不堵塞喷雾装置,及时更换喷头。
第四十四条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各转载点设置的喷雾装置,必须能够有效覆盖尘源。
第四十五条各车间备有冲尘洒水软管,软管长度不得少于25m。
第四十六条设专职防尘员,每个车间每班不少于1人。
第四十七条所有工作场所及运输系统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积尘。
第三章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四十八条在月度工程质量验收时,实行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综合防尘质量验收不合格,则该项工程无评优、评良资格。
第四十九条综合防尘系统验收合格后,井下各工程方可开工,由通风科负责验收。
第五十条每月2日前通风科将全矿综合防尘验收考核结果报工资科,由工资科负责落实奖罚。
(一)综合防尘达不到标准,验收不合格,取消施工单位月度评优、评良资格。
(二)缺少综合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正常使用,工程不得通过验收与投入使用。
第五十一条综合防尘设施在工程结束时要作好交接工作,综合防尘设施不交接,工程不得进行交接。
第四章巷道冲刷粉尘制度
第五十二条各单位防尘责任范围:
(一)综采工区:
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顺槽及联络巷、工作面、辖区内隔爆设施、所管辖的外转胶带输送机巷及与主要胶带输送机转载点前后各15m范围的防尘;
(二)掘进工区:
负责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至迎头、本单位运输负责范围内巷道、隔爆设施以及胶带输送机转载点前后各15m范围的防尘;
(三)运搬工区:
负责主要进风巷道及其联络巷、运输范围内的其它巷道、胶轮车运行范围内巷道、副井井底车场、副井上、下井口的防尘;
(四)开拓工区:
负责施工、运输等作业范围内的巷道及辖区内隔爆设施的防尘;
(五)皮带工区:
负责南北翼胶带输送机大巷、南翼胶带输送机下山、-740水平一部及二部胶带输送机巷、二采3上胶带输送机巷以及与之相连的联络巷(不包括风门及以外)的防尘;
(六)通风工区:
负责南、北翼回风大巷、采区进、回风巷及其它无单位负责的巷道和硐室的防尘;
(七)运转工区:
负责主井井底车场、主井上下井口、主井煤仓下口和装载胶带巷、主井清撤斜巷及主、副井井筒的防尘;
(八)安装、回撤单位:
负责安装、回撤、运输等作业范围内的防尘,回撤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进入大巷;
(九)选煤厂:
负责选煤厂范围内的所有地点的防尘;
(十)硐室、绞车房:
由使用单位负责冲尘。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要严格按防尘责任范围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
冲尘要做好记录,有专用记录本。
工作面、施工作业地点变换与交接时,同时交接防尘责任范围。
第五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及运顺距工作面100m范围内,综采工区每班须派专人负责至少冲尘一次,轨顺及联络巷、运顺距工作面100m范围外及运顺(包括与大皮带转载点前后范围)综采工区每天至少冲尘一次,以巷道不积尘为原则。
第五十五条普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对工作面3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及风筒、管路等,每班应至少冲洗一次,30m以外的巷道及风筒、管路等每周至少冲尘一次;综掘迎头50m内每班至少冲尘一次,50m外每周至少冲尘一次,巷道及风筒、管路等不得积尘,并定期清除堆积浮煤。
第五十六条皮带队对主要胶带输送机巷每周至少冲尘一次,机头、机尾及溜煤眼上下口15m范围内每天至少冲尘一次;辅助运输单位对井下主要轨道进风大巷所辖运输范围每旬至少冲尘一次,副井上、下井口及进出车侧每天至少冲尘一次,井下井底车场及绕道每5天至少冲刷一次;通风工区对主要回风巷每半月至少冲尘一次。
第五十七条洗煤厂原煤车间每天进行一次洒水冲尘,其它地点每周一次,清除积尘,并做好录。
第五章粉尘测定制度
第五十八条通风工区负责全矿粉尘检测工作,并负责及时填报各种粉尘报表,维护好检测仪器、仪表。
第五十九条通风工区每半月向通风科提交粉尘测定结果报表。
第六十条通风工区每月向矿长、矿总工程师、安监处、工会、通风科提交全矿粉尘浓度测定报表,并及时报煤业公司。
第六十一条特殊情况,如粉尘浓度极高,分析可能有危险情况发生,测尘人员有权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报告矿调度室和有关矿领导。
第六十二条通风工区定期编制测尘计划,每个工作面、工序至少每半月测尘一次。
第六十三条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清晰,及时上报。
第六十四条工资科负责建立接尘工人健康档案,定期对接尘工人进行体检,对已确诊的尘肺工人,立即调离粉尘作业环境。
第六十五条通风工区每季对全矿井下及其他产尘作业地点进行一次个体呼吸性粉尘检测,并将尘样送有关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十六条必须有符合国家关于粉尘测定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仪,建立专门的粉尘化验室,配备足够的测尘人员。
第六章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采煤工作面,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通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等地点以及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都必须用隔爆设施隔开。
第六十八条通风工区负责全矿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撤除与日常管理,隔爆设施实施挂牌管理,主要隔爆设施牌板固定在巷帮,各牌板安设于棚区靠近入井侧或巷道出口侧。
第六十九条水槽棚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一)水槽棚的布置方式采用集中式布置;
(二)水槽棚的安装方式:
横向(长边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装;
(三)水槽棚区应选择在巷道断面变化不大的直线巷道内,与巷道交岔口、转弯处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四)水槽棚区距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60~200m;
(五)水槽棚的用水量:
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槽棚不少于400L/m2,辅助水槽不少于200L/m2,安设时,每个水槽棚水量按设计容水量的95%计算;
(六)水槽的规格:
40L/个或80L/个;
