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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之监狱基础知识
公务员考试之监狱基础知识
监狱的概念:
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的特征:
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
监狱的性质:
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监狱的任务:
⑴执行刑罚 ⑵惩罚和改造罪犯 ⑶预防和减少犯罪
监狱的管理体制的概念:
监狱的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的关于监狱的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置的组织管理制度。
监狱的管理体制:
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的管理机关: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狱管理局 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的分类: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10年有期徒刑
⑶轻刑犯监狱——5年以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监狱
⑸短刑犯监狱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以教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年义务教育
监狱的内部管理: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的特征:
⑴我国监狱实行的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制度
监狱的组织机构:
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
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
监狱工作方针的概念:
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确定的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标的总体性规定
监狱工作方针的涵义:
㈠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确定的监狱工作的总方向和指导原则
㈡监狱工作方针的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㈢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
监狱工作方针的演变:
㈠“三个为了”的方针:
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
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
㈡“两个结合”的方针:
劳动改造机关对于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所施行的劳动改造,应当贯彻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㈢“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
把大多数罪犯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是监狱首要的、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在完成罪犯改造政治任务的同时,通过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一定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利益,是第二位的,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任务服务的。
现行监狱工作方针的基本内容:
㈠“以改造人为宗旨”是监狱工作的总体要求。
监狱工作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惩罚和改造罪犯。
惩罚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公正,改造罪犯的社会价值基础是功利。
㈡“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监狱实现监狱工作宗旨的根本途径。
其基本要求:
监狱依法对罪犯实施以思想转变为目的,包括管理、劳动、教育等各种手段在内的有系统的改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的活动,这种活动是在惩罚的前提下进行,其目的是将罪犯转变成为守法公民。
对二者相结合的要求:
在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中,惩罚罪犯与改造罪犯二者同时并举,努力把握好二者的结合点。
监狱工作的原则:
㈠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原则 ㈡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㈢人道主义的原则 ㈣社会协助的原则 ㈤个别化的原则
惩罚与改造想结合原则的要求:
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就是使监狱的两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对罪犯依法惩罚、严格监管,这项工作做得越好,监狱的监管秩序越稳定,对罪犯接受改造就
㈣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㈤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㈥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㈦维护正常改造程序,自觉接受改造义务
㈧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罪犯构成的概念
罪犯构成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罪犯整体内部各种犯罪类型及其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
罪犯构成变化经历的三个阶段:
㈠新中国成立至20世纪60年代初为第一个时期
㈡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为第二个时期
㈢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为第三个时期
押犯“三多三少”的内容:
㈠普通刑事犯多,反革命犯少
㈡罪犯出生于劳动人民家庭的多,出身于剥削阶级家庭的少
㈢青少年犯多,中老年犯少
明确罪犯法律地位的意义:
㈠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监狱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
㈡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是正确执行刑罚、有效改造罪犯的前提。
㈢明确罪犯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障罪犯权利。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是指监狱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程序性内容,包括收监、减刑、假释、对罪犯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暂予监外执行、释放等。
刑罚执行的原则:
㈠依法执行原则 ㈡服从于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原则 ㈢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
收监的概念:
收监是指监狱依法收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活动。
收监的条件:
㈠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㈢执行通知书㈣结案登记表
