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出版稿10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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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出版稿1028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修订出版稿.10.28
JTS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S252—2015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ConstructionSupervisionCodefor
PortandWaterwayEngineering
2015—09—28发布2016—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S252—2015
主编单位:
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施行日期:
2016年01月01日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5·北京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0年度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新列项目部分)的通知”(交水发[2010]362号)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自2001年4月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推动水运工程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日趋多元化,国家关于工程建设一系列新法规的发布实施,使监理工作职责和定位发生了新的变化,原规范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需要,为此,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216-2000)进行修订。
本规范共分9章和3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包括施工准备期监理、施工期监理、机电设备监理、缺陷责任期监理、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管理等内容。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将交工验收及保修期监理改为缺陷责任期监理,取消了施工招标期监理和施工监理交底的内容,增加了机电设备监理、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保护监理。
2、取消了原规范中部分不适用的术语,增加了“施工监理、监理单位”等术语。
3、补充调整了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等内容,补充了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其他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等要求。
对项目监理机构平行检验检测机构的选择进行了明确。
4、增加了危险性较大工程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分包单位资格审查的规定。
5、增加了旁站范围、旁站交底的规定,对平行检验的频次进行了调整。
本规范修订的主编单位为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中北港湾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有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广州南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八桂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海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山东港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和深圳海勤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规范编写人员分工如下:
1总则:
童旭东、刘巍
2术语:
吴翔、周河
3基本规定:
刘长健、常青
4施工准备期监理:
童旭东、张金柱
5施工期监理:
刘长健、吴翔、李聪、周河、周立杰、邓卫东、汪仕平
6机电设备监理:
邓卫东、周立杰
7缺陷责任期监理:
刘巍、邓卫东、陈文典
8合同管理:
周河、邓卫东
9监理资料管理:
李聪、周河
附录A:
刘长健、常青
附录B:
刘长健、常青
附录C:
刘长健、张金柱
本规范于2014年8月23日通过部审。
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管理处,邮政编码:
100736)和本规范管理组(地址:
北京市安定门内国子监街28号,北京水规院京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100007),以便再修订时参考。
目次
1总则
1.0.1为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明晰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职责,提高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1.0.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监理ConstructionManagement
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合同约定,对施工阶段的工程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对施工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的服务活动。
2.0.2监理单位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Enterprise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
2.0.3项目监理机构ProjectManagementDepartment
由监理单位派驻,代表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合同的现场组织机构。
2.0.4监理工程师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岗位登记,从事水运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人员。
2.0.5总监理工程师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经建设单位同意,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监理合同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总负责人。
2.0.6总监理工程师代表RepresentativeofChief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并经建设单位同意,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7专业监理工程师SpecialtyProjectManagementEngineer
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的监理人员。
2.0.8监理员SiteSupervisor
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人员。
2.0.9监理规划ProjectManagementPlanning
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的用以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0监理实施细则DetailedRulesfor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所编制的操作性文件。
2.0.11监理日志DailyRecord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工程实施和监理工作情况的记录。
2.0.12监理工作月报MonthlyReportofProjectManagement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的分析总结工程实施和监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旁站KeyWorksSupervising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某一具体工序、部位施工或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的活动。
2.0.14巡视PatrolInspecting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经常性检查活动。
2.0.15见证取样SamplingWitness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取样、封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检测单位的过程进行见证的活动。
2.0.16平行检验ParallelTesting
监理单位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独立进行的检查或检测活动。
2.0.17工程计量EngineeringMeasuring
项目监理机构对由施工单位申报、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核验与签认的活动。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
(2)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审批文件;
(3)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文件;
(4)工程实施过程中经批准或确认的文件。
3.0.2施工监理阶段应包括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
3.0.3项目监理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监理单位履行施工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3.0.3.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专业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环境等因素确定。
3.0.3.3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的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人员管理责任,并制定项目监理机构的有关管理制度。
3.0.3.4项目施工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3.0.3.5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0.3.6监理单位应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通知书的格式应符合第A.0.1条的规定。
3.0.3.7当需要对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需要对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0.4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1总监理工程师应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3.0.4.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2年及以上工程监理实践经验。
3.0.4.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运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或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3.0.4.4监理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熟悉本岗位现场监理工作并经监理业务培训。
3.0.5项目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
(2)组织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指导、检查和考核监理人员的工作;
(4)组织召开项目监理工作会议;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7)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8)对现场进行巡视检查,掌握工程实施及现场监理工作情况,及时发布监理指令;
(9)组织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工程复工令;
(10)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按合同约定组织审核工程结算;
(11)根据建设单位授权,组织审核和处理工程变更;
(12)参与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参与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事宜;
(13)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审查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4)参与、配合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日志、监理工作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6)组织项目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17)根据合同授权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0.5.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履行相应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3)签发工程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
(4)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工程结算;
(5)组织审核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索赔文件;
(6)审批施工单位涉及质量、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重大隐患的整改文件;
(7)审查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协助建设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8)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0.5.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实施,通过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手段,掌握本专业工程实施情况,及时发布监理指令,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
(3)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本专业工程实施及监理工作情况;
(4)审查涉及本专业的专项技术方案,审查签认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工程资料;
(5)协助审查分包单位资格;
(6)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
(7)负责本专业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对相关工程资料进行审核签认;