(七)每一架水槽棚水槽之间的间隙与水槽同支架或巷道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m,两个水槽之间不得大于1.2m;
(八)水槽外边缘与巷道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1m。
水槽底部至巷道轨面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8m,主要轨道运输大巷不低于2.5m;水槽棚区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九)水槽棚与水槽棚之间的距离为1.2~3.0m;主要水槽棚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水槽棚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十)水槽的固定选用40mm的角铁专用架,优先采用吊挂式固定,水槽要排列整齐,横向水平,纵向成列,托架在放置盛满的水槽后,发生向下的弯曲程度,不得大于40mm。
第七十条水袋棚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一)水袋棚的设置、架设原则,水袋棚区位置的确定,用水量,水袋棚区长度等若干参数与水槽棚一致;
(二)水袋挂钩角度必须保证达到60°±5°的标准,挂钩弯钩长度为25mm;
(三)水袋的吊挂架可选用2寸钢管横向水平紧固在巷道支架上或打孔固定在巷道壁上,然后把挂钩固定在掉挂架的横梁上;水袋挂钩可选用8~10mm的圆钢。
第七章矿井综合防尘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十一条通风科负责全矿井下的综合防尘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隐患时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查明原因。
第七十二条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对责任单位挂红牌停止作业;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对责任单位挂黄牌限期整改。
第七十三条安监处要强化对综合防尘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粉尘积聚情况,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做好综合防尘问题交接班,并将检查表报安监处值班领导。
第七十四条施工地点各班组长接班前负责落实施工区域的防尘设施完好状况,并负责安排专职防尘员进行防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整改落实。
第七十五条施工地点各单位跟班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本班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
第七十六条区、队长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综合防尘工作。
第七十七条通风工区管理人员、跟班人员和其他各级管理人员进入井下现场检查、工作时,要对现场综合防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整改落实。
第七十八条通风工区防尘工、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和其他下井工作人员有权监督井下综合防尘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或通风、安监部门反映综合防尘问题。
第八章综合防尘考核奖罚制度
第七十九条矿成立综合防尘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
刘心广
副组长:
孔 华商登涛郭恒庆
成员:
各专业副总及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考核单位包括各采煤、掘进区队、通风工区、运搬工区、供电队、运转工区、皮带工区、综机安装中心、综机维修中心、选煤厂及其他有关单位。
有关各单位设立防尘管理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与分管防尘副区(队)长等组成,成员必须有一名分管防尘技术员及数名防尘员组成。
成员名单必须报通风科备案,如有更改及时报通风科。
未按规定配备防尘人员的,每缺1人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
第八十条矿综合防尘考核小组每月组织1~2次井下综合防尘大检查,每月地面对冲尘记录检查一次,日常采取动态检查方式,检查问题的整改单统一汇总至通风科。
各单位综合防尘考核得分参照大检查考核分和日常动态检查考核分,其中,大检查月度平均分占月终考核分的60%,动态检查平均分占月终考核分的40%。
各单位满分100分,检查扣分标准按附表执行。
在上级检查中检查出的防尘问题对责任单位按考核标准加倍扣分,未出现问题则在总分中加2分;出现红、黄牌的单位本月综合防尘不达标。
综合防尘月度考核得分90分以上者(不含90分)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综合防尘达标单位方可参与本月通风质量标准化考核,综合防尘不达标单位,本月通风质量标准化考核不达标,取消单位所有奖励项目。
考核月度得分低于90分(含90分)的,按单个掘进面1000元,采煤面2000元,通风工区3000元,运转工区、皮带队、运搬工区、选煤厂各2000元,供电队及其它单位各1000元的标准进行罚款;考核月度得分超过95分(含95分)的,进行对等奖励。
第九章综合防尘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十一条井下巷道存在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的,对责任单位挂红牌并立即停产整改。
第八十二条无防尘设施、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正常的,消防设施不全的,对责任单位挂黄牌并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凡出现综合防尘问题挂红、黄牌的单位,除按矿有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外,单位本月综合防尘考核不达标。
第八十四条采掘作业规程中无明确规定综合防尘措施的,对编制单位技术主管及编制人各罚款100元(二者为一人时,按一人罚款)。
第八十五条未按规定配置综合防尘设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单位党政负责人各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综合防尘设施不完好、不灵敏、雾化效果不良的,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责任人罚款50元。
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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