身体条件:
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及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
收监的程序:
⑴审查法律文书⑵身体检查⑶人身与物品检查⑷入监登记⑸通知家属
申诉的概念: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而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
监狱保护罪犯申诉权的措施:
㈠监狱在刑罚执行中,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㈡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㈢监狱设立犯人申诉箱,接受犯人申诉材料,申诉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㈣对罪犯申诉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认为罪犯申诉一律为不认罪服法
监狱对罪犯控告、检举的处理要求:
㈠控告:
⑴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⑵罪犯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⑶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⑷监狱设立检举、控告箱,接受罪犯的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箱由专人开箱处理
㈡检举: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
暂予监外执行的概念: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其符合法定情形,有关机关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㈠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的罪犯,不含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
㈡实体条件:
⑴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⑵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⑶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减刑的概念: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的种类:
可以减刑、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犯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㈠条件:
⑴可以减刑——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⑵应当减刑——重大立功表现
㈡程序:
⑴减刑的提请:
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评定/提请/特殊审核⑵提请减刑的通报⑶减刑的审理⑷减刑的司法监督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条件和程序:
实质条件:
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罪犯可以被减为15
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程序: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在狱内服刑的罪犯
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
执行十年以上可以适用假释
行为条件:
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程序:
⑴关于假释的提请:
集体评议、专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公示、审议决定、提请、特殊审核
⑵关于假释的通报
⑶关于假释的审理
⑷关于假释的司法监督
刑罚执行的社会监督的要求:
逐步减少对新闻媒体采访范围的限制,推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罪犯权利、减刑条件与程序、假释的条件
与程序、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公之于众,让包括罪犯、罪犯亲友在内的人群了解刑罚执行中的
监狱的权限及运作、罪犯的权利等,主动将自己纳入社会监督的范围。
处理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原则和程序:
原则: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罪犯在服刑期间,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违法犯罪,这说明罪犯的恶习很深,人身危险性很大,应当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制裁。
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条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捕回后被发现的,按对罪犯在狱内犯罪的条件的程序办理,由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所犯新罪是在犯罪地被发现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由罪犯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罪犯被判决后,原则上仍应送回原服刑监狱执行
释放的概念:
释放是监狱依照法律规定,解除服刑人的监禁,恢复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执行活动。
释放的种类:
⑴刑满释放⑵裁定释放 ⑶特赦
刑满释放的程序:
⑴出监教育⑵安置准备⑶办理释放审批手续⑷发给回家费用并发还监狱保管的物品与现金⑸发放《释放证明书》
刑罚执行检查监督的概念:
刑罚执行检查监督是指由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予以监督的一种监督形式。
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法律依据:
⑴宪法依据⑵刑事诉讼法依据⑶监狱法依据
主要内容:
⑴对监狱收押活动进行监督
⑵对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活动进行监督
⑶对监狱的暂予监外执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⑷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活动进行监督
⑸对监狱的释放工作监督
⑹对监狱的狱内侦查活动予以监督
狱政管理的概念:
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犯直接实施的有关监管改造和罪犯处遇等方面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
狱政管理的特征:
目的性协调控制性组织性教育性直接性
依法管理原则的含义:
是指监狱为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罪犯执行刑罚、依法规范监管行为并切实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的基本准则。
依法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不断完善监狱立法,做到有法可依
⑵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做到有发必依
⑶规范而有序地实施监管,做到执法必严
⑷严肃法纪,做到违法必究
严格管理原则的含义:
是指监狱在管理意识、管理行为、管理状态和管理环境等方面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的基本准则。
严格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依法严格,严而有据⑵严而有序,严而不苛⑶严而有度,宽严相济
科学管理原则的含义:
