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经济学教案设计节次首页32课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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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经济学教案设计节次首页32课时
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
教案
200~200学年第学期
系(部):
经济管理系
教研室:
金融国贸
课程名称:
经济法
授课班级:
06会计、财管
主讲教师:
付艳涛
职称:
讲师
使用教材:
宏观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石家庄铁道学院四方学院教学部制
教案(首页)
课程名称
中文:
西方经济学(宏观)B
课程编号
英文:
学分
2
授课教师
付艳涛
职称
讲师
课程性质
学位课(*)必修课()选修课()
授课对象
专业、层次和班级:
06工程管理本科共2班
课程学时
32学时
周学时
2学时
起止周
1—16周
学时分配
理论讲授:
32学时;实验:
学时;上机:
学时
授课方式
课堂讲授(*);实践课()
考核方式
考试(*);考查()
使用
教材
教材名称:
宏观经济学(第四版)
作者:
高鸿业主编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
2007年7月
主要参考
资料及指定参考书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下册宏观部分)第2版,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
高鸿业,《西方经济学学习与教学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范家骥,王志伟《宏观经济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梁小民,《西方经济学导论》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陈胜权,《宏观经济学-名校考研真题与习题解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审核
意见
教研室主任(签字):
年月日
周次
第1周
日期
2008年2月26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1.1经济法概述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熟悉经济法的概念
教学重点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法律事实
教学难点
法律事实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经济实体在组织领导、经营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三、经济法的本质
三、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或协定(限于我国参加制定或认可的)
四、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
经济组织法、市场运行法、经济保护法和经济监督、调控法。
思考题
作业
1.经济法的存在形式有哪些?
2.简述法律解释.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周次
第2周
日期
2008年3月4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1.2与经济法相关的民法基础知识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民法基础知识,掌握代理、诉讼等等基本概念
教学重点
表见代理、诉讼时效的中止
教学难点
诉讼中止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时效
(一)1、时效的概念(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2、特征:
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3、种类:
Ⅰ、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Ⅱ、一般时效和特别时效、短期时效和长期时效。
(二)1、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2、特征:
属于消灭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属于强制性的规定。
包括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
(三)占有时效:
又称取得时效,指占有他人动产或不动产,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取得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二、代理
1、概念:
2、特征:
3、表见代理
三、债权:
按照合同的规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分类(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按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主债和从债;财务债务和劳务债务;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
(二)债发生的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根据)
(三)债的履行
(四)债的变更和终止
思考题
作业
1.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是什么?
发生中止的事由有无期限的限制?
周次
第3周
日期
2008年3月11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2.1企业法概述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企业分类,掌握企业的概念特征
教学重点
企业法的体系
教学难点
企业法的体系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及分类
(1)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生产活动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是社会经济组织,是一定的人、财、物的结合。
2、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企业的社会基本职能就是创造物质财富;
3、企业是实行独立核算的社会经济组织;
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经济组织。
(2)对于企业的分类依据其标准不同有所区别,主要掌握:
1、按企业的生产资料性质:
可以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按企业财产责任形式:
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思考题
作业
1.如何理解企业的法人属性?
周次
第4周
日期
2008年3月18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2.2合伙企业法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类型,掌握两种类型的相关规则
教学重点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区别
教学难点
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的区别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合伙企业的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二)合伙企业财产转让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二)合伙人的业务权利和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决议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益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六、合伙和退伙
七、合伙企业清算
思考题
作业
1.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周次
第5周
日期
2008年3月25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2.3个人独资企业法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及承担责任形式
教学重点
设立条件
教学难点
设立条件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条件、权利及责任
(2)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人员的义务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思考题
作业
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周次
第6周
日期
2008年4月1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3.1公司法概述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掌握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教学重点
公司的资本制度
教学难点
公司的资本制度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二、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管理制度
(1)设立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出资人和出资额,其中根据公司种类的不同又有所区分;
(2)设立公司必须制订公司章程;
(3)设立公司必须选定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我国《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设立公司在选定名称时,应遵守如下要求:
1、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一个公司只能选用一个名称。
因有特殊原因,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使用两个名称的,其资金不得重复登记;
3、不得选用下列名称:
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以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以数字组成的名称;
4、公司申请登记时,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有的还可以在名称前冠以省名或自治区名。
凡冠以市名或县名的,由该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凡冠以省名、自治区名而不冠市名、县名的,由该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5、除全国性公司外,都不得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名称。
凡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为企业名称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4)设立公司必须办理法定登记、审批手续。
思考题
作业
简述公司的资本制度?
周次
第7周
日期
2008年4月8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3.2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
教学重点
股权转让与继承
教学难点
股权转让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
(1)法定股东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国有独资公司为例外);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种限制包括: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行业为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股东会由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在我国,除国家有某些限制的特别规定外,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均可以依照规定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由3一13人组成。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1一2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董事(3)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
我国《公司法》规定,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一2名监事。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4)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资格和职责
我国《公司法》没有从正面规定哪些人可以担任董事、监事、经理,但从反面限制了上述三种人的任职条件。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思考题
作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周次
第8周
日期
2008年4月15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3.3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和组织机构
教学重点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教学难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的承担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国有独资公司
我国《公司法》上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比较起来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特点:
1、国有独资公司的发起人只能是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担任,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限制;
2、在股东人数上,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独股,而有限责任公司是2~50人;
3、章程制定的办法上,国有独资公司有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董事会制定;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是由股东会制定;
4、最低注册资本上,国有独资公司没有限制,且实践中一般远远大于一般有限公司的要求;
5、股权的表现形式,和一般有限公司不同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权证书或投资证明书;
6、在股权的转让上,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必须由国家授权机构部门来进行审批;
7、在机构设置上,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来进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成员为3一9人,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或更换。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8、在监督权上,国有独资公司没有监事会,由国家授权机构或部门来依法行使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督;
9、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职工代表大会;
10、国有独资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条件
2、特征
思考题
作业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何不同特点?
周次
第9周
日期
2008年4月22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3.4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或监事;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及股票上市
教学重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教学难点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
发起设立是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须有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也就是说,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人数最少的可以是1人,一般情况下为5人以上,多则不限。
三、资本要求。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分为年会和临时会两种。
年会即每年按时召开一次。
临时会是指年会以外遇到特殊情况依法召开的大会。
五、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股份的发行条件要具备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预期利润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转让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同时要注意以下限制:
(1)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3年内不得转让;
(2)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申报持有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六、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思考题
作业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不同特点?
周次
第10周
日期
2008年4月29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4.1破产法概述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破产原理;掌握破产提出的主体和条件等
教学重点
破产申请的提出
教学难点
破产申请的提出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作用
三、我国破产立法情况及法律适用
四、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思考题
作业
简述我国企业的破产界限?
周次
第11周
日期
2008年5月6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4.2管理人和债务人财产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掌握新修订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熟悉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规定
教学重点
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权利
教学难点
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权利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管理人的设立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管理人的职责
三、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界定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3、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几个权利
追回权、取回权、别除权、抵消权
四、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五、重整与和解
六、破产清算
思考题
作业
哪些事项可以作为债权申报?
周次
第12周
日期
2008年5月13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5.1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
教学重点
要约与承诺
教学难点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分类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合同订立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就是通过要约、承诺完成的。
要约与承诺制度的规定,使合同的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可以更好地分清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正确而恰当地确定合同的成立,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鼓励交易,减少与解决纠纷,使合同当事人和司法机关都有所遵循。
(五)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三、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就合同的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种情况
思考题
作业
如何理解要约的含义?
周次
第13周
日期
2008年5月20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5.2合同的履行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合同的消灭等环节,分清其各阶段的合同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
合同的履行
教学难点
定金的双倍赔偿责任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三、抗辩权的行使
抗辩权就是指在双务合同申,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先履行)抗辩权三种。
四、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这些允许采取的措施,称作合同的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代位权
《合同法》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发生,主要指债务人以赠与;免除等无偿行为处分债权,包括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思考题
作业
如何理解合同履行的抗辩?
周次
第14周
日期
2008年5月27日
节次
第1-2节
授课内容
§6.1抵押与质押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熟悉抵押与质押的本质区别
教学重点
二者的区别
教学难点
质押合同的生效
教具和
媒体使用
教学方法
讲授法
教
学
过
程
一、合同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切实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二、合同担保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的形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合同履行的第三人为保证人,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 质押与抵押有所区别:
质权人有权占有出质财产,而抵押权人则不占有抵押物。
质权人享有收取孽息的权利,而抵押权人只能在法律扣押了抵押财产后才享有收取擎息的权利。
质权人享有最终独立决定拍卖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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