(8)发现质量、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问题或隐患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处理,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9)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10)参与审核工程变更、工程延期和费用索赔;
(11)负责本专业有关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12)做好监理日记,参与编写监理工作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3)参加交工验收。
3.0.5.4监理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并签认施工单位工程计量的原始凭证;
(4)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5)承担旁站工作,填写相关记录,对旁站中发现的质量、安全和施工环境保护问题或隐患,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
3.0.6项目监理机构的设施、设备、工器具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3.0.6.1监理单位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办公、生活设施和通信、交通工具,但不包括水上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生活设施。
3.0.6.2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的办公、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监理工作完成后应移交建设单位。
3.0.6.3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3.0.6.4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现场设置工地试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平行检验。
3.0.7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行审查审批时,监理人员对文件的签署权限应符合其职责规定。
3.0.8施工监理工作中,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常用表的格式应符合附录A、附录B的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的有关规定。
4施工准备期监理
4.1一般规定
4.1.1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开展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文件和资料,掌握有关规范、标准及检验方法。
4.1.2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1.3监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监理规划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
4.1.3.2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
4.1.3.3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依据;
(3)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4)监理工作目标;
(5)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岗位职责和人员进场计划;
(6)监理工作制度;
(7)监理工作程序;
(8)监理工作方法及控制措施;
(9)监理设施。
4.1.3.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重新审批后报送建设单位。
4.1.4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1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4.1.4.2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结合专业工作特点,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开始前编制完成。
4.1.4.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
(2)监理工作内容;
(3)监理工作程序;
(4)采用的控制标准;
(5)监理控制要点及措施;
(6)监理记录要求。
4.1.4.4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1)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工程;
(3)专业性强、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且施工单位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
4.1.4.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遇施工条件、施工方案或工艺发生重大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对监理实施细则做相应调整,并经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批后实施。
4.2施工准备监理
4.2.1监理人员应参加设计交底会,项目监理机构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书面提出。
4.2.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施工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报审表应符合第B.0.1条的规定。
4.2.3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并应根据确定的划分结果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
4.2.4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4.2.4.1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审查程序;
(2)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3)质量、安全生产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4)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及施工环境保护措施;
(5)施工进度计划及劳动力、设备、材料等资源配备计划;
(6)施工总平面布置;
(7)临时工程的施工方案。
4.2.4.2施工组织设计审核意见,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表应符合第B.0.2条的规定。
4.2.4.3对规模较大、施工工艺复杂、不具备一次性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条件的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其施工组织设计可分阶段编制报审。
4.2.5当有分包工程时,在其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分包单位资格,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应符合第B.0.3条的规定。
4.2.6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资格的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
(2)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等;
(3)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资格;
(4)分包单位的业绩;
(5)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措施。
4.2.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试验检测的能力进行审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2.7.1当施工单位自行建立工地试验室时,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地试验室在工程所在地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登记情况;
(2)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资质、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试验人员的资格等情况;
(3)工地试验室试验设备的规格、数量及计量检定情况;
(4)工地试验室场地、环境情况;
(5)工地试验室管理制度。
4.2.7.2当施工单位拟将试验或检测工作对外委托时,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拟委托试验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
(2)资质证书核定的试验或检测范围是否涵盖拟委托的试验检测科目。
4.2.8项目监理机构组织测量控制点的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4.2.8.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组织将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控制点及其书面资料向施工单位进行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
4.2.8.2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对施工单位复核测量成果进行审核。
4.2.8.3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控制点资料有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更正。
4.2.9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工前进行。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由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召开,建设单位主持。
建设单位代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应出席会议。
4.2.10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参建单位介绍各自驻现场的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2)建设单位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施工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明确参建单位沟通协调机制和要求。
4.2.1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材料,具备开工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符合第B.0.4条的规定,工程开工令的格式应符合第A.0.2条的规定。
4.2.12工程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2)施工组织设计已审批;
(3)基准点、施工基线和水准点已核验合格;
(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设备、施工人员等已按需进场,必要的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和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已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7)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
5施工期监理
5.1工程质量控制
5.1.1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期的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方案审核签认;
(2)分项工程开工条件核查;
(3)施工测量成果核查;
(4)原材料、构配件与设备质量控制;
(5)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6)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7)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8)工程交工验收。
5.1.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审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2.1施工方案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程序;
(2)施工工艺的可行性;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保证措施。
5.1.2.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证明其达到设计与质量验收标准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组织专题论证。
5.1.2.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若施工单位对已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调整实施前重新报审。
5.1.2.4施工方案的审核意见,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5.1.2.5施工方案及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符合第B.0.2条的规定。
5.1.3项目监理机构对分项工程开工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分项工程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开工。
5.1.3.2项目监理机构对分项工程的开工审核及要求应满足下列主要条件:
(1)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已审核签认;
(2)管理人员已到位;
(3)劳动力按计划已进场;
(4)船舶、机械设备及仪器已准备齐全;
(5)必要的施工材料已备齐;
(6)上道工序已验收合格。
5.1.3.3分项工程开工报审表应符合第B.0.5条的规定。
5.1.4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测量成果的核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对施工测量成果的核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测量人员配备及岗位证书;
(2)施测仪器配备及检定证书;
(3)施工测量方案;
(4)基准点引测成果;
(5)施工测量控制网与施工基线测设成果;
(6)施工测量放线和测量成果。
5.1.4.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测量控制网与施工基线测量成果进行审核和现场复测。
对于施工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可建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测。
5.1.4.3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符合第B.0.6条的规定。
5.1.5项目监理机构对原材料、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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