是指监狱必须运用科学理论作指导,努力揭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客观规律,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和现代技术装备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科学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坚持立足于改造,确立科学的出发点
⑵自觉接受正确理论的指导
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
⑷积极采用现代技术和现代装备
文明管理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狱政管理工作中,必须采用文明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的管理环境,实现管理文明化的基本准则。
文明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在管理中处处体现对罪犯人格的尊重
⑵对罪犯实施人道主义待遇
⑶注意对罪犯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教育和养成
⑷注重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消化和运用
⑸建立外面整洁、积极向上的监管改造环境
直接管理原则的含义:
是指监狱和监狱人民警察,依法对服刑改造的罪犯亲自行使监管权力,并亲自对罪犯个人、罪犯组织、活动现场和设施等实施监督和控制的狱政管理的特有准则。
直接管理原则的要求:
⑴在监管制度中体现直接管理的要求
⑵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活动时空的直接控制
⑶实现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直接考核
⑷选好、用好、管好“事务犯”
分押的含义:
分押即分类关押,是指我国监狱对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罪犯,在按其性别、年龄的不同由不同的监狱分开收监关押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和改造表现等情况予以分别关押的机制。
分管的含义:
分管是指监狱根据不同类型罪犯的特点予以相应的管束,并根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确定不同的管理等级,给予相应的待遇的制度。
分押的层次:
按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
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押:
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罪犯、其他类型罪犯
分押的层次:
⑴按照罪犯的年龄、性别、刑种、刑期进行分押
⑵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进行分押:
财产型罪犯、性罪犯、暴力罪犯、其他类型罪犯
分类管束的要求:
㈠财产型罪犯:
⑴强化物品管理治贪⑵强化行为管束治散⑶强化劳动观念治懒
㈡暴力犯:
⑴严密防范,并加强思想攻势,讲清哥们义气之害,对不良团伙采取组织措施予以拆散,对其他非正式群体强化引导控制,严密防范打架斗殴或者其他暴力行为
⑵自控疏导,缓解、排遣情绪
⑶以静制动,强化自控能力
㈢性罪犯:
⑴净化环境,规范行为
⑵组织劳动,循序渐进
⑶帮助解决家庭关系等
㈣对其他类型的罪犯,要根据分押后的罪犯整体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管束
分级处遇的规定:
⑴级别划分:
从严、普通、从宽
⑵分级标准:
主要依据罪犯的入监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结合考虑犯罪性质和恶习程度
⑶内容:
看押警戒、活动范围、通信、会见、接受物品、生活待遇、文体活动、奖金、给予离监探亲
⑷注意的问题:
合法、合理、有效
罪犯饮食标准的依据和方法:
依据:
⑴罪犯维持生命和健康的基本需要
⑵罪犯的劳动工种、时间和劳动强度
⑶社会普通公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方法:
⑴货币量标准
⑵热量和营养量标准
⑶实物标准
罪犯被服管理的原则:
⑴御寒护体⑵厉行节约⑶整齐清洁⑷便于识别
监舍的建设要求:
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罪犯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的管理内容:
⑴探视人身份的核实
⑵会见注意事项的告知
⑶会见的方式、场所的安排
⑷会见过程的监督
⑸探视物品的检查
罪犯通信的规定:
⑴依法允许罪犯与他人通信
⑵依法行使对罪犯收发信件的检查权
⑶依法行使对罪犯信件的扣留权
⑷依法保障罪犯发信的有限密封权
罪犯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内容:
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学习、参加劳动。
方法:
计分考核、记事考核、年终评审
罪犯奖惩的类别:
狱政奖惩:
奖励:
表扬、物质奖励、记功、准予离监探亲
处罚:
警告、记过、禁闭
刑事奖惩:
奖励:
减刑、假释
处罚: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离监探亲的概念、条件、程序及实施要求:
概念:
准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暂时离开监狱探望亲属
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含已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监狱法》第57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属于宽管级处遇管;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再危害社会的;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程序:
监区推荐并审查,经狱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监狱长批准。
实施要求:
监狱对于被批准离监探亲罪犯,必须开展一次集中教育,并进行个别谈话,明确其离监探亲期间应当遵守的纪律强化其守法意识。
罪犯到达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特许离监的含义及实施要求:
含义:
监狱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罪犯,在罪犯的家中发生急难之事,确需本人回去处理时,特许其离监回家看望或处理的人道主义措施。
实施要求:
对特许离监的罪犯,监狱必须派人民警察押解并予以严密监管。
当晚不能返回监狱的,必须羁押于当地监狱或看守所。
监狱安全警戒的三道防线:
武装警戒、狱内看守、群众联防
武装警戒的概念:
武装警戒是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公开的武装形式对监狱实施的外围警戒活动。
群众联防的概念:
群众联防又可称为“社区联防”,是指监狱和武装警察部队依靠当地政府与驻地周围的社会单位结成联
防组织,协助监狱监督改造罪犯,防范狱内意外事变,保障监管场所安全的一种安全警戒活动。
狱内看守的任务:
⑴夜间负责全监区的罪犯管理工作,如值班、巡逻、查监、查铺、管制灯火,监督罪犯就寝、起床,监督控制罪犯之间的不利交往,严防罪犯私自出入监室,处理罪犯之间发生的问题。
⑵白天负责留在监区监室的罪犯管理工作
⑶负责监区大门出入人员的检查验证和登记工作
⑷管理禁闭室及关押禁闭室的罪犯
安全检查的内容:
外围检查、生活区的检查、劳动场所检查、罪犯人身检查、重点部位检查
武器的使用条件和程序:
条件:
判明有暴力犯罪行为紧急情形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
程序:
警告挽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报告法律责任
戒具的使用条件:
⑴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⑵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⑶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⑷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教育改造的概念:
教育改造是指我国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在押犯强制实施的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犯罪恶习为核心内容,结合文化、技术教育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的影响活动。
因人施教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
因人施教原则是根据各个罪犯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基本要求:
⑴加强调查研究,掌握罪犯情况。
⑵针对不同对象,进行不同教育。
⑶分别情况,妥善处理。
分类教育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
分类教育原则是指依据罪犯不同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分成若干类型,依据各类罪犯的不同情况,
在教育的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基本要求:
⑴科学划分罪犯类型,实行分类教育。
⑵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⑶了解和掌握各类罪犯的基本情况,进行针对性教育。
以理服人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
以理服人原则是指监狱人民警察坚持摆事实,讲道理,用说理的方法,对罪犯做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
基本要求:
⑴坚持摆事实,讲道理。
⑵坚持疏通引导
⑶坚持耐心说服
⑷以情感人,情理结合
循序渐进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
循序渐进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必须根据罪犯思想转变和知识积累的客观规律,统
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提高罪犯的政治思想觉悟,提高文化知识和生产技术水平。
基本要求:
⑴按照教育计划,有步骤、有系统地进行教育
⑵一般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
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逐步提高
注重实效原则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概念:
注重实效原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在注重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强调教育改造的实际效果。
基本要求:
⑴教育改造应当紧密联系罪犯的实际情况
制定严密的教育改造罪犯制度,防止教育改造流于形式
入监教育的基本内容:
⑴监狱知识教育 ⑵认罪服法教育 ⑶行为规范教育 ⑷改造前途教育
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
⑴认罪悔罪教育 ⑵法律常识教育⑶公民道德教育 ⑷劳动常识教育⑸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
监区文化建设的概念:
是人民警察运用各种手段,在监狱范围内营造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
监区文化活动的主要内容:
⑴监区文艺活动⑵监区健身活动⑶书法、绘画和工艺美术习艺评比活动⑷辅助教育活动
心理矫治的概念:
心理矫治是指监狱为促进改造目的的实现,运用心理科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对罪犯开展心理评估、心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心理预测等一系列活动,帮助其清楚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维护和恢复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健康,增强生活适应性的活动。
心理矫治专业人员的条件:
⑴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⑶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出监教育的内容:
⑴总结教育 ⑵补课教育 ⑶适应社会教育
集体教育的主要方式:
⑴讲授法⑵讨论法 ⑶评比法 ⑷体验法
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课堂教育是监狱人民警察在课堂上对罪犯进行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它是集体教育的一种常见形式。
其特点是参加人数多,影响面大,传递信息迅速,也容易形成认真学习的气氛,便于教育者在短时间内把自己的观点、立场和要求传递给受教育者。
辅助教育是运用报刊、杂志、广播、影视、黑板报、墙报、文体活动等对罪犯进行的具有一定的知识性、趣味性和科学性,可以有效占领罪犯业余教育阵地,寓教于乐,丰富罪犯的精神生活,是调节罪犯生活情趣,活跃改造气氛的必要手段,因此,对于辅助教育决不能忽视,它能够弥补课堂教育的不足,有效地巩固和深化课堂教育的内容。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狱内教育泛指监狱人民警察在监狱内对罪犯进行的经常性的教育。
相对于社会教育而言,狱内教育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形式。
狱内教育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如集体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课堂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教育等。
社会教育是利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及罪犯家属等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
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是专门机关与群众力量相结合原则在教育改造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我国教育改造工作的一项成功经验。
劳动改造的概念:
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以改造人为目的,组织服刑罪犯出事有益于社会的劳动的职能活动。
劳动改造的特征:
⑴改造性⑵强制性⑶人道性
劳动改造的作用:
⑴转化作用⑵矫正作用⑶养成作用⑷习艺作用
罪犯劳动组织的特点:
⑴罪犯劳动组织与日常管理组织相结合
⑵监狱人民警察直接实施对罪犯各种劳动组织的管理
⑶罪犯劳动组织内部合理分工与调整
罪犯参加劳动的条件:
㈠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
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可以不参加或暂时不参加劳动:
⑴已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不参加劳动。
⑵罪犯在生病期间不参加劳动。
⑶加戴戒具或关押禁闭的罪犯暂时不参加劳动,不允许罪犯戴着手铐、脚镣劳动。
安排劳动项目的要求:
监狱要在统筹考虑罪犯的身心状况、本人愿望、监狱生产、监管安全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为罪犯安排适宜的劳动项目。
监狱要随时调查,了解罪犯的身体状况,安排与罪犯身体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劳动。
对于有技术特长的罪犯,监狱要尽量创造条件,安排合适的岗位,让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继续发挥技术特长。
严禁使用罪犯从事的工种:
⑴严禁使用罪犯行使监管权。
⑵严禁所有罪犯到监外经商,如采购物资、联系生产业务、洽谈生意、签订合同及其他的经商行为。
⑶一律不准使用罪犯驾驶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机动车辆。
⑷不准使用罪犯管理仓库、变电所等。
⑸不准使用罪犯为监狱人民警察个人提供劳务,不准使用罪犯充当人民警察办公室的勤杂工、监狱职工食堂的炊事员、职工理发室的理